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教程-第四课-共五课
国际私法课件

国际私法课件绪论之⼀:国际私法的概念【知识结构】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法第⼆节国际私法的范围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和定义【知识点】国际私法概念的两种含义作为本门课程的名称,与“民法”、“刑法”等概念⼀样,在汉语中“国际私法”的概念有两种基本含义:1、⼀个独⽴的法律部门或分⽀;2、以该独⽴的法律部门或分⽀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问题】应当从那⼀种基本含义出发去研究国际私法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上说,研究对象应当先于学科产⽣,部门法的内涵和外延决定了相应学科的研究范围但不要忽视学科的相对独⽴性以及学科的发展对法部门的影响在特殊情况下⼀些学科的发展会先于法部门⽽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学科的研究范围会影响法部门的内涵和外延【例证】我国民法学与民法部门之间关系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提⽰】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际私法法典或单⾏法远远滞后于法学体系中国际私法学科的发展【⼩结】对国际私法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应当基于法律体系中的国际私法部门,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国际私法学的学科发展现状【观点】实际上,⽆论是作为部门法的国际私法,还是作为学科的国际私法其内涵和外延均决定于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实践需要。
两者在理论上最终应当是统⼀的。
作为法律部门的国际私法【问题】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什么?【提⽰】调整对象与调整⽅法1、调整对象: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调整⽅法:调整社会关系所运⽤的⽅法【问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有什么特点?2、国际私法的调整⽅式?有什么特点?3、国际私法要解决的特殊问题是什么?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知识点】国内通说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我国现⾏法律称之为涉外民事关系。
【学术争鸣】也有学者(如陈卫佐《⽐较国际私法》,第23页)认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第六版课件章节4

第四章 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
第二节反致
三、反致的理论分歧
(二)反对反致的理由 (3)采取反致制度将出现相互援引、无限循环的现象, 永远无法确定准据法。 (4)大大增加了法官和当事人查明外国法内容的任务, 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不便.
四、有关反致的各国立法与国际条约
(一)各国关于反致的立法 (1)接受全部反致制度,即在立法中对于狭义的反致、 转致和间接反致都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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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
第三节 法律规避
五、中国有关法律规避的理论和立法
依照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 不仅涉及本国和某外国两个国家的法律,甚至常常涉及三个 或四个国家的法律,当事人既可适用外国法来规避本国法, 也可适用第二国法来规避第三国法,而第二国法和第三国法 对法院来说都是外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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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
第一节识别
二、识别的原因
(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 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 的法律部门中。
(3)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相同用语的连结点赋予不 同的含义。
(4)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一些国家所具 有的法律概念,是其他一些国家所没有的。
既可避免因对冲突规范识别不准确而歪曲适用法律,又可 防止改变应适用的准据法。 (3)以事实构成为出发点来解决识别问题,应采用准据法 识别,因为准据法是和事实构成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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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与适用冲突规范有关的制度
第一节识别
三、识别的依据
(三)依比较法学和分析法学的方法识别 冲突规范是在涉及的若干个法律制度中选择适用何国法的
国际私法完整教学课件

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4编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仲裁法》65-73 4、《破产法》5 5、 相关司法解释(数量很多)
自学:
调整对象的特征;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别称
冲突法 法律适用法 私国际法 法律选择法
本章要点: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78条对“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解释: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 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 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评价:持三要素说、简单化(例如主体涉外判 断因素是单纯依靠国籍吗?)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性; 2、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3、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及其比较; 4、国际私法的范围; 5、国际私法的渊源; 6、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的适用。
教材体系
三大块: 理论制度发展史;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程序部分相对独立 三大公约: 送达 取证 裁决域外承认与执行
图示涉外案件解决流程
管辖权
• 诉讼:原告就被告、普通地域、特殊地域、专属、协议等 • 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
国际私法的规范: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中国冲突规范(法律)
1、《民法通则》142-150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3、《继承法》36 4、《海商法》268-276 5、《民用航空法》184-190 6、《票据法》94-101 7、《合同法》126 8、 《收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
Legal Unit 实施不同民事法律制度的区域,广义是指国家,狭义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国际私法的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
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适用法律决定了在跨国法律事务中应该应用哪个国 家的法律,而司法管辖权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此类案件。
国际私法中的人身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涉及许多与人身有关的法律关系,例如国际婚姻、离婚、抚养权和继承等。了解这些法律关系对于处 理跨国人员之间的法律事务 Nhomakorabea关重要。
国际私法中的财产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中的另一个重要领域,涉及跨国财产的所有权、购 买、销售和转移等。在全球化时代,深入理解这些法律关系对于国际商务和 投资至关重要。
《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欢迎来到《国际私法》教学课件!本课程将深入探讨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 人身法律关系以及财产法律关系等内容。让我们一起开始这段知识之旅吧!
国际私法基本概念
国际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之间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分支学科。它涉及国际 婚姻、合同、侵权和其他跨国法律事务。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国际私法实践案例分析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我们将探讨国际私法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的应用。了解这些案例将帮助我们更好地理 解国际私法的实际运用和挑战。
国际私法教程-第五课-共五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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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诉讼代理制度的规定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 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 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 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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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 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 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 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 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 行对等原则。”
(四)诉讼代理制度 1.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诉讼行为, 而直接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 自诉主义(普通法系) • 自诉或代理均可 • 律师代理主义
2.领事代理,是指一国的领事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诉讼立 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在驻 在国的有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有关法人参与有 关的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有关的法人在驻在 国的合法权益。
第三编 国际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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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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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的 规定,外国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 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 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 实际状况。 (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上的普遍原则:国民待遇原 则 • 各国实行国民待遇时,一般都以对等或互惠为条件。 对于此种互惠或对等,一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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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讲的反致是 广义的反致,是一个总括性概念,包括直 接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等。
(一)直接反致(即狭义的反致,它通常简称 为“反致”,又被称为“一级反致”。 )
(二)转致 (被称为“二级反致” )
(三)间接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 一、公共秩序的概念
例如,“不动产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就 是一条冲突规范,它指明涉及不动产继承的 法律关系应受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支配。
一、冲突规范的结构
1、范围:判断该规范适用于调整哪一类民 商事法律关系。
2、系属 :具体国际民商事法律问题时应如 何适用法律 。
例如:“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 地法律”
二、冲突规范的类型
二、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一)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 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 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二)时际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先后于同一地区施行并 涉及相同问题的新旧法律或前后法律规定 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三)人际法律冲突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国际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四、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节 国际私法学 一、含义及其名称 二、性质(二元性) 三、体系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
冲突规范 ,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4、法院地法
即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这一系 属公式一般用于解决有关程序问题的法律 冲突。有时,这一系属公式也用于解决实 体问题,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国际私法(第六版)》课件章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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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二节法人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新中国成立初,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特权,维护我国的利 益,曾运用资本控制说解决一些问题。由以上规定中可以看 出,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主要采用注册成立地作为确定法人国 籍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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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三、自然人住所的确定
(二)住所冲突的解决办法 (1)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有以下几种。 1)依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其住所。 2)主张依法院地法确定当事人的住所。 3)依法律关系的性质解决当事人的住所冲突。 4)冲突的住所中有一个在国内的,则适用法院地法,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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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二、自然人国籍的确定
(二)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办法 在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下,即当事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国际上一般以当事人住所、惯常居所或居所地法律为其本 国法。但也有一些国家采取不同做法,如1948年《埃及民法 典》规定:无国籍人的本国法,由法官确定。 (三)中国关于自然人国籍确定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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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三节国家
三、中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理论和实践
我国在实践中一贯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和独立的原则,坚持国 家及其财产司法豁免原则,在法院司法审判实践中,也没有 过以外国国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案例,但我国已在外国 法院中多次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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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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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一节自然人
三、自然人住所的确定
(一)住所的概念 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但经常居
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一般认为,确定一个人关系、财产所在地以及职业、社会和 经济的联系等;另一个是主观标准,即当事人定居的意思。 住所的冲突也分积极的冲突和消极的冲突。前者指一个人在 同一时间,在不同的地方或国家有一个以上的住所;后者指 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国家或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
2024版国际私法课件(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阐述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特点及其与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的认许
探讨外国法人在内国的认许方式及程序,如特别认许制、一般认许 制等。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分析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介绍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实 践。
各国法律选择适用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的实践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通常采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种法律关系的适用法。 例如,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
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选择适用上则更注重灵活性和个案分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案 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则,运用自由裁量权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认与执行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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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司法协助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区际法律冲突是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和基础,而区际司
法协助则是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法律冲突的表现
由于历史、政治、经济等原因,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 致在民事、商事等领域产生法律冲突。
现代国际私法的 变革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经 济全球化和国际民商事交往 的日益频繁,国际私法面临 着新的挑战和变革,如互联 网技术的发展对国际私法的 影响、跨国公司的出现对国 际私法制度的冲击等。
国际私法的渊源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各国通过制定国内法 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条约是各国之间就涉外民 商事问题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国际惯 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对涉 外民商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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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四)不动产买 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 《民法通则》第149条、《继承法》第36条:不动产的 继承也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国的做法(动产)
• 《民法通则》第149条和《继承法》第36条规定动产的继承适用 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 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 《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 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 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 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 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 《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 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7 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律。”
第十章
知识产权
第十一章
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 般制度
第一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决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方法论
• “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对立 (1)对于同一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 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合同的不同方面适用不 同的法律; (2)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 统一确定其准据法,而“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 • “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分歧 主观论认为合同应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准据法就是在客观上最恰当地适用 于合同的法律。
一、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
(一)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合同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明示、默示) 通常的推定依据:合同中关于诉讼或者仲裁地点的条款、 合同使用的文字、合同中的特殊术语、合同的格式、支 付的货币、当事人之前的习惯做法、以及当事人在诉讼 中的行为等。 3.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范围 (1)实体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习惯做法) (2)当事人能否选择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系的法律? 4.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并不得违背公 共秩序和强制性规则。
第二节 国际破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一、国际破产的两个基本问题
• 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是否要在其他国家再申 请破产宣告? 单一破产制: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 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 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作出的处 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 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 务人宣告破产。 • 一国的破产宣告具有普及的效力,还是仅具有地域的 效力? 普及破产主义(普遍性原则)、属地破产主义(地 域性原则)、折衷主义(新实用主义)
四、中国的立法和实践
• 《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其司法解释 •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及其司法解释 • 2002.7.18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 • 2006.8.27《企业破产法》
第三节 信托
• 信托是指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足以信赖的第三者, 使其按照自己的希望和要求进行管理和运用的法 律制度。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二、国际破产的管辖权
• 主营业所所在地 • 住所地(居所或居所地) • 财产所在地
三、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1.破产程序——法院地法 2.破产管理——管理地法(/法院地法/破产宣告 国法) 3.破产财团 • 破产财团的范围——破产宣告国法 • 动产抑或不动产——物之所在地法 • 债权人对破产财团的物权——物之所在地法 • 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抵消权或否定权——破产宣 告国法 4.破产债权——破产宣告国法或破产宣告时的财产 所在地法
一、信托的法律适用
• 遗嘱信托和设定信托 • 信托自体法理论,即信托适用当事人欲使信托受 其支配的法律;如当事人无此明示选择,且不能 依情况认定当事人选择的意向时,信托适用与信 托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但,对于不动 产信托,物之所在地法仍是主要的冲突规则。
二、海牙1985年《关于信托的准据法及其承 认的公约》
中国的做法(不动产)
•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86 条: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 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 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律。”
• 五章32条 • 第一章: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 ——信托准据法的确定及信托的承认;遗嘱信托除外 • 第二章:关于信托准据法的规定 ——首先是财产授予人指定的法律;其次是与信托有最 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第三章:关于信托承认的规定 ——前述“信托准据法”产生的信托,得被承认 • 第四章:关于一般条款的规定 • 第五章:最后条款
第九章
财产权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二、 物之所在地的确定
• • • • 不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有体动产:物理上的所在地 无体动产:该项财产能被有效执行的地方 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运输工具:注册地/企业 主营业所所在地 • 运输中的物品: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 间上的限定
三、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一)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二) 物权客体的范围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四)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 件 (五)物权的保护方法
四、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特殊物权关系的法 律适用
(一)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 用法人属人法 (二)遗产继承关系 (三)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关系 (四)国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