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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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4〕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4日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川办发〔2014〕3号2014年1月14日)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 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是本省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资格证明, 包括行政执法证和委托行政执法证。

本省执法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式样、统一印制, 套印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章。

证件具体印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加盖证件管理专用章.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员基本身份信息、执法区域和类别、证件编号、有效期等事项,并附本人照片.第四条执法证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方式。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全省执法证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执法证的颁证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法证的管理工作.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是本部门执法证的颁证机关, 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 省级机关是本系统、本行业执法证的颁证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执法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非本省统一式样执法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由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将相关依据、证件式样、持证人员名册等有关资料统一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向社会公告。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川工商办[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办〔2011〕165号)各市、州工商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开展,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省局制定了《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已于2011年8月11日经省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个字〔2009〕241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以下简称“查无”)工作的职责分工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深刻认识“查无”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查无”工作的执法力度,着力形成“查无”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体系,有效预防监管风险,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到位。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原则。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办法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办法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办法一、背景介绍四川省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经济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着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和震慑作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办法》。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的意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是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有效手段。

通过该备案机制,一方面可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度,确保违法企业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的程序(一)备案申请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通知书》,要求违法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或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企业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应当申请行政强制备案。

(二)备案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强制备案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罚款事实和执行情况。

如符合备案条件,将决定予以备案。

(三)行政强制执行一旦备案审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违法企业的银行账户、查封违法企业的财产等,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效果。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的效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的实施,对于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够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制裁,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

违法企业因为行政处罚而受到经济上的打击,将对其日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从而使其意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方式,遵守市场规则。

其次,行政强制备案可以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度。

过去,由于违法企业拖欠罚款或故意逃避执行,导致行政处罚失去实效。

而通过行政强制备案,利用冻结账户、查封财产等手段,可以确保违法企业按照处罚决定履行义务。

再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制度的建立,将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川工商办〔2013〕146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为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切实做好查询服务工作,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受理机关及职责各级保管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申请受理、审批和查询服务提供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下同)负责提供查询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在提供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服务的同时,必须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与安全,防止不法人员借查询档案之机破坏档案资料和利用获得的资料进行不法活动。

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的类别及内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一)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1、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2、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为有效遏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76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我市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整治对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二、整治范围(一)各类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合同、补充协议等格式条款文本。

(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三、整治内容(一)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等违反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的。

(三)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未将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的。

(四)格式条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

四、相关要求(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学习,提高认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查找并整改在商品房买卖中使用或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或使用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四川省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四川省内各类主体的备案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制定本《四川省备案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范围内的各类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主体进行备案管理的情况。

三、备案管理的基本原则1. 便捷性原则:备案管理程序应当简洁高效,便于主体进行备案申报和修改。

2. 公平性原则:备案管理应当公平,不得歧视任何主体。

3. 透明性原则:备案管理应当公开透明,主体可以获得备案相关信息。

4. 合规性原则:备案管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备案内容的合法合规。

四、备案管理的主体与义务1. 备案主体:备案主体包括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2. 备案义务:备案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备案申报,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信息。

五、备案管理的程序1. 备案申报1. 备案主体应当在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申报。

2. 备案申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备案主体的基本信息、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等。

2. 备案审核1. 备案管理机构对备案申报进行审核,核实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审核结果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予以反馈,并说明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3. 备案管理1. 备案管理机构对通过审核的备案申报进行备案管理,备案号,并将备案信息记录在备案管理系统中。

2. 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备案主体发送备案管理情况的通知。

4. 备案信息修改1. 备案主体如需修改备案信息,应当在备案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信息修改申请。

2. 备案信息修改申请经备案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进行相应的备案信息修改。

5. 备案信息公开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开备案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六、备案违规处理1. 对于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备案主体,备案管理机构有权做出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备案或撤销备案等处理措施。

2. 对于违规使用备案信息的行为,备案管理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04
•【文号】工商市字[2009]110号
•【施行日期】2009.06.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有关问题的通

(工商市字〔2009〕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根据合同监管工作的需要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现将总局制定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77个,以及各地制定发布的部分合同示范文本31个,共108个合同示范文本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宣传推广。

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规范当事人的合同签约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矫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避免或减少合同欺诈和纠纷,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而实施的重要行政指导职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大力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
解、掌握示范文本的内容特点。

各地在推广使用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反馈。

附: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略)
二○○九年六月四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4月18日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全省汽车类合同格式条款列入备案范围的复函》的规定,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二)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三)旅游合同;(四)供用电、水、热、气合同;(五)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六)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七)旅客运输合同;(八)汽车销售、保养、维修合同;(九)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在开始使用该格式条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样本报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通过“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系统”网上办理。

下级备案机关受上级备案机关委托,可以上级备案机关的名义对本辖区内的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

第四条经营者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合同样本;(三)营业执照;(四)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五)其他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经营者提交材料齐全的,备案机关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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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09号各市、州工商局,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望认真遵照执行。

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具体承担省局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使用格式条款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说明、须知、凭证、单据、通知、声明等书面、视听资料或者计算机数据的内容涉及交易内容或者当事人权利义务并符合前款规定的,为格式条款。

行业组织制定本行业通用的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视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备案是指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并加以记载的监督制度。

包括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注销备案和撤销备案。

格式条款备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依法进行监督的方式,提供方不因格式条款已经备案而减轻、免除或者转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格式条款的备案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格式条款在上级备案机关已经备案的,下级备案机关不再备案;在本省已经备案的,不再重复备案;在外省已经备案的,应提交备案材料审查。

格式条款提供方住所地与其登记机关所在地一致的,在其登记机关备案;提供方住所地与其登记机关所在地不一致的,在提供方住所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提供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供方在本省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在格式条款制定地或者使用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在不同地区使用或者使用地尚不确定的,由提供方自愿选择一个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提供方为非经营性主体的,在其住所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格式条款提供方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住所地在成都市主城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内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备案。

第六条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为强制备案合同文本,提供方应当在首次使用日的30日之前向管辖地备案机关提出首次备案申请;已备案的格式条款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在使用日的15日之前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备案申请:(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服务合同文本;(二)供电、供水、供气合同文本;(三)旅游合同文本;(四)有线电视、邮政、电信服务合同文本;(五)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文本;(六)运输合同文本;(七)拍卖、抵押、质押合同文本;(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

第七条自愿备案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在任意时间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备案后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变更备案,未办理变更备案的,不得继续使用备案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依法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应当发出《格式条款限期备案通知书》,责令提供方限期备案。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中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发出《格式条款限期修改通知书》,说明要求修改的条款、依据和理由,责令提供方在15日内办理修改备案。

格式条款在被要求修改前未备案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已备案的,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

在省外已备案的,向本省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提供方申请格式条款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格式条款备案申请表》;(二)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其他类型的格式条款文本;(三)制定格式条款的依据、理由和说明;(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等有关主体资格的证明;(五)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前款所列书面材料,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外,提供方应当在原件或者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符合管辖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予以受理,出具《格式条款备案受理通知书》。

提供方的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补齐、更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格式条款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办理备案期间,备案机关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公示申请备案的格式条款,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格式条款备案、监督检查或者受理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中,应当依法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

发现格式条款违反《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书面通知提供方限期修改。

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尚未使用的,要求提供方限期修改,已经使用的,依法调查处理并要求限期修改。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修改格式条款,提供方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修改并申请备案;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书面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有异议的条款、依据、理由等。

经复核后仍被要求修改的,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书面修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修改并提交备案。

要求修改格式条款的机关与备案机关不一致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将修改备案的情况抄送要求修改的机关。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复核申请中提出听证的请求。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其他种类和形式的格式条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举行听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邀请有关合同当事人代表、专家学者、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组织等参加。

格式条款修改听证程序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备案机关应当成立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对强制备案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复杂的格式条款进行审查。

在格式条款审查中,备案机关应当征求合同当事人、有关专家学者、主管部门、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等的意见。

第十六条申请首次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申请变更、修改备案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同意备案的,出具《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不同意备案的,出具《格式条款不予备案通知书》。

备案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已备案。

办理首次备案、变更备案期间,提供方不得使用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

自愿办理首次备案的格式条款除外。

提供方在办理备案期间对要求修改格式条款有异议的,提出异议的期间和备案机关处理异议的期间,不包含在办理备案的规定期间之内。

第十七条格式条款备案机关代码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定,格式条款备案编号为:CG(四川格式条款)—XXXXXX(备案机关代码)—XX(年度号)XXX(顺序号)。

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已备案格式条款、备案编号、备案时间等。

变更备案、修改备案使用新的编号,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日内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已备案格式条款、备案编号、首次备案时间、变更或者修改备案时间等。

第十八条提供方应当在已备案的格式条款文本上标明备案编号,供对方当事人检索、核对。

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已备案的格式条款,供对方当事人索取、下载使用。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方限期修改已备案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经复核后仍要求修改而不办理修改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送达《格式条款撤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条提供方不再使用已备案格式条款的,可以申请注销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格式条款备案申请表》;(二)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注销备案,送达《格式条款注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撤销备案、注销备案后,提供方不得继续使用备案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删除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格式条款的署名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的,应当于3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署名人。

第二十三条提供方违反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制度,有下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一)应当备案未备案并使用的;(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备案申请的;(三)未按要求修改并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实施欺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格式条款备案监督档案。

档案包括下列材料:(一)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撤销备案、注销备案材料;(二)监督检查、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材料;(三)格式条款违法行为处罚材料;(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格式条款备案中统一使用“格式条款备案专用章”。

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的主要文书种类和样式,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方便当事人查询了解、下载使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格式条款备案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格式条款备案情况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互联网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格式条款备案监督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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