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字〔2003〕52号深圳市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规定
深圳室内空气检测内容有哪些

TVOCtvoc是一种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室内空气质量最严重的污染之一。
tvoc是非常有害的。
它不仅会引起免疫水平失衡,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还会引起头晕、头痛、困倦、虚弱、胸闷等症状。
它还影响消化系统,导致厌食、恶心等,严重时可损害肝脏和造血。
系统。
氡其来源有:天然地基中的放射性核素、建筑地基的岩石、建筑材料的沉淀、室内生活用水和天然气(煤、天然气、液化气)。
其他室内污染油烟污染烹调油烟含有各种有毒化学物质,一氧化碳、氮氧化物和强致癌物质在厨房中产生。
它具有肺毒性、免疫毒性和致癌致突变性。
烹调油烟对人体外周血淋巴细胞有一定的毒性作用,对体液免疫和细胞免疫有一定的影响。
烟草烟雾污染吸烟者排放的烟主要含有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烷烃、烯烃、芳烃、碳氟化合物、硫化氢、氨、亚硝胺这些有害气体对肺和支气管粘膜纤毛上皮细胞有严重损害。
中国室内污染我国室内空气污染问题十分严重。
国内多年的研究表明,室内空气污染往往比室外环境污染更为严重,其中含有更多的有害物质,容易引起人类疾病。
辐射和粉尘污染家用电器产生不同的辐射、静电等复合尘粒霉菌、病毒等气流,污染室内环境,导致人们的健康。
一些电器产品在办公室和家庭中越来越受欢迎。
例如,复印机、打印机、电脑等会排放臭氧、有机挥发物等有害气体,导致室内空气质量下降。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室内空气污染造成的超额死亡人数达到11.1万人,超额门诊22万人,超额急诊430万人。
我国肺癌发病率每年以26.9%的速度递增。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一项调查,70%的新装修的房子含有有毒气体。
在这样的新房里,人们经常会有头痛、头晕、过敏性疲劳、眼、鼻、喉刺痛等不适。
世界卫生组织称这种现象为病态建筑综合征"室内空气检测的必要性约80%的人的生活是在室内度过的,特别是老年人、弱者、病人、残疾人、青年人、孕妇等室内活动时间较长的弱者,室内环境质量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更为重要。
因此,加强对室内环境的监测和管理,对保证人们的健康十分重要。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深环[2004]321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0日深环[2004]321号)为加强对本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对本市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对本市污染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和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管理。
前款所称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流量、以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包括黑匣子等)进行实时自动监测监控的系统。
第三条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由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的监测数据及信息综合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综合处理系统)组成。
总量控制监测设备包括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分析仪、治理设施运行记录装置等;综合处理系统包括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及相关设备。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在线监测监控系统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依法定期公布市级重点污染源名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深环[1998]2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1998.09.02【实施日期】1998.09.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重新发布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1998年9月2日深环[1998]2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的科学化、定量化的管理,建立起总量控制的核定、分解、监督、考核的运行机制,确保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扩、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应实行总量控制。
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总量控制,是指宏观目标总量控制,即通过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度内,达到控制污染或减轻污染的目的。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环境保护局对管辖范围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控制和监督管理。
市、区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
市、区环境保护监理机构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申报数据进行核定。
第二章总量控制的计划管理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规划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全市总量控制年度计划,提出市、区污染物年度允许排放量及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指标,报局务会批准和组织落实。
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总量控制年度计划印发给各有关部门和各区环保局落实执行。
第六条总量控制目标的分解考虑以下因素:(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环境质量现状和目标;(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要求;(四)污染物排放总量现状;(五)老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情况;(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七)预留一定的发展调节指标。
深圳市绿色建筑检测技术规程

深圳市绿色建筑检测技术规程摘要:一、引言1.背景介绍2.绿色建筑重要性二、深圳市绿色建筑检测技术规程概述1.规程目的2.规程适用范围3.规程主要内容三、绿色建筑检测技术要点1.建筑节能与能源利用2.室内环境质量3.建筑材料与资源利用4.建筑绿化与生态环境5.水资源利用与节水6.建筑智能化与信息化四、绿色建筑检测方法与流程1.检测方法2.检测流程3.检测标准与要求五、绿色建筑检测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住宅项目2.案例二:某商业建筑项目3.案例分析总结六、绿色建筑检测发展趋势与展望1.政策支持与行业发展2.技术创新与应用3.检测市场前景七、结论1.绿色建筑检测重要性2.提高检测技术水平与质量正文: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恶化,绿色建筑作为一种具有可持续性发展理念的建筑形式,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广绿色建筑。
深圳市作为国内绿色建筑发展先行者,发布了《深圳市绿色建筑检测技术规程》,为绿色建筑检测提供了技术指导。
本文将对该规程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绿色建筑检测领域提供参考。
二、深圳市绿色建筑检测技术规程概述1.规程目的《深圳市绿色建筑检测技术规程》旨在规范绿色建筑检测行为,提高绿色建筑质量,推动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2.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绿色建筑项目检测。
检测范围包括住宅、商业、公共建筑等。
3.规程主要内容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绿色建筑检测基本要求、检测技术要点、检测方法与流程、检测报告及评价等。
三、绿色建筑检测技术要点1.建筑节能与能源利用绿色建筑检测需关注建筑节能设计、建筑外墙保温、门窗气密性、建筑能耗等方面。
检测方法包括现场勘查、能耗模拟分析、实测数据收集等。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室内空气质量、噪声、光照、温湿度等环境质量指标,确保建筑室内环境舒适、健康。
3.建筑材料与资源利用关注建筑材料的生产、运输、施工等环节,检测建筑材料的环境友好性、资源利用率等。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深建质安[2013]305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建质安〔2013〕305号)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的通知》(深府办〔2013〕19号)有关部署,我局制定了《全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郭晓宁,电话:83788051。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3年11月6日全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的通知》(深府办〔2013〕19号)有关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经过三年的努力,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利用科技手段提升扬尘污染控制和监管水平;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排放;推进全市燃气管网和加气站建设;加大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宣传力度,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为我市建设绿色宜居生态文明示范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成立市住房和建设系统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由李廷忠局长任组长,段衡金副局长任副组长,市住房和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处、燃气监管处、物业监管处,市安监站,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具体负责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应参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200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2000年12月27日深建材[2000]17号)各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为治理建筑外墙窗户渗漏水质量通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建设工程中的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墙窗户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验项目(一)铝合金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铝型材厚度。
(二)PVC塑钢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PVC型材的低温落锤冲击、加热后状态、加热后尺寸变化率、角强度试验。
(三)其它种类窗可参照上面项目进行。
二、抽样要求(一)用前检验采取见证方式进行,即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在工地现场抽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二)抽检比例: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须抽取不同类型(推拉、平开)主规格窗各一组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深建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建规〔201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
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7月2日深建字〔2003〕52号)为了预防和控制我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规范室内环境污染的检测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字〔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3.05.01•【字号】深建字[1993]87号•【施行日期】199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5月1日深建字[1993]8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与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管线敷设(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特区内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做到文明施工、科学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证号。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平面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半成品、机具、设备的堆放不得侵占道路及市政公用设施。
确需部分临时占用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建设局签署意见经城管办批准,并将批准号以明显标志悬挂在现场。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确保施工现场周围的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七条土方开挖前(尤其是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给水、排水、煤气、通讯、供电、城建档案馆等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地下管网埋设情况,弄清情况后方能开挖。
对有疑问的地点禁止盲目施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管网设施。
第八条地处市区的施工现场除值班用房外,应尽量减少或逐步取消各类生活设施,以确保现场的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置围护设施,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周期长短采取不同形式的遮挡围护。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深建科[2005]2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5.06.24
【实施日期】2005.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6月24日深建科[2005]24号)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管理,避免滥用便携式仪器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深建字〔2003〕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和《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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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深人环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环规〔2014〕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环境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及省环保厅(粤环函〔2013〕1204号)的授权,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2014年2月10日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环境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及省环保厅(粤环函〔2013〕1204号)的授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业务能力认定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排污者委托从事排污检测的,其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该排污者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依据或者作为排污者自行检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
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检测活动出具的检测结果,环保部门予以认可:(一)咨询服务类检测,包括施工期环境检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保科研项目监测等;(二)辐射检测,包括相关工作场所的辐射检测或者个人剂量检测,以及与电磁环境相关的监测;(三)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的比对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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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为了预防和控制我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规范室内环境污染的检测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现予印发。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1. 一般规定1.1 为了贯彻实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我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检测工作,根据深圳地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检测,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1.3 本规定适用于:1.3.1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检测;1.3.2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使用前的污染物含量(指标)或释放量检测;1.3.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
2. 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检测2.1 检测内容及要求2.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区域的,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当有工程地质条件相似的场地证明工程地点的氡浓度不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的5倍的,可以不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否则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时,可以不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2.1.2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以上的,应对工程地点土壤中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进行测定。
2.1.3 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检测,应在工程地质详细勘探阶段进行,检测时场地的地面标高宜与建筑物室外标高一致。
2.1.4 当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带时,检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检测点应按网格布置,测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m;2 检测点必须覆盖工程基础范围,基础范围内的测点不应少于10个;3 以地质构造断裂带的走向为轴线,在其两侧基础范围以外的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各布置5个测点。
2.1.5 当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带时,检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检测点应按网格布置,测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m;2 检测点必须覆盖工程基础范围,基础范围内的测点不应少于16个;3 基础范围以外的测点不得少于5个,各测点离基础外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1.6 工程地点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值,取基础范围以外各测点检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2.1.7 现场取样(或测试)工作不应在雨天进行,如遇雨天,应在雨后24h 后进行。
2.2 检测方法及仪器2.2.1 土壤中氡浓度宜采用静电扩散法测定,所用仪器的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工作条件:温度-10~40℃,相对湿度≤90%;不确定度:≤20%探测下限:≤400Bq/m3。
2.2.2 土壤中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应采用γ能谱分析法测定。
3. 材料中污染物含量检测3.1 检测内容及要求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1.4 民用建筑工程所采用的其他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材料的质保资料,应有污染物含量(指标)或释放量的检测结果,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各种常用材料的应检项目及限量见附录A。
3.1.5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材料,应分批进行进场检验,每个检验批应有相应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一个进场检验批由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相同的同一种材料组成。
3.1.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1.7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应材料进场时应按不同产品分别取样送有资质检测单位检测污染物含量(指标)或释放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 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总面积大于200m2;2 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3 工程室内涂料面积大于3000m2。
3.1.8 商品混凝土和预制构件、新型墙体材料等构配件、半成品,生产前应对其所用的砂、石、水泥、粉煤灰等进行放射性指标检测,当所使用的材料放射性指标合格的,制品可不进行放射性指标检测。
3.1.9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室内回填土时,应对该取土区的土壤进行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
3.2 检测方法及仪器3.2.1 无机非金属材料放射性指标应采用γ能谱分析法测定。
3.2.2 人造木板游离甲醛含量应采用穿孔法测定;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游离甲醛释放量应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
3.2.3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中TVOC含量应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游离甲醛应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
详见《规范》附录B。
3.2.4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苯含量应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TVOC 含量用测量样品密度和处理前后质量的方法测定。
详见《规范》附录C。
3.2.5 聚氨酯漆固化剂和聚氨脂胶粘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应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
4.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4.1 检测内容及要求4.1.1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验收之前进行。
4.1.2 按验收时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情况,必须检测的项目分别如下:1 墙面、地面、天花仅做水泥砂浆抹灰的,检测氡;2 墙面、天花已刮腻子的,检测氡、甲醛、TVOC;3 已做好室内装修,具备居住或使用条件的,检测氡、甲醛、苯和TVOC,氨可视具体情况定。
4.1.3 抽检房间的数量,应不少于房间总数的5%,且不少于3间。
4.1.4 抽检的房间必须具有代表性,包含各种类型房间,应考虑楼层、朝向、迎背风、户型等因素。
4.1.5 凡进行了杨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并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可以减半,但不得少于3间。
4.1.6 样板间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与工程其他房间必须一致;样板间应选择材料的装载度(即每立方米室内空间材料表面积)最大的房间。
4.1.7 抽检房间的各种预留孔如空调机孔、油烟机排风管孔、卫生间排气管孔等应封堵;各种家具(如橱柜)的可开启部位应处于关闭状态。
4.1.8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GB50325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房间使用面积(m2)检测点数(个)<50≥50、<100 ≥100、<500≥500、<1000≥1000、<3000≥300012不少于3 不少于5不少于6 不少于94.1.9 住宅工程可按套(单元)抽检,然后在套(单元)内的各个房间设置检测点;套(单元)内的分隔间,设计图纸中有不装门(窗)扇的门、窗洞相通时,相通的分隔间按一个房间设置检测点。
4.1.10 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时,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小时后进行。
对于已安装通风系统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对外门窗关闭及检测操作期间通风系统应正常运转。
4.1.11 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时,应在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后进行。
对于已安装通风系统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对外门窗关闭及检测操作期间通风系统应正常运转。
4.1.12 检测时,室外风力不应大于5级,室外温度不应低于14℃。
4.2 检测方法及仪器4.2.1 室内环境中氡浓度应采用活性碳盒法或静电富集法测定。
4.2.2 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应采用酚试剂分光光度法或气相色谱法,也可采用便携式甲醛分析仪在现场测定。
4.2.3 室内环境中氨浓度,应采用分光光度法测定。
4.2.4 室内环境中苯、TVOC浓度应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
5. 检测结果5.1 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结果,作为选择材料的依据,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限量或不满足使用要求时,严禁使用。
5.2 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40比活度测定结果,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γ)大于1.3时,该土壤不得作为I类民用建筑室内回填土。
5.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规定(详见附录B)的,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后再次进行检测,再次检测抽检的房间数量应增加一倍。
5.4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规范》规定(详见附录B)的,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