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
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认定过程中的重点及难点探讨

干部三龄二历一身份认定过程中的重点及难点探讨本文根据相关政策,对“三龄二历一身份”重点及难点问题进行探讨。
标签:人事档案;三龄二历一身份;干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组织人事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基础。
记录了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信息,是组织上历史地、全面地考察和了解干部,公道正派地选贤任能的依据。
新形势下干部人事档案在干部任免调配、考核考察、巡视监督、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有少数干部受官本位思想和个人利益的驱使,擅自更改个人档案信息,有借招工、录干改小年龄公示期间扎堆出现的“神童官员”,有“曲线救国”实现公务员身份三级跳的梅州市原技术学院副院长钟立,更有除性别为真,姓名、年龄、履历均为假的“骗官书记”王亚丽,严重损害干部管理工作的公信力,败坏干部队伍的风气,污染一个地方和单位的从政环境。
组织部门作为党委管理干部和干部人事档案的职能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档案规范化管理中负有把关责任。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情况复杂,而其中审核难度系数比较大是“三龄二历一身份”,即三龄(年龄、工龄、党龄)、二历(学历、工作经历)、一身份(干部身份)。
本文根据相关政策,对“三龄二历一身份”重点及难点问题进行探讨。
1 出生年龄的认定出生年龄的认定是根据干部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日期。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1.1 出生日期存在多个记载的处理办法:档案中存在多个日期的,分两种情况:一是有组织批复的,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程序是否合法,批复材料齐全、有效的,可按组织批复的出生日期予以确认;二是没有组织批复的,按照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确认。
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学习内容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录用、培训、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
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
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
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予承认。
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
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
浅谈如何做好人事档案中的“三龄两历一身份”的审定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人事档案中的“三龄两历一身份”的审定工作作者:刘运莉来源:《卷宗》2016年第10期摘要:干部档案管理属于组织部门人事管理中的重点内容,在干部选拔、培养、任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干部监督的不断重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与整理工作也得到了人事档案部门的高度重视。
本文对当前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信息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高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水平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人事档案;干部管理;三龄两历一身份“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学历与工作经历;“一身份”是指干部身份[1]。
这是人事档案识别干部的关键信息。
近年来不少媒体曝光了一些干部随意更改年龄、工龄、伪造学历以及工作经历的热点事件,成为广大公众诟病的主要问题。
为保证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真实准确,充分发挥人事档案在干部选拔、任用与评价中的鉴别作用,必须加强对“三龄两历一身份”的严肃审定。
1 人事档案常见审核问题处理办法(一)关于出生日期的核定1.新旧历原因:新旧历对应为同一天的,在本人档案中,最早的履历表、学历材料、党团材料等记载为*年*月*日,而后记载为*年X月X日;经核查万年历,*年*月*日为新历,*年X月X日为旧历,可直接认定该同志出生时间与其身份证号码一致,为*年X月X日。
2.非新旧历原因:对档案中出生日期记载不一致的,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后,经集体研判后对干部出生日期作出认定。
(1)经组织调查,不确定是否得利。
若查本人档案中,最早的履历表、学历材料、党团材料、工资审批表(材料形成时间)等多份材料记载为*年*月*日,从某年某月开始记载为X年X月X日。
根据中共中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及本人档案中最早的记载,可认定该同志出生时间为*年*月*日。
(2)经组织调查,确定不得利,但能提供比档案中最早记载材料更早的户籍证明的。
根据中共中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及本人提供的户籍证明材料,可以认定本人提供户籍证明材料上的出生时间。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三龄一历指的是年龄、党龄、工龄和学历学位。
具体认定方式如下:
1、出生年月认定: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离)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和相关政策,以档案中记载的时间为准。
2、参加工作时间认定:招工、招干参加工作的,以招工、招干登记表批准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参加工作的,以参加工作进编核定时间为准。
3、入党时间认定:党的十二大以前入党的,有预备期的,按当时党章关于预备党员预备期开始日期的规定认定;无预备期的,按上级党委批准入党日期认定。
4、学历认定:以毕业证和学校学籍材料为准。
学籍材料包括招生管理部门签发的报考、录取审批表与就读学校签发的毕业生登记表。
扩展资料
三龄一历的作用:
这在提拔干部、晋职称等诸多问题时需要用到。
始终坚持把干部“三龄一历”信息审查、管理作为干部档案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充分运用为重点,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为干部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拥有干部身份才能够评职称。
同时,单位提干、计算工龄等都与干部身份有关。
在档案履历表里,干部是有行政级别的。
另外,薪酬待遇和各类保险福利也都与之挂钩。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中“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及认定的探讨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中“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及认定的探讨作者:杨春华来源:《文存阅刊》2020年第01期摘要: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基础。
其中“三龄两历一身份”的审定更是重中之重。
对“三龄两历一身份”如何审定进行分析,对档案材料短缺、材料前后记载不一致等情况如何审核、认定进行探讨。
严把档案入档关,做到“四不收”,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
严把组织认定程序,确保档案的公平性、公正性。
对防止造假事件发生起到积极作用。
关键词:“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探讨干部人事档案是在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基础,是经组织审核或认可的,是记录、反映个人经历和德能勤绩的,以个人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的文字、音像等形式的档案。
[1]是干部选拔任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而“三龄两历一身份”又是这里的重中之重,“三龄两历一身份”不清楚将会给我们的选拔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
近年来也曝光个别干部为个人利益,擅自更改个人档案信息,有因入学、招工改小年龄的,有为实现身份更改履历的,甚至有些干部除了性别是真实的,从姓名、年龄、学历、入党、履历均为造假,达到骗官的目的。
这严重损害了干部管理的公信度,败坏了干部队伍的风气。
作为管理干部的组织部门,有责任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审核、认定“三龄两历一身份”。
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信息。
“三龄两历一身份”:“三龄”是指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两历”是指学历、工作经历;“一身份”是指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及认定出生日期以中学生毕业登记表、学生政审材料、入团、入伍、招工、学生体检表等,最先最早填写的材料作为依据,身份证、户口簿及各种证明均不作为依据。
出生日期存在记载多个日期的认定原则:一是公平公正;二是最先最早;三是全面取证;四是严格组织认定程序。
(一)公平公正,是坚持政策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不让造假者得利,更不能重复得利。
政审是什么意思

政审是什么意思
政审指政治审查。
政审主要查得是人事档案中的“三龄两历一身份”。
“三龄”就年龄、工龄;“两历”就是学历、工作经历;“一身份”是指干部身份。
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政审来说,最重要就是年龄,特别是年龄。
如果遇到身份年龄与实际年龄不相符的情况,一般以身份证为准。
工龄主要是对入职后的公务员有用,大学毕业生不存在工龄。
“两历”是指学历和工作经历。
学历要确保真实,要核对档案中的入学登记表、成绩单、毕业登记表,论文答辩资料、学历学位授予证明等,还要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进行相互印证。
其次工作经历,也要核查清楚。
现在省直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都要求两年基础岗位工作经验,所以特别对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的岗位,要认真核查,因为这关系着一个干部的升职调动问题,不能有一点马虎。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是指在中国的法律规定下,对个人的年龄、历史记录和身份进行认定的一套标准和原则。
这些认定标准和原则在法律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
第一章三龄认定标准及其意义三龄是指个人年龄的划分,即未成年、成年和老年。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为18周岁以下,成年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超过60周岁为老年人。
这些划分不仅仅是为了统计数据或者社会管理方便而设立,更重要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未成年人是国家特殊保护对象,在法律上享有特殊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需要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权利或者受到特殊照顾。
因此,对未成年人的年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其次,成年人是社会的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成年人的年龄认定标准可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例如,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规定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而18周岁以上则负有刑事责任。
这样的划分可以确保社会秩序不被未成年人滥用法律。
最后,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也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通过设立老龄津贴、养老金等制度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在确定老龄津贴等福利待遇时,对个体是否符合法定标准进行认定是必要且合理的。
第二章两历认定标准及其问题两历是指个体历史记录方面的认定标准,即个体是否具有犯罪前科或者其他不良记录。
两历认定在法律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于就业、教育、公职选拔等领域。
首先,在就业领域中两历认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事业单位在招聘时常常要求求职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或者良好的信用记录。
这样的要求旨在确保用人单位的安全和信誉,但也可能对一些有过轻微犯罪记录但已经改过自新的人造成不公平对待。
其次,在教育领域中,两历认定也有一定作用。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学习内容在录用、培训、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
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
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
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予承认。
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
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
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5、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情况。
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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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审核认定学习内容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录用、培训、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
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
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
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予承认。
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
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
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5、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情况。
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
凡能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可按涂改前的出生日期确认;涂改严重的可根据记载推算上学、参加工作、入党年龄等是否合理,并进行判断,如按照《党章》规定入党时要年满18周岁。
根据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年龄是否合理,即对档案材料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互相比对印证,如根据《干部履历表》、自传、政审材料、《入团志愿书》、任免表等材料中填写的家庭成员年龄,推算其出生时间是否合理。
难以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组织人事部门派专人到公安部门调查核实,能查找到形成时间最早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在不重复得利的前提下,按照户籍档案材料记载认定。
无法查找到形成时间更早的出生证明、干部近亲属档案等辅助材料进行查核,并视情况将涂改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送公安机关进行鉴定。
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综合研判做出认定。
6、干部人事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早期材料无填表时间的情况。
可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相关材料形成的逻辑顺序(如初中毕业生登记表早于高中毕业生登记表)进行推定,若可以推断出最早材料,可将其作为出生日期的认定依据。
若无法推断出最早材料,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研判做出认定。
7、干部人事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只有年份无月份的情况。
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其他材料,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载均一致,且其他材料记载月份均一致,可按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月份来认定。
如果其他材料记载的干部出生年份与最早材料记载不一致,或其他材料记载月份不一致,组织人事部门要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由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研判认定其出生月份。
(二)关于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核认定:1、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情况。
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应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请示)报告、档案原始记载或有原始依据的证明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
干部档案中没有原始有效记载或没有收集到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其它证明材料不作为依据。
要严格区别参加工作时间与连续工龄,不得把计算连续工龄时间混同于参加工作时间。
2、变更参加工作时间的情况。
变更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应有上级文件批复,调查报告中缺少原始有效证明材料的,应予以补齐;没有补齐或干部档案中没有原始有效记载的,不予承认;批复等材料齐全,但明显违反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更改的,不予承认。
凡没有组织批复视为擅自更改,变更的参加工作时间或连续工龄不予承认,3、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干部档案中参加工作时间前后记载不一致的,以档案中符合政策规定的最早有效材料的记载为依据审核确认;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原始有效证明材料,或可以证明工作性质、时间并与档案原始记载相吻合的有效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程序报批后确认。
工龄计算域档案记载不符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核确认。
对符合有关政策固定可更改而未办理的,通知干部现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确认。
4、参加工作时间或工龄有涂改的情况。
原始材料中记载参加工作时间或工龄被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要按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或取得有效证据后方可认定。
5、对参加工作时是工人的。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用劳动者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劳动合同法》施行(2008年1月1日)前招用劳动者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3)《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6、对参加工作时是下乡知识青年的,《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原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其认定依据为下乡知识青年的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7、对参加工作时是名办教师的。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答复》([87]教计字160号)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其认定依据为民办教师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关于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答复:“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取委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87]165号)答复:“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
”8、对参加工作时是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
《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88]卫人字第22号)规定,“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并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其认定依据为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须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
关于乡村医生的“连续工龄”,《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规定:“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委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期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后,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9、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
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
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劳动人事干部局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规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道之日其计算。
”10、派遣(报到)证记载的派遣(报到)时间与《转正定级表》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一般以《转正定级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即以单位的起薪为准。
11、参加工作时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有关精神,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可依据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12、选聘为大学生村官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有关精神,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大学生村官,应视为参加工作,参加工作时间可按其到基层报道之日确定。
13、在民营企业参加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劳动合同法》实行(2008年1月1日)前被民营企业招用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14、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1991年4月15日至2002年11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1991年4月15日施行)中第八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相关审批材料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
2002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2002年12月1日施行)中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