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公布18号令修改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规定: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是保障工作场所安全的重要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解析:一、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是指工作场所内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而设置的物理设备、器具、装置等。
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护设施、报警装置、消防设备等,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1.防护设施:如安全防护网、栏杆护栏、安全护栏等,用于防止人员或物体从高处坠落、阻止不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有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报警装置:如烟雾感应器、火灾报警器等,能及时侦测并报警,使人们能够在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3.消防设备:如灭火器、消防水带、消火栓等,用于扑灭火灾和控制火势,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指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生产过程的特点,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以预防、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工作场所安全。
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储存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采取防火、防爆和防毒等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2.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存在危害的设备和机械,必须设立隔离区域、防护罩等,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操作规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工作场所事故的发生。
三、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制定在工作场所进行各项操作过程中必需遵守的作业规范、安全技术要求和操作流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生产过程的特点制定,并经员工培训和教育,确保所有操作人员掌握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风险识别和评估:明确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风险,并对其进行合理的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通风可靠 系统合理 设施完好 风量充足 风流稳定
抽采达标 多措并举 应抽尽抽 可保尽保 抽采平衡
监控有效 装备齐全 数据准确 断电可靠 处置迅速
管理到位 责任明确 制度完善 执行有力 监督严格
(二)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
一、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麻栗树煤矿岩头子矿井 “12.2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截止至1月4日18时25分, 11名遇难者遗体已全部找到,救援工作结束。
二、介绍近两年颁布的有关煤 矿安全生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瓦斯综合治理方面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 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
登记------>预审------>受理------> 验收------>整改------>批复
(六)关于安全培训方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 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 1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9〕87号
(三)有关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
●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 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 〔2009〕88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职责调整内容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 审批事项。
今年1-6月全国重特大事故情况
十四、2010年6月21日1时40分许,河南省平顶 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发生一起炸药爆炸事故, 事故发生时井下有作业人员75人,事故发生后有26 人获救升井。事故共造成49人遇难、26人受伤(其 中7人重伤)。该矿设计能力9万吨/年,其采矿许可 证于6月6日到期,卫东区已于6月7日晚8时对该矿实 施断电。该矿主在区政府实施断电后非法接通电源, 违法组织生产。
职业卫生法规体系

职业卫生法规体系一、职业卫生法规框架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分为: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其他所有职业卫生安全法律都要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来制定。
2、职业卫生安全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如:《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
3、职业卫生安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各类条例、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决定等。
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4、地方性职业卫生安全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为执行和实施宪法,职业卫生安全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通常形式有“条例”、“办法”。
5、职业卫生安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如:《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
6、国际公约: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国际条约、公约,是作为制定我国职业卫生安全法规参考依据之一,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
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部专门法律。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
国家安监总局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2018.12.29 矿山 网上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2011.5.1 矿山 网上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018.12.29 矿山 网上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014.1.1 矿山 网上
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 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
[2015]3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
18
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 安监总管一〔2016〕49号
纲的通知
20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 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
21
2015.7.1 矿山 网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
12
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
章的决定
2015.7.1 矿山 网上
四规范性文件
1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 全法>办法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
2
步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行
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007.6.1 矿山 网上
7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8.1.1 矿山 网上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2009.5.1 矿山 网上
9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011.1.1 矿山 网上
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2019.4.1 矿山 网上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3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2年5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
第五条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组织制定煤矿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考试题库。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指导、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有关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实施省属煤矿企业、所辖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子公司、分公司及其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以及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安监总管-【2016】18号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重大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后的审查工作,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应当编写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并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2月17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一、地下矿山(一)开采范围或设计规模。
设计开采范围或规模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提升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2.运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3。
通风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二)采矿方法。
1.崩落法、空场法、充填法三大类采矿方法之间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矿体回采顺序发生改变;(2)开拓系统发生改变;(3)地表环境发生改变。
2.上行开采、下行开采两类开采顺序之间发生变化,并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1)运输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2)通风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3)排水系统的安全设施发生改变。
(三)开拓系统。
1.竖井、斜井、斜坡道、平硐四类开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2。
竖井开拓中箕斗、罐笼两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斜井开拓中箕斗、串车、胶带三类提升方式之间发生改变;平硐开拓中有轨、无轨、胶带三类运输方式之间发生改变。
3。
主要井筒的位置发生变化,并导致工业场地的位置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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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公布18号令修改《煤矿安全规程》时间:2009-06-23 11:17:02.0来源:中国煤炭报作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8号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一、将《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修改为: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
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
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八)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
二、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修改为: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由指定人员开启局部通风机。
”
三、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一条修改为: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0000t以下(不含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
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热备用;若冷备用,必须保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
四、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
五、本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