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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大昌经世致用思想论

程大昌经世致用思想论

程大昌经世致用思想论丁晓慧;解光宇【摘要】经世致用就是关注社会现实,以求达到国治民安的实效.新安学者致力于学问,提倡积极入世,并希望以此改变社会现状,程大昌就是比较突出的一位.他关注农事,重视兴修水利;主张施行仁政,重视官吏选拔;提倡厉行法治,重视规章制定;主张任用良将,重视赏罚分明.他的经世致用思想对当时的社会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积极影响.【期刊名称】《黄山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16)002【总页数】4页(P10-13)【关键词】新安学者;儒家;经世致用;程大昌【作者】丁晓慧;解光宇【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哲学系,安徽合肥230039;安徽大学哲学系,安徽合肥23003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B244经世致用思想是儒学本质特征之一。

经世致用就是关注社会现实,以求达到国治民安的实效。

这一思想体现了中国传统知识分子讲求功利、求真、务实的思想特点以及“以天下为己任”的情怀。

经世致用思想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孔子。

孔子所创立的儒家思想就是一种“入世哲学”,目的就是要改变春秋末年社会动乱、礼崩乐坏的局面,恢复社会秩序。

儒家思想从其产生之时,就具有强烈的经世传统,这也对后世儒家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们继承这种经世精神,并将其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担负起关心时政、关注国事、针砭时弊、甚至救国于危难之中的使命。

新安学者程大昌就是比较突出的一位。

程大昌(1123-1195),字泰之,徽州休宁(今安徽黄山)人,南宋政治家、学者。

程大昌自幼聪慧过人,十岁即能属文。

高宗绍兴二十一年(1151)进士,绍兴三十二年(1162)孝宗即位,迁为著作佐郎,官至吏部尚书,龙图阁直学士。

庆元元年(1195)卒,享年73岁,谥文简。

程大昌一生著述颇丰,学问渊博,孝宗乾道三年(1167)权礼部侍郎职时,“一时文柄举属公,其成就人才不可计算,凡今老师宿儒,多公门生也”。

[1]161其著作有《程文简集》二十卷,已佚。

今存《诗论》、《演繁露》、《考古编》、《北边备对》、《禹贡论》、《禹贡山川地理图》、《雍录》、《易原》、《易老通言》等。

汪世清徽学资料整理札记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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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清徽学资料整理札记四题汪大白【摘要】While-drinking Poetry Collection in Shuixiang Garden and Poetry Collection about Ruan Stream edited by Wang Shiqing are characteristic of family literature with connotation of Huizhou Culture.Wang Wei's Collection of Poetry and Prose is also Huizhou literature worth classifying and analyzing.What the three copies collected are works by people of the Qing Dynasty.Xiuyun Collection of Xindou,the Huizhou poetry of the Ming Dynasty selected by Huizhou people of the Ming Dynasty,is a more valuable copy of Huizhou literature heritage.What is analyzed and classified in this paper is a hand-copied one donated by Wang Shiqing.%汪世清辑成的《水香园觞咏集》和《阮溪诗征》,既有家族文献的性质,又有徽州文化的内涵;《王炜诗文集》也是一部值得整理和研究的徽州文献。

这三者所收集的都是清代人的作品。

《新都秀运集》则是明代徽州人所选明代徽州诗,是一份更加珍贵的徽州文学遗产,这次整理的是世清先生捐赠的抄本。

【期刊名称】《黄山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40)001【总页数】4页(P1-4)【关键词】汪世清;徽州;资料;整理【作者】汪大白【作者单位】黄山学院文学院,安徽黄山245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255.2明清时期,徽州境内的私家园林如岩镇娑罗园、丰南曲水园、唐模檀干园,星罗棋布、佳构纷呈,歙县西乡的潜口水香园便是其中载名史志、驰誉遐迩的代表作之一。

黎锦熙语法新评——纪念《新著国语文法》问世七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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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锦熙语法新评——纪念《新著国语文法》问世七十五年程观林
【期刊名称】《黄山学院学报》
【年(卷),期】1999(000)003
【摘要】“五四”运动时期,“文学革命”与“国语统一”开始汇流,《新著国语文法》正是为了适应语文革新的需要而贡献于世。

黎氏看到了汉语“词的本身上(即字的形体上)”不同于西洋语言,他山治玉而着眼于汉语社会,因“以句法为本位”。

实践证明,黎氏语法符合汉语语法的自然规律和层次,用于学校最受欢迎,同时计算语言学专家也认为“最管用”。

【总页数】2页(P73-74)
【作者】程观林
【作者单位】黄山高专中文系安徽黄山 245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H14
【相关文献】
1.1924年的黎氏文法新探--纪念《新著国语文法》出版90周年* [J], 孙良明
2.《新著国语文法》对汉语语法教学的贡献——纪念《新著国语文法》发表六十周年 [J], 黎泽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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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坚持以徽读徽——解读民国徽州土地卖契中的当、卖及典卖之典

【doc】坚持以徽读徽——解读民国徽州土地卖契中的当、卖及典卖之典

坚持以徽读徽——解读民国徽州土地卖契中的当、卖及典卖之典第12卷第6期2010年l2月黄山学院JournalotHuangshanUniversityV o1.12,NO.6Dec.2Ol0坚持以徽读徽解读民国徽州土地卖契中的当,卖及典卖之典汪柏树(黄山学院,安徽黄山245041)摘要:根据以徽读徽的解读原则,民国徽州土地卖契中注明可以"取赎"的卖契皆是当契,不是活卖;未写绝卖字样的一般卖契是可以赎的卖契,是真正的活卖;当向卖转化有三种情况;民国房地契中的典卖之典,典等于卖,这种典契在内容归类上属于卖契.关键词:民国徽州;土地卖契;注明"取赎"的卖契;未写绝卖字样的卖契;典卖之典中图分类号:K87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47X(2010)06—0001-07一,凡注明"取赎"的卖契皆是当契名称为卖契的部分土地契约,行文中间或契末的再批,言明可以"取赎".这一类契约在内容归类上,是归入卖契,还是归入当契,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目前不少学者,皆把这种地契,归入卖契,称之"活卖".严桂夫,王国健着《徽州文书档案》引用了下面这份地契:本都本图立卖契人胡非木.今因欠少使用.将分受化字三千六百零八号.土名高桥蝎.凭中出卖与许荫祠名下为业,得受时值价银四两.计地税四分二厘,四至照依清册.其他即交管业耕种.其银当即收足.此地从前至今,并未典当他人(重复)交易.此系自相情愿,El后倘亲房内外人等异说,俱系身一并承当,不涉买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卖契存照.乾隆十二年十二月日立卖契人非木(钾)凭中胡斐成等f押)其地五年之内,并使用原价取赎.该书引出这份卖地契之前,称它是"典型的活卖契";引出之后又指出,"从这件卖契中可见,活卖契与断卖契格式大致相同.有的只是在批文才可看出其为活卖契".I1l15152这份卖契批文指出"其地五年之内,并使用原价取赎",这是该书确定它为"活卖契"的根据.刘和惠,汪庆元着《徽,J,f,1土地关系》指出,"徽州活卖和加价俗例大约出现于清初.康熙三十九年歙县毕子玉卖田契中载明:'其田三面议定.十年将原价并使用足纹银取赎',又康熙五十三年歙县汪楚玉和汪景魏两件卖田契均注明:'其田言定三年内认使用f费)原价取赎,三年外不得取赎.'此后,活卖的契约逐渐增多,定期五年的,七年的十年的不等".[21把名称叫做卖契,行文或再批言明可以定期限取赎的契约,从俗例上,即从私相议定到形成私约习惯的民间俗例上把它视为"活卖",是否符合徽州人自身的理解,是否符合徽州的当事人自己对这种契约的理解?如果符合徽州当事人自己对这种契约的理解,那么把它视为"活卖"的俗例就是正确的;如果不符合徽州当事人自己对这种契约的理解,那么把它视为"活卖"的俗例就是不正确的.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是,以徽州的土地契约为原始性的第一手资料作为根据,采用以徽读徽的方式予以求解.请看下面这份契约:收稿日期:2010—04~07作者简介:汪柏树(1938一),安徽休宁人,黄山学院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教授,研究方向为徽州地契.2?黄山学院2010盎(1)民国元年五月【婺源]程秀林自情愿立断骨出卖田皮并骨租菜园契附民国二十年五月程金喜加当契自情愿断骨出卖田皮并骨租契人程秀林.原承父阄分得有晚禾田壹蚯,计田贰分.又仝处菜园壹局,均在卖契之内.坐落土名西杭门首下段.系经理能字伍百贰拾肆号.计税二分正,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佑件四至照依鳞册为凭.今因缺用.自愿托中将前项出卖与兄灶林名下承买为业.当三面议作时值乌洋蚨拾圆正.其洋当即是身收领足讫.其业自今出卖之后.即听买人前去管业耕种无阻.未卖之先,与本家内外人等并无重张交易;如有不明等情,是身自理,不干买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断骨出卖田皮并骨租菜园契为据.再批,其洋利加息三面言定.递年硬下午干谷过十八两秤肆拾斤不得拖欠短少;倘有拖欠斤两,任凭过手耕种无阻.其业日后照依原价取赎无异(押).中华民国元年岁次壬子五月初二日自情愿断骨出卖田皮并骨租菜园契人程秀林f押)中见叔汪贺(押)依书秉衡f押1中华民国二拾年岁次辛未五月吉日,加当英洋拾陆元正.其洋是身领讫其洋利均在前租内交,日后照两共契价洋二拾陆元取赎无异加当契人程金喜f押1知觉母程汪氏f手印)这份契首句或末句提及的名称是"自情愿立断骨出卖田皮并骨租菜园契",契文中间又言"断骨出卖".但是在契文的最后一句指出"其业日后照依原价取赎".因而否定了"断骨出卖",而把它变成了当契.民国二十年五月程金喜领讫加当洋拾陆元而写了加当契这一事实表明.当事人程金喜也是把原来的契约,把原来从头到尾皆言"断骨出卖"而在契末声明"其业日后照依原价取赎"这种类型的契约是作为当契看待的.这样在原价拾元的基础上加拾陆元才称为"加当洋".把20年后这一次交易写上的批语才称为"加当契".如果不是把原先的契约视为"当契",何来"加当契"?根据程金喜等徽州当事人自己的理解,只要在正式契约中或者立契同时写的再批或又照中写上了"日后照原价取赎"或多少年后"可以取赎",尽管它在名称上叫做"卖契"或"杜卖""断骨契",但是从内容上看,这种契都是当契. 不仅民国的婺源人把这种指出可以"取赎"的卖契视为当契,清代的歙县人也是这样.下面是一份咸丰年间歙县的退业契:卅五都二图立退业人章宏彩,今因欠少正用,自愿将祖遗分受已业竞字号内土名上秧田小买田壹业,凭中立契出退与卅五都四图汪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时值退业价南源口米市大钱贰仟文正.其钱当即收足,其小买田随即交受业人管业作种.以前至今.并无重复交易.倘有内外亲房人等异言,俱出退人承当,不干受业人之事.此系两愿,亦无准折等情,各无异言.恐口无凭,立此退业存照. 再批言定以六年为满.又照.又批中资钱六百文正,年满之日两家对认;年分未满,取人独认,又照.又批注字五个无异,又照. 成丰三年十二月日立退业人章宏彩(押)亲房章镁玉(押)中见汪致远(押)代笔章配林(押)咸丰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凭中加当价足大钱卅五千三百文正凭批章配林(押)汪致远(押)亲笔章宏彩(押)这份退业契不仅出现了"小买"这一歙县的常用习惯语,而且出现了一处歙县的商业镇名"南源口",可以确定它是歙县的土地契约.歙县地契中的"退"根据不同的契文语境.主要含义有两个:卖, 当.此契指出地权之名为"小买田",指出转移的地权之实为"其小买随即交受业人管业作种",若到此为止.则可以视为"卖小买田契".但是契末的"再批"指出"言定以六年为期",明确断定了小买权转移的暂时性可赎性,显然这份契约的"退"就是"当".这种把它视为当契的理解是符合退业人章宏彩,中见汪致远,代笔章配林的原意的,由他们3人亲自参与的咸丰五年十一月十八日的加批指出: "凭中加当价足大钱卅五千三百文正",就是这方面的有力证据.如果不是把咸丰三年十二月的立退业契视为当契,怎么能把加大钱卅五千三百文称作口当价"呢?"加当价"这一关键词,反映了章彩宏,汪致远,章配人等徽州当事人自己的观点:凡注明了取赎期的土地契约都是当契.根据徽州人在徽I,I'I土地契约中展示出来的观点,凡是在契文正文或再批中明确指出"取赎"的契约,都是当契,或者说典契.《大清律例》卷9《户律? 第6期汪柏树:坚持以徽读徽?3?田宅?典卖田宅条例》规定:"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131546把在契文中注明可以"取赎"土地卖契,归类为当契或者说典契,与《大清律例》的上述规定是一致的.前述乾隆十二年十二月徽州[歙县】胡非木立卖地契,其地已交买主管业耕种,因契尾注明了"其地五年之内,并使用原价取赎",故应归类为当契.黄山学院徽州文化研究资料中心收藏的《民国歙县契文格式手抄本》,将当契分为三种类型:当契包租式,当契包利式,当契交业式.当契包租式是:田当出后仍由出当人自己耕种,按照确定的租额向受当人交租,其租不欠,按原价取赎.当契包利式是:田地当出后仍由出当人耕种,当价洋按照确定的利率向受业人交纳利息,其利不欠,按原价取赎.当契交业式是:田当出后交受当人耕种或管业,田不起租,洋不起息,早晚照原价赎回.名称为卖契,田地已交买主耕种或管业,但是注明了可以原价"取赎"的这种土地卖契,把它归类为当契,属于当契交业式这一类型. 二,未写绝卖字样的一般卖契是可赎的卖契民国徽,J,f,f的土地卖契可以分两种,卖即非绝卖契.不开明白.本身愿托中立契出卖与耕心堂内为业. 三面言定得受时值价英洋拾五元正.其洋当即收足.其基地听凭耕心堂内随即管业.其税于一甲织文户内过割,本身决无异言.先前并无重复交易,亦无内外亲房等阻当.如有此情.俱身承当,不干耕心堂内之事.倘有字号差讹,税额多寡,不时查明改正.恐口无凭,立此卖契为用.再批,添字人壹个元壹个(押)民国元年巧月日立卖契人柯让镜f押)弟让满f押)亲房让鉴f押)凭中仁煌(押)让锦(押)亲笔让镜这份契约从头到尾都是"卖契","出卖",没有"杜卖","断卖","断骨出卖","杜卖断骨","永不增找","永无回赎"等字样,也没有多少年"原价回赎" 的字样,这就是卖,一般的卖.这份卖契,就是真正的"活卖",它能加价,也能回赎,同时写的另一份增找洗业契就能证明这一点.(3)民国元年七月【绩溪】柯让镜立增找并洗业绝卖和卖,约绝卖又叫杜卖.绝卖就是在地契中注明"杜卖","绝卖","杜卖断","杜卖断骨","断骨出卖","杜断卖"等等,或者在契文中指出"永不增找","永不回赎"等文字的卖契.卖,就是一般的卖:契文中没有"绝卖","杜卖","断骨出卖","杜卖断骨"等绝卖字样,也没有注明"取赎","原价取赎"等字样.这种未写绝卖字样的卖契,亦即非绝卖契,是可以回赎的卖契.《大清律例》曾指出:"如果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31545民国徽州仍然保留了未载绝卖字样的一般卖契可以回赎的习惯.这种一般的卖契,虽然没有注明能够取赎,但是因为它未载绝卖字样.因而在事实上在习惯上,它是能够加价或者能够取赎的,这才是真正的活卖.下面是同一次土地出卖在同一时间写下的两份契约,一般的卖契与增找洗业契.(2)民国元年七月[绩溪]柯让镜立卖基地契立卖契人柯让镜.今因正用,将祖遗分授岂字等号内基地壹堂,计税壹分五厘,土名耕心堂大门前.四周墙皮石脚,本家毫不存留,四至照依经理,立增找价并洗业约人让镜.今因前用将祖遗分受岂字号基地壹堂,四围石脚,本家毫不存留,四至照依经理.不开明白.前已立契出卖,今身不愿取赎,本复托原中立约找到耕心堂,三面言定,得受时值找价英洋五元.当即收讫,其基地听凭耕心堂内随即管业,其税照依前契户内过割,本身再无异言, 先前并无重复交易.亦无亲房内外人等阻当.如有此情,俱身支当,不干买人之事.自找之后,亦不增找,永不取赎.恐口无凭,立此找价并洗业约为用(押).民国元年巧月日立增找价并洗业约人柯让镜f押1弟让满(押)亲房让鉴(押1凭中让锦f押)仁煌f押1亲笔让镜例(3)这份"增找并洗业约"与例(2)"卖基地契",都是柯让镜在民国元年巧月这同~时间写的. 例(3)提到的"前已立契出卖,今身不愿取赎"中的"立契",指就是例(2)《民国元年七月[绩溪】柯让镜4?黄山学院2010益立卖基地契》,由"今身不愿取赎"说明,如果卖主柯让镜愿意取赎,例(2)这份卖契卖出去的基地壹堂是能够取赎的.这份"增找并洗业约"加价五元而卖断洗业的事实本身又证明例(2)这份"卖基地契"是能够加价的.这些都充分证明,例(2)这份卖契,是能够取赎或者能够增找加价的.这才是真正的活卖.土地卖契中的一般卖契,虽然没有注明可以"取赎"或"回赎",但是在习惯上是可以取赎或回赎的.因此,卖主对自己卖出的土地,只要在契约上不写上"绝卖","杜断卖","永不回赎"等字样,而写成一般卖契,就能确保自己日后的取赎杈.如果买主不想让卖主日后回赎,而卖主又不愿写绝卖契而只写成能够回赎的一般卖契,在这种情况下,买主就要想办法对这种一般卖契的回赎权作出严格限制. 卖主想回赎,买主不想让回赎,买卖双方的这种不同利益需求,经过三面或者双方的商定,由买方写成说明限制取赎条件的"回赎约"交给卖主.《民国十年旧历十二月【绩溪]胡希銮立回赎约》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一例:立回赎约人胡希銮,缘身价买到胡希格名下臣字等号.土名石步头又名砚瓦塔大买并顶田税壹亩壹分正:又育字等号.土名上头碓沙蚯大买并顶田税贰分九厘壹毛正.已付过时值估价银洋壹百肆拾元正.三面议定,准于民国十一年内,听凭依原价取赎;如过期限.不准取赎,此据检出作为废纸.今欲有凭,立此回赎约为用(押).民国十年旧历十二月日立回赎约人胡希銮(押)代笔中宋琴清(押)由这份回赎约可以看出:(甲)买主胡希銮为卖主胡希格立下的这份回赎约的核心内容是:"三面议定.准于民国十一年内听凭照依原价取赎;如过期不准取赎,此据检出作为废纸."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卖主取赎愿望.更对这种取赎愿望作出了只限于一年的时间上的苛刻限制,大大缩短了一般卖契的取赎权的存在时间,表述了买主不想让卖主取赎的内心渴求.(乙)我们只见到这份回赎约,而没有见到《民国+年旧历十二月[绩溪】胡希格立卖大买并顶田契》.但是根据这份"回赎约",可以作出以下推断:第一,胡希格的卖田契上未出现"杜卖","杜断卖","永不回赎"等绝卖字样,是一般卖契.第二.作为一般卖契.胡希銮"买到"的这两处"大买并顶田",在习惯上卖主胡希格是能够取赎的,并且在较长时间内都存有这种取赎权.胡希格立下的一般卖契表述了自己日后取赎愿望.第三,买主胡希銮不想让卖主取赎,而卖主胡希格只写下了习惯上具有取赎权并且在较长时间内具有取赎权的一般卖契,买卖双方要求不一致. 由中人参加,经三面议定,终于使卖方想取赎的愿望与买方不想予以取赎的渴求.找到了一个平衡点,形成了这份由买方立下的回赎约.第四,这份回赎约,表面上同意卖主胡希格"照依原价取赎",但是它把取赎时间限制在一年之内, 大大缩短了卖主胡希格写下的一般卖契取赎权的存在时间,因此它本质上或者说主要是表达了买主胡希銮不想让卖主胡希格取赎的内心渴求. (丙)根据(甲)(乙)可以确定:这份胡希銮所立"回赎约",是对民国徽州一般土地卖契习惯上在较长时间内存在着取赎权.用一份特别说明的文字契约对它进行严格限制,其作用就是把一般卖契习惯上存在的较长时间内的取赎权.缩短为这份"回赎约"所确认的一年时间内的取赎权.这份"回赎约" 的产生,进一步证明了民国徽州一般土地卖契在较长时间存在着取赎权的习惯.民国徽州土地契约中的一般卖契与当契的一个共同点是:卖出的土地与当出的土地皆能回赎. 区别点是:契文正文或再批中注明多少时间"回赎" 或"凭早晚原价取赎",这就是当契;习惯上事实上能够取赎,但是在契文中没有注明"取赎"字样,只是说卖,这就是未载绝卖字样的一般卖契,也就是笔者所理解的"活卖".这是徽外l的真正的活卖. 三,当向卖转化当契向卖契转化.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当契中提出向卖契转化的条件,此条件达到,当向卖转化.(4)民国十九年五月【歙县]王洪水立卖菜地契立卖契人王洪水,今因正用.自身情愿承祖分受将端字号计地税壹厘正,土名外坦菜地壹业.其四至:上至大路,下至王洪福.里至王柏松.外至王有政,四至之内一应在内.今来凭中立契尽行出当与王有政叔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价洋肆拾元正,其洋比即收足.其地本身作种.其洋每年壹分五第6期汪柏树:坚持以徽读徽?5?厘起息,不得欠少.如有欠少,听凭照契管业;其洋不欠,照依原价赎回.先前至今,并无重复交易.倘有亲房内外人等畀言.具系出卖人承当,不干受业人之事.欲后有凭,立存卖契存照.民国十九年五月日立卖契人王洪水(押)中见人王光海(押)这份名为卖契但注明可以"原价赎回"的是当契,属于当契交利式.出当后得受"价洋肆拾元". "其地自身作种,其洋每年壹分五厘起息,不得欠少.如有欠少.听凭照契管业".如果出现利息欠少情况,"听凭照契管业",当契就转化为卖契.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因利息"欠少"而"听凭照契管业", 是与"其洋不欠,照原价赎回"的一种相反的处置手段,即不能"原价赎回"的"照契管业".在这种状况下,当契转化为卖契,实际上也就是绝卖.第二种情况是包皮当,将当契写成两分契约:包皮里为卖契.包皮面为当契.把卖契包在包皮当契里面,一起交与受当人.下面的(5)(6)就是一组包皮当:(5)民国三十七年六月[歙县】王茂生立卖大小买熟地契立卖契人王茂生,今因正用.自身情愿将父分授端字号,计地税壹厘正.土名后山熟地现成大小买熟地壹业,其四至:上至王顺木横介,下至路,里至王六顺,外至直坑.四至之内.并荼柯果木壹应在内,今来凭中立契,尽行出卖与王承珠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时值国币二拾伍万圆正.其国币比即收足,其地即时交业作种,无得阻执.其税不用推单税票,上粮输纳,照契过割入户.两无异言.此业先前至今,并无重复交易.倘有亲房内外人等异言,具系出卖人承当,不千受业人之事.恐口无凭,立此卖契为用.民国卅七年六月日立卖契人王茂生(章1书见人王六寿(押)(6)民国三十七年六月歙县王茂生立包皮批立批包皮人王茂生,今将土名后山内有卖契壹纸出抵押与王承珠名下为业.三面言定得受国币廿五万元正,其国币比即收足,其地本家作种.其洋起息,每月包还三万二千五百元正.照依四个月为期.不得欠少.如有欠少,听凭管业作种,无得阻执.其息不欠,照依原契赎回.两无异言,立此包皮为用.民国卅七年六月廿四日立批包皮人王茂生(章)书见人王六寿(押)(5)为卖契,(6)为包皮批.(6)指出"今将土名后山内有卖契壹纸出抵押与王承珠"的"卖契壹纸",指的就是(5)这份《民国三十七年六月【歙县]王茂生立卖大小买熟地契》.征集契约时,发现(5)正是被包在(6)这包皮批契纸里面,该包皮封面写的就是(6)这一包皮批,契纸有明显的折叠为长方形包的直线痕迹.(6)中所说的抵押,不是那债务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担保物权的抵押,而是用益物权的当.徽州人经常把当说成抵押.(6)抵押"卖契壹纸, 得受国币廿五万元正,其洋起息每月包还三万二干五百元",月利率高达13%,4个月为期,其息不欠, 照依原契赎回,原契赎回指(5)那"卖契壹纸"赎回, 即那壹厘熟地的大小买权赎回.因此(6)所说的"抵押"实际上就是当,这包皮批,就是包皮当批.(5)中的卖价廿五万元,在(6)中变为当价廿五万元,写成两份契约的这笔土地交易价格是廿五万元,并非两者之和五十万元.如有欠少,听凭管业作种,无得阻执,即按照包皮批纸所包的(5)这份卖纸,听凭管业作种,由当转化为卖,将壹厘现成大小买熟地,出卖给王承珠.象(5)(6)这种包皮当,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要由当转化为卖的.出当人王茂生得受当价廿五万元,其利息每月三万二干五百元,4个月"其息不欠",本利高达三十八万元.这是缺少正用的出当人王茂生很难做到"其息不欠"的.1950年《徽州专区农村情况概述》说明徽州专区高利贷剥削情况时指出:"'典当包皮':歙县南乡一带,贫农借钱,必须用田地,房屋等典当,否则借不到.借时不写当契,而写绝卖契,契外另用纸包封,外批某年取赎,到期贫农无力取赎,即撕掉包皮,成了卖契,田地即归卖主所有,农民吃亏很大(典价只到卖价一半或三分之一)."①这段话阐述了"典当包皮"这一由当向卖转化"农民吃亏很大"的重要情况.根据例(5),例(6)这两份徽州文书可以证明,"典当包皮"不是"不写当契,而写绝卖契",而是既写当契,又写卖契,包皮封面写的是当契,包皮封面里被包着另一份契纸是卖契.包皮当由当向卖转化,卖方吃亏在于只得到了土地的当价,没有得到土地由当变为卖时的大额价格补偿.第三种情况,当契加价转为绝卖.这是绝卖的另一种类型.(7)民国三十一年十月f歙县】徐桂花立加杜断6?黄山学院2010生当佃契立加杜佃当契人徐桂花,今因正用,将昔年当佃过田半秤.土名方塘底.今凭加杜佃当与程和叙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定,得受时值加佃当法币贰拾四元正.其法币成契之日亲手一并收足.其田自加杜断之后,永远不加不取.倘有内外人言,尽是身一力承值,不涉受业人之事.两无异说,恐口无凭.立此加杜断当佃契永远大发存照民国三十一年十月日立加杜断契人徐桂花f押1依口代笔中人谢炳安f押)该契指出的土名方塘底半秤田,"昔年当佃过",今"加佃当法币贰拾四元".杜断与原受当人程和叙,"其田自加杜断之后,永远不加不取".这样,当契加价之后,就转化为绝卖了.如果当契加价之。

新安程氏始祖程元谭研究

新安程氏始祖程元谭研究

新安程氏始祖程元谭研究冯剑辉【摘要】程元谭是新安程氏公认的始祖,对其研究一直存在诸多争议.迄今并无任何可靠的证据可以否定程元谭的存在.作为历史人物,记载程元谭生平事迹的文献虽然是后起的,但仍有重要的价值.作为始迁祖,程元谭对新安程氏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影响也极为深远,值得认真研究.【期刊名称】《黄山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9)004【总页数】7页(P1-7)【关键词】程元谭;新安程氏;始祖;宗族文化【作者】冯剑辉【作者单位】黄山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黄山245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295.4晋代新安太守程元谭,是新安程氏公认的始迁祖,在宗族文化研究和徽学研究中,早已受到学术界的关注。

①但唐代编纂的《晋书》并未提及其人,罗愿在宋淳熙二年(1175)编纂的《新安志》中,也未提及程元谭。

此一文献记载的缺失,导致今天的研究中不乏怀疑其人是否存在的声音。

有学者认为“直到元代,‘新安太守程元谭’才成为一个被人普遍接受的人物”[1]524,更有人认为程元谭是“到了元明之际,才开始被‘追认’出来的”[2]85,更有学者认为程元谭其人其事是一笔很难再查证清楚的糊涂账。

上述论断体现了这些学者的学术敏感,对相关研究也很有启发,然而这些论断在文献解读、立论依据和史料挖掘上都有未尽之处,因此也有重加探讨的必要。

程元谭无论是作为一位历史人物,还是作为一种宗族文化现象,都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研究中的争议恰恰是此种价值的反映。

因此,综合传世典籍和宗族谱牒,在对程元谭其人其事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阐述其宗族文化意义,并对相关争论略作评议。

《新安志》在“牧守”一目(相当于后来方志中的“职官志”)中,列出的晋代新安太守有周嵩、贾宁、孙泰。

在贾宁条下还提及“又有太守杜炯及宋太守杨伯子节,皆不全”[3]卷九。

但是,有晋一代共155年(266—420年),新安太守绝对不止周嵩、贾宁、孙泰和杜炯四人。

以《新安志》中的记载为例,在“先达”一目中,曾提及“胡殿院汝明,字传道,黟县人,其先育,为晋新安太守,因乱家焉”,[3]卷七在这里就多出了一名晋代新安太守胡育。

基于OBE理念的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

基于OBE理念的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

基于OBE理念的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
模式改革探索
黄锋;钱绪政;付康;程玉婉;何前进
【期刊名称】《表面工程与再制造》
【年(卷),期】2024(24)2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企业对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需求。

本文分析了传统合作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以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为例,基于OBE理念,以产业需求和学生
就业为根本出发点,从明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重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深化校企
合作层次及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等四个方面对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

实践表明,改革后的人才培养模式有效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并使得专业师
资力量也得到了较大提升。

【总页数】3页(P36-38)
【作者】黄锋;钱绪政;付康;程玉婉;何前进
【作者单位】黄山学院机电工程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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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的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析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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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为例3.OBE理念下突出思政教育的新工科人才培养方案探究——以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为例4.基于OBE理念的材料成型专业校企“二八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以九江学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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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英语句子翻译

【最新】英语句子翻译
汉语长句呈现出一种竹式结构,即在汉语中,动词使用频繁。 在表达一些较复杂的思想时,往往借助动词,按动作发生的 顺序,或逻辑顺序,逐步交待,层层展开,给人以舒缓明快 之感,有如一根竹子,一节节连下去。汉语没有主干结构, 因此就没有主干与枝叉之分、竹节可多可少,由语音凝结在 一起,有团块性,由于汉语不存在主干,在扩展时会引起结 构的不断变化对比。
汉语中虽也有被动句,但使用范围较狭窄,许多被动 意义的句子是用无主句或主动的形式来表达的。
2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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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句 一个英译汉实例
I was beaten up by my father yesterday. 昨天我被爸爸狠狠地打了一通。 昨天我爹狠狠地打了我。/狠狠地把我揍了一通。
昨天我挨了老爸一顿狠揍。 昨天我让老爸暴打/猛K了一通。 昨天我给/叫我爸狂扁了一通。
铝总是跟其他元素结合在一起, 最普遍的是跟氧结合; 因为铝跟氧有很 强的亲和力, 由于这个原因, 在自然界找不到游离状态的铝。所以, 铝 直到19世纪才被人发现。
2021/2/2
12
长句 课堂解析
I had spent a long day on a hired mule before the mail carrier who had been my guide pointed to a cabin on the far side of a stream, mutely refused the money I offered, and rode on.
该句共有三层含义:
A: 人们不敢出门;
B: 尽管警察已接到命令, 要作好准备以应付紧急情况;
C: 警察也和其他人一样不知所措和无能为力。
在这三层含义中, B表示让步, C表示原因, 而A则表示结果, 按照汉语习 惯顺序, 我们作如下的安排:

豪放词说略

豪放词说略

豪放词说略
程观林
【期刊名称】《黄山学院学报》
【年(卷),期】1996(000)004
【摘要】宋人王灼说:“盖隋以来,今之所谓曲子者渐兴,至唐稍盛,今则繁声淫奏,殆不可数。

”(《碧鸡漫志》)其言“曲子”就是“曲子词”,主要是用来配合当时西北民族刚健风格的新乐。

这种新乐称之为“燕乐”(即“宴乐”),不同于《诗经》、《楚辞》的“雅乐”,也不同地乐府诗的“清乐”。

刘熙载《艺概》说:“词曲本不相离,惟词以文言,曲以声言耳。

”所谓“曲子”和“词”都是“曲子词”的简称,只是后来“词”的称说占了优势,成为通称。

【总页数】3页(P13-15)
【作者】程观林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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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章程》2015年11月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三章学生第四章教职员工第五章校党委、校纪委第六章校行政第七章学术组织第八章民主管理第九章教学科研机构第十章财务与资产第十一章学校与社会第十二章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第十三章附则序言黄山学院是一所综合性的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前身为始创于1978年的徽州师范专科学校;1997年12月,与原中国科技大学徽州大专班合并,更名为黄山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8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黄山林业学校成建制地并入黄山高等专科学校;2002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黄山学院。

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办学定位,加强内涵建设,深化综合改革,着力提高办学水平,努力创建特色鲜明的地方应用型高水平大学,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黄山学院,英文名称为“Huangshan University”(缩写为“HSU”);学校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法定地址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西海路39号,设有南校区(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西海路39号)和北校区(地址: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戴震路44号)。

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培养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富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创业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六条学校以旅游、生态、徽文化等为办学特色,建设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和艺术学等协调发展的多学科专业体系。

第七条学校坚持立足皖南,面向全省,辐射全国,开放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八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成人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逐步发展研究生教育。

学校引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交流等形式,依法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

第十条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学校的校训为“教人求真、学做真人”。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二条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三)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四)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五)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二)为学校办学提供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办学条件;(三)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四)为学校的发展和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五)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促进规模、质量与效益协调发展;(四)根据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实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根据国家学位管理规定制定学位授予标准;(五)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六)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遵循精简、效能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八)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五)依法接受监督和评估;(六)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第十七条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以学生为本,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环境、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体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章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制定各自章程并依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

学生会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列席与其学习、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接受进修、培训等其他类型的非全日制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国(境)外留学生的权利、义务及教育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平等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学生团体及学术文体等活动;(三)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转专业、国内外学习交流的机会;(六)知晓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教学、学术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勉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三)积极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各类活动,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施;(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教职员工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八条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实行教职工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晋升、降职、奖惩及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条学校制定奖罚分明的奖惩制度,对在学校建设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保障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促进教职工发展机制,构建完整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应用实践能力培养机制,加强“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三)依照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工伤等待遇;(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名誉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五)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对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五)自觉提高教育教学能力,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外聘教师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校党委、校纪委第三十六条中共黄山学院委员会(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黄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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