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全面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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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是指人体受到外力作用而导致的组织损伤,通常表现为严重的身体疼痛、出血、肿胀等症状。

人体重伤的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伤势程度:人体重伤的鉴定首先要考虑伤势的严重程度。

一般来说,伤势越重,组织损伤越严重,鉴定标准也相应越高。

常见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包括严重损伤、重度损伤、中度损伤和轻度损伤等级。

2. 伤势类型:人体重伤的鉴定也要考虑伤势的类型。

常见的人体重伤类型包括骨骼骨折、内脏器官损伤、软组织损伤等。

不同类型的伤势对身体健康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鉴定标准也会有所区别。

3. 医学诊断:人体重伤鉴定还需要参考医学诊断的结果。

医生通过临床检查、X光检查、CT检查等手段进行综合鉴定,确
定伤势的具体程度和类型。

这些诊断结果可以为鉴定人体重伤提供客观依据。

4. 非医学证据:人体重伤的鉴定不仅仅依赖于医学诊断,还需要考虑其他非医学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被害人及目击者的陈述、现场勘查结果、伤势照片、法医学鉴定报告等。

这些证据可以用来确认伤势的原因和过程,为鉴定提供支持。

总之,人体重伤的鉴定标准是综合考虑伤势程度、伤势类型、医学诊断结果和非医学证据等多个因素来确定的。

只有在经过
全面鉴定和评估后,才能确定人体是否受到了重伤。

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重要作用。

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全文

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全文前言人体损伤程度辨认标准(2023)是根据现有医学知识和技术制订的,旨在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提供相关参考标准。

本标准的实行,将有利于正确判定人体损伤程度,维护社会公正。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人体损伤程度分级1.1 总体分级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轻伤、轻伤后遗症、重伤、重伤后遗症、特别重伤。

分级依据为人体组织或器官的受损程度、损伤后的生理功能异常程度等因素。

具体分级如下:1.2 分级依据本标准的伤情判断,应该以受伤时的对象体质为基准,考虑如下因素:1.2.1 损伤部位:同等条件下,伤及特定器官或人体部位时应该较其他部位更高一级;1.2.2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的面积和深度等因素;1.2.3 年龄、性别、体重等因素。

二、鉴定标准2.1 鉴定程序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需要通过以下程序:2.1.1 现场鉴定:现场可以由就诊医生现场鉴定,或者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1.2 报告提交:将现场鉴定报告提交至相关调查或保险部门,如需要进行评估,需要配合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材料;2.1.3 终审:由主管部门进行最后的审核,评估结果对争议解决和诉讼有一定作用,需要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合法。

2.2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应该以现场鉴定报告为依据,结合受伤人的医疗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综合评估。

具体标准如下:2.2.1 轻伤: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1-2级伤情。

2.2.2 轻伤后遗症:受损组织部位有轻微持续异常,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1-2级伤情。

2.2.3 重伤:受损组织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停止一段时间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3级以上伤情。

2.2.4 重伤后遗症:受损组织造成的异常较重,持续一段时间反复发作,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包括3级以上伤情。

2.2.5 特别重伤:受损组织造成的影响特别严重,短期内危及生命或者造成血管、神经等持久性损伤,如挫伤致颈椎骨折、造成高度色素沉着等。

2024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2024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2024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一、总则
为了规范人体损伤鉴定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人体损伤鉴定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包括对伤害行为的认定、伤害程度的评估以及因果关系的判定等。

人体损伤鉴定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以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

二、鉴定程序
鉴定申请:当事人或办案机关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后及时安排鉴定,并在约定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

鉴定过程:鉴定人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检查、材料审阅和案情调查,采取必要的补充材料和重新检查。

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根据专业知识、医学原理和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三、伤害程度的判定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没有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四、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人体损伤鉴定的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2023年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一、重伤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肢体残废:包括截肢、截趾、断骨等,可能导致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正常生理功能。

2.容貌毁损:面部损伤、创瘢、畸形等,导致容貌的严重改变,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正常社会交往和生活质量。

3.听觉丧失:损伤导致听觉器官的严重受损,无法听到或感知声音,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4.视觉丧失:损伤导致视力严重受损,无法看到或感知周围环境,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5.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损伤导致其他器官功能的严重损害,如语言能力、性功能等,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二、轻伤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肢体损伤:包括骨折、脱臼、关节扭伤等,可能导致暂时性或永久性的部分丧失正常生理功能。

2.容貌损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创瘢、色素沉着等,导致容貌的轻度改变,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社会交往和生活质量。

3.听觉损伤:听力损伤或听觉过敏等,导致轻度听力障碍,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4.视觉损伤:视力损伤或视野缺损等,导致轻度的视觉障碍,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5.其他器官功能障碍:损伤导致其他器官功能的轻度损害,如语言能力轻度受损等,可能影响被鉴定人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三、轻微伤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轻微功能障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轻微的皮肤擦伤、挫伤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疤痕形成。

2.轻微的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3.轻微的骨折、脱臼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后遗症。

4.轻微的神经、血管损伤等,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5.其他轻微损伤,不伴有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1—10级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鉴定是根据被害人的伤情来评定其受损程度的过程。

以下是常用的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1级:轻微伤
- 仅有轻度疼痛、瘀伤或擦伤,对正常生活无明显影响。

2级:轻伤
- 有一定程度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轻度影响,但功能仍能得以恢复。

3级:中度伤
- 有相对明显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明显影响,但功能能够恢复。

4级:重伤
- 有明显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显著影响,并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

5级:重度伤
- 有严重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极大影响,并可能造成较为严重的功能障碍。

6级:较重伤
- 有严重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极其严重影响,并可能造成严重的功能障碍。

7级:特重伤
- 有严重的伤痕、淤血或肿胀,对正常生活有特别严重影响,
并可能造成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8级:极重伤
- 伤情极为严重,使被害人处于半瘫或卧病不起的状态。

9级:特极重伤
- 伤情特别严重,使被害人处于卧床不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的状态。

10级:极危重伤
- 伤情极度危重,经有效抢救后仍有生命危险,或已导致死亡。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一、重伤鉴定标准法律常识:重伤鉴定标准:1、重伤一级:成为植物人、三肢以上肌力三级以下、偏瘫、有运动障碍、智力退化,并且生活不能自理;2、重伤二级:受害人头皮缺损、开放性颅骨骨折、颅骨凹陷性骨折或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上出血、颅内出血、单肢瘫、脑挫伤以及外伤性脑梗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司法鉴定重伤的依据有哪些?如果在一些法律纠纷中涉及到受伤的问题,大家一定会关心是否重伤的问题。

首先需要司法鉴定,众所周知,凡是司法鉴定都是具有一定根据的,包括司法鉴定是否为重伤。

那么,司法鉴定重伤的依据有哪些呢?让我们一起来查询。

一、总则1、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2、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评定损伤程度,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对人体受到的严重伤害进行鉴定,以确定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鉴定结论。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指在鉴定人体重伤时所遵循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是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人体重伤的定义。

所谓人体重伤,是指对人体造成严重的身体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的外伤、内伤、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

这些损伤可能导致长期甚至永久的残疾,甚至危及生命。

二、人体重伤鉴定的程序。

1. 收集资料,首先需要收集与伤情相关的资料,包括事发经过、伤者的病历记录、医院诊断报告等。

2. 进行身体检查,对伤者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包括外伤部位的检查、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等,以确定伤情的具体情况。

3. 鉴定结论,根据资料和检查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得出对伤情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的结论。

三、人体重伤鉴定的标准。

1. 严重程度,人体重伤的鉴定需要根据伤情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包括对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进行综合评定。

2. 造成的后果,需要对伤情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包括对伤者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功能的影响,以及对伤者长期健康状况的影响等。

3. 鉴定依据,人体重伤鉴定需要有充分的鉴定依据,包括医学证据、法医学鉴定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四、人体重伤鉴定的意义。

人体重伤鉴定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它对于确定伤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的鉴定,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为司法裁决提供科学依据。

五、人体重伤鉴定的技术要求。

1. 专业性,人体重伤鉴定需要由具有法医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进行,包括法医学专家、法医学鉴定人员等。

2. 客观性,鉴定结论需要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 准确性,鉴定结论需要准确无误,对伤情的性质、程度和对人体功能的影响进行科学、准确的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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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节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七节其他损伤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并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俞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印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肢体残废
第三章容貌毁损
第四章丧失听觉
第五章丧失视觉
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一节颅脑损伤
第二节颈部损伤
第三节胸部损伤
第四节腹部损伤
第五节骨盆部损伤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脸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三章容貌毁损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脸、鼻、口辱、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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