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相关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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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婚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然而,婚姻关系中常常出现各种问题。

为了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保障婚姻的和谐与稳定,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本文将就婚姻法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论述,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往往是一个热点。

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归属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归属。

然而,很多夫妻对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方案可以是通过公证或法院介入,明确财产的来源,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2. 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时,夫妻之间的财产应该如何进行分割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双方可能存在分歧。

此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分割问题,保障双方的权益。

二、夫妻感情矛盾问题婚姻关系中,夫妻感情矛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夫妻关系中一种严重的矛盾表现。

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禁止家庭暴力。

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通过立案、申请保护令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2. 婚姻沟通问题:夫妻之间的沟通不畅,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矛盾的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学校、心理咨询等形式,提高沟通的能力,增加彼此的理解与包容。

三、夫妻权益保障问题在婚姻关系中,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前财产保护问题:婚前财产的保护是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婚姻前财产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等方式进行保护。

2. 子女抚养问题:在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往往是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应共同负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确定抚养和教育责任。

是否应该废除婚姻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婚姻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婚姻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婚姻法。

首先,婚姻法的存在限制了个人的自由。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对个人的自由进行了限制。

如果废除婚姻法,个人就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要结婚,不受法律的束缚。

其次,婚姻法的存在导致了许多家庭矛盾和离婚纠纷。

根据统计数据,离婚率在不断上升,而且很多离婚案件都是因为婚姻法的规定而产生的矛盾。

如果废除婚姻法,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情况自由选择是否要离婚,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婚姻法的存在也对同性恋者造成了歧视。

目前很多国家的婚姻法仍然规定婚姻只能是一男一女之间的关系,对同性恋者造成了不公平的对待。

如果废除婚姻法,同性恋者也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婚姻关系,避免了对他们的歧视。

综上所述,废除婚姻法可以增加个人的自由,减少家庭矛盾和离婚纠纷,消除对同性恋者的歧视。

因此,我认为应该废除婚姻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婚姻法。

首先,婚姻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家庭和子女的权益。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

如果废除婚姻法,就会导致家庭关系的混乱,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婚姻法的存在是为了规范社会风气。

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婚姻法的存在可以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减少婚外恋和乱伦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如果废除婚姻法,就会导致社会风气的混乱,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

此外,婚姻法的存在也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保护了妇女和子女的权益。

如果废除婚姻法,就会导致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增加了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综上所述,婚姻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家庭和子女的权益,规范社会风气,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因此,我认为不应该废除婚姻法。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这是法国文学家阿尔弗雷德·德·穆塞特的名言,他认为婚姻法的存在限制了爱情的自由,导致了许多不幸的婚姻关系。

这个观点支持了废除婚姻法的立场。

婚姻法常见问题解析

婚姻法常见问题解析

婚姻法常见问题解析婚姻,是两个人携手走过一生的承诺,而婚姻法则是这份承诺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法涉及的问题纷繁复杂,常常让人们感到困惑。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来解析一些常见的婚姻法问题。

首先,我们来谈谈结婚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同时,结婚年龄也有明确规定,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此外,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为了保障后代的健康和避免近亲结婚带来的潜在风险。

财产问题在婚姻中往往备受关注。

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而夫妻个人财产则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是平均分割,但也会考虑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如对家庭的贡献、过错等因素。

离婚,是婚姻法中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相对较为和平,夫妻双方就离婚意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而诉讼离婚则是在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常见的情形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子女抚养问题也是离婚时需要重点解决的。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对于子女抚养的归属,法院通常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是否应该废除婚姻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婚姻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婚姻法辩论辩题正方,应该废除婚姻法。

首先,婚姻法的存在并不一定能够保证家庭的幸福和稳定。

相反,一些不幸福的婚姻可能会因为法律的束缚而导致更大的矛盾和
痛苦。

废除婚姻法可以让人们更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伴侣,而不是被
法律所限制。

其次,婚姻法的存在也给了人们离婚的选择,但离婚往往会带
来家庭破裂、子女伤害等问题。

废除婚姻法可以让人们更加珍惜婚
姻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离婚。

此外,婚姻法的存在也会导致一些不公平的现象,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问题等。

废除婚姻法可以让人们更加平等地对待婚姻关系,减少婚姻带来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

反方,不应该废除婚姻法。

首先,婚姻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废除婚姻法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家庭破裂和子女伤害,不利于社会的
稳定和发展。

其次,婚姻法的存在也能够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权益,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

废除婚姻法可能会导致妇女和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此外,婚姻法的存在也能够规范婚姻关系,保障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废除婚姻法可能会导致更多的不负责任的婚姻关系,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和发展。

总的来说,废除婚姻法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和不公平现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我们不应该废除婚姻法。

名人名句,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巴尔扎克。

经典案例,离婚率的增加导致社会问题的加剧,比如单亲家庭增加、子女教育问题等。

废除婚姻法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离婚,加剧这些社会问题。

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

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

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婚姻法心得体会婚姻是人生中的一大重要事项,婚姻法则是对于婚姻关系进行管理和规范的法律依据。

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对于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分享我在婚姻法方面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对许多人在婚姻关系中的决策和行为有所启示。

一、婚姻法中的平等原则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在婚姻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看来,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和尊重的基础上的,夫妻间应该平等地分担家庭责任和义务,相互尊重对方的权益和意见。

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婚姻关系才能稳固和谐发展。

二、婚姻法中的离婚制度婚姻法对离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婚姻关系出现严重问题时,离婚可能是一种解决方式。

然而,离婚并不是轻率的决定,应该慎重考虑。

我个人认为,夫妻双方应该在出现问题时,及时沟通,寻求解决途径,努力挽救婚姻,维护家庭的稳定。

只有在尽力挽救无效的情况下,才应考虑离婚。

婚姻关系是需要经营和维护的,离婚只是最后的选择。

三、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制度婚姻法对夫妻双方财产的归属和分割做出了规定。

我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两方应该保持诚实和公平的态度,理性地对待财产分配的问题。

无论在婚姻关系中谁为家庭付出更多,双方都应该在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财产的公平分割。

对于财产分割的过程,双方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相尊重,寻求一种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四、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禁止原则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

我坚决支持这一原则,家庭暴力是对家庭关系的严重伤害,对受暴力侵害的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不能使用暴力解决问题。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受害者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寻求专业的帮助和支持。

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社会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家庭观念,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总结而言,婚姻法是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规范。

婚姻法律辩论辩题

婚姻法律辩论辩题

婚姻法律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婚姻法律应该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婚姻是社会基本单位,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婚姻法律应该加强对婚姻的保护,防止婚姻的不稳定和家庭的破裂。

婚姻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婚姻关系,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首先,婚姻法律的存在有利于规范婚姻关系,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律规定了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例如,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要求对方忠实、互相尊重等。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婚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其次,婚姻法律的存在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家庭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婚姻法律通过规范婚姻关系,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例如,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应该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婚姻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有利于规范婚姻关系,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因此,婚姻法律应该加强对婚姻的保护,防止婚姻的不稳定和家庭的破裂。

反方辩手观点:婚姻法律应该更加注重保护个人自由和人权。

婚姻是个人选择,应该尊重婚姻双方的意愿和选择,而不是通过法律强制规范婚姻关系。

婚姻法律的存在和实施,有可能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人权,导致婚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失去自由和尊严。

首先,婚姻是个人选择,应该尊重婚姻双方的意愿和选择。

婚姻是个人的私事,应该由婚姻双方自主选择和决定,而不是通过法律强制规范婚姻关系。

例如,法国哲学家罗曼·罗兰曾经说过,“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不是三个人的事情。

”这说明婚姻是婚姻双方的私事,应该由婚姻双方自主选择和决定。

其次,婚姻法律的存在有可能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和人权。

婚姻法律规定了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可能限制了婚姻双方的自由和人权。

民法典婚姻法的争议解决

民法典婚姻法的争议解决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婚姻法的修订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法律规范婚姻关系的核心,民法典婚姻法的争议解决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

本文将从争议解决的必要性、现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争议解决的必要性1.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单位,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在民法典婚姻法修订过程中,争议解决机制的设立可以帮助夫妻双方和解,减少婚姻纠纷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婚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婚姻关系的解除等事宜。

当婚姻关系发生争议时,争议解决机制的设立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因争议而导致的不公平和经济损失。

二、现行的争议解决方式1.诉讼解决目前,我国的婚姻争议主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判来解决婚姻争议。

这种方式相对正式,但是存在一些问题,如诉讼周期长、费用高、程序复杂等,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2.调解解决在诉讼解决之前,有些地区设立了婚姻调解委员会或者家庭纠纷仲裁机构,通过调解或者仲裁来解决婚姻争议。

这种方式可以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但是由于调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限,调解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三、改进的方向与建议1.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和素质提升为了提高争议解决的效果,需要加强对婚姻争议解决的司法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和素质提升。

这样可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增加婚姻调解的成功率,并且提高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建立多元化解决机制除了诉讼和调解方式之外,还可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婚姻争议解决机制。

比如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引入调解、仲裁以及协商等方式,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婚姻争议,给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

3.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法律宣传和教育是防范和解决婚姻纠纷的重要手段。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学习新《婚姻法》心得体会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和家庭的需求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我国于2021年修改了婚姻法,对婚姻和家庭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经过学习新《婚姻法》,我深受启发,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

下面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强调了家庭成员的平等和尊重。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男性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在决策和分配上没有太多的话语权。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应该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这一规定无疑是对传统观念的一次颠覆,但却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男女双方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培训,拥有独立的思想和意识。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合作、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

其次,新《婚姻法》对于离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在过去,离婚被认为是一件耻辱的事情,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和谐的情况往往只能忍耐或者逃避。

而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程序和条件,为夫妻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个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

新《婚姻法》强调了婚姻关系的自由和自主,夫妻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离婚。

这一规定为那些不幸身处不和谐婚姻中的人们提供了解脱的机会,同时也提醒了夫妻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以避免不必要的离婚。

再次,新《婚姻法》对于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了一些调整。

婚姻登记是夫妻关系生成和确认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起着关键的作用。

新《婚姻法》要求婚姻登记应当由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不得强迫或者利用职权等进行干预。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夫妻双方意愿的尊重,确保了婚姻登记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另外,新《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义务,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

这一规定提醒了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互相承担责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创造幸福。

最后,新《婚姻法》对于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打击力度也有所加强。

是否应该废除婚姻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婚姻法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应该废除婚姻法。

首先,婚姻法的存在导致了婚姻的法律化,使得婚姻关系变得过于复杂化。

婚姻法规定了太多的婚姻义务和权利,导致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产生过多的纠纷和矛盾。

如果废除婚姻法,夫妻双方可以更加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婚姻方式,不再受到法律的束缚,从而减少了婚姻纠纷的发生。

其次,婚姻法的存在也限制了个人的自由。

婚姻法规定了太多的婚姻义务和权利,使得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失去了一部分个人自由。

如果废除婚姻法,夫妻双方可以更加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婚姻方式,不再受到法律的束缚,从而保障了个人的自由。

最后,废除婚姻法可以减少国家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婚姻法的存在导致了大量的婚姻纠纷案件需要司法机关来处理,这使得司法资源被大量浪费。

如果废除婚姻法,可以减少婚姻纠纷案件的发生,从而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反方辩手观点,不应该废除婚姻法。

首先,婚姻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废除婚姻法会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对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婚姻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妇女和儿童。

如果废除婚姻法,会导致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加剧社会不公平现象。

最后,婚姻法的存在是为了规范婚姻关系,减少婚姻纠纷的发生。

废除婚姻法会导致婚姻关系的混乱,增加了婚姻纠纷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成本。

名人名句,美国作家海明威曾说过,“婚姻是失败者的最后避难所。

”这句话表达了婚姻对于个人的重要性,废除婚姻法会导致婚姻关系的混乱,对于个人和社会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经典案例,在一些没有婚姻法的国家或地区,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存在着问题,这表明婚姻法的存在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5篇)

2024年婚姻法的心得体会2024年婚姻法的实施对于我国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思考。

以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新婚姻法的出台是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志,它通过改革和完善婚姻制度,为人们的婚姻关系提供了更加公正和合理的保障,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家庭的重视和关注。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亲身体会到了新婚姻法的改变和带来的积极影响,下面就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新婚姻法充分尊重了个人的婚姻自主权,为人们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

婚姻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和结婚时间。

在过去的婚姻法中,往往存在很多限制和束缚,婚龄限制、户口限制等都给人们的婚姻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新婚姻法的出台打破了这些束缚,取消了婚龄限制,进一步提高了人们的婚姻自主权。

这给了广大的年轻人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也减少了不必要的矛盾和争议。

其次,新婚姻法重视保护妇女的权益,促进了夫妻平等。

在旧的婚姻法中,往往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和传统观念。

夫妻之间存在着很大的权力不平等,女性在经济上、家庭事务上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受到了很多不公平待遇和侵害。

新婚姻法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婚姻双方的平等地位,倡导了夫妻共同负责、共同奋斗的理念。

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也有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价值。

此外,新婚姻法还注重保障儿童的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家庭环境。

儿童是家庭的未来,他们的成长环境对于个人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至关重要。

旧的婚姻法往往忽略了儿童的权益,离婚时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处理得不够完善,给孩子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伤害。

新婚姻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对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强调了父母共同培养孩子的重要性,为儿童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健康的成长环境。

最后,新婚姻法注重了社会的监督和支持,促进了家庭的和谐发展。

一个良好的家庭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新婚姻法的出台明确了社会的责任和角色,加强了家庭服务和婚姻咨询的建设,为家庭提供了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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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对“胁迫”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释,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对受胁迫人有施加危害的表示;二是行为人有胁迫的故意,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惧的意思;三是受胁迫人因此产生恐惧,并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表示,即胁迫人的行为与被胁迫人的违背真实意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对可撤销婚姻中可撤销情形的认识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我认为婚姻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证的,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具有瑕疵,还有就是一方或双方有重大误解的,应当属可撤销婚姻,婚姻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登记。

首先,对于“骗婚”一类的,由于隐瞒了相关事实,可以说是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这就不符合婚姻缔结的原则,所以我认为,这种隐瞒事实而结婚的,对另一方而言,可以申请撤销,赋予他这种权利,才能保证婚姻的合法性。

其次,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而造成婚姻缔结的问题,我认为也应该属于可撤销婚。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具有瑕疵,这样所造成的问题不应由婚姻双方当事人承担,根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理应有救济的途径。

那么就有必要给予他们可撤销的权利,这样才能及时补救!
第三,有重大误解的,比如是对象理解错误,这应该也是可撤销范围之内。

我们知道在民事领域,由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或是所作的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类比于此,因为婚姻缔结当中发生重大误解的,当属可撤销婚姻,这样更人道,我认为。

所以,我觉得除胁迫之外,还要增加这三种可撤销的情形。

我认为生育权应为夫妻双方的身份权利。

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已婚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且生育权本质上属于民法体系中的身份权,是夫妻双方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一)生育权的概念
通过对国内外生育权的法律规定以及结合生育权提出和发展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生育权呗大多数国家接受,普遍认同的概念是:夫妻双方各自或共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和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以及间隔的权利就是生育权。

我们可以从以下定义中求得佐证:1974年联合国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将生育权定义为:所有夫妻和个人享有负责的自由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资料,教育与方法的基本人权。

1994年《国际人口与人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确定的生育权的内容为“负责地自由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资料、教育
与方法”;我国《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从义务的角度来规定生育,意即夫妻有生育的权利,但必须符合国家的计划。

因此,我有理由相信,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身份权。

(二)生育权的性质
自生育权产生以来,对它的确权有很大的争议,主要是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是认为生育权是身份权,另一个是认为是人格权。

我个人是比较倾向于前者的,我认为生育权是基于婚姻缔结的身份权。

我们都知道在远古时代,两性关系很是混乱,男女之间很难确定下来,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关系慢慢确定下来。

通过婚姻将两性关系固定下来,不得不说是很大的进步,而生育权自然是基于这种婚姻关系,是不能离开丈夫和妻子的身份,少了这层关系,生育权就没存在的基础了。

对于那些认为身份权的定性,它首先剥夺了那些无配偶者或是丧失配偶者延续后代的正当权利,我觉得没必要,因为就没有结婚的或是丧偶者而言,这种观点并不是剥夺了他们的权利,他们权利得以实现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婚姻关系存续。

也就是说,对于还未结婚的,只有在结婚以后才能谈的上生育权,他们的生育权从合法婚姻缔结开始,因此不能说剥夺了他们的正当权利,他们的权力一直存在于将来的生活里。

而那些丧偶的,婚姻关系终止了的,自然生育权暂被消灭,注意只是暂时性的,只要还有婚姻关系存在,基于夫妻关系就可以继续维持该权利,依然得到法律的保护。

况且,我觉得人格权的观点站不住脚。

该说认为自然人都拥有是否决定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的资格和自由。

这是很荒唐的,不妨我们来做个假设,假设这种观点成立,那么一对夫妻,两个人都独立享有生育权,那么是不是生育决定权可以说完全在妻子方面,因为生理原因。

那么丈夫的生育权根本就得不到保障,妻子想生就生,不生就不生,这就从实质上剥夺了丈夫的生育权。

所以要说生育权是自然人都拥有的话,这就不现实了。

因此,我还是觉得生育权是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存在的身份权。

(三)生育权是个人权利还是夫妻身份权利的探讨
在婚姻关系确定以后,很突出的一个矛盾就是双方对生育问题的争执。

我们知道女方在生理上是生育的主要决定者,男方相对被动许多,甚至是弱势的一方。

固,生育权究竟是个人权利还是夫妻双方的身份权利,关系重大。

我主张生育权是双方的身份权。

夫妻双方均有选择生或不生,以及何时生育的权利,这就是夫妻间的身份权利。

由于社会文明程度和生育技术的提高,对男性的生育权保障越来越受重视,我们很明确的是法律赋予女性以生育权,但我想说的是,尽管法律没明文规定男性的生育权,可并没否定它的存在。

如果把生育权归为个人的权利的话,那男性在婚姻当中的生育权就会被架空,很不公平;甚至当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私自堕胎,丈夫都不能去干涉,因为妻子有那自由,我想要真是那样的话,社会的风气会是怎样的,女方都不生孩子么?还是男性变得很弱势,求着妻子为其传宗接代么?都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果真是个人权利的话,社会的风气必定很浑浊。

所以从一个更高的角度来说,我主张生育权是夫妻共同享有,那样有利于夫妻双方的关系稳定,符合婚姻法的原则。

对于死刑犯有无生育权的看法:对于死刑犯有无生育权,在理论界争议很大。

肯定者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死刑只剥夺生命权,罪犯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因此死刑犯的生育权应受认可与保障;反对者认为,剥夺罪犯的生育权,可以防止女性罪犯规避法律,避免对未来孩子的身心造成伤害。

我认为死刑犯没有生育权,主要理由有:
1. 对人身自由权的剥夺,必然使其无法行使生育权
刑罚具有严厉性,这不仅仅表现在它可以剥夺人的自由和生命,更重要的是它在剥夺人的自由或生命的同时,把其他许多权利也一并剥夺。

比如,当一个人被剥夺人身自由时,他
什么事情都干不成。

这就说明剥夺人身自由,许多民事权利都成空中楼阁。

所以,当一个人被判处死刑时,他的许多民事权利包括结婚的权利、生育的权利就一并被剥夺。

因此没有人身自由权,生育权就无从谈起。

2.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
如果允许男性死刑犯享有生育权,那么同样女性死刑犯也应享有生育权,由于我国《刑法》第49 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样一来女性死刑犯可能利用这种方法来达到不被执行死刑,从而实现规避法律的目的。

只同意男性死刑犯具有生育权,而否认女性死刑犯的生育权,就会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

此外,如果死刑犯有生育权,那么他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是所有的死刑犯都有生育权?还是只有有配偶的死刑犯才有生育权?如果没有配偶的死刑犯有生育权,那么他们也应当有结婚权。

如果有公民提出与死刑犯结婚,该不该允许呢?如果没有配偶的罪犯没有生育权,这显然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不符。

3.现实中难以操作
考虑到现实情况,无论是借助特别生殖技术还是其他的,在监狱里都没有实现的现实性。

因为如果是女性的话,体内受精会成为她规避法律的方法,还有体外受精有有悖伦理,再有我国监狱的现状也不允许。

所以,死刑犯有生育权不现实。

4.从社会角度来说,死刑犯不宜拥有生育权
从情感上老说。

谁都不会希望看到孩子一生下来就没了妈妈或爸爸,这种残缺是大家不愿看到的。

那如果死刑犯有育权,孩子一出生就缺少父爱或母爱,对孩子将来的成长也不利,因此从一个社会的角度来看,死刑犯都不宜有生育权。

重婚罪中对于假结婚所致的重婚应如何处理? 重婚罪中对于事实婚姻所致的重婚行为应如何处理?
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

对于重婚,婚姻法上规定的是无效婚。

而在实际中,有许多人会“假结婚”,一种情形是前一个是合法婚姻,后者是假结婚,但这二婚已构成重婚。

对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应当保护前一个合法婚姻,对于因后者假结婚而构成的重婚,依法处理即可。

如果是反过来,前一个是假结婚,后一个是合法婚,从婚姻法的原则出发,还是要维护后者的权益。

对与事实婚姻所致的重婚,根据刑法的规定处理即可。

刑法分论中对于重婚罪的规定是,包括事实重婚,即没有结婚登记,但却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对这种事实婚,在刑法中仍以重婚论处。

而实际上,婚姻法中确定重婚是无效婚,刑法上将重婚入罪,二者有矛盾之处。

既然,第二次婚姻算是无效的,那又何来重婚呢?又怎么犯罪呢?所以我认为要解决事实婚和假结婚所致的重婚问题,首先要把这个矛盾解决。

要不然,就没多大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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