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令第88号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1ppt课件

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包括: 收集和利用化工过程安全生产信息; 风险辨识和控制; 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通过规范管理,确保装置安全运行; 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严格新装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管理; 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性; 作业安全管理; 承包商安全管理; 变更管理; 应急管理; 事故和事件管理;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等。
一、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 2012年 8月25日18时 46分许,山东 省淄博市山东 国金化工厂双 氧水生产装置 发生爆燃事故, 造成2人死亡, 1人失踪,7人 受伤。
一、典型事故案例
事故经过:8月25日15时10分,企业4万吨/年双 氧水装置的循环工作液泵突然跳停,开启备用泵 后约5分钟氧化液泵跳停,控制室通知现场操作 人员按顺序停泵并关闭阀门,装置实施紧急停车。 通知电工检修线路,未发现异常。16时左右,操 作人员交接班,接班后相关人员作开车准备工作。 18时24分,操作室操作人员发现氧化塔内压力持 续升高后,通过远程控制尾气调节阀进行了一次 泄压,此后压力继续升高。18时39分,压力急剧 升高。18时46分,氧化塔突然发生爆炸,导致装 置中的大量重芳烃起火燃烧;同时,爆炸造成附 近装置的氯气管道受损,少量氯气泄漏。
四、装置运行安全管理
(八)操作规程管理。企业要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规范操作规程内容,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 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操作 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 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 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 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操作过程的 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 操作规程应及时反映安全生产信息、安全要求和 注意事项的变化。企业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 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 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 修订操作规程。
国家安监总局令1-88号-目录

8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
2015.7.1
8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
2015.7.1
82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2015.7.9
8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两部规章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9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6.1
5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7.1
5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6.1
5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2012.7.1
53
39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2011.7.1
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4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12.1
4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2005.9.1
已废止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3.1
4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
2006.5.1
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化工过程(chemical process)伴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料和产品,涉及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多个专业和复杂的公用工程系统。
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是国际先进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方法,是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包括:收集和利用化工过程安全生产信息;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通过规范管理,确保装置安全运行;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严格新装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性;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等。
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二)全面收集安全生产信息。
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将其文件化。
(三)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
企业要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通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作工艺卡片、编制培训手册和技术手册、编制化学品间的安全相容矩阵表等措施,将各项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纳入自身的安全管理中。
(四)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信息文件。
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令狐采学加强化工过程平安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化工过程(chemical process)陪伴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料和产品,涉及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多个专业和庞杂的公用工程系统。
加强化工过程平安管理,是国际先进的重年夜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办法,是企业及时消除平安隐患、预防事故、构建平安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成长平安成长增进平安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40号)精神,加强化工企业平安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化工过程平安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化工过程平安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一)化工过程平安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包含:收集和利用化工过程平安生产信息;风险辨识和控制;不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纵规程;通过规范管理,确保装置平安运行;开展平安教育和操纵技能培训;严格新装置试车和试生产的平安管理;坚持设备设施完好性;作业平安管理;承包商平安管理;变动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化工过程平安管理的继续改进等。
二、平安生产信息管理(二)全面收集平安生产信息。
企业要明确责任部分,依照《化工企业工艺平安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平安生产信息,并将其文件化。
(三)充分利用平安生产信息。
企业要综合阐发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身产过程平安要求和注意事项。
通过建立平安管理制度、制定操纵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作工艺卡片、编制培训手册和技术手册、编制化学品间的平安相容矩阵表等办法,将各项平安要求和注意事项纳入自身的平安管理中。
(四)建立平安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企业要建立平安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信息文件。
企业要包管生产管理、过程危害阐发、事故调查、合适性审核、平安监督检查、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最新平安生产信息。
安监总局88号文件

安监总局88号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化工过程(chemical process)伴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料和产品,涉及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多个专业和复杂的公用工程系统。
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是国际先进的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方法,是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升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包括:收集和利用化工过程安全生产信息;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通过规范管理,确保装置安全运行;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严格新装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管理;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性;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应急管理;事故和事件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等。
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二)全面收集安全生产信息。
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将其文件化。
(三)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
企业要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通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作工艺卡片、编制培训手册和技术手册、编制化学品间的安全相容矩阵表等措施,将各项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纳入自身的安全管理中。
(四)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信息文件。
安监总管三〔2013〕88号1

六、试生产安全管理
▪ (十四)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职责。企业要明确试 生产安全管理范围,合理界定项目建设单位、总承 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 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 项目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负责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 明确试生产条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对试生 产方案及试生产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对采用专利技 术的装置,试生产方案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审 查同意后,还要经专利供应商现场人员书面确认。
(十三)新装置投用前的安全操作培训。 新建企业应规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要求,
变招工为招生,加强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养。 工厂开工建设后,企业就应招录操作人员, 使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先接受规范的基础知识 和专业理论培训。
装置试生产前,企业要完成全体管理人 员和操作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确保全体管理 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合格后参加全过程的生 产准备。
全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 (一)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任务包括: ▪ 收集和利用化工过程安全生产信息; ▪ 风险辨识和控制; ▪ 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 通过规范管理,确保装置安全运行; ▪ 开展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 严格新装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管理; ▪ 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性; ▪ 作业安全管理; ▪ 承包商安全管理; ▪ 变更管理; ▪ 应急管理; ▪ 事故和事件管理;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等。
二、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 (二)全面收集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按照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的要求, 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 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将其文件化。
▪ (三)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企业要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 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通过建立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制作工 艺卡片、编制培训手册和技术手册、编制化学品间的安全相 容矩阵表等措施,将各项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纳入自身的安 全管理中。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为抓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应指综合〔2016〕32号)精神,省安监局定于2016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以下简称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法检查目的通过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第88号令,以下简称总局第88号令),督促落实《意见》要求,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意识,推动企业严格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应急准备,提升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二、执法检查对象和主要内容(一)执法检查对象。
主要是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
(二)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体系。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2.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法规标准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按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依法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应急物资装备。
主要检查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法规标准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以及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88 号
![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88 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0540bf1a37f111f1855b6a.png)
安监总应急〔2007〕8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或应急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以及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就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应急救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是降低事故风险,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预案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但从整体上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仍有很大差距,主要问题是:预案要素不全、可操作性不强;企业内部上下以及企业预案与政府及相关部门预案相互衔接不够;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还没有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预案演练工作开展不够,等等。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或应急管理机构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防范和控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目标,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