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我国土地法概述讲解
第二讲土地法

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 • • • • • •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7)相邻安全关系
比较重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 1、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 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 ;如分 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 2、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 ,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 。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邻 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 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 3、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包括穿越邻地至公共通道的通行权, 通过邻地设置管道和线路,以及因建筑施工而使用邻地等。如因此造 成邻方的损失,也应赔偿。相邻关系举证应该有实施方承担,被实施 方举证要困难的多,类似于环境案件。
(2)地役权的特征
• 第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所谓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的 设立、转让都必须是全部的,不得分割为数部 分或仅有被分割的各部分 。如果地役权的行使仅仅针对某块不动产中的特定部分,则仅由有关 的部分继续负担。
4、土地抵押权
• 1、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和统一 的权利主体。
•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
3、地役权
• (1)所谓地役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之外按照合 同 利用 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其中,需要利用他 人不动产的不动产被称之为“需役 地”,供他人土地使用的不动产 称之为“供役地”。 • (2)地役权的特征 第一,地役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所以,在没有 特别规定 的情况下,有关用益物权的共同规则都适用 于地役权。 • 第二,地役权的发生需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反之, 我国物 权法不承认法定地役权。 第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地役权不能独立于需役 地而独立 存在,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在 转让或者采取其他处分 行为时,地役权随之发生转移。
关于我国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基础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土地资源丰富,但人均占有量较少,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障土地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征收与补偿等方面对我国土地法律规定进行概览与分析。
二、土地所有权1. 土地所有权概述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
2. 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土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权概述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
2. 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四、土地流转1. 土地流转概述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2. 土地流转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五、土地征收与补偿1. 土地征收概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政策解读一、政策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主要是对立法目的、土地所有权、耕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建设用地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概述。
重点明确了土地用途分类,即将所有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解读1、土地所有权(1)概念: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土地使用权(1)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法律规定:除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其余土地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包括有偿和划拨两种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偿、可流转(转让、出租、抵押)、有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不可流转、无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国家、省、地、县、乡五级,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实行分级审批,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第二章我国土地法

• 1853年太平天国在南京定都后 , 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宣布废 除一切土地私有权,剥夺地主的土 地所有权,“凡天下田地一律归公, 按其产量的多寡,分为九等”,实 行“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以 户为单位,平均分配。但这个土地 纲领并没有实现。
四 民国时期的土地法
• 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等主张不 但未能实现,而且地权分配不均的状况反而愈演愈烈。 • 1926年国民党政府通过的政纲,提出了“二五减租” (即减轻佃农田租25%)。 • 1927年,国民政府在南京建都以后,为缓和农民和地 主在土地问题上日益尖锐的矛盾,以期实现孙中山 “平均地权”的主张。为此,国民政府在1928年制定 的《土地征收法》和立法院拟定的《土地法原则》的 基础上制定了《中华民国土地法》,于1930年6月30 日公布,但直到1946年4月29日修改后才正式公布、 实施。
二 法律
• 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 次于宪法 。 • 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 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 面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刑事诉讼 法等)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 (文物保护法、商标法)
第二章我国土地法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土地法简史 • 一 原始社会的土地法: • 1 原始群时期 :原始群土地共有制 • 2人类进人氏族制度时期后:土地氏族
公社内部的公有制
二 奴隶社会土地法:
• 1即奴隶主阶级私有:是一种以奴隶 主总头目—国王“王有”为核心的 土地国有制。 • 2 奴隶主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国家 所有制仅仅代表和体现了作为统治 阶级的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并非全国人民之所有。
第二节 我国土地法的渊源
土地法法律讲堂(2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是民生之本。
土地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土地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份实用的土地法法律讲堂。
二、土地法的基本原则1.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土地法强调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公平、公开、公正:土地法规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法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 严格保护耕地:土地法规定,耕地是国家的粮食安全基础,应当严格保护耕地,防止耕地减少。
三、土地法的主要内容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集体、个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土地征收与征用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国防、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
3. 土地补偿与安置土地补偿是指因土地征收、征用而给土地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土地安置是指因土地征收、征用而失去土地的农民,依法给予安置。
4. 土地登记与发证土地登记是指依法对土地权利、土地权利变动进行登记的行为。
土地发证是指依法对土地权利进行确认,并颁发土地证书的行为。
5. 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
四、土地法的实际应用1. 土地征收与征用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征收与征用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
同时,土地权利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土地财产法概述

第二章土地财产法概述1. 土地财产法的定义和意义土地财产法是指规定土地财产行为及土地财产关系的法律,是保障土地财产权益,维护国家土地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法律。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土地财产法的实施能够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 土地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所有制形式。
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出资购买、征收或者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占有、使用或者拥有的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的性质属于国家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组织代管。
3. 土地的财产权及其行使土地财产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拥有土地利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财产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国家重大利益和社会群众的根本利益。
土地财产权的行使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2.力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
3.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促进土地资源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 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按照法定程序,依照公共利益需要将土地征收过来的行为。
土地征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对受征收人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
补偿内容一般包括征收款、搬迁费、重建费、安置费等。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与征收不相符的义务和债务关系,确保受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5. 土地的保护和管理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土地保护和管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土地保护是指加强土地的生态保护、文化保护和资源保护,防止土地的过度开发和利用。
土地管理是指对土地合理利用的管理,包括土地的规划、分配、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土地管理要从根本上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土地法律概述——培训教案课件

PART 05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 解读
REPORTING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立法背景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 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 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 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 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
理,应当遵守本法。
基本原则
国家依法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
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 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 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
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经纪人等,以确保企业具备专 业的开发能力。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背景和目标
改革背景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成为必然要求。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已不适应现代农 业和乡村发展的需要,亟待通过改革完善。
改革目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能完整 、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制度和宅基地制度,同时显化农村土地资产价值, 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土地法律定义
土地法律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用 于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法律作用
土地法律在维护土地秩序、保障土地 权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 着重要作用。
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区分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 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是一种用益物权。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土地法要点解析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土地法要点解析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土地法要点解析1. 土地法的概述土地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土地的使用、转让、抵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土地是国家的主要资源之一,其合理的利用与保护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
2. 基本定义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土地是指包括地壳、土层、矿藏等自然要素的地球表面及其下部的空间和地球表面的海域、内陆水域。
土地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3. 土地的权属根据土地法,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集体所有。
4. 土地的使用土地使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获取。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获取。
5. 土地转让与租赁土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让与他人。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招标、拍卖或者协商等方式进行。
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集体所有人的决策。
6. 土地抵押土地抵押是指将土地作为债务的担保物。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土地抵押需要经过合同约定,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在土地抵押期间,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更,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7. 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的征收是指国家或者集体对土地的收回并给予相应补偿。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土地征收需要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并支付土地征收补偿金。
8. 土地资源的保护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土地法规定了土地的保护措施和利用限制。
例如,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9. 土地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土地法与国土资源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存在一定的关系。
这些法律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土地法律体系。
10. 土地法的进一步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土地资源的重视,土地法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保护耕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是土地法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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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价征税”的要点是地主先报其所有 土地的地价,若报价过低,则政府照价 收买,转移给农民,若报价过高,照价 征税。 “涨价归公”的要点是指土地因政治的 改良、社会的进步而增值者,其利益全 部归公,但事先必须核定地价,否则涨 价数额无从计算。这是一种迫使地主出 售其土地的较理想的办法。
民国初期,尽管已从体制上推翻了清王 朝的统治,但土地上的封建势力并未消 灭;孙中山的“耕者有其田”、“平均 地权”等主张不但未能实现,而且地权 分配不均的状况反而愈演愈烈。 全国总农户中,占总数10%的地主、富 农,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51%;而占总 农户数68%的贫农和雇农及与农业有关 的其他农民,仅占耕地总面积的22%, 其余为中农所占。另外,残酷的封建地 租剥削制度,使广大农民生活苦不堪言。
1962年9月,中共第八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 议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 案)(通称“六十条”)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 为生产队范围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 留山、宅基地,这些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未 经县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占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归 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生 产队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垦荒地、经营荒山 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资源,但应不破坏 水土保持,不破坏山林,不破坏草原。
五、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法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彻底完成新民主主 义革命的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 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改造及建设时期。 土地法体现了这一精神,这一时期的土 地法规主要有《土地改革法》、《城市 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农业生产合作 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示范章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等。
解放战争时期,1947年中共公布了《中 国土地法大纲》,其制定的依据是中共 1946年5月4日发出的《关于清算减租及 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 在“五四指示”中,根据广大农民的要 求,将“减租减息”改为“耕者有其 田”。土地法大纲共16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 二,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 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 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 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
第三,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 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 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 配,在土地数量上由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 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 个人所有; 第四,对大森林、文物古迹等特殊的土地及 财产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第五,保护工 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第 六,规定了土地管理机关,乡、区、县、省 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 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
1929年,毛泽东在赣南兴国县主持制定 的《兴国土地法》,是借鉴《井冈山土 地法》的经验而制定的,规定“没收一 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1931 年11月,全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 大会在瑞金召开,通过《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土地法》,这是工农民主政权制定 施行时间最长。贯彻地区最广、影响也 最大的土地法,其基本思想是废除封建 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分配给贫雇农。
永佃制是封建社会后期出现在社会关系
中的佃户享有长期土地耕作权的一种租 佃制度。其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与耕作权 相分离。地主享有土地的所有权,负担 田赋,有权收租;但对土地的使用权不 能干涉,不能随意增租和夺佃。佃农享 有土地的耕作权(佃权),并有权将其 买卖、典当、抵押、出租。出租以后, 佃农还可收取一部分地租,俗称盖头租 或小租,但不影响向地主交纳地租(即大 租)的数量。
1853年,太平天国在南京定都后,
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宣布废 除一切土地私有权,剥夺地主的土 地所有权,“凡天下田地—律归公, 按其产量的多寡,分为九等”,实 行“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以 户为单位,平均分配。但这个土地 纲领并没有实现。
三、民国时期的土地法 孙中山先生对土地问题十分重视,先后多次 提出“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土 地国有”的主张。其所提出的“耕者有其田” 不是主张平分土地,只是反对地主占有土地 对农民进行封建剥削。同时也不主张农民无 条件地分得土地。 所谓“耕者有其田”是指非耕者不得有其田, 并不意味着凡耕者都有其田。耕者有获得土 地的权利,但只能获得使用权,不得拥有所 有权。
孙中山提出的“平均地权”是在限制或者打 击封建地主的基础上发展资本主义,并在一 定程度上考虑农民问题,所以他主张土地国 有。 1924年1月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 表大会宣言》中指出:“私人所有土地,由 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 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者 也”。 所以,孙中山并不主张用暴力的方式没收地 主土地分给农民,而是主张采取“照价征 税”、“涨价归公”的办法迫使地主出卖土 地。
此时,租种土地的新佃户就需要同时缴
纳大租和小租,出现了所谓“一田两主” 的现象。佃农欠租不交,地主可以撤销 佃农的佃权。同时,地主也可以购买佃农 的佃权,使土地的所有权与耕作权重新 结合起来。由于在永佃制下地主不能随 意增租和夺佃,佃农的生产、生活比较 稳定,因此,争取永佃权就成为明清时 期农民斗争的一个目标。 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成果之—,就是江 浙地区有不少农民获得了永佃权。
1928年12月,湘赣边区革命根据地颁布 《井冈山土地法》,其主要内容是: “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经 苏维埃政府没收分配后,禁止买卖”, “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并规定了征收和免纳土地税的办法等。 《井冈山土地法》是一个不成熟的立法, 其中没收一切土地引起了中农的不满, 也不符合当时的国情,但为以后的土地 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从法理上看,土地法属固有法范畴。指一 个国家的土地法与该国历史、传统文化和 思想、地理环境等具有紧密的联系,该国 在这些方面的固有特性决定了其土地法的 基本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制度发生了 很大变化,建立了我国所特有的土地制度, 同时在许多方面承袭了我国传统的法律思 想, 如平均地权思想、乡村社区地方自治 思想、中央集权思想等。
1946年的《土地法》共5编25章227条, 其基本内容有:第一,对土地和自耕农 的概念和范围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该 法第1章第1条指出:“本法所称土地谓 水陆及天然资源”,自耕农系“自任耕 作者,成为维持一家生活直接经营耕作 者”。第二,确定了土地类型及各类土 地的管理原则。土地分为公有土地和私 有土地,其中公有土地又分为国有、省 有、市县有、乡镇有四类;海岸、天然 形成的湖泽、可通运的水道、城镇区域 内的水道、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 布地、水源地、名胜古迹等不得为私有 土地。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于1950年11 月10日颁布,共21条,规定了城市郊区 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农业土地。一律 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 国家在郊区所有的其他农业土地分配给 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土改完成 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政府 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对私有农业土地 则发给土地所有权证,该条例是对《土 地改革法》的补充。
第三,规定了地籍管理的程序和登记办 法,并明确地籍管理机关为市县行政区 域的地政机关。第四,对土地使用过程 中的问题作了规定。首先将城市区域的 土地分为限制使用和自由使用区;其次 对房屋租赁和耕地租用规定了限制条件。 第五,对土地税进行了规定。确立土地 税为地方税,分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并对征收期限、税制、税率作了详细的 规定。第六,可以依法征收私有土地,用 于公共事业。
西周后期,土地所有权由国王对土地、 奴隶和其他财物的完全所有,奴隶主贵 族的等级占有逐步演变为诸侯国君为代 表的土地国有,同时,封建贵族、新兴 地主阶级和部分自耕农也开始拥有部分 属于私人的土地,即土地私有制开始在 生产中出现。
二、封建社会的土地法 封建社会土地法的主要特点是:在确保皇帝 (国家权力的代表)对土地的控制权或所有权 的前提下,承认和维护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 史学上一般将我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分界 点定为公元前594年,这一年,鲁国实行“初 税亩”,即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数目 纳税。这就从法律上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便以《田律》等法律形式 确立了土地私有制。随后,历代封建王朝都沿 袭秦制,实行公田私田并存的土地制度。
以限制土地占有量,促进经济发展。 宋代以后,废除唐代的“均田制”,发 展成为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但须官定契 约,由此确定了封建地主的地租剥削制 度。同时不限制占地数量,保护土地兼 并,出现了经营地主和富农经济,其代 表是“永佃制”。
解释概念:永佃制
1927年,国民政府在南京建都以后,为 缓和农民和地主在土地问题上日益尖锐 的矛盾,准备从实行部分土地公有制, 保障佃权,减轻佃农沉重的地租负担, 开垦荒地。扶植自耕农。创建自耕农场, 征收地价税和增值税等方面来解决,以 期实现孙中山“平均地权”的主张。为 此,国民政府在1928年制定的《土地征 收法》和立法院拟定的《土地法原则》 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民国土地法》, 于1930年6月30日公布,直到1946年4月 29日修改后才正式公布、实施。
第二章 我国土地法概述
第二章 我国土地法概述
主要内容: §2—1 我国土地法简史 §2—2 我国土地法渊源 §2—3 我国土地立法
重点内容: 1.孙中山先生的土地法思想。 2.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改造过程。 3.土地法的渊源。 4.土地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
§2—1 我国土地法简史
1956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该 章程规定:社员入社必须把私有的土地、 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 作社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 塘、井等水利设施,随着土地转为合作 社所有;农业生产合作社应抽出—定数 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社员原 有的坟地、房屋基地不必入社,如新修 房屋需用基地和无坟地的社员需用的坟 地,由合作社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