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

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案摘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充实中层干部队伍、提高机关整体效能、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目的;旨在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增强机关干部队伍活力,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二、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充实中层干部队伍、提高机关整体效能、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目的;旨在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进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增强机关干部队伍活力,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
二、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三、范围和条件这次轮岗交流的范围为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
(一)在同一岗位担任股所级中层干部正职满五年或在同一股室担任股所级中层干部正副职累计满7年的,必须进行内部轮岗交流。
(二)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四、组织领导轮岗交流、竞争上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成立竞争上岗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任副组长,中层干部任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局办公室。
办公室具体负责轮岗交流日常工作。
五、方法步骤(一)调查摸底(4月26日至5月15日)。
对中层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对需要交流的岗位及相关人员情况进行初步分析。
(二)制定方案(5月15日至20日)。
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在充分沟通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轮岗交流实施方案。
经局党组研究确定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三)组织实施(5月20日至5月底)1.动员部署。
组织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宣布局轮岗交流工作实施方案。
2.党组决定。
由于我局人员较少,且只有办公室主任一人符合交流条件,局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决定离职由办公室副主任李容暂时主持工作。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亲爱的朋友们,今天咱们聊聊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这个办法可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工作哦,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咱们得明白什么是交流轮岗。
简单来说,就是让同一个单位的工作人员换个岗位工作一段时间,这样可以让大家互相学习、互相了解,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这可不是闹着玩儿的,毕竟咱们可都是为了人民服务的嘛!那么,这个暂行办法是怎么来的呢?其实呀,这是为了让咱们的工作人员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同时也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
这样一来,咱们的工作能力就会得到很大的提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接下来,咱们来看看这个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吧。
咱们要明确交流轮岗的时间安排。
一般来说,每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需要在同一个单位工作至少两年,然后才能进行交流轮岗。
这样一来,大家就有足够的时间去熟悉自己的工作内容,为接下来的交流轮岗做好准备。
当然啦,交流轮岗的时候也不能随便挑岗位。
咱们得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来进行交流轮岗。
比如说,前两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一年,然后再进行交流轮岗;第三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则需要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两年。
这样一来,大家都能有机会接触到不同的工作内容,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那么,交流轮岗之后,咱们又该如何进行考核呢?这个可不能马虎哦!咱们得根据每个人的表现来评价他们的工作能力。
如果表现优秀,那么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反之,就需要加强自己的学习和提高工作效率了。
这样一来,大家都能明白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为以后的工作做好准备。
总的来说,这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可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能让咱们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还能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
所以呢,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这个办法,努力提高自己,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
希望大家都能从这篇文章中学到一些东西,也希望大家能够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7.05•【字号】深卫人[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人〔2006〕46号)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强化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人事处联系。
二○○六年七月五日深圳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强化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交流实施方案》、《深圳市卫生局直属单位中层干部聘任管理办法》,结合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干部交流轮岗的原则(一)坚持原则,依法实施;(二)有计划、讲实效;(三)任人为贤,公正合理;(四)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
二、范围、对象和条件本办法适用范围:市卫生局机关和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岗:(一)在设备购置、药械采购部门任负责人或具体经办人员满5年;(二)在卫生执法部门的审批、主办岗位工作满6年;(三)在人事、财务、总务部门任正职8年或任正、副职合计10年以上;(四)除(一)、(二)、(三)款中涉及到的人员外,在职能部门任正职或副职满10年的;(五)直属单位领导和业务科室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轮岗;(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双方在同一单位工作构成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其中一方担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另一方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设备、药械等工作的,或部门主管工作的;(七)其他需要交流轮岗的人员。
规章制度:XX市XX局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XX市XX局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的干部管理工作,调整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XX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局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干部交流轮岗应坚持的原则(一)交流轮岗与培养后备干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挑选年轻、优秀、有培养前途的干部交流,有意识让他们接受各方面的锻炼。
(二)交流轮岗与加强中层领导力量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干部梯次结构,实现干部的合理配置、优化组合。
(三)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安排的原则,被交流轮岗的干部要讲党性,顾大局,坚决服务组织安排。
二、交流轮岗的对象、条件和方式(一)交流轮岗的对象局机关各科室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可在机关内部进行跨科室交流轮岗,原则上每年跨科室交流轮岗的不低于全局人员总数的5%。
(二)交流轮岗的条件对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中层领导干部,任同一职务已满5年的原则上应交流,任同一职务已满10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工作已满10年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应予交流;其他应工作需要进行交流的必须交流。
(三)交流轮岗的方式交流轮岗主要采取在局内部跨科室交流方式,以平级交流为主,对干部本人综合条件较好,德才表现、工作实绩比较突出,并符合《干部选拔作用条例》规定的,可提拔使用。
三、审批、办理程序1、应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经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人事科负责办理有关内部调整手续。
2、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也可由本人提出交流申请,由人事科负责收集、征求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意见后,并报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进行交流轮岗。
3、交流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确保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四、其他事项(一)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做好交流轮岗工作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努力克服交流轮岗给工作带来的短期影响,确保交流轮岗工作落到实处。
全体干部职工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对经组织研究决定交流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岗,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的,在编人员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三年内不考虑提拔。
常州市水利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

常州市水利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有序交流,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共常州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常发〔20XX〕1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完善局管干部交流制度,打破岗位终身制,统筹推进局属单位之间、局属单位与局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提升干部管理科学化水平。
第三条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管干部、统筹兼顾、合理调整、有序交流的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建立干部交流轮岗经常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干部交流轮岗,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流轮岗的对象第五条干部交流轮岗的对象主要是需要多岗位锻炼提高领导能力;因任职年限规定或在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工作需要等其他原因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一)因年龄或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三)涉密人员或者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对象;(四)其他原因经组织认定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轮岗的类型第七条干部交流轮岗分为任期性、培养性、配置性、回避性等四种类型。
(一)任期性交流轮岗:根据干部任期制规定以及任职年限的长短,有计划地组织干部交流轮岗。
1.局属单位正职领导,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任职满5年的,有计划地交流;副职领导在同一单位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
2.机关中层干部,任现职满5年,或在同一处室工作满10年的,原则上应当进行内部轮岗。
(二)培养性交流轮岗:为培养锻炼干部,丰富经历阅历,提高素质能力,有针对性地安排干部交流。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政策

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政策一、背景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政策是为了推动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员工综合素质而制定的。
通过定期轮岗,可以增加员工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工作效率和员工的职业发展机会。
二、目的1.调动员工积极性:定期轮岗可以帮助员工不断接触新的工作内容和环境,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2.增加专业技能:通过轮岗,员工可以研究和掌握不同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3.促进交流合作:定期轮岗有助于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组织内部的沟通和协作能力。
4.提升工作效率:通过轮岗,员工可以更全面地了解组织的运作流程,从而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实施办法1.轮岗周期:每位员工每两年需轮岗至少一次,轮岗周期不得超过一年。
2.轮岗范围:员工可以轮岗至其他部门或岗位,也可以岗位内轮岗,但需与当前岗位有所关联。
3.轮岗安排:轮岗安排由上级主管与员工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符合组织发展需要和员工个人发展规划。
4.轮岗培训:员工在轮岗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以确保能胜任新岗位的工作。
5.轮岗记录:组织应建立轮岗记录,记录员工的轮岗情况和成果,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四、评估与改进1.定期评估:组织应定期评估轮岗政策的实施效果,包括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组织内部的协作情况。
2.改进机制:根据轮岗评估结果,组织应及时调整和改进轮岗政策,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五、附则本轮岗政策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体行政事业单位员工。
如有需要,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订。
以上为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轮岗政策,供各部门和员工参考和遵守。
局机关:三明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还有其他管理制度】

三明市司法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规范本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促进机关干部作风转变,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交流轮岗,是指局党组通过岗位轮换等方式,对本局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工作岗位在局机关各科室之间进行调整。
二、干部轮岗工作必须坚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坚持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和拟任职务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轮岗的对象:(一)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二)任同一职务连续满5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要实行交流轮岗;任同一职务连续满10年的正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交流轮岗;(三)在同一岗位工作满15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四)在具有人、财、物管理,执纪执法等同一关键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的,必须实行交流轮岗;(五)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六)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交流轮岗的情形:(一)距离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轮岗的;(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的。
五、交流轮岗工作由人事教育科根据工作需要拟定干部交流轮岗方案,报局党组讨论决定。
六、交流轮岗工作纪律:(一)交流轮岗工作必须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轮岗对象。
(二)交流轮岗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决定,对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交流轮岗人员在接到正式书面通知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正式履行岗位职责。
(四)局机关纪委负责对交流轮岗工作进行监督。
三明市司法局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为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素质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促进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及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通知》(明委组通〔2007〕44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干部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管理的通知》(明委组通〔2011〕23号),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关于对局、办机关公务员进行职位轮换的实施意见

关于对局、办机关公务员进行职位轮换的实施意见关于对局、办机关公务员进行职位轮换的实施意见根据《××市人事局、××办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实施办法》,为调整各部门人员结构,有利于明年各项工作的顺利起步和实施,局党组决定××年度局、办机关公务员职位轮换工作于××年1月初进行,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正副处长职位轮换1、在一个处室任正副处长满5年的,必须进行跨处室轮岗,因工作需要,任职未满5年的,也可进行跨处室交流。
局机关有四名处长是××年4月任职的,有2名副处长是××年7月任职的,任职满5年尚差4个月和7个月。
为了便于轮岗交流的处长和副处长考虑新处室整年度的工作,这些同志的职位轮换工作在××年1月份进行。
2、为扩大轮岗交流面,增进局、办之间的相互了解,因工作需要的,局机关正副处长与编委办机关正副处长之间也可进行轮岗交流。
3、正副处长的职位轮换和交流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局党组做出职位轮换和交流决定后,被确定轮岗的正副处长要服从组织安排,立即交接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到新的职位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位轮换1、在一个处室一个职位任职期满(四年或五年,按局明确的职位任职时间)可由各处室在本处室进行职位轮换;在本处室两个职位任职期满的,应进行跨处室职位轮换。
考虑到我局非领导职务人员任职年限和有利于工作稳定的原则,本次轮岗对象是在一个处室工作满10年以上的,进行跨处室职位轮换。
2、一个处室内有2名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符合轮岗条件的,由新到任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1名轮岗对象,另一名工作人员在下年度进行。
3、被确定为职位轮换对象的工作人员,本人可提出职位轮换去向,供局党组参考,由经局党组决定轮岗职位。
4、任职期未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经局党组讨论,可随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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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交流轮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使局系统工作人员(包括局管干部、各单位中层及一般干部职工,下同)在多个工作岗位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勤政廉洁,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流轮岗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完善干部管理机制,促进干部多岗位锻炼成才,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政能力,为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历史性转变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局机关处室、市区环保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的调动任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同一工作单位(处室)内部,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轮换岗位。
第五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交流轮岗的重点是:
(一)局管领导干部;
(二)局管后备干部和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
(三)任职超过一定年限应当交流轮岗的工作人员;
(四)在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专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交流:
(一)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正职满5年、副职满8年的。
其中,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和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工作的局管领导干部,任职满规定年限的,必须交流;
(二)局管领导干部在同一单位(处室)任正、副职满10年的;
(三)缺乏两个以上单位(处室)任职经历的局管后备干部,或在本单位(处室)工作满5年的优秀年轻干部;
(四)在同一单位(处室)连续工作满5年,本人自愿提出并经本单位领导同意的;
(五)按照《公务员法》和《干部任用条例》等规定须进行任职回避的;
(六)因工作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发挥干部特长或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意,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因患重大疾病正在治疗,不宜交流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九条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有计划、按比例进行轮岗,必要时也可以在不同单位同类性质岗位之间进行交流:(一)在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的;
(二)在执法执纪、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审批、资金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同一专职岗位工作满5年的;
(三)因工作能力、专业知识、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应现职岗位的;
(四)应当进行交流的对象,因交流名额限制或其它原因而未能交流的;
(五)其他需要轮岗的。
第十条下列人员可不作为轮岗对象:
(一)非行政管理职位中部分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三)职位条件有特殊要求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
第三章程序与纪律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交流,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交流人员的建议名单;
(二)局人事处(组织处)征求有关单位(处室)意见,了解拟交流人员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三)局人事处(组织处)拟定工作人员交流方案;
(四)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局党组指派专人与本人谈话;
(六)局人事处(组织处)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三条根据上级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局党组对局管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整交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的轮岗,由各单位(处室)组织实施,科级领导干部的轮岗需报局人事处(组织处)备案。
第十五条交流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和人员编制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
(二)各单位(处室)必须严格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
(三)各单位(处室)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工作人员交流轮岗的决定;
(四)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轮岗决定,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岗位上班。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当事人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人事处(组织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