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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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的转化抢劫中的承继共犯论文[整理版]

张明楷的转化抢劫中的承继共犯论文[整理版]

一、未参与前行为的人中途参与后行为案例1:甲盗窃了被害人A的财物,A当场发现并抓捕甲以便夺回被盗财物;甲为了窝藏赃物,在逃跑的过程中对A实施暴力;没有参与盗窃行为的乙知情后,与甲共同对A实施暴力。

甲的行为无疑属于事后抢劫,问题是,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这也是国外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

日本刑法第238条规定:“盗窃犯在窃取财物后为防止财物的返还,或者为逃避逮捕或者隐灭罪迹,而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以抢劫论。

”②日本刑法第65条第1、2项分别规定:“对于因犯罪人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行为进行加功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

”“因身份而特别加重或者减轻刑罚时,对于没有这种身份的人,判处通常的刑罚。

”由于存在上述规定,日本刑法理论在解决案例1的问题时,出现了两个路径。

路径一:将事后抢劫理解为身份犯,适用日本刑法第65条解决案例1的问题。

但是,事后抢劫究竟是构成的身份犯(真正身份犯),还是加减的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则存在争议。

构成的身份犯说认为,事后抢劫属于真正的身份犯,因为盗窃犯以外的财产犯罪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行暴行或者胁迫的,不成立事后抢劫。

例如,前田雅英教授指出:“事后抢劫罪是以盗窃犯为主体的构成的(真正)身份犯。

在盗窃犯以防止财物的返还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行时,(非盗窃犯)开始共同加功的场合,根据刑法第65条第1项成立事后抢劫罪的共同正犯。

”[1](P.242)据此,案例1中的乙虽然不具有盗窃犯的身份,但由于其参与了事后抢劫罪(身份犯)的实行行为,成立事后抢劫的共同正犯。

③作者认为这种学说是值得商榷的。

(1)诚然,就单独的事后抢劫而言,如果仅着眼于行为人必须先实施盗窃行为,后出于特定目的实施暴力行为,则可以认为,实施暴力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实施盗窃行为的人。

在此意义上说,事后抢劫是身份犯。

但是,其一,任何人都可能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故这些犯罪并不是身份犯。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9.16•【文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2014年9月16日)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检例第17号)【关键词】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入户抢劫盗窃罪补充起诉【基本案情】被告人陈邓昌,男,贵州省人,1989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付志强,男,贵州省人,1981年出生,农民。

一、抢劫罪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邓昌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头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姐,陈邓昌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二、盗窃罪1.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398号302房间,撬门进入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87号502出租屋,撬锁进入房间盗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5元)。

后二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43号402房间,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

4.2012年3月3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六角匙等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34号401房,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

5.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陈邓昌、叶其元、韦圣伦(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禅城区跃进路31号501房间,叶其元负责望风,陈邓昌、韦圣伦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联想一体化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928元)、尼康P300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13元)及600元现金人民币。

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W对一宗入室盗窃犯罪的定性分析林皎摘要行为人入室盗窃后使用暴力脱逃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不仅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暴力是否发生在当场,而且还应看其实施的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他人不敢或者不能抓捕的限度.入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认定为‘‘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不应当以实施的暴力行为发生“户内”为分界点,而应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视行为人‘‘入户”的意图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严重程度而定。

关键词入室盗窃转化抢劫入户抢劫情节加重犯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6.02一、案情介绍2009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来到某区马家桥村民小组喻某家,趁其家中无人,削窗入室盗窃现金168元,准备离开现场时,铍回到家中的喻某发现。

遂躲至卫生间,并锁上门。

后看到卫生间窗户也有人守住.没办法逃跑,过了一会就喊:“我出来,我自首”,并打开门出来。

吴某打开门后冲出来就想跑,被群众陈某上前抓住。

吴某想逃跑,于是用拳头打伤了陈某的面部,并抓起板凳准备砸赶来的陈某某。

后吴某被群众抓获,送至派出所。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的父母赔偿被害人陈某医疗费100元,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谅解。

审理期问,经鉴定.被告人吴某属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智力缺损),作案时具有限定性刑事责任能力。

最终法院以入户抢劫判处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抢劫罪;(2)吴某入户盗窃转化为抢劫罪后,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加重情节。

三、争议与分歧意见(一)关于吴某的盗窃行为是否应转化为抡劫罪问题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的盗窃行为不应当转化为抢劫罪。

其理由是:《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

结合犯的典型例子

结合犯的典型例子

结合犯的典型例子犯罪是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涵盖了各个领域和方面。

在这里,我将列举十个典型的犯罪例子,以人类的视角进行描述,使读者能够感受到真实的情感和叙述。

1. 抢劫案:一个晴朗的下午,我正在街头散步,突然听到一声尖叫。

我回头一看,发现一名歹徒正从一家珠宝店的橱窗中抢劫。

他手持一把刀,威胁着店员和顾客。

大家惊慌失措,纷纷逃离现场,而我则迅速报警,尽力保护自己和周围人的安全。

2. 恶意纵火:一夜,我被火焰和烟雾的味道惊醒。

我发现隔壁的一栋建筑物正在燃烧,火势迅速蔓延。

我赶紧拨打了火警电话,并尽力帮助被困在楼内的人们逃生。

这起恶意纵火行为给周围居民和业主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心理创伤。

3. 诈骗案:我收到一封陌生人发来的电子邮件,声称我中了一笔巨额彩票。

他们要求我提供个人信息以领取奖金。

虽然我有些怀疑,但贪婪的心态还是让我无法抵挡这种诱惑。

我按照他们的要求提供了个人信息,结果我的银行账户被盗刷,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4. 毒品交易:我是一名警察,经过多次调查和线人提供的情报,我成功地打掉了一个贩毒团伙。

他们在一个废弃的仓库内,将毒品分装并准备进行交易。

通过我们的行动,我们成功地逮捕了团伙成员,并缴获了大量的毒品。

5. 杀人案:一个平静的夜晚,我听到了一声枪响。

我立刻冲出家门,发现我的邻居倒在血泊之中。

我急忙拨打了紧急电话,并尽力提供帮助。

经过警方的调查,这是一起报复性杀人案,牵涉到一系列复杂的人际关系和犯罪动机。

6. 电信诈骗:我接到一个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声称我的银行账户存在异常。

他们要求我提供账户信息以核实,并让我将资金转移到另一个账户。

虽然我有些怀疑,但他们提供了准确的个人信息,让我误以为是真实的。

最终,我的银行账户被盗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7. 偷窃案:我在超市购物时,发现我的钱包被偷了。

我立刻报警并提供了一些关键证据,包括监控录像和目击者的描述。

警方通过调查,最终抓获了小偷,并追回了我的钱包。

【抢劫大案】宜宾县公安局侦破系列入室盗窃、抢劫案纪实

【抢劫大案】宜宾县公安局侦破系列入室盗窃、抢劫案纪实

宜宾县公安局侦破系列入室盗窃、抢劫案纪实宜宾县县城柏溪镇是金沙江畔一个美丽的小城,县城毗邻宜宾市市区,近年来随着全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柏溪镇呈现出一片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

案件频发在这繁荣的背后,也有不和谐的音符,今年五月下旬以来,柏溪城区连续发生多起入室盗窃、抢劫案,迅速打破了小城固有的宁静。

5月27日,柏溪镇春华小区7楼一居民住户被盗,涉案金额16000余元;5月28日,柏溪镇杨家祠一行政机关宿舍5楼一居民住户被盗,因事主发现及时才避免了财产损失;5月30日,柏溪镇一行政机关宿舍4楼一居民住户被盗,事主发现后被盗贼抢走现金200元;5月31日,柏溪镇春华小区5楼和一机关宿舍4楼两名住户分别被盗、被劫现金2000余元、7000余元……短短5天时间内,在县城内连续发生6起入室盗窃、抢劫案,涉案金额高达2万余元,更为恶劣的是盗贼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事主发现后不仅不逃走,反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事主实施抢劫,胆大妄为、猖狂之极。

这几起案件的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一时间柏溪镇居民议论纷纷、人心惶惶。

专案攻坚短短5天,6起入室盗窃、抢劫,情节恶劣、危害巨大,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和案侦能力的公然挑衅。

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此胆大妄为的暴力犯罪,若不及时给予严厉打击,必将极大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损坏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宜宾县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以分管刑侦副局长为组长,刑警大队长为副组长,刑警大队、城区派出所精干警力为成员的专案组。

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郭真明专门作出批示,要求专案组务必“全力攻坚、迅速破案,还老百姓一个安宁”。

专案组成立后,迅速召开会议,全面分析研究案情,及时梳理案件信息。

在对几起入室盗窃、抢劫案件进行精心梳理研判后发现:5月27日以来,连续发生在柏溪城区的6起入室盗窃、抢劫案发案时间均为下半夜或白天上班时间家中无人之时,作案地点集中在“春华小区”一带无保安的居民小区;作案手法为事先踩点、攀爬翻窗入室、被事主发现后由盗转抢。

法律盗窃抢劫解析案例(3篇)

法律盗窃抢劫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和抢劫罪。

李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3月,李某因经济困难,产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番策划,李某决定盗窃某小区居民赵某的家中财物。

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李某为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手段,造成了赵某的人身伤害。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解析。

二、案件事实1. 盗窃行为:2019年3月15日晚,李某潜入赵某家中,窃取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金项链一条、手机一部等财物。

2. 抢劫行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李某被赵某发现。

为了抗拒抓捕,李某对赵某进行了殴打,导致赵某头部受伤。

三、法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李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主观方面:李某具有盗窃的故意。

2.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李某的抢劫行为侵犯了赵某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李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使用了暴力手段。

- 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主观方面:李某具有抢劫的故意。

3.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五)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2)-死刑辩护第一大律师网

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2)-死刑辩护第一大律师网

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2)-死刑辩护第⼀⼤律师⽹三、前⾏为⼈中的⼀⽅独⽴实施后⾏为案例8:甲邀约⼄为⾃⼰的盗窃望风。

甲⼊室⾏窃,⼄在门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A实施暴⼒,⼄对此并不知情。

这个案例涉及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问题。

根据犯罪共同说,共同犯罪必须是数⼈共同实⾏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共同犯罪。

就案例8⽽⾔,或者否认⼄与甲成⽴共同犯罪,或者认为⼄与甲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仅科处盗窃罪的刑罚。

但是,如果否认⼄与甲成⽴共同犯罪,意味着⼄的⾏为不成⽴任何犯罪。

因为倘若单独考察⼄的⾏为,⼄并没有实施盗窃罪的实⾏⾏为,故不可能独⽴构成盗窃罪。

如果认为⼄与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仅科处盗窃罪的刑罚,则导致刑罚与罪名分离,即罪名是抢劫罪,⽽适⽤的是盗窃罪的法定刑。

这难以被我们接受。

根据⾏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只要各参与⼈的⾏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可,⽽不要求共同符合某⼀特定的犯罪构成,案例8中的⼄当然成⽴共犯,⾏为共同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由于我国刑法第25条所规定的共同犯罪限于“⼆⼈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采取⾏为共同说还存在⼀些障碍。

对此,我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共同犯罪。

就案例8⽽⾔,甲的⾏为构成了事后抢劫罪。

如果否认甲与⼄成⽴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的⾏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其不合理性⽐较明显:假如甲在丙家仅实施了盗窃⾏为,⼄属于共犯,应受刑罚处罚;⽽甲现实上在丙家实施了更为严重的犯罪(事实上⼄的望风⾏为也为甲的事后抢劫⾏为起到了帮助作⽤),⼄的⾏为反⽽不成⽴犯罪。

这难以被⼈接受。

或许有⼈认为,对⼄的⾏为可单独认定为盗窃罪。

但将⼄作为单独的盗窃犯处理,就要求⼄实施了盗窃罪的实⾏⾏为,⽽⼄没有实施任何实⾏⾏为。

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意味着甲与⼄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共同犯罪;既然如此,对⼄就应以盗窃罪论处;但由于甲的⾏为成⽴事后抢劫罪,故对甲的⾏为只能认定为抢劫罪。

章澎刑法小学堂-专题一:抢劫罪(真题)

章澎刑法小学堂-专题一:抢劫罪(真题)

YY频道:95498331 新浪微博@刑法章澎
章澎刑法小学堂-抢劫罪专题-真题 1999-2-27.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 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约二小时后,甲、 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甲、乙的行 为构成何罪? A.抢劫罪 B.绑架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章澎刑法小学堂-抢劫罪专题-真题 【考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 【解析】A正确,甲的盗窃行为已经结束,第二天的暴力行为与盗窃之间存在 较大的时空间隔,不具有当场性,不成立转化型的抢劫。B正确,乙的暴力行 为直接对物,间接对人,属于抢夺行为。同时,该行为又导致被害人摔倒重伤, 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由于仅存在一个行为,应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C错误, 丙先盗窃之后实施暴力抗拒抓捕,但是该暴力尚未达到压制一般人的程度,不 能转化为抢劫。D正确,根据司法解释,骑机动车抢夺致人重伤的,应按照抢 劫罪一罪处理。 【难点】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行为也必须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 反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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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澎刑法小学堂-抢劫罪专题-真题 2003-2-35.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 A.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 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 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 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 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 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 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 场。丙构成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 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 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 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YY频道:95498331 新浪微博@刑法章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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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热门城市:徐州律师甘肃律师襄阳律师龙凤区律师北海新区律师魏县律师让胡路区律师高新区律师曲周县律师入室盗窃与入室抢劫的量刑差别很大,主要是因为盗窃与抢劫就存在严重差别,那么,在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中,是如何进行辩护和量刑的?在这里,的小编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为您阐述这一问题,并介绍与这一犯罪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为您解答疑惑。

一、案例案情回顾
李某某与朋友刘某无正当职业,无钱可用时,便动起了歪脑筋。

2013年9月的一天深夜,两人携带钳子等工具偷偷溜进了
余姚市某某街道某某村的一户姓张的人家里。

这家人共四口人,楼下是老张夫妻俩,二楼是小张夫妻俩。

李某某两人顺利偷出了笔记本电脑、手机、现金等物品,可是下楼时,被起夜的老张看见了。

老张大喊一声“小偷,站住!”就向两人追去。

这时,李某某两人就飞快地向院门口跑去,老张追到大门口,一把拽住了李某某,两个人就打斗在一起。

楼上的小张也醒了,也追了出去,帮助父亲将小偷控制住。

而另外一个小偷——小刘,就趁机拿上偷到的财物逃跑了。

后来,邻居们也来了,帮助老张报了警,警察很快在李某某的暂住房内搜到了失窃的财物,并发还给老张。

李某某偷盗后,为抗拒老张的抓捕,与他发生争斗,造成老张身上多处受伤。

李某某使用暴力的地点发生在院外,否则的话,可能认定为“入室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只能认定为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适用的法律规定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以抢劫罪处理,在理论上又称为转化型
抢劫罪或准抢劫罪。

其中的转化是有适用条件的:转化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一)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除已构成犯罪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外,未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二)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在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客观条件,也是决定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发展为转化的抢劫罪的关键所在。

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

(三)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

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主观条件。

“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让别人追回。

“抗拒抓捕”是指行为人抗拒公安机关或者群众的抓捕扭送。

“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消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

上述内容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入室盗窃转化抢劫案例,可以看出,转化型抢劫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讨论空间,虽然法律中对此作出了规定和限制条件,用于区分转化型抢劫和一般性抢
劫,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根据犯罪的具体行为,依然有可能产生不同的判刑结果,希望上文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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