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随着工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工业企业的噪声污染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长时间暴露在高噪声环境下会对职工的身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其中尤以听力损失为重要影响因素。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保护职工的听力,工业企业必须制定和实施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下面从职工听力保护的必要性和规范制定的要点两方面展开详述。
职工听力保护的必要性1. 高噪声环境对职工的影响噪声会直接影响人的耳蜗和听神经,导致听力受损。
职业性噪声也是一种职业病,表现为急性聋、耳鸣、听力下降、语音理解减少等,严重时直至失聪。
对职工的身心健康无疑会产生严重影响,例如导致失眠、焦虑、抑郁等症状,最终影响到职工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2. 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工业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工程、管理措施,尽可能地减轻职业性噪声损害。
同时,国际标准ISO1999-1990《职业性噪声引起聋和TTS(暂时性听力损失)评估》也规定了职业噪声引起听力损失的评估方法。
3. 社会责任和企业形象环保、安全、健康等问题同样也影响着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形象。
制定和实施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企业声誉,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制定要点1. 职工听力风险评估首先,工业企业需要通过测量确认噪声污染的程度,评估职工的噪声暴露水平,为实施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提供依据。
对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工作场所,可以采用TWA(Time-Weighted Average)的方法,根据职工受到的噪声时长、强度等数据计算出职工的等效噪声,以判断职工是否处于危险状态。
2. 职工听力监测对于职工听力状态的监测也是十分必要的。
工业企业可以采用职工听力测试和听力阈值监测等方法,及时掌握职工听力状况,对职工进行分类管理,为实施个性化保护措施提供依据。
3. 合理工作、休息制度控制职工的噪声暴露时间是保障职工听力健康的重点之一。
工业企业需要制定合理的工作、休息制度,规范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和工作间隙等。
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其中,噪音污染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据统计,全球有超过1亿人患有严重的听力损失疾病,而噪音是导致听力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而在工业生产中,噪音也是一种常见的环境污染。
工厂、机器、车辆等物体的噪音都会对周围的居民和工作人员造成影响。
因此,制定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事情。
首先,工业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噪音控制标准。
工厂、机器和车辆等物体的噪音都会对周围的居民和工作人员造成影响。
如果这些噪音被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就会导致听力损失等问题。
因此,在制定噪音控制标准时,必须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设置。
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以确保工业企业能够准确地判断自身产生的噪音是否超标。
其次,工业企业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听力保护措施。
工厂、机器和车辆等物体的噪音会对工作人员的听力造成损害。
为此,工业企业应该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听力保护。
例如,可以通过设置噪音隔离措施、提供防噪耳塞等方法降低噪音的危害,保护工作人员的听力。
最后,加强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
环境保护不仅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努力,也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
因此,工业企业应该加强对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
通过此类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噪音对身体的危害,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从而有效地减少噪音污染的发生。
总之,工业企业听力保护规范制定是非常必要的一个措施。
通过制定噪音控制标准、加强工作人员的听力保护措施、加强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等方法,可以有效地减少噪音污染带来的伤害和损失。
希望在未来,工业企业继续加强对噪音污染的治理,营造更加宜居的环境。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性,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职工和顶岗实习生,对于其他人员,同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一个合理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职工因工作环境导致的听力损害。
第四条本公司将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的责任第五条公司负责制定并完善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措施。
第六条公司应当组织职工进行听力保护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对听力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七条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听力保护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听力保护设备。
第八条上级部门负责对所辖部门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相关的指导和督促,确保听力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职工的听力保护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条职工具体工作岗位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听力保护设备和设施。
第三章职工听力检测与评估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职工的听力检测与评估工作,以了解职工的听力状况和听力损伤风险。
第十二条职工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听力检测与评估活动,配合相关工作的进行。
第十三条公司将对听力检测与评估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记录,为改善工作环境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职工如果发现自己的听力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职工听力防护设备和设施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配备和提供必要的职工听力防护设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耳塞、耳罩等。
第十六条职工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听力防护设备,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职工听力防护设备和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五章职工听力保护的奖励和惩处第十八条对于积极参与职工听力保护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集体,公司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规范企业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提高职工的听力保障水平。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使用噪音源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职工听力保护的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依法管理。
第四条职工听力保护的目标是保障职工的听力安全,减少职业性听力损失发生,提高职工的听力健康水平。
第五条监管机构:根据职权范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规定。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建立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机构和小组,明确职责,并配备专门的听力保护人员。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噪声源的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和听力保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通过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途径,降低噪声对职工听力的影响。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的职工进行定期听力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特殊情况下受噪声影响较大的职工,制定个别保护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职工听力宣传教育,加强职工对听力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职工新入职时,对其进行听力检查,并告知职工有关保护听力的知识和方法。
第三章职工听力保护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职工听力保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每年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职工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听力保护的相关信息、装备和检测结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法规标题】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颁布单位】卫生部【发文字号】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颁布时间】1999年12月24日【生效时间】1999年12月24日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3182-73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第二条直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
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四第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第五条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xx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模版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为了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职工听力保护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噪声作业的职工,并对相关职工的听力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职工听力保护的目标1. 确保职工的听力健康,预防职业性听力损失的发生;2. 减少噪声对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状况影响;3. 提高工作效率和生产质量;4. 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5. 推动公司噪声治理和环境改善。
三、职工听力检测1. 该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组织职工进行定期听力检测,并建立相关档案;2. 职工入职时应进行初始听力检测,便于后续比对和评估;3. 根据职工的工作任务、职业暴露时间和噪声暴露水平,设定不同的听力检测周期;4. 职工出现听力异常症状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检测和评估;5. 职工离岗时,应重新进行听力检测,以保证离岗时的听力情况与入职时基本一致。
四、职工个人防护设备1. 该公司将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工个人防护设备,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使用培训;2. 职工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保证其有效防护作用;3. 个人防护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出现损坏或失效的情况应及时更换;4. 职工离岗时,应及时归还个人防护设备。
五、噪声控制与管理1. 该公司将采取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降低工作场所噪声;2. 进行噪声源管理,对噪声源进行合理布局和隔离,选用低噪声设备;3. 定期对噪声源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4. 采取有效的工程控制措施,如加装隔音、消音设备等;5. 严格控制噪声暴露时间,合理安排工作强度和休息间隔;6. 对新入职职工和从事特殊噪声环境作业的职工,进行专门的噪声防护培训。
六、职工培训和教育1. 该公司将组织职工进行听力保护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2. 对新入职职工进行系统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加强其对职业危害和防护的了解;3. 定期开展职工听力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向职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4. 建立健全职工听力保护宣传教育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效果。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生部1999年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lO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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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职工挺立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卫生部1999年12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
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
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
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
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
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定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
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
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
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
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
声级计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和测
量方法》(GB3785)中规定的2型以上的声级计。
第十二条测量非稳态噪声,应当使用2型以上的积分声级计或个人噪声暴露计(剂量计)。
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标准《积分平均声级计》(GB/T17181)或国家标准《个
人声暴露计技术要求》(GB/T15952)的规定。
第十三条测量点应当选在职工作业点的人头位置,职工无需在场。
如职工需在场或在周围走动,测量点高度应参照人耳高度,距外耳道水平距离约0.1米。
第十四条测量技术细节及记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国际标准《声学——在作业环境中的测量于评价噪声暴露指南》(ISO9612)及有关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噪声测量仪器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法定部门检定,噪声监测人员应当受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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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专业培训。
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
第十六条首次在LAeq,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
本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得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
第十七条暴露于85dB(LAeq,88<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LAeq,8(1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
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耳科正常
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GB/T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校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GB7583)的规定。
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小时内,被测职工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
第二十一条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
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500、1000、2000、3000、4000和6000Hz。
第五章工程控制
第二十二条工程措施包括设置隔声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作业场所的吸声处理以及在声源或声道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的隔振处理等。
在管理上应当特别注意选用低噪声设备、零部件和新工艺流程,替代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
第二十三条在采取工程控制措施之前,应当首先识别主要噪声源及其特性,以便提高控制效率,降低工程费用。
第二十四条对于存在强噪声设备而职工无需长时间在该设备旁工作的场所,应当设置隔声监控室;职工需长时间在强噪声设备旁工作且混响声较强的作业场所,应当尽可能采取吸声降噪措施,使该场所的平均吸声系数高于0.3;对于噪声源数量少且比较集中,易于处理的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取声源隔离措施降低噪声。
企业进行噪声控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和国际标准《声学——低噪声工作场所设计推荐实践》(ISO11690)的规定。
第六章护耳器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提供三种以上护耳器(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型号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LAeq,8(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选用。
第二十六条职工佩带护耳器后,其实际接受的等效声级应当保持在85dB以下。
第二十七条护耳器现场使用实际声衰减值,按以下方法计算:将护耳器声衰减量的试验室测试值或者厂家标称值,换算为国际标准《佩带护耳器时有效A计权声级
的评价》(ISO4869-2)所定义的护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SNR),再乘以0.6。
护
耳器单值噪声降低数可按该ISO标准或者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计算。
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每年对暴露于LAeq,8(85dB)作业场所的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
第二十九条听力保护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噪声对健康的危害;(二)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三)本企业噪声实际情况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四)
使用护耳器的目的,各类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
和更换等。
第三十条作业场所、生产设备或者防护设备改变时,培训内容应当相应更新。
第八章记录保存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妥善保存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职工听力测试和护耳器使用及管理记录。
第三十二条职工听力测试记录应当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职工姓名和工种;(二)测听日期和地点,测听前脱离噪声环境的时间;(三)测试者姓名;(四)最近
一次听力计声学校准数据及检定日期;(五)测听室环境噪声级数据;(六)测
试结果。
第三十三条作业场所噪声测定、职工噪声暴露测量等情况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应职工要求,个人听力保护记录应当随时提供本人查阅。
第三十四条职工调至另一个企业如果继续从事暴露于噪声的作业,原企业应将所有有关记录转移到新单位。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所引用的饿标准为当时有效版本,执行本规范时应当注意选择使用相应标准的最新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