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刑法中的普通法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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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剧中的杀人罪名看美国杀人罪的分类及其翻译

从美剧中的杀人罪名看美国杀人罪的分类及其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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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mi i e s r e k l n , mu d , ma sa g t , h a f o cd , p e i ig l re r n lu h e r e to
psin 等都是美剧 特别是侦探警匪类美剧 中经常 出现 的和 as o 杀人罪有关 的词汇 。 那么美 国的杀人罪究竟如何分类 ?与之 相对应 的中文又分别是什么? 同为杀人 ,但起因却千差万 别,因此 ,古今 中外都对杀 人罪名进 行细化 ,在 量刑 时加 以区别对待 。kln 为通用 iig l 词, 并非法律术语 , 包括 h miie( o c d 他杀 ) siie( 和 ucd 自杀 ) 两种 。 o c e 中性词,指一个人 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或 h mii 为 d 促使他人的死亡,可分为无 罪杀人 (a fl o c e 1w u mii )和有 h d 罪杀人 (r nlh miie ci a o c )两种 。无罪杀人又包括正当杀 mi d 人 (ut a l h miie 和 可 宽 恕 的 杀 人 ( xu al isf be o c ) i i d e csbe h mid ) 比如警察 为了防止危险的重罪犯逃跑 而将 其 o c e 。【 i 】 杀死就是正当杀人, 或一个人在 自卫当 中杀掉另外一个人就 是可宽 恕的杀人 。下 面我们来介 绍美 国关于有 罪杀人 的分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标准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一、单项选择题1.习惯是一种()。

A.具体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D.个别性调整2.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是()。

A.大陆法系B.英美法系C.中华法系D.社会主义法系3.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是()。

A.有法可依B.有法必依C.执法必严D.违法必究4.一国两制的前提是()。

A.一个国家B.一种社会性质C.两种制度D.两个地域范围5.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和阶级性得以统一的可靠政治保证是()。

A.共同的政治基础B.共同的经济基础C.共同的社会基础D.共同的公共生活规则6.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公布法律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国务院总理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D.全国政协主席7.在法律意识系统里,可以自发形成的是()。

A.社会法律意识B.法律思想体系C.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D.法律心理8.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是该规范的()。

A.假定部分B.处理部分C.制裁部分D.后果部分9.在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文件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D.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0.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法律规定称为()A.限制行为能力人B.无行为能力人C.有行为能力人D.法人11.有一法学流派认为,应当区分“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强调“行动中的法”才是真正的法。

这一法学流派是()。

A.自然法学B.分析法学C.社会法学D.行为法学12.最早依法建立和维护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制度的法律是()。

以案件分析美国法律(3篇)

以案件分析美国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家之一,其法律体系深受世人关注。

美国法律体系以联邦制为基础,融合了普通法、衡平法、宪法等法律原则,形成了独特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美国案件为切入点,分析美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探讨法治精神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体现。

二、美国法律体系概述1. 宪法:美国宪法的制定于1787年,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宪法确立了美国政府的权力分配和运行机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2. 普通法:普通法是美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基础。

普通法通过法官的判决逐渐形成,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3. 衡平法:衡平法与普通法并行,以道德和公平原则为基础,解决普通法无法解决或不公正的案件。

4. 各级法院:美国法院体系包括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涉及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州际关系的案件,州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州内案件。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954)背景:该案涉及种族隔离问题,原告为两名黑人学生,他们因种族原因被拒绝进入白人学校。

判决: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宣布种族隔离非法。

分析:该案体现了美国法律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

法院通过解释宪法,消除了种族歧视的法律依据,推动了美国社会的种族平等。

2. 案例二:辛普森案(O.J. Simpson murder trial,1995)背景:辛普森被控谋杀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判决: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

分析:该案引发了关于美国司法公正的广泛讨论。

尽管警方和检方提供了大量证据,但陪审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

这反映了美国法律体系中陪审团制度的重要性,以及证据确凿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3. 案例三:凯西诉俄亥俄州案(Casey v. Planned Parenthood,1992)背景:该案涉及堕胎权问题,原告凯西因怀孕要求终止妊娠,但俄亥俄州法律规定禁止堕胎。

对于赖老师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摘要

对于赖老师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摘要

对于赖老师对英美法系国家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摘要:犯罪构成=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实质成立要件(一)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行为与心态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在讨论犯罪成立与否时一般使用“犯罪要素”(crime elements或offense elements)这一术语,同时还认为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与犯意。

危害行为,即犯罪的外部要素,是指除被告人主观因素以外的一切犯罪构成要件,而不是指狭义上的危害行为。

从具体内容上看,犯罪的外部要素通常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行为实施的环境、行为导致的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由于犯罪的形态各异,犯罪的外部要素因不同的犯罪或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但任何犯罪或任何阶段的犯罪均至少要有组成犯罪行为的客观要素。

犯意,即犯罪的内部因素,又称责任要素,一般是指行为人对行为、行为结果、行为环境的认识和对此类因素的态度。

《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犯意包括蓄意(purposely)、明知(knowingly)、轻率(recklessly)和疏忽(negligently)四种。

没有犯意即使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也不会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即严格责任犯罪(strict liability of fences)。

严格责任犯罪应当是这样一类犯罪,即某个犯罪外部要素(可能是关键性要素)不要求犯罪的心理因素,而不是该罪的任何外部要素均不要求心理因素。

⑾因此,任何犯罪都有犯意的要求,只是不同犯罪的犯意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控诉方需要将犯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如果控诉方将某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均证明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那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在表面上(prima facie)成立了。

(二)犯罪实质成立要件:无罪辩护事由不存在控诉方将某罪的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均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能说明该罪表面成立。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四讲英美法系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 第四讲英美法系

• 普通法法系的法典和大陆法系的法典具有区别: 1、普通法系的法典在体系上和结构上缺乏系统性 和逻辑性,许多条文前后重复甚至矛盾,大都不 过是对以前制定法的汇编。 2、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一个法典的颁布,并不意 味着该领域存在的法律失去效力。在大陆法系国 家,新法颁布意味着以前同类法律自然失去效力。 3、在普通法法系,法典的适用受到法官解释的限 制,只有法官加以适用,它们才是真正的法律。 由于传统,法官们经常把法典置于一旁,而依照 判例法处理案件。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必须忠 实地恪守法典规定。
第四讲 普通法法系法系与普通法 • “普通法”一词具有不同含义: • 1、在广义上,指12世纪以后通行于英格兰的法律,它是在中央集权 下形成的,由国王领导下的国家法院统一加以适用,区别于英格兰领 主法院适用的习惯法,也区别于适用于特殊阶层和行业的商人法。 • 2、在狭义上,指12世纪以后由英格兰皇家法院所创立、适用和加以 发展的判例法。从表现形式上和产生途径上,它区别于来自立法机构 的制定法。 • 3、从比较法的角度,泛指以英格兰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 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相对于以制定法特别是编纂法典为特征的 民法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普通法法系是一个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是当代世界法系之一;美国法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又称英美法系。
二、普通法法系的主要特点
• (一)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 普通法法系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是以英国为中 心向世界各地输出的,在传播方式上呈放射式。 • 在普通法系,英国普通法是基础,英语是普通法 传播的媒介和工具,英联邦是加强成员国之间的 联系和维持统一的纽带。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 美国在世界的重要地位,使其与英国法成为普通 法法系的核心。

论美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论美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2 论美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最早源于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英国大宪章。

后经洛克、孟德斯鸠、贝卡里亚、费尔巴哈等启蒙思想家和刑法学家的倡导,逐渐成为刑法乃至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具有明确的、不可动摇的地位。

那么,对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来说,他们的刑法中有无罪刑法定的规定呢?实际上,罪刑法定在普通法法系国家也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

美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明文写出罪刑法定,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在实质上已经包含了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

(注: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9页。

)一、禁止追溯既往的法律和禁止剥夺公权的法案法的适用效力不溯及既往是自有成文法以来的一个基本原则,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都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守这一条原则。

德国现行刑法第1条明确规定:“任何行为只有在根据先于其实施而存在的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可罚性时才受处罚。

”(注:储槐植主编:《美国、德国惩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法律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页。

)法国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第112-1条重申:“只有在其发生之日构成犯罪的行为,始得惩处之。

(注:罗结珍译:《法国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英美国家也不例外,英国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在其名著《利维坦》一书中指出:“在行为发生之后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使之成为罪行。

这行为如果是违反自然法的,那么法便成立在行为之前,至于成文的法则在制定之前无法让人知道,因之也就没有约束力。

”(注:〔英〕霍布斯著:《利维坦》(中文版),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29页。

)美国宪法禁止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制定任何追溯既往的法律,许多州的宪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美国最高法院在1798年卡尔德诉布尔(Calder V.Bull,1798)一案中,对追溯既往的法律定义为:第一,任何对该法通过以前所实施的无罪行为,作为犯罪加以处罚的法律;第二,任何对该法通过以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加重犯罪予以处罚的法律;第三,任何改变刑罚,并允许对该法通过以前的犯罪,按较重刑罚处罚的法律;第四,任何为了证实罪犯而改变法定的证据规则,允许采纳比犯罪时法律所要求的不相同的或较少的证据。

用英美法律分析一个案例(3篇)

用英美法律分析一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名员工John Doe因工作原因遭受精神损害,向其雇主XYZCorporation提起诉讼。

John Doe声称在任职期间,由于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导致其遭受了严重的心理压力,进而导致了精神损害。

本案将在英美法律框架下进行分析。

二、英美法律概述1. 英国法律体系英国法律体系属于普通法系,其特点为判例法。

英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以往相似案件的判决,形成先例,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

2. 美国法律体系美国法律体系同样属于普通法系,但其法律体系较为复杂,包括联邦法律和州法律。

美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以及州最高法院的判例。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John Doe在XYZ Corporation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与公司管理层产生了矛盾。

在公司内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John Doe向公司高层反映问题,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在此过程中,John Doe感受到了巨大的心理压力,最终导致其精神损害。

2. 英美法律分析(1)英国法律分析根据英国法律,雇主有责任为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在本案中,John Doe声称其因工作原因遭受了精神损害,需要证明以下两点:a. 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确实存在,并导致了John Doe的精神损害。

b. 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违反了英国法律关于工作环境的规定。

如果John Doe能够证明以上两点,他可能获得胜诉。

英国法院会参考以往相似案件的判决,如1977年的Watts v. Filtronic Ltd. 一案,该案中法院判决雇主对员工因工作压力导致的精神损害负有责任。

(2)美国法律分析在美国,John Doe可能需要证明以下两点:a. 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确实存在,并导致了John Doe的精神损害。

b. 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违反了美国联邦或州法律关于工作环境的规定。

如果John Doe能够证明以上两点,他可能获得胜诉。

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一)

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一)

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一)英美法系刑法中的合理性原则及其启示(一)关键词:合理性原则明确规范模糊规范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内容提要:合理性原则是指刑事制定法的内容尽可能遵循一个社会普遍的、共同的价值观念,体现合理性。

英美法系刑法容纳规范模糊与坚持合理性原则是相辅相成的。

合理性原则的主要内容乃指合乎道德规范、政策和经验命题等组成的社会命题。

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合理性原则的价值诉求,抗辩式诉讼模式、法官创制规则的权力以及独特的诉讼推理模式,是合理性原则的司法根基。

合理性原则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具有借鉴作用。

一、模糊的刑事实体规范与合理性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明确性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与刑罚的规定都必须尽可能具体,其意义必须明确。

⑴关于“明确性”的判断,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必须以具有通常的判断能力的人能够认识判断的程度作为基准;另一种观点认为,从刑法条文中明确推断出“合理的处罚范围”才是重要的。

第一种观点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肯定。

“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刑法规定的‘明确性’意味着,刑法规范必须具有能够使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认定行为的确定性”。

⑵如果根据后者,即便刑罚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只要有处罚的合理性,就可以予以处罚,这被认为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⑶因为,构成要件要使用明确而不得扩展的概念,以使公民明确分辨什么行为是依法禁止的行为,不确定而无内容的构成要件与罪刑法定主义不一致。

⑷可见,“明确性”实质上指刑法规范的含义是具体的、确定的、无扩展性的。

明确性原则,通常被认为源自依《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14条“适正程序的法理”发展起来的“由于不明确性而无效的理论”,⑸只是其真实含义已发生变化。

美国联邦宪法中的程序适正,除了强调刑事程序的适正性外,还包含刑罚规范内容的合理性,即遵循普遍的社会道德和伦理的要求,把真正当罚的行为作为犯罪,而并非绝对严格地遵循规范。

正是由于追求内容的合理性,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规范之涵义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以模糊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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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刑法中的普通法罪(一)
回顾英美刑法的发展史,实体刑法在多数情况下是以普通法开始的,只是在后来才基本上成为法规。

因此,为了确定犯罪在英美现代刑法中的地位,就应当从普通法着手开始我们的研究工作。

对于普通法的实质,英国人自己的定义也相当模糊,他们只是强调普通法是没有任何成文记载的法律,反映了英国的法律意识和公正精神。

1858年美国纽约的一家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英国的普通法是由圣贤发表的意见中,或者由古老的普遍的习惯中推演出来的,并且得到法院认可的一些原则的集合。

〔1〕英国的教科书也作了大致相同的解释,即“普通是国家的古老法律,是由习惯法所形成的并由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所解释的法律”。

普通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它不是由立法文件规定的法规总和,而是在司法实践中,由英国最高司法机关-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的判例组成。

在英国历史上,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由判例法来体现,因而普通法与判例法往往是通用的。

但判例法并不等于普通法或衡平法,因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也可能转化为制定法,判例法可能是对制定法的解释和发展。

判例法讲究遵循先例原则,即刑事案件的判决,应以先前判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为根据。

就英国而论,遵从先例原则指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在1966年以前,对上议院本身也有约束力,只有国会的正式立法才能改变上议院的错误判决。

但在1966年,上议院大法官改变了原来的立场,认为“过于硬性地服从前例可能在特定的案件中导致不正义,并且不适当地限制了法律的发展”,因而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离开以前的判例。

但实际上改变以前判例的例子很少,这和英国上议院的政治地位有关。

第二,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

第三,高等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和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2〕。

第四,下级法院的判例不能约束上级法院,这是一般的情况。

但考虑到法的稳定性,上级法院也不愿轻易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即使判决有错误,也信赖它。

这是因为法有溯及力,一旦产生新的判例,容易使社会陷入混乱,所以要格外谨慎。

在遵从先例的问题上,美国不象英国那样严格。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从未认为他们自己受本院以前判决的约束,即可以推翻以前的判决。

当然,为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美国最高法院并不轻易推翻以前的判例,但在涉及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上,却比较多地推翻以前的判例。

因为美国宪法不轻易修改,只好由法院本身更正自己的宪法判例。

进入20世纪以后,英美两国的法律发生了很大变化。

由于积极开展刑事立法活动,仅受普通法调整的犯罪就很少了,绝大多数犯罪行为都由法律予以规定。

当代英国的成文法主要包括:第一,英国上下两院的法律。

现在,英国的议会较之以前发生了很大变化,上下两院经常定期开会,讨论和通过一些法令,这些法令是英国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议会通过的法令非常庞杂,许多是同一名称,要想正确地适用这些法令,必须区别清楚这些法令通过的年、月、日。

英国议会虽然通过了许多单行的刑事法规,但对伪造罪、侵犯人身罪,却始终没有提出过统一的法令,1880年虽有人提出过议案,但未获议会通过。

第二,具有刑法规范的行政法规。

例如“道路交通法”、“特许证法”等等。

在普通法中不作为的犯罪很少,而行政法规中却时常将不作为视为犯罪。

例如发现特殊类型的传染病人,没有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就可视为不作为犯罪。

英国的行政法规大致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授权行政部门制定的某些法规;另一类是地方政府就某一问题而规定的条例。

除行政法规之外,有些民事法规,例如破产法,也附带刑事法规。

至于美国,成文法已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根据之一。

第一,参、众两院通过的有关刑事法律。

美国国会承担着制定法律的繁重任务,仅1981年就制定了157项,各州议会也有立法权。

第二,司法部门制定的法律。

美国法院除监督政府之外,本身同时也有立法权。

法院制定的条例在被立法机构修改之前一直有效。

但立法机构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第三,行政部门和机构所制定的规章条例,也具有法律效力和作用。

随着联邦政府活动的大大增加,它所涉及日常生活
的范围越来越广,规章条例也以创记录的速度增加。

以《联邦法典》这部登陆最新规章条例的专书为例,近年来,每年都要新增加8万多页。

虽然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条例现在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法院多年来一直拒绝承认建立在规章条例基础上的法律,因为这等于国会放弃了它的立法权。

第四,各州的综合性刑法典。

美国自19世纪仿效法国,掀起法典编纂运动。

目前各州均有自己的刑法典。

尽管英美两国具有相当多的刑事立法,他们仍是保留普通法传统的国家。

主要理由是:第一,两国都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刑法典,许多重要法规还是空白,刑事立法几乎不涉及总则问题,许多问题要依赖于普通法规则;第二,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可以采用制定法,也可采用判例法,制定法只有受到采纳时,才能成为法律禁止和法律命令。

例如关于刑事责任的年龄问题,英国1969年通过的青少年法第4条规定为14岁,普通法则规定为10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并未接受这一新的立法,仍以10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起点。

这样,成文法规定的责任年龄事实上等于没有生效。

在普通法系国家,当遇到民事案件,而又没有合适的制定法可以采纳时,人们习惯于根据法官的思想来审理案件。

案件发生后,法官首先要从本国的案例报告中去寻找有关类似判例,假如没有类似案例,还可以从其他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去寻找,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

但即使这样,也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找到适当的判例。

例如在本世纪50年代,美国某城市长期干旱,为解决全市的饮用水问题,市政厅请人工降雨专家实施人工降雨。

但是,位于该市的一名旅馆老板却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人工降雨导致天气条件变坏,游客纷纷离去,影响了他的生意,要求市政厅和人工降雨专家赔偿损失。

法官受理这个案件后,首先查阅了有关人工降雨的法律,结果发现他所在的州,以及整个英美法系国家,均没有类似的人工降雨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能援引一些相近似的法律条文,例如大坝渗水或者倒塌后的法律条文,结合自己对本案的理解和观点,形成一个新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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