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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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20200727075856)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20200727075856)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处分实施的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二、受处分行为类型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三、处分的类型期限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 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 个月。

四、处分的责任主体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必须切实履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责任。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以上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案例案例一:天津市咸水沽二中教师肖某某在课堂上歧视、侮辱学生问题。

2021年2月,肖某某在课堂上发表通过家长收入水平质疑家长素质以及歧视、侮辱学生等言论。

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肖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处理并调离岗位;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将其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河北省石家庄市第十二中学教师刘某开办校外培训班、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补课问题。

2018年,刘某开办“金冠艺术培训中心”,利用晚上和周末为本校及校外学生进行有偿补课。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十项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刘某做出行政警告处分,扣除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其两年内评优评先资格、全校范围内作出检查的处理。

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案例三: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第三小学教师赵某某体罚学生问题。

2021年3月5日,因某学生作业中一道数学题未带计量单位,赵某某欲用卷成筒状的书本打手训诫,在该生闪躲后,将书筒从讲台扔向该生,导致该生右侧面软组织挫伤,右眼及面颊部挫伤。

其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五项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给予赵某某党内严重警告、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处分,并调离教师岗位。

对学校校长给予全县通报批评,责令其向县教体局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中学教师吴某教学方式不当问题。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教育系统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教育制度(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教育系统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教育制度(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银川市教育系统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教育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银教党组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银川市教育系统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教育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银川市教师师德失范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银川市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教师是指银川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教科所以及地方教研室、学科类培训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通报,是指由各单位(学校)通过口头、会议、书面等形式进行的违反师德师风情况通报以及银川市教育局在全市教育系统内发文通报的有关违反师德师风方面典型问题情况。

第四条各单位(学校)根据管理权限,认真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切实开展师德教育、考核评价、模范宣传、表彰奖励等,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及时查处,并在适当范围通报,同时书面报银川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学校)根据管理权限,建立违反师德师风举报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制定师德师风舆情应对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条违反师德师风典型问题警示通报内容主要包括师德失范行为概要、查处的依据和结果、发生的原因、应汲取的教训、整改要求等;涉及责任追究的,还应包括责任分析和追究等内容。

第七条违反师德师风典型问题警示通报形式。

对查实的违反师德师风问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不同,采取口头通报、会议通报、文件通报、公开曝光等形式进行通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监管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理范围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或者酒后驾驶;四、参与赌博、色情、迷信等活动;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信息;七、违反教学纪律,擅自调整教学计划,降低教学质量;八、在招生、考试、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九、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调离工作岗位;六、降级、撤职;七、解聘、开除;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第九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一、限制招生、限制职称评定;二、取消学术技术称号、荣誉称号;三、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教育教学活动资格;四、暂停或者取消教师资格。

做最美教师,谈我最遗憾的事

做最美教师,谈我最遗憾的事

做最美教师,谈我最遗憾的的一件事青铜峡市刘庙小学魏立成教师是立校之本,而师德师风则是教育之魂。

从古至今,在人们心目中,似乎很难找出比教师更受敬重的职业。

只要用真诚的心去感化学生,用真诚的爱去引导学生,只有真的爱学生才能当之无愧地说爱教育事业。

著名教育家斯霞曾经说过:“要使学生的品德高尚,教师自己首先应该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

”教师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言谈举止,为人处世,衣着穿戴……都是学生私下议论的话题。

为人师表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应严以律己,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成为学生的表率。

孔子说得好:“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开展的如火如荼的阶段,2014年中秋节、教师节来临之际,教育部又新推出了《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自治区紧跟着又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依据《办法》,如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将被予以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办法》还列出了教师行为禁止的“十条红线”。

这些规定的相应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教师的行为,对教师的师德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作为教师,要把自己的学生培养成为有用的人才,不但把书教好,还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明白最一名合格人名教师的最低准则。

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通过教学活动在学生心灵上精心施工的工程师。

师德师风不仅是教师个人问题,也是教师群体问题。

个人师德师风不好,虽然有时会在小范围里造成“一个臭鸡蛋毁了一锅汤”的坏影响,但毕竟还只是小范围的事。

教师群体如果风气不好,特别是与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沆瀣一气,其危害性就大了。

这时的师德师风问题就演变为整个教育行业的道德问题,这时的不良师风就演变为教育行业的不正之风了。

听了黑龙江某学校教师冯群超的骂课录音,十分震惊。

真没想到一个为人师表的人,能将一件根本不能拿到桌面的事,毫无顾忌地拿到人前来讲,且还好像是自己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似得对不送礼的学生进行肆无忌惮地“谴责”、挖苦、嘲讽、辱骂和威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宁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4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为促进全区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区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仍有一些县(区)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

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当前我区基础教育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既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实现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教育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和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六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证的,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七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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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处分实施的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二、受处分行为类型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三、处分的类型期限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四、处分的责任主体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必须切实履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责任。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以上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处分的原则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一)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经批评教育有较好的悔改表现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回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二)教师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三)教师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四)教师有违反受处分行为类型第六款规定行为的,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五)教师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六)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六、处分的程序给予教师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处分的决定1、对教师违法违纪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2、对被调查的教师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被调查的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4、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5、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6、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

(二)处分的复核与申诉受到处分的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三)处分决定书的内容1、受处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2、经查证认定的理由、依据、期限;3、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5、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四)处分的决定权限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五)处分期间的人事管理1、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2、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3、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

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到薪级工资1级。

未明确新聘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聘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

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4、受开除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5、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理的次月起执行。

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

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6、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7、教师有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所在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示范等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8、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9、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六、处分的解除(一)处分解除的规定1、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2、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

受处分教师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3、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二)处分解除的程序1、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学校或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2、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3、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4、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5、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6、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教师档案。

7、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处分解除决定书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或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四)处分解除后的人事管理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抄送:教育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14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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