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22计生人口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它于2001年12月29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上经过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来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的内容。
第一步: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保护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和民族尊严。
2.坚持计划生育,加强生育政策宣传,推广科学落实生育计划,减轻家庭生育负担。
3.发展适宜人口政策和生育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第二步:个人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1.夫妻共同决定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2.未婚青年有自愿结婚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但应遵守计划生育规定。
3.独生子女有接受优质教育、医疗保健等权利,也须遵守计划生育规定。
第三步:计划生育措施为了实现有效的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多项措施:1.实行严格的生育计划,限制夫妻生育的数量。
未婚青年应在结婚后尽快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
2.开展晚婚晚育政策,鼓励适度晚婚晚育,提高生活水平。
3.建立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推广生殖健康知识和技能,提供生育咨询和服务,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和宣传。
第四步:惩罚措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个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以给予罚款、限制人身自由等处罚。
单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了以上处罚,还可能被撤销许可证、关闭或取缔。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它规范了个人和家庭的计划生育,维护了国家的人口平衡和发展。
我们应当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从各自做起,为我国人口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范本一:本文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全的范本,详细介绍了该法的内容,包括各个章节的细化内容,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人口资源的总量,努力提高人口素质,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人民计划生育自愿原则。
第三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反对违法性别选择和强制堕胎。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五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方案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解读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人口资源的总量:指人口数量在一定时期内的总和。
2. 人口素质:指人口的文化层次、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等综合指标。
3.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指计划生育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并将其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中。
...---范本二:本文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全的范本,详细介绍了该法的内容,包括各个章节的细化内容,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实现人口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人民的繁荣和幸福,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人民计划生育自愿原则,实行综合服务管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国家保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计划生育的科学性。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五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读手册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 人口资源的合理配置:指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各个地区的人口规模和结构。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律,其宗旨在于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改善人口素质。
该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调控人口数量,缓解人口压力。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给资源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
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可以有效控制人口增长速度,避免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压力,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
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可以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教育、医疗和就业权利,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同时,科学合理地控制人口数量,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减少贫困人口比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再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人口数量的过快增长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均、社会矛盾加剧,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可以有效缓解人口压力,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
最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人口问题是影响国家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可以更好地保障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总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人口问题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的人口政策,共同努力实现人口均衡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

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的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大家读过了吗?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新计划生育条例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24【实施日期】2017.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人口与计划生育是一个国家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2017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我国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我国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国家的人口政策,强调了人口的基本国策地位,提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优化人口结构、控制人口数量增长的目标。
在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结构失衡等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这些目标的提出对于我国的人口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其中,强调了夫妻自愿、晚育早育、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等原则,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支持措施。
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助于引导广大夫妻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促进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强了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度。
同时,也保障了夫妻的生育权利和相关利益,为妇女的生育保健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2017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我国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这一条例的颁布,有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人口均衡发展的理念,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保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度,保障夫妻的生育权利和相关利益,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生育观念。
相信随着这一条例的贯彻执行,我国的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增长而实行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该条例于2001年12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中国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计划生育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采取综合措施,在经济、教育、卫生等方面发挥作用,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机构是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技术保障体系,加强计划生育人口信息管理和科学研究,保护计划生育人口权益,加强人口计生国际合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第五条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是,坚持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的方针,以及严格控制超生和高龄生育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计划生育,推行多种计划生育方式,改善计划生育服务,为实现二孩政策提供条件。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生育制度,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人口的基本信息管理第八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人口计生信息系统,准确把握人口数量、结构和动态变化。
第九条鼓励推广计划生育技术,保障计划生育人口的健康和权益,减少不良出生的发生,提高人口质量。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口计生科学研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开展信息搜集、统计和分析,及时研究和预测人口发展的趋势和问题。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和技术保障体系第十一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技术保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通过加强人口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素质和能力,适应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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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分)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 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从2006年开始,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 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 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 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 进行审核确认,对已在册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复核。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 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 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三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 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 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 女保健费,发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放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规定;
扶以 助后 对出 象生 夫 妻 一 般 应 在 1933 年 1 月 1 日 女年方 方满也 年 49 应 满周纳 49 岁 入 周*扶 岁男助 (方制 如不度 果到) 一 49 户周 中岁 女* 方男 只 生 育 一 个 子 女 或 合 法 收 养 一 个 子 女
现为 无残 存疾 活( 子伤 女病 或残 独达 生到 子三 女级 被以 依上 法) 鉴。 定
(三)建立提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凡宁夏回族自治区户籍,女方年龄在40周 岁--48周岁,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独 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且不再生 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纳入提前享受计划生 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按照49周岁以上 扶助对象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 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根据《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 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 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 日起,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标准从过去的每 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宁夏回 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十二五”时期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 60元,统一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当前,我区执行每人每 月100元的扶助标准。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
宁东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主 讲 人 :彭
志 华
目
录
Content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 个子女: 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 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 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 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 或者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 户籍变更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到 此 結 束 谢 谢 聆 听
第二章 优待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 育家庭以下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 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 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 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政策解释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 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家庭,子女死亡或者残疾(残疾达到三级 以上),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国 家和自治区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是我区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合法夫妻:
第一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 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 审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申请人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 再鉴定,该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二章 优待和奖励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 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 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 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 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 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 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 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确认扶助对象资 格的年度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根据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 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明确:自 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 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乡统一标准,分别为每 人每月270元、34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从 2016年1月1日起,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自治区 将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特别 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夫妻每人每月800元。
第一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 个子女: 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 区、直辖市)户籍的,双方户籍所在地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 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