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税务登记清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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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及附表-工作底稿指引

企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及附表-工作底稿指引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试行)安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2013年12月30日目录导引、………………………………………………………………2-2 第一部分、清税范围………………………………………………2-2 第二部分、操作指南………………………………………………2-6 第三部分、鉴证税种………………………………………………6-7 第四部分、鉴证报告内容…………………………………………7-8 第五部分、鉴证工作底稿………………………………………8-38 第六部分、鉴证报告……………………………………………38-65 附件:综合类、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底稿……………………导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工作(以下简称:注销清税),提高企业注销清税工作效率,发挥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的社会作用,规范注册税务师依法开展企业注销清税的鉴证行为,旨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本工作底稿中“注销清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注销企业涉及的全税种的清税。

本工作底稿中“清算”是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通知》(皖国税发〔2012〕175号)开展清税鉴证业务。

第一部分清税范围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的委托承办注销清税鉴证业务: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通过执行基本准则及本准则(以下简称“执业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确认,评价和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执行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

本准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与鉴证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四条本准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所评价和证明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项。

第五条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的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收利益。

第六条鉴证人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遵守税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执业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业务准备第七条事务所承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二)具有实施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的能力;(三)质量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保证执业质量;(四)能够承担执业风险.第八条事务所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判断能否获取有效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业务环境包括:约定事项,委托目的,报告使用人的需求,被鉴证人的基本情况和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情况、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情况、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等。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企业所得税清算是指企业在注销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核算、调整和申报的过程。

这一过程有助于确保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同时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的相关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的背景和意义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是企业在注销前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企业在注销前必须对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核算、调整和申报。

这是企业财务报告准确性和合规性的重要保障,也是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的流程1、制定清算方案:企业应制定清算方案,明确清算期间、清算范围、清算方法和清算程序等内容。

2、成立清算组:企业应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成员按照清算方案进行具体操作。

3、发布清算公告:企业在清算期间应发布清算公告,向债权人、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告知清算情况和进展。

4、核算资产和负债:企业应核算其资产和负债情况,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等。

5、调整纳税事项: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纳税事项进行调整,如补缴税款、调整涉税事项等。

6、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应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7、申报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的注意事项1、合法性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确保合法性原则的贯彻执行。

2、准确性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完整性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保证所有数据的完整性,不得漏报或瞒报。

4、及时性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申报,不得延迟申报或漏报。

5、透明度原则: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清算申报时必须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增加财务报告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草案)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草案)
管理层声明书
xxxx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公司已委托贵税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____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并出具 鉴证报告。 为配合贵事务所的鉴证工作,本公司就已知的全部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1.本公司已履行_____年___月___日与贵所签署的鉴证业务约定书中提及的责任,并承诺如下事项: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_______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________年度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与上年度保持一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2准)按确照性《、中完华整人性民和共合和法国性税是收我征们收的管责理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 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保证纳税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是我们的责任。 (3)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错报,是我们的责任。 2.本公司向贵事务所提供如下工作条件: (1)允许接触全部涉及本次鉴证业务的相关会计数据和其他数据(如相关决议、合同、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 的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2)允许接触全部涉及本次鉴证业务的相关人员。
(1)涉及管理层的任何舞弊行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2)涉及对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员工的任何舞弊行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3)涉及对财务数据和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的编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人员的任何舞弊行为或舞弊嫌疑的信息 。 8.本公司严格遵守了合同规定的条款,不存在因未履行合同而对财务数据和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 9.本公司管理层确信:
3.本公司所有经济业务均已按规定入账,不存在账外资产或未计负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工作底稿》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工作底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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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工作底
稿》的通知
【标 签】清算税款鉴证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函﹝2011﹞353号
【发文日期】2011-11-09
【实施时间】2011-1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不发宁波):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执业注册税务师的作用,进一步细化税务师事务所受托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操作办法,完善清算鉴证流程,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总体水平和工作效率,现将省局制订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工作底稿(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指导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工作底稿(试行).xls。

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

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

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范本一、背景介绍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一定履行期限内所取得的所得所应缴纳的税款,其计算和申报是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申报与纳税义务之间的一致性和准确性,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鉴证。

本底稿旨在详细记录所得税鉴证工作的过程和结果。

二、鉴证对象本次鉴证对象为XX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XXX。

三、鉴证目标1. 核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2. 发现并纠正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和漏洞。

四、鉴证程序1. 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鉴证师需详细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包括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以确保鉴证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2. 分析企业所得税核算方法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准则和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包括收入的确认和费用的计提等。

3. 审查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鉴证师需要对企业的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进行审查,核对收入、费用、资产等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核对所得税申报表鉴证师需要核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会计账簿数据的一致性,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检查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依据鉴证师需要核对企业申报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检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政策的申报条件。

6. 财务分析与风险评估鉴证师需进行财务分析和风险评估,评估企业所得税风险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7. 编制鉴证报告根据鉴证工作的结果和分析,鉴证师需编制鉴证报告,详细记录鉴证工作的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五、鉴证结果经过对XX公司所得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的全面审查和分析,发现以下问题:1. 收入确认不准确:在XX期间,公司存在未及时确认或确认不准确的收入,导致所得税申报数据错误。

2. 费用计提不规范:公司存在费用计提不规范的情况,包括费用的适当计提和费用的抵扣等。

3. 税收优惠政策申报不全面:公司未充分申报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所得税负担增加。

清税报告模板

清税报告模板

清税报告模板篇一:注销税务登记--清算报告--模版企业名称:深圳市公司税务登记号:纳税编号:企业地方税业务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鉴证报告(年月日至年月日)深圳市 XX 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XX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号深圳市XX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情况审查验证。

贵公司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发表审查意见。

我们的审查是根据我国现行税收、财政和会计法规的要求进行的。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报表、账册、凭证及其有关资料,根据取得的资料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出具本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一)成立日期:(二)纳税人识别号: (三)地址:(四)法人代表:(五)注册资本:(六)企业类型:(七)经营范围:(八)注销登记原因:(九)企业清算情况:(十)本次鉴证起始时间:(十一)本次鉴证范围:(十二)其他:二、截止至清算开始日会计报表的概况贵公司编报的清算开始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所有者权益总额元。

编报的年初至清算开始日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为元。

三、清算税费的审查(一)年度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企业所得税4、教育费附加5、个人所得税(二)年度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企业所得税篇二:税务清算报告********有限公司审核鉴证报告[20XX]第0号******有限公司: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注销业务的涉税事项进行鉴证审核。

贵公司的责任是,提供最近三年的所有账簿、凭证及相关报表,并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涉税事项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操作指南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备第一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应当具备条件,鉴证人承接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一)胜任能力评估应考虑对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熟悉程度,类似业务的鉴证经验,具备执行业务所必需的素质及专业胜任能力,具有执行该业务所必需的时间,能够按期完成业务。

评价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等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总量,是否能满足所承担鉴证业务的需求;评价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否能够与鉴证业务的质量标准相适应。

(二)应按照质量控制执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运行,正常情况下能够保证内部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为执业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对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

在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时,应考虑提出放弃的建议。

(三)被鉴证人无法提供鉴证材料或其他原因限制鉴证人取得所需的鉴证材料,应考虑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避免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表不实的鉴证结论,造成鉴证风险。

应关注调查的独立性保持情况是否受到不应有的干扰,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的资格,鉴证人员是否有能力评价证据对鉴证事项的证明力。

(四)鉴证时应充分估计鉴证中存在的风险,是否超出事务所的承担能力。

对超出事务所承担能力的风险,应考虑终止鉴证业务。

应根据不同期间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判断是否承接。

第二条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承接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前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应注意以下问题:(一)应与被鉴证人达成以下业务意向:鉴证项目名称、鉴证项目年度、鉴证项目要求、鉴证项目完成、鉴证收费金额、双方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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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清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征求意见第七稿)2011年11月21日索引导引、………………………………………………………2-2第一部分、清税范围………………………………………2-2第二部分、操作指南………………………………………2-5第三部分、鉴证税种………………………………………5-5第四部分、鉴证工作底稿…………………………………5-32第五部分、鉴证报告………………………………………32-53附件: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夹附件:综合类、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底稿导引: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工作(以下简称:注销清税),提高企业注销清税工作效率,发挥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的社会作用,规范注册税务师依法开展企业注销清税的鉴证行为,旨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本工作底稿中“注销清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注销企业涉及的全税种的清税。

本工作底稿中“清算”是指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要求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注销税务登记清税企业清算期的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第一部分、清税范围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的委托承办注销清税鉴证业务: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的;五、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注销。

第二部分、操作指南一、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9届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等相关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清税鉴证业务。

二、注销清税鉴证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注销税务登记清税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注销清税鉴证业务,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相关税种涉税事项的处理。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注销税务登记需要进行清税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需要将清算期作为单独的纳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申报工作,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还要进行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的纳税申报工作。

按照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要求,除了企业所得税是按季预缴税款外,其他税种均为按月、按次申报到期税款。

因此,注销清税鉴证业务中,除了企业所得税是将清算期作为纳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外,其他税种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个日常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工作。

三、注销清税鉴证期间的确定:注销清税鉴证期间分为两个部分:(一)经营期:经营期是指从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限。

其中,经营期又分为:1、纳税人经营期鉴证年数的确认:纳税人经营期较长的其经营期鉴证年度不应低于四个完整的纳税年度,具体确认其注销税务登记清税鉴证的经营期年数,应根据纳税人所属区域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确定。

2、纳税人终止生产经营的日期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视同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其为注销清税鉴证的一个鉴证年度。

(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企业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额。

故确认其为注销清税鉴证的一个鉴证年度。

四、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的确定: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为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宣布解散的决议日;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的,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其他类似机构的决议日;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为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4、宣告破产的企业,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者宣告破产之日;5、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为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6、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为相关证明文件的生效日。

五、注销清税鉴证业务的承接税务师事务所承接涉税鉴证业务,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初步调查和了解,并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一)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涉税鉴证业务;(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实施能力;(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四)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独立性;(五)其他相关因素。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涉税鉴证业务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税务师事务所在承接涉税鉴证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对税务专业术语、鉴证业务范围等有关事项进行解释,避免双方对委托项目的服务性质、责任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六、注销清税鉴证业务的信息资料,是与企业注销清税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

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七、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八、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注销清税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九、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注销清税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注销清税鉴证业务,本底稿涉及新政策规定及未列明的事项,应添加和补充工作底稿内容。

第三部分、鉴证税种鉴于各个税种的纳税特点,注销清税鉴证业务,坚持企业涉及到税种全面清税的原则。

企业通常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一、国税主管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等。

二、地税主管税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附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第四部分、鉴证工作底稿一、企业所得税鉴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七年三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的全部存续期间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经营期和清算期。

(一)经营期纳税申报鉴证经营期分为两部分:1、经营期为完整的纳税年度的纳税申报鉴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操作指南》的要求办理。

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过鉴证的,由纳税人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2、经营期最后一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视同一个纳税年度,按照第一款的规定由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该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二)清算期纳税申报鉴证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⑴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⑵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⑶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⑷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⑸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⑹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的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协议等为基础,按照合法、公平、公允、及时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三)清算所得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负债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其他所得(支出)应纳所得税额=(清算所得±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法定税率(25%) (四)资产处置损益资产处置损益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即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可以扣除的金额。

1、清算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纳税人的清算资产包括企业清算开始时的全部资产以及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资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资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资产。

企业清算前12个月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资产入账:⑴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⑵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⑶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⑷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⑸放弃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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