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2016.4.22兴城公司简版) -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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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营改增后取费调整

2016营改增后取费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表
一、措施费费率
(一)建筑、安装、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
说明:
1、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二次搬运费为20%,己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为10%。

2、安装工程措施费中人工费含量:夜间施工费为50%;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及二次搬运费为4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为25%。

3、装饰工程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费基础为省价直接工程费。

(二)市政工程
(三)市政养护维修工程
单位:%
说明:市政工程、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措施费中人机费含量:施工因素增加费为94%,其余按45%。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一)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单位:%
三、规费费率
(一)建筑、安装、园林绿化、房屋修缮工程
说明:安装工程安全施工费费率:民用安装工程为2.37%,工业安装工程为1.17%。

(二)市政工程
(三)市政养护维修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四、仿古建筑工程费率表
说明:1、措施费中的总包服务费以专业分包工程费为计费基础。

2、总包服务费不计入计费程序中“人工费R2”,且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五、税金
说明:各费用中人工费仍按原系数及所占比例计算。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信息时间: 2016-4-26 阅读次数:21164 】【我要打印】【关闭】造价〔2016〕11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67号)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调整的计价依据范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安徽省综合价格》(土建、安装分册);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费用定额》;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8《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2009“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0《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2011《安徽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2012《安徽省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二、计价依据调整办法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规则。

增值税下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1.有关直接工程费的调整。

(1)材料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材料单价=原定额材料单价×调整系数。

定额材料调整系数见下表。

(2)机械费增值税下的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折旧费×调整系数+大修理费×调整系数+经常修理费×调整系数+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调整系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不含进项税)。

补充机械(仪器、仪表)台班单价=原定额台班单价×0.8952。

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的调整系数见下表。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 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0%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0%”。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执行。

二、增值税简易计税(一)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的15定额调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有关政策通知,15定额费用、费率调整如下:1.以“元”为单位的费用调整2.以“费率(%)”表现的费用标准调整(1)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简易计税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表(简易计税法)调整后的标准如下:(2)调整后的其他总价措施项目费计取标准(3)定额材料基价调整系数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对直接使用定额材料基价计价的材料,依据下列综合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 2016349号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川建价发 2016349号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1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要求,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计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调整如下:(一)附件调整附件第四条调整办法,第(一)条15定额调整,第6款中税金:“销项增值税按税率11%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11%”调整为“销项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销项增值税税率9%”。

(二)附件2调整(详见附件)(三)有关说明未调整部分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6〕349号)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及增加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基本费费率标准(一般计税法)仍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公告【标 签】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6-03-31【实施时间】2016-04-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等行业,且在四川省各级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营业税的全部纳税人。

二、核实确认 符合上述受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

三、登记办理 (一)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通知安排,办理国税、地税机关共管户登记、营改增业务确认等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地税机关同时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统一安排,核对税务登记信息,办理营改增业务确认等手续。

(三)2016年5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做好税务登记管理。

(四)为避免增值税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试点纳税人带来不便,降低试点纳税人办税负担,对于符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条件且尚未办理的试点纳税人,可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实确认前,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

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共12页文档

ⅩⅩ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为满足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本着遵守规定、简明适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具体如下:一、调整原则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税制要求和维持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水平基本不变的思路,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基价、取费标准、计费程序基本不作调整,对包含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在除税价的基础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价=税前工程总造价×(1+11%)}。

考虑到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将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二、调整依据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9]4号);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3.ⅩⅩ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费用标准、工程造价相关管理政策等;4.其他相关资料。

三、调整方法本办法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制要求,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和依据进行调整,把包括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额扣除,具体方法如下:1.材料费(1)材料单价按运到施工现场交货的情况考虑,其费用包括原价、运杂费和场外运输损耗费,另加采保费。

材料费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序号材料种类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平均税率或征收率%1砖、瓦、石灰、砂、土、石、商品水泥混凝土、自来水3 3.042苗木、原木、各类农业产品、)图书、报纸、杂志1312.77 3有色金属、不锈钢制品1716.854其它材料(设备)1716.665其它材料费15.00注:其中采保费按照我省规定费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其中考虑30%含有可扣进项税额,税率按17%。

沪建市管[2016]42号--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 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DOC 36页)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沪建市管〔2016〕42号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附件: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一、实施时间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5定额”)的工程,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办法执行。

(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调整依据(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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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均应当执
行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并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 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项目,
均应当按照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要点说明】
实施时间的政策依据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事项的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 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 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 若含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增值税的基数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应纳税)。
(二)增值税
2.简易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与一般计税法的区别在于,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税)×增值税税率,若含
四、15定额调整原则
(一)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解决重复征税, 调整现行计价规则,即: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 造价各项费用包含进项税额的“含税金额”计价规则,
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含进项税额的“不含税金额” 的计算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 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
第三种情况:不需调差,直接采用定额基价时,相应材料 要按照附件2最后一个表格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一)15定额调整
3、施工机具费。15定额台班单价、定额机械费以及其他 机械费均按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要点说明】
应用15定额台班单价的机具费也按附件1的调整系数调整。 4、综合费。15定额综合费按附件1的 “调整系数”进行调 整。 【要点说明】 综合费含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企业管理费扣进项税,利润 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附加税进入企业管理费。因此,综合 费调整是扣除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和增加附加税的品迭系数。
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原合同 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发出招标文件尚未开 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 后,或尚未开标且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开工日期虽在 2016年4月30日前但在2016年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合同
四是现行税金包括二部分:营业税和附加税,其
附加税计算公式为:附加税费=应纳税额×附加费率,
营业税金与附加税费合并计算,采用综合税率分工程所 在市区、县城镇、不在市区、县城镇三档计征。 五是营业税下工程造价税金计算是“收支平衡”, 即缴多少营业税金,工程造价就计取多少税金,应纳税 额计税相对简便,金额为“定值”,财务核算也明确, 建设发承包双方算帐清晰。 例如: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
1 1 3 2 3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征税范围不同 计税方法不同 财务核算不同
3
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2 计税方法不同
营业 税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营业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销售额
税率 进项税额
营业额含应纳税额
增 值 税
一般计税方法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税率 销售额不含应纳税额 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
容不变,材料不含税预算价格(信息价)=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
输+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针对按定额材料基价不 调整的计价问题,为了减轻造价员的操作难度,本《调整办法》附件 2综合测算确定“定额材料基价进项税调整系数”扣除材料进项税,
(一)15定额调整
1、人工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2、材料(设备)费。15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摊销材料费、
安装定额计价材料费、轨道定额和市政定额部分计价材料费, 凡以“元”形式出现的均按照附件1的“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15定额材料费中定额材料基价的调整按15定额总说明“第(五) 综合单价调整”有关规定执行。材料(设备)价格均应执行不 含进项税价格,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扣减进项税额。具体 调整办法见附件2。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
(二)15定额综合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要点说明】
附加税根据建标造[2016]49号通知,附加税从属性讲是 “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将附加税归属于综合费中的 企业管理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
(三)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 【要点说明】
(一)15定额调整
5、费用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 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等专项措施项目费, 按照附件1的标准执行。规费不含进项税额,不做调整。 【要点说明】
15定额以费率(%)形式计取的费用标准,包括总价措施项目费和规费, 其中总价措施项目费扣出进项税后调整的新标准详见附件1,规费不含进项 税额,不做调整。且“15定额”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也不影响规费的 变动。
二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部分含应纳税额,其
中: ①企业管理费中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 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包括应纳税额。 ②利润及规费不含税额。
③总价措施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
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已完工程及设备 保护费等措施费中含税额。 三是其他项目费中的总承包服务费中含税额。
应纳税额。
例如: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台班费用、企业管
理费、总价措施项目费等均包括了应纳税额。整个工程
造价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增值税 增值税从属性来说属于价外税,计税方法分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二)增值税
1.一般计税法 一般计税法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 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 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进项税额。
(二)方便计价操作简易原则。在现有15定额基 础上,发布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及费用标准抵扣进项税系 数,利用计价软件实现调整 。
五、《调整办法》条款说明 一、实施时间
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从工程计价角度讲,根据(建办标函[2016]4号)文件规定, 工程造价中只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
四、调整办法
在保持现行计价定额、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
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价税分离”原则对15
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进行局部调整。
【要点说明】
①过渡期内,我省现行定额、造价信息等计价依据,基本 保持不变,采用调整计价依据。 ②根据建办标函【2016】4号文规定,调整原则按照“价 税分离”计价规则。“价税分离”的核心表述为:工程造价中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等成本 费用项目均以除税价格计算,税金为销项税额,以税前造价乘 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具体方法:调整现行2015年《四川省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营业税下的工程计价规则,将原15 定额计价依据下的工程造价构成因素及部分费用中进项税额扣 出,形成不含税的“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征增值税的销项 税基础,满足建设工程“营改增”后的计价需要。
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增值税的基础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
三、现行15定额中税金的现状
就税金而言,现行15定额均是在营业税下的工程 计价规则,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中部分含有应纳 税额,其中:
①人工费不含税额;
②材料费的材料预算价格中的原价、运杂费、采 管费含税额; ③机械台班单价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 费、机械场外运输、燃料动力费含税额。
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
工程项目。
【要点说明】
《调整办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2015年《四川省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
(一)15定额调整
【要点说明】 ①总原则:材料(设备)价格均应执行不含进项税价格。
若材料预算价格(信息价)含了税的价应当扣出进项税。
②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以“元”形式出现的均按照附件1的“调整 系数”进行调整; 第二种情况:采用除税造价信息或市场价调整的,直接用
不含税价减去定额相应材料定额基价;
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维修与加固工程、爆
破工程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附录和补充定额(以下简称“15 定额”)等工程。
二、调整依据
(一)住房城Biblioteka 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
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4号)、住房城
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 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现行计价政策、计价规范、计量规范及15定额;
(四)相关课题研究报告、典型工程测算结果及其他有关资 料。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调整
(一)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办法另有规 定外,均与现行计价政策及15定额的内容一致。 【要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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