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知识考试复习题

2016年三季度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知识考试复习题(矿井)一、单选题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九条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C)参加。
A 区队长 B班组长 C 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 D调度员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 B )。
A 处置办法B 处置卡C 处置说明D 处置要点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十四条规定,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B)等内容。
A 事故原因和过程 B处置程序和措施 C事故风险和后果 D 处置方式和时间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A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A 主要负责人B 分管安全生产领导C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D 全体人员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三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A)的原则A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B 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C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综合协调、定期管理D 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属地为主6.《神东煤炭集团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分管领导(A)至少组织对所管辖区域、分管业务系统性危险源进行一次辨识、评估;各部门(A)组织一次系统性危险源审核及再辨识,重大的风险问题提交安委会明确控制措施。
A 每季度,每季度B 每月,每月C 每月,每季度D 每年,每季度7.《神东煤炭集团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年度内预(B)或单次发生特别重大风险等级不安全行为人员,取消公司年度安全先进的评选资格。
山西忻州煤监站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推动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通过应急管理执法检查,促进推动企业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 88 号令),进一步提升了矿井应急救援 管理水平。
Hale Waihona Puke 山西忻州煤监站应急管理执法检查推动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 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忻州煤监站结合监察执法计划,开展了 7 大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应急预案、应急演 练、教育培训、应急处置)共 49 小项为主要内容的应急预案管理专 项检查。通过对 8 矿的逐项检查,共查出问题 33 条,下达执法文书 8 份,要求其按期整改。
2022年9月CCAA注册审核员考试题目—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含解析

2022年9月CCAA注册审核员考试题目—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知识一、单项选择题1、依据安监总局令(第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07-01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
A、应急程序B、现场处置方案C、中暑预案D、其他预案2、GB/T45001-2020标准中提出了“其他风险”,指的是()。
A、危险源可能导致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B、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过程管理方面的不确定性的影响C、除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外,其他方面的涉及安全和健康的风险D、环境风险、质量风险等3、一般地,组织建立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之初,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工作的主要目的针对()。
A、实现组织变更管理和持续改进的需求B、辨识、评价组织的重要危险源,并对其采取控制措施C、辨识、评价出组织的重大风险,实施风险分级管理D、评审和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所有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危险源的控制措施4、GB/T28002-2011D、GB/T28002-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里的改进措施主要包括()和持续改进两个方面。
A、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B、完善措施C、发展措施D、预防措施6、盖有“受控”章的文件代表()的文件。
A、已经得到控制B、需要受控C、有效版本D、最新版本7、组织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可通过()来确定。
A、危险源辨识过程B、风险识别过程C、风险评价过程D、危害因素辨识过程8、依据IS0/ZEC17021-1,认证机构应根据(),做出是否更新认证的决定。
A、再认证审核的结果,以及认证周期内体系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B、审核结论C、审核发现D、以上全部9、为了(),组织应制订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A、消除组织的风险性B、满足法规的要求C、实现职业健康安全目标D、保持运行活动在目标范围之内10、根据语言学习的顺序,把最先学习并使用的语言叫第一语言,把第一语言之后学习和使用的语言叫做第二语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发布日期】2009-04-01【生效日期】2009-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第号令)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
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
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
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 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 处置方案。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 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 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 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 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 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 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 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 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 7月1日实施的安全法规

7月1日实施的安全法规、标准清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第88号令)。
第二部分: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输送管连接型式和安全要求》(GB/T 32543-2016);《消防应急救援装备破拆机具通用技术条件》(GB 32460-2015);《消防应急救援装备手动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GB 32459-2015); 《机械振动与冲击振动数据采集的参数规定》(GB/T 32335-2015); 《机械振动与冲击人体暴露于全身振动的评价第5部分:包含多次冲击的振动的评价方法》(GB/T 13441.5-2015);《工业用环氧氯丙烷》(GB/T 13097-201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环境与质量安全评价技术导则》(GB/T 32328-2015);《机械安全控制系统安全相关部件第2部分:确认》(GB/T 16855.2-2015);《特种加工机床术语第7部分:增材制造机床》( GB/T 14896.7-2015); 《特种加工机床术语第6部分:其他特种加工机床》(GB/T 14896.6-2015);《特种加工机床术语第5部分:复合加工机床》(GB/T 14896.5-2015); 《钢制阀门一般要求》(GB/T 12224-2015);《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 12137-2015);《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GB/T 10184-2015);《压力容器公称直径》( GB/T 9019-2015);《油气管道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验收规范》(GB/T 32203-2015); 《油气管道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评估规范》(GB/T 32202-2015); 《制鞋机械安全要求第1部分:绷帮机》(GB/T 31301.1-2015); 《制鞋机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钉跟机》(GB/T 31301.2-2015); 《制鞋机械安全要求第3部分:砂磨机和抛光机》(GB/T 31301.3-2015);《制鞋机械安全要求第4部分:鞋类成型机》(GB/T 31301.4-2015); 第三部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GBZ 5-2016);第四部分:交通行业标准《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规范》(JT/T 1045-2016);《道路运输车辆油箱及液体燃料运输罐体阻隔防爆安全技术要求》(JT/T 1046-2016);《口散装废钢装卸作业技术要求》(JT/T 1054-2016);《港口牵引车安全规程》(JT/T 1056-2016);第五部分:特种设备行业标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Q 7016-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 7015-2016);第六部分:电力行业标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振动机》(DL/T 5731-2016);《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振捣机械》(DL/T 5730-2016);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 5178-2016);第七部分:化工行业标准《低碳脂肪胺生产安全技术规范》(HG/T 30023-2016);《衬塑钢管和管件选用系列》(HG/T 20538-2016);《化工企业供热装置及汽轮机组热工监测与控制设计条件技术规范》(HG/T 20655-2016);《化工高压管道通用技术规范》(HG/T 20256-2016);《化工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HG/T 22808-201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月施行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施⾏《⽣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施⾏ 新修订的《⽣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于7⽉1⽇正式施⾏,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施⾏ 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发布消息称,新修订的《⽣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1⽇起施⾏。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动⽽预先制定的⾏动⽅案。
办法规定,⽣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安监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作;县级以上地⽅各级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其他负有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的职责负责有关⾏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作;⽣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性负责。
⽣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案,分别从总体、专项类型及具体事故类型制定应急措施。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作,迅速有效处置⽣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作,适⽤本办法。
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一图一卡一册

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危险源——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相关病症、财产损失、作
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二)危险、有害因素
二、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 (一)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 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16-1992)
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四)危害因素辨识
4.2辨识内容 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13861)的规定,对潜在的人的因素、物的因素、 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充分考虑危害 的根源和性质。如, 造成火灾和爆炸的因素; 造成冲击和撞击、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的原因; 造成中毒、窒息、触电及辐射的因素; 工作环境的化学性危害因素和物理性危害因素; 人机工程因素; 设备腐蚀、焊接缺陷等; 导致有毒有害物料、气体泄漏的原因等。
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6类。 l.物理性;2.化学性;3.生物性;4.心理、生理性;5.行为性;6. 其他。 (GB/T13816-2009)版修订时将危险、危害因素调整为4类: 1.人的因素:在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或人为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2.物的因素: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3.环境因素: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4.管理因素:管理和管理责任缺失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危险和有害因素: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
一、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 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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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