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税法于1980年首次颁布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以及税收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也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
企业所得税
税法的细则则是为企业所得税税法提供具体的解释和操作指导,该细则包
括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税务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法和实施条例则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法和细则的进一步补
充和细化。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以及纳税义
务和纳税义务人等基本事项,实施条例则是对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具体实施
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了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税收优惠政策
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等。
1.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企业所得税的核
心内容,细则会对利润的计算、抵扣和核定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了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税前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
具体计算方法。
2.税务管理:细则会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税款缴纳、
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方面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义
务人的权利和责任,确保企业依法纳税、合规经营。
3.税收优惠政策:细则会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细化和具
体解释,明确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创业投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和加大投资。
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方面,细则和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完善,对
于确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准确、纳税申报规范、税款缴纳及时,有利于促
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税法的公正和权威,并维护企业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应纳税的主体。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包括核算所得方法、查账征收方法和综合计算方法。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周期为每年。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为税务机关。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纳税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应当遵循纳税人自愿纳税、依法纳税的原则,鼓励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协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等义务,并在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基础上,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信息管理和风险评估等制度,加强对纳税人信用情况的监测和评价,依法处理纳税人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的征纳依法实行自行申报、核实补税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自行计算所得金额,并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并进行核实,如有问题,可进行补税或退税。
第三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第十四条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减免税款。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稽查第十六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行为进行稽查,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稽查、事后稽查等形式。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对涉嫌欺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可以启动税务调查程序,依法查封、扣押相关财务文件和财务账册,调查相关纳税事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综述本文档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解释说明和指导。
细则旨在完善和明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等各项事务。
二、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包括所有纳税主体在内的企业。
三、纳税义务根据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义务的确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申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申报材料。
3.纳税缴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将纳税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缴纳时填报相关的纳税申报表。
4.报告和备案: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报告和备案相关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所得计算和税前扣除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税前扣除做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1.所得计算方法:细则细化了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计算方法,包括所得的范围、计算规则和核定方法等。
2.税前扣除:细则明确了应当按规定进行的税前扣除项目,如合理费用、捐赠、资产损失等。
3.特殊行业和企业优惠政策:针对特定行业和企业,细则列举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补充规定。
五、税务管理和执法措施为保障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细则对税务管理和执法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1.纳税监管:细则规定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主体进行的监管和管理措施,包括确权、验资、稽查等。
2.行政处罚:细则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
3.争议解决:细则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包括纳税申诉和行政复议等。
六、附则本细则的补充规定和其他相关事项,将在附则中详细说明。
结语通过细则的规范和明确,能够更好地指导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行为,确保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税务部门提供了更有效的管理和执法手段。
2022版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详细解释

2022版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详细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22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某某某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5.07.22•【文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财政部发布)总则第一条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集体企业”,是指工业(包括手工业)合作厂(社)、商业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服务合作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包括搬运装卸);街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和其他集体企业。
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按集体企业征税:经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按照规定提取公共积累;实行按劳分配。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 是指行政上具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资金独立,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
第四条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集体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计算依据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
第七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务服务和其他盈利事业取得的纯收益。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租赁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项所得,以及营业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依法实行范围内行政许可和税务登记,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税务义务。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征收工作规范和制度,完善工作手续,提高征收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遵循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益等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目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计算并申报所得税。
第三章减免税政策第七条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公布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并按照政策给予纳税人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应进行定期检查,确认企业的减免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资格审查。
第九条对于滥用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第四章税务稽查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对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机构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稽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二条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税法规定,不按照真实情况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税款的追缴、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减免税待遇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年国务院提出的文件
目录
01 温馨提示
02 条例细则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整合, 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这也标志着中国的所得税制度改革向 着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该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本法规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例细则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六章
第五章
第七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 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 财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期的收入。就费用扣除而言,凡是属于
当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
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
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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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pp期t模板的费用。
▪ 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
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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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 念
▪ 2.把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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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100
其中免税收入 20
扣除 (1)50;(2)90
二、亏损 三、企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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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2、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 3、权责发生制原则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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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 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及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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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收入 第三节 扣除 第四节 资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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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一般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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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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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它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条例第一条所称其它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
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的其它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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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它业务收入。
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它利息收入。
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它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它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它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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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它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
第九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十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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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二)项所称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
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经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第十三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扣除项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税收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调整的规定中规定的有关税收扣除项目。
第十四条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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