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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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经济法简答题

电大经济法简答题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章
一、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3b6p1F5x _:::星魂社区:::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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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p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到法定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有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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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µd6R+a:::星魂社区:::五、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责任形式
答:1、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2、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违约责任可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过错责任是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又称为严格责任,是指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aQd2a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调节和规范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以确保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下面将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依法保障各方利益,规范经济行为和关系。

法治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不得违法犯罪。

同时,政府也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监管权力,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自由市场原则自由市场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张市场的自由竞争和供求自由调节。

在自由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可以自由选择生产、交易和消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市场资源配置效率高。

同时,自由市场原则也要求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形成和市场活动,而是通过监管和监测市场,保持市场秩序。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各企业在市场上遵守契约精神,不得实施垄断、操纵市场价格等行为。

政府应该通过监管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竞争活力。

知情权原则知情权原则要求市场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应具有充分的信息支配权和知情权利。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样,消费者也要向企业公开消费意愿和需求,以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关系。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着重强调经济活动中应重视整体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经济法应当规范和保障公益事业发展,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环境生态平衡等。

同时,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发展战略,保护国家产业安全和国家利益,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律责任原则法律责任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强调在经济活动中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法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效果。

同时,合法合规者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鼓励企业遵循法律规范,规避法律风险。

结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自由市场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知情权原则、公共利益原则和法律责任原则等。

经济法学-模拟卷

经济法学-模拟卷

经济法学模拟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2个,每个2分,共24分)1.下列关于经济法产生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A.经济法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的之法B.经济法作为一种危机对策之法,发轫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英国C.现代经济法从早期克服“市场失灵”的职能,发展为克服“政府失灵”的职能D.经济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萌芽,从18世纪开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于干预经济的需要,逐渐制定了一些专门规制经济活动的单行法规2. 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可以有三种理解,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B )。

A.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B.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C.经济法的法律文件的制定D.经济法部门的形成3.对于经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准确的一项是( D )。

A.经济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B.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政府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对于摩莱里提出“经济法”一词,以下描述不正确的是( C )。

A.他于1755年1月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匿名出版了《自然法典》一书中提出的B.他在书中运用了以唯理论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C.摩莱里给经济法下定了一个确立的定义D.他在书中设计了一种符合“自然”和“理性”的制度以及保证这种制度得以实现的“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5. 市场主体规制关系不包括( D )。

A.市场规制主体B.泛市场规制主体C.市场被规制主体D.宏观经济主体6.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 D )特征。

A.政治性B.强制性C.平等性D.时代性7.以下规范方式,不属于经济法范畴的有( A )。

A.权利性规范方式B.禁止性规范方式C.提倡性规范方式D.任意性规范方式8.经济法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过程中,以( B )为出发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

在经济法领域,有许多基本原则被奉为法律规范的根本。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经济活动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这一原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遵守同样的法律规定,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经济主体才能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开展经济活动。

2. 自愿原则经济活动的主体在进行合同和交易时,应当是出于自愿意愿的。

自愿原则强调任何经济行为都应当基于主体的自主选择,而非被迫或强制。

只有在自愿原则的指导下,双方交易才能达成公平、有效的结果。

3. 合法原则经济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合法原则保障了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4.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在经济法中,对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无论是消费者权益还是企业利益,在经济活动中都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以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保护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石,也是保障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5. 公正原则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法律应当做到公正、公平的原则。

任何违法行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处罚,任何合法行为都应当得到公正的对待。

公正原则保障了整个法律体系的正义性,也保证了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了法治、自由、公平和效率等多个维度,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只有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才能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西安交大《经济法学》习地的题目三答案详解

西安交大《经济法学》习地的题目三答案详解

《经济法学》习题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1.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如我国,( B )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非常巨大,于是由于行政力量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行政垄断的形成,因此,在这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制中,禁止行政垄断即成为第四块重要内容。

A. 立法权力B. 行政权力C. 司法权力D. 国家权力2.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D )A.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B.企业合并就是垄断行为C.一家菜农出售的油菜高出市场价格几倍,可以该菜农的行为是超高价格的垄断行为D.企业之间的合并不一定构成是垄断行为3.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的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 B )A. 反垄断机关具有法定性B. 反垄断机关具有最高权力性C. 反垄断机关具有独立性D. 反垄断机关具有专业性4.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对于标准,也可以区分为( B)的标准和推荐使用的标准。

A. 国际通行B. 强制实施C. 先进标准D. 全国标准5.(A)认证是指通过认证机构的独立评审,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从而证明该企业的质量体系达到相应的标准。

其认证的对象是企业,即企业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能力的整体水平。

A. 企业质量体系B. 产品质量体系C. 管理质量体系D. 经营质量体系6.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 B )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A. 同级B. 下级C. 其他部门D. 其他行业7. 下列哪项可以认定为生产者履行了产品质量义务:( C )A.易碎的产品没有明显指示 B. 食品包装上没有明确的市场日期C. 产品存在瑕疵,生产者作出说明销售D. 产品的生产厂家不明确8.下列营业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的有:( A )A.下岗职工创业从事货物运输业B.邮电通信等公用事业C.婚姻介绍服务项目D.文体服务业项目9.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关于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描述正确的是( A )A.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B.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的C.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D.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10.现代反垄断法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兴起和发展,至今已经形成比较统一和明晰的规制内容,具体可以划分为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合并三个方面,在比较有特殊情况的国家,如前所述我国,还应该包括禁止( C ),作为第四块实体性规制内容。

自考_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详)

自考_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详)

经济法概论复习资料(详)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名债券。

11、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经济法基础教案

经济法基础教案

经济法基础教案一、教案概述本教案旨在为经济学专业学生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经济法基础课程学习指导。

通过本教案的学习,学生将能够了解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掌握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和分析方法,提高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情感目标:培养学生遵守经济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意识。

三、教学内容1.经济法概述:介绍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2.经济法主体:讲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权利和义务。

3.经济法行为:分析经济法行为的特征、分类和效力。

4.经济法责任:阐述经济法责任的构成、承担方式和实现途径。

5.经济法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竞争法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产品质量法制度等。

6.经济纠纷解决机制:介绍经济仲裁、经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

四、教学方法1.讲授法:系统讲解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

2.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深入理解经济法知识。

3.讨论法:组织学生就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情境教学法:创设情境,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运用经济法知识。

五、教学安排1.总学时:32学时。

2.教学进度安排:第1-2周:经济法概述第3-4周:经济法主体第5-6周:经济法行为第7-8周:经济法责任第9-10周:市场准入制度与竞争法制度第11-12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与产品质量法制度第13-14周:经济纠纷解决机制3.考核方式:平时成绩(30%)+期中考试(30%)+期末考试(40%)。

六、教学资源1.教材:《经济法》(第二版),作者:X,出版社:X。

2.参考文献:《现代经济法教程》,作者:X,出版社:X。

3.网络资源:中国法院网、中国经济法网等。

4.案例库:整理相关经济法案例,供教学使用。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总论》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1.法的本质和特征①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②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2.法律关系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内容权利和义务: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客体: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3.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4.法的形式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办法、规定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⑧国际条约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5.法的分类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7.二.经济仲裁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②不平等主体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2.仲裁适用范围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3.仲裁的基本原则①双方自愿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制度4.仲裁委员会①独立性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5.仲裁协议①书面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②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③仲裁协议的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④有效的仲裁协议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6.仲裁程序①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②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③仲裁员的回避④开庭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⑤不公开协议公开可公开,国家机密除外⑥当事人的和解⑦仲裁庭的调解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7.仲裁裁决①作出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②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③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有五类: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eg:合同、房产纠纷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福安息发生的争议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④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2.审判制度①合议制度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以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于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案件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名以上的单数②回避制度③公开审判制度④两审终审制度如果发现终审有错的,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地域管辖①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失踪人员进行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②特殊地域管辖原则4.诉讼时效①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届满时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间限制②期间普通→2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注:“归零”——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④判决和执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效力四.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范围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对行政机关作出的…②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节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③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2.行政复议申请①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仲裁必须是书面的③行政复议机构不能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④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⑤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但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3.行政复议机关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本级人民政府or上一级主管部门②海关、金融、归谁、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④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or省级人民政府4.行政复议决定①有下列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合理的;法律规定停止的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③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具体行为决定维持;一定期限内履行;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④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⑤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维持”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范围①行政处罚不服②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不服③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④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不服⑤对征用、征收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⑦认为行政机关遣返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受理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管辖①级别管辖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②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3.行政诉讼程序①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②审理公开审理合议庭审判员组成or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3名以上的单数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关系的建立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劳动合同的订立①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②订立主体劳动者年满16岁文艺工作者除外;不受歧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or委托订立合同③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违规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除以惩罚3.未依法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用工之日起满1年之日不与劳动在订立劳动合同的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规,续订劳动合同④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双10协定注意:不要与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限制性规定情形相混淆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双5协定5.劳动合同无效①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②无效的情况:欺诈、胁迫的手段取得;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③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二.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等条款2.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①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②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③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4.劳务报酬①工资的发放以法定货币支付;遇节假日应以前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②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应支付工资,③加班费平时晚上加班≥工资标准的150%支付给劳动者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标准的200%支付给劳动者法定假日加班≥工资标准的300%支付给劳动者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加班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应支付工资但不支付加班费;若恰逢周末,单位安排加班,则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5.最低工资制度每个注册地不一样,若发生经济损失,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扣除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6.试用期不得约定试用期与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者合同规定工资的80%7.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一般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者过错或用人单位的过错8.保密期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9.劳动合同的履行①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关系的请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主动的,用人单位无需补偿2.劳动合同的终止①终止的情形合同期满;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②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其他物品,予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除以罚款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①是指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2.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②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③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④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合同的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和通因完成任务而终止的⑦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合同⑨其他情形3.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算注:小于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08年以后,08年前不区分6个月<X<1年的,按1年算08年以后若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12年×当地上年年度职工工资的3倍4.经济补偿金的支付①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交付,未按规定支付的,应予以50%以上100%以下的加付赔偿金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算年限在用工之日起计算五.特殊的劳动合同1.非全日制用工①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个小时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订立口头协议③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④双方当时人不得约定试用期⑤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⑥时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时薪,可按小时、日或周为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2.集体合同VS劳动合同注:集体合同内容通过协商决定,每方至少3人,再确定1名代表;职工大会时,应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3.劳务派遣①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是劳务派遣的最显着特征②适用范围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限内,可以有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③用人单位的义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按月支付;使用的被派遣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六.劳动争议的解决1.劳动争议的范围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劳动调解①目前可受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②劳动调节程序申请→调解协议书→不履行→仲裁→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5日内未达成协议仲裁3.劳动仲裁①协商no→申请调解no→申请仲裁no→提起诉讼②劳动仲裁不收费,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工作场地,申请时效1年,劳动关系终止的,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④时效的中断重新算时效的中止继续算⑤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公开仲裁、仲裁庭制度3名or1名、回避制度⑥和解仲裁后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撤回申请和调解裁决前先行调解制作调解书⑦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计入笔录⑧劳动仲裁的裁决-终局裁决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非终局裁决对裁决不满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⑨裁决的撤销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索贿受贿10裁决的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不提供担保4.劳动诉讼申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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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民商法
经济发展阶段 主导意识形态 实质公平 机会公平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 法律原则:是指作为众多法律规制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 准则。
•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亦在经济法的法律创制和法律实
施中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 济法体系的依据,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 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 2、公平竞争原则 :平等竞争 、自由竞争和 正当竞争
• 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也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 之一。所谓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 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 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 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 平衡等现象存在。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或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市场经
<三原则说(二)>
• 代表人物:王保树 • 代表观点:公平公正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
限和程序原则 。 “公平和公正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和公正,是指经济法确
保进入市场的经营主体“商人”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 “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即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有法律名师。 “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的原则”即经济管理权限的程序必
代表人物:王保树
• “四原则说”
代表人物:李曙光

代表人物:刘瑞复
• “六原则说”
代表人物:刘亨隆
• “七原则说、八原则说” 代表人物:李昌麒
Hale Waihona Puke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 其一,应具有高度概括性; 作为法的“灵魂”,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对整个法 律制度的基本问题所作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 共性的一般原则。
• 其二,应具有直接统率性; 由于社会关系广泛多样、复杂多变,调整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不仅十分庞杂而且联结不紧凑。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众多经济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准绳,是众多的具体经济法律规范的统率。它使经 济法制统一、协调和相对稳定,使所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了一个 有机统一的体系。
• 其三,应具有普遍指导性; 由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覆盖了经济法律规范的全 部,贯穿了整个经济法律活动的始终,是具有共性的一般原则,因而,它能 为解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方向和依据,具有指导性。
<三原则说(一)>
• 代表人物:史际春、邓峰 • 代表观点: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原则以及责、权、利
相统一原则 • 1、平衡协调原则,即经济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
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 或强制个体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 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 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 平等的权义分配,以达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引子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若干学说 结论
经济法原则从哪里来?
引子:经济法的跨学科背景
经济法上的西方经济学
5
经济法上的政治经济学
经济法上的意识形态
马克思主义 民族主义 社群主义 现代自由主义 保守主义 新保守主义 古典自由主义
中西方的经济法发展对比
中西方的经济法发展对比
(书上观点)
➢ 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六原则说>
• 代表人物:刘亨隆 • 代表观点: ➢ 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原则
; ➢ 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 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原则; ➢ 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 经济民主与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 ➢ 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原则。
二、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社会关系的特性
特定的社会关系 市场经济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
基本内容
宏观调控法 市场监管法 其他经济法律 制度
具体制度
·小 结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若干学说
• “一原则说”
代表人物: 漆多俊
• “二原则说”
代表人物:邱本
• “三原则说”
代表人物:史际春 邓峰

<七原则说>
• 代表人物:李昌麒 • 代表观点: ➢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 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 社会本位原则 ➢ 经济民主原则 ➢ 经济公平原则 ➢ 经济效益原则 ➢ 可持续发展原则
<八原则说>
• 李昌麒教授首先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七原则 说”,随着时代的发展,他进一步发展自己的学 说,将“七原则说”发展成了“八原则说”
<一原则说>
• 代表人物:漆多俊先生 • 代表观点: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维护社会总体效益:经济效率亦为效益,经济法原 则应当着重于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
兼顾各方经济利益:这意味着要在注重维护社会经 济总体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各方效益;
<二原则说>
• 代表人物:邱本 • 代表观点: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 。但
• 加入了“经济安全原则”
四、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原则上的联系和区别
是在后期他的观点有了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原则 与宏观调控原则 。
>>>市场竞争原则
• 市场竞争原则的内涵是市场竞争应是市场的竞争、自由的 竞争、公平的竞争与有序的竞争。竞争是产生于市场之中, 因此只有在市场之下才会有竞争。其次是自由的竞争,市 场经济是人自由经济的体现,不能够违背这一规律。第三 公平竞争。这一点包含了反垄断原则。市场竞争从来遵循 的都不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追求的是双赢的局面,因 此市场竞争应该是一种文明竞争、人道竞争、正义竞争。
>>>宏观调控原则
• 宏观调控原则是计划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 1、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 2、宏观调经是宏观领域的调控。宏观调控是调控市场失
灵的领域。宏观调控调控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 • 3、宏观调控是有限调控。 • 4、宏观调控,调控的是民生而不是其他的问题。 • 5、最后宏观调控主要是法律调控。
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
<四原则说(一)> <四原则说(二)>
• 代表人物:刘瑞复
• 代表人物:李曙光
• 代表观点:
• 代表观点:
➢ 实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 平衡协调原则;
➢ 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原则 ➢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
➢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 权责利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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