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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康生物:关于2011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公告 2011-01-29

天康生物:关于2011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公告 2011-01-29

证券代码:002100 证券简称:天康生物公告编号:2011-002 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1、担保方: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被担保方:新疆奎屯天康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屯天康公司”)和新疆阿克苏天康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天康公司”)、河南宏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宏展公司”)3、本次担保基本情况:奎屯天康公司、阿克苏天康公司及河南宏展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发挥下属公司的融资功能,便于下属公司申请各种财政贴息,公司根据2011年经营资金计划,拟为奎屯天康公司银行综合借款授信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为阿克苏天康公司银行综合借款授信额度5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为河南宏展公司银行综合借款授信额度1000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

借款均为短期借款,借款期限均为一年。

在办理具体借款业务时,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011年1月27日,经公司2011年第1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的议案》。

该等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1、奎屯天康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新疆奎屯天康植物蛋白有限公司(2)注册地址:奎屯市人杰路1号(3)法定代表人:李天生(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5)实收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6)主营业务:植物蛋白、半精炼油、各类粕的生产与销售。

油葵、菜籽、棉籽、大豆、红花籽、蓖麻、亚麻、花芸豆的收购及销售。

(7)本公司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

(8)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单位:人民币元2、阿克苏天康公司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新疆阿克苏天康植物蛋白有限公司(2)注册地址:阿克苏市南工业园区(3)法定代表人:李天生(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5)实收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6)主营业务:粕的生产、销售及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

天康生物: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11-03

天康生物: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11-03

关于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星河证股字[2010]第04 号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二○一○年十一月二日关于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星河证股字[2010]第04号致: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杨玉玲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10 月16 日在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和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0-042),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它事项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11月2 日上午11:00 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长春南路528号天康企业大厦12楼公司2号会议室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它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9,448,2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68%,均为2010年10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的现任人员。

天康生物:关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所形成的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2010-04-27

天康生物:关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所形成的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2010-04-27

证券代码:002100 证券简称:天康生物 公告编号:2010-018 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所形成的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因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形成2008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 董事会关于公司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所形成的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1、会计差错更正形成原因情况公司被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等相关规定,该公司生产的浓缩饲料、预混饲料、鲜奶及牛胚胎、用于防治和治疗家畜的动物疫苗产品(兽用生物制品)从2001年1月1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7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恢复征税通知书》,通知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009年7月20日,公司收到乌鲁木齐高新区国家税务局《核准退税通知书》(乌高国税登字(2009)第26号),根据该通知,将退还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5,313,086.23元。

公司子公司伊犁天康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犁天康公司”)根据伊犁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伊犁天康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伊州地税函[2008]2号)的规定,自2007年度起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年4月,根据伊宁县国家税务局备案批准,退还伊犁天康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189,987.53元。

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生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生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张掖市甘州区润康生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甘行终4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文娟赵静莉薛扬【审理法官】徐文娟赵静莉薛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掖市甘州区润康某某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当事人】张掖市甘州区润康某某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当事人-公司】张掖市甘州区润康某某猪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秦彩云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彩云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彩云【代理律所】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本院观点】根据上诉、答辩意见及一审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省税务局作出的《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中载明,要求上诉人润康屠宰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或省税务局邮寄补正材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答辩意见及一审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省税务局作出的《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退出养承诺书范文

退出养承诺书范文

退出养承诺书范文
我(个人/机构名称)在此声明,因以下原因,我要退出与(养殖户名称/机构名称)之间的养殖承诺书。

背景信息
(请在此简要陈述您与养殖户之间的合作情况及养殖品种和数量等相关信息)
退出原因
(请在此简要陈述您要退出养承诺书的具体原因,如诚信问题、生产条件限制等)
在此,我向养殖户承诺,我将协助将所承诺的养殖品种和数量转移给合适的人或机构,确保其得到妥善的照顾和管理,且不会实施廉价出售或任何潜在的损害经济的行为。

在养殖品种和数量顺利转移后,我将完全解除与该养殖户之间的合作关系和承诺书,退出所有相关活动,并将不再干扰养殖户的业务或行为。

提交方式
本退书将通过(如邮寄、电子邮件、面谈等)提交给养殖户,并在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后确立其有效性。

同意退出养承诺书: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析养牛生产中常见错误及改进措施汉左克热阿布都热依木

分析养牛生产中常见错误及改进措施汉左克热阿布都热依木

分析养牛生产中常见错误及改进措施汉左克热?阿布都热依木发布时间:2021-09-30T02:10:02.617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9期作者:汉左克热?阿布都热依木[导读] 在我国饲养牛产业是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产业之一,面对社会不断增加对牛奶、牛肉等的需求,扩张饲养牛范围,引入先进的养殖技术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于当代养牛产业内的常见错误进行分析,提出高效的改进措施,为养牛产业增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乌鲁木齐市科普服务中心(乌鲁木齐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830000摘要:在我国饲养牛产业是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产业之一,面对社会不断增加对牛奶、牛肉等的需求,扩张饲养牛范围,引入先进的养殖技术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于当代养牛产业内的常见错误进行分析,提出高效的改进措施,为养牛产业增添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关键词:饲养管控;病毒防控;科学养牛前言:我国作为养牛大国,养牛范围不断扩张,展现优良的拓展前景。

在新的发展环境下,养牛产业面对着不同程度的挑战与机会,在养牛生产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的常见错误,导致资源浪费,限制了养牛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因此,应当针对其中问题,完善问题并推动养牛产业的变革拓展,引入先进的养殖概念与养殖技巧,提高养牛产业的效率,追求可持续性的进展。

1当前养牛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错误1.1饲料搭配不合理饲料搭配构造对于牛的健康成长十分重要。

牛的成长需要六大营养元素,任意一种元素的缺失都将影响到机体的成长,但因当今部分养殖户在喂养时使用较为单一的饲料,导致难以满足牛体成长的需求。

牛成长所需的饲草饲料,包括秸秆、玉米与杂草等,但这些饲料当中缺乏蛋白质与矿物质营养。

若缺少蛋白质营养,将对牛的机体成长与发育受到较大的限制。

1.2养牛过程中不驱虫不健胃在牛成长发育过程中,大多数的牛体内含有寄生虫感染问题,严重影响着牛发育成长。

因为地区不同,牛体内所含寄生虫也不同,所以需调查地区内的寄生虫流行情况,选用合适的药物进行驱虫。

张菊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菊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31【案件字号】(2021)新01行终1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刚朱虹高靖琳【审理法官】余刚朱虹高靖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当事人】张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当事人-个人】张菊【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菊【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驳回起诉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8日,张菊向新疆证监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北路营业部报贵单位开办融资融券业务的审批文件”。

新疆证监局经延期审批后,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新证监函〔2020〕1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

张菊认为新疆证监局未按时作出答复,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对利害关系的审查需满足原告是否可能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条件。

本案中,张菊基于其投资者身份向新疆证监局申请公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华北路营业部报新疆证监局开办融资融券业务的审批文件,一审法院以张菊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其起诉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盐城中院发布2020-2021年度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盐城中院发布2020-2021年度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7•【分类】其他正文2020-2021年度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1“出售式重整”焕发破产企业新动能——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辉山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键词:出售式重整府院联动创新计息方式简要案情辉山乳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山乳业)、辉山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山牧业)均系当地知名企业。

2017年3月起,受母公司债务危机影响,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涉及多起诉讼被法院强制执行。

在当地政府支持下,2019年12月,射阳法院通过在线平台整体拍卖两企业资产,最终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7.51亿元的价格竞拍成功。

审理情况2020年5月,射阳法院分别裁定受理辉山乳业、辉山牧业破产清算申请,于2021年10月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辉山乳业、辉山牧业的债权清偿率分别高达68%、64%。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辉山乳业、辉山牧业资产后,联手江苏银宝集团共同出资设立江苏光明银宝乳业有限公司,依托自营牧场和全产链发展模式,引进11条自动化生产线,目前达到日产500吨,年产18万吨的生产量,年产值约15亿元,江苏银宝光明牧场成为长三角区域最大的娟姗牛奶源基地。

典型意义一是提前引入出售式重整理念,保障企业资产变现。

在执行过程中对辉山乳业、辉山牧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整体拍卖,将核心产业完全剥离,阻断其债务和经营风险。

二是充分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形成司法处置合力。

依托地方政府招商平台,经多轮竞拍成交,最大限度实现乳制品全产业链资产价值,同时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有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积极调动各类社会资源,提升破产债权清偿率。

明确联合竞选管理人优先,减少审计等额外支出;与开户行多次商榷,将管理人账户内资金利率由活期存款利率上浮至协议存款利率,增加可分配财产数百万元;从严审核债权,通过多措并举,化解了2.1亿余元债务,债权清偿率均达60%以上,228名职工实现继续就业。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互助县源隆屠宰有限公司等16家畜禽屠宰厂屠宰许可证(牌)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互助县源隆屠宰有限公司等16家畜禽屠宰厂屠宰许可证(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东政办〔2017〕157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互助县源隆屠宰有限公司等16家畜禽屠宰厂屠宰许可证(牌)的通知东政办〔2017〕1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海东市畜禽屠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15〕160号),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6日,市农业发展委牵头,与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畜禽屠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工作组,对全市24家畜禽屠宰场进行了现场评审,其中民和县丰垣牛羊定点屠宰厂未联系到法人,未进行现场评审。

在现场评审的基础上,2016年6月16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海东市清理规范畜禽屠宰厂及打击私屠乱宰行动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16〕71号),要求所有畜禽屠宰厂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同时,取缔关闭屠宰厂5家。

2017年1月18日,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打击私屠乱宰工作专项督查及畜禽屠宰厂整改现场验收的通知》,2017年1月22日至6月1日,市农业发展委牵头,组织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卫生计生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县(区)19家畜禽屠宰厂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验收,并再次提出整改要求。

根据省农牧厅、环保厅《关于开展畜禽屠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青农医〔2017〕99号),要求5月底前完成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作为换发新证的必备条件。

2017年5月11日,市农业发展委向乐都区、平安区、民和县、循化县农牧局下发《关于打击私屠滥工作督查及屠宰场整改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东农发〔2017〕159、160、161、162号),要求2017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畜禽屠宰厂验收中存在问题整改工作,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报送市农业发展委审核,达到条件的,换发新证。

农业部公告第1527号――关于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公告

农业部公告第1527号――关于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1.05
•【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527号
•【施行日期】2011.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的“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宏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信息”已被:农业部公告第1660号――关于注销7家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和收回《兽药GMP证书》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9日)予以撤消
农业部公告
(第1527号)
经核查,上海宝达兽药制造有限公司因厂址外迁,已停止兽药生产活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收回该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2007]兽药生产证字09028号)和《兽药GMP证书》([2006]兽药GMP证808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注销,同时注销该公司的4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根据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宏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经研究,同意注销湖北武当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31个水产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上海宏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8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本公告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附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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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0 证券简称:天康生物公告编号:2015-006 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者“天康生物”)控股子公司吉林冠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
林冠界”)拟进行增资扩股引进新股东,在本次吉林冠界增资扩股过程中,天康生
物将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此次增资新引进的股东中新
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持有5%以上的法人股东,为本公司关联方,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一、吉林冠界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吉林冠界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冠界”、“公司”)
注册资本:9122万人民币
法定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曙光镇罗家村
法人代表:赵钦
经营范围: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的研发、咨询、生产和销售;兽用器械的生产
与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原材料的加工与销售;技术转让;代理进出口的项目建设。

(二)公司股权结构
(三)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14年度数据未经审计,下同。

2、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吉林冠界为天康生物的控股子公司,在天康生物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二、增资方情况简介
(一)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招基金”)
注册资本: 150,100.00万元
法定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2-20
法人代表:钟永毅
经营范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新招基金主营业务为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通过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受让股权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新招基金为天康生物持有5%以上的法人股东,截止目前,持有天康生物10.09%的股权,同时,持有天康生物控股股东新疆天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8.44%的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新招基金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新招基金本次认缴吉林冠界增资额7000万元,其中:3825.14万元计入吉林冠界注册资本,3174.85万元计入吉林冠界资本公积。

出资方式为现金认缴,增资后,新招基金持有吉林冠界22.087%股权。

(二)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名称: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普建设”)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法定地址:乌鲁木齐市大湾北路81号
法人代表:王东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委托代建,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房地产经纪,工业、农业项目投资,高新技术投资,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稀有金属除外)、五金、交电、化工(化学危险品除外)、装饰材料、机电设备(专项除外)、汽车配件、橡胶制品、通讯器材(专项除外)、炊事用具、自动化办公设备、土产品、日用百货的销售。

康普建设本次认缴吉林冠界增资额5000万元,其中:2732.24万元计入吉林冠界注册资本,2267.76万元计入吉林冠界资本公积。

出资方式为现金认缴,增资后,康普建设持有吉林冠界15.776%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康普建设不是天康生物的关联方。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创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创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兵团联创”)
法定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3-6室
法定代表人:冯涛
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创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上海联创在新疆发起设立的专业股权投资企业。

上海联创成立于1999年7月,是中国最早从事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的专业管理公司。

经过了十多年的努力,联创已成为国内一流的投资管理品牌,总部设在上海,在北京、新疆、杭州、成都等地设有办事处。

兵团联创本次认缴吉林冠界增资额2500万元,其中:1366.12万元计入吉林冠界注册资本,1133.88万元计入吉林冠界资本公积。

出资方式为现金认缴,增资后,兵团联创持有吉林冠界7.888%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兵团联创不是天康生物的关联方。

(四)长沙联创永锋鼎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长沙联创永锋鼎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长沙基金”)
经营场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7 号长海创业基地3 楼319 房
法定代表人:苍凤华
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长沙联创永锋鼎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上海联创在长沙设立的专业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主要的投资方向包括新能源、节能环保、高端制造业、生物医药、健康产业、稀缺资源、现代农业等。

联创长沙基金本次认缴吉林冠界增资额500万元,其中:273.22万元计入吉林冠界注册资本,226.78万元计入吉林冠界资本公积。

出资方式为现金认缴,增资后,联创长沙基金持有吉林冠界1.578%股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联创长沙基金不是天康生物的关联方。

三、本次增资扩股方案
本次增资是按照吉林冠界截至2013年12月31日的帐面净资产5554.02万元的三倍估值,估值价格为16662.06万元,则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1.83元,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放弃权利的表决情况
经公司2015年第1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同意对子公司吉林冠界进行增资扩股引进新股东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创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长沙联创永锋鼎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在吉林冠界增资扩股过程中放弃增资扩股的优先认缴出资权。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增资方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关联方(持有上市公司10.09%股权),为本公司的关联方,关联董事任忠光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五、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权利的情况说明
吉林冠界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57.05%,该公司未来主要
产品为禽流感疫苗,目前该公司仍处于项目建设期。

本次增资,公司同意吉林冠界增资并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主要是从吉林冠界未来发展前景考虑,引进新的战略合作伙伴,增加其资金储备,同时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更有利于该公司的发展,增资后,本公司持股比例为30.048%,仍是吉林冠界的第一大股东,对吉林冠界的生产经营仍有一定的主导地位。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放弃对吉林冠界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是从吉林冠界未来发展前景考虑,引进新的战略合作伙伴,股权结构多元化,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增资价格的确定是根据目前同行业公司的市净率计算进行作价的,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者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也履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5号——放弃权利》、《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扩股前,公司持有吉林冠界57.05%股权,系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持有吉林冠界30.048%股权,其财务报表不在本公司的合并范围内,公司将按权益法核算对吉林冠界的长期股权投资。

八、备查文件
1、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1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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