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电力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保证电力工程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施工管理办法。
二、组织体系1. 建立施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责,责任到人。
2. 设立项目经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协调。
3. 设立质量部门,负责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和监督实施。
4. 设立安全部门,负责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及管理。
5. 设立进度部门,负责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和监督实施。
6. 设立成本部门,负责施工成本预算和控制。
7. 项目经理是全面负责施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直接汇报给公司领导。
8. 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与沟通,形成良好合作氛围。
三、设计与施工1. 设计阶段要与施工人员充分沟通,设计图纸要清晰明确,符合施工实际。
2. 施工前要制定详细施工计划,包括工期、工序、资源预算等。
3. 施工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施工人员都了解工程要求和安全规定。
4. 施工过程中,要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和施工问题,避免影响工程进度。
5. 施工现场要设置专门的施工工地办公区,统一管理施工文件和图纸。
6.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工人安全。
7. 施工过程中要加强与业主和监理的沟通,及时报告施工进展和问题。
8. 施工结束后要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四、质量管理1. 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方案,包括质量检验标准、质量验收流程等。
2. 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对施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4. 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五、安全管理1. 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包括安全防护措施、应急预案等。
2. 施工现场要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工人安全。
3. 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
4.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5. 施工现场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的安全进行。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稳定,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等。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监督、加强管理、强化教育,全面提升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进行管理。
第五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引导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稳定。
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本办法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执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施工单位管理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施工计划,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施工规范。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购买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与监管部门建立信息报送渠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施工进展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与施工单位的联系,建立监督档案,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电力工程施工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电力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及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第三条电力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准备工作:(一)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二)组织开展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知识;(三)购买和配备必要的施工工具和安全设备;(四)与相关部门协商,获取必要的建设许可和施工资质;(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第四条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和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七条在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标识各类安全隐患和危险区域。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隐患纠正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即时整改。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设备、工具和材料的安全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使用安全可靠。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确保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能及时处理和救援。
第四章施工后的整理和验收第十一条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整理,清理废弃物和危险物品,恢复现场的安全和环境。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确保电力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电力工程施工档案,包括施工过程记录、安全管理记录和竣工验收报告等,妥善保管和管理施工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施工单位,电力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进行罚款和行政处罚。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电力工程施工安全,保护工程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电力工程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所承担的监理职责,对电力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电力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追究责任,并及时进行事故案例的通报和教育。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制和细化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程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抽查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员或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和施工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安全监管部门需要的材料和信息。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承担的监理职责,对电力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施工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输变电工程、发电厂工程、电力设施及线路工程等。
第三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责人和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检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电力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项目的特点、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组织施工,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和监测机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整改,并定期向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和评估,对施工工艺、材料等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和要求,并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评估,提供改进建议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方针第四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管理机制第五条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章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七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八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章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置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章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第十条鼓励和支持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
第十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框架性示例,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
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施工管理,确保电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电力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维护。
第三条电力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电力工程施工管理责任主体为电力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二、施工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合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参建单位职责,确保项目管理的高效运行。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监理合同,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内容、监理方式、监理周期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受控。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设计合同,优化设计方案,确保设计合理、先进、经济、安全。
三、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操作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技能水平。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解决质量问题。
四、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五、施工进度管理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计划,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电力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各级电力监管机构,电力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在电力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施工、安全施工,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人员,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施工前期安全防控第五条电力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场地勘察和周边环境评估,评估相关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工程施工计划,并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点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技术交底和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三章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导书,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发生进行记录和统计。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和签订安全责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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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管理办法电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基本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般工作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电网35千伏及以下输变配工程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技术经济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JDJ21705—2004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程序Q/JDJ220102─2004XX电业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计价格[2002]10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的通知》《XX省电力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管理条例》《关于颁发的通知》关于推行的通知》关于颁发《电网工程基本建设概(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下达《XX电网35千伏及以下工程项目管- 3 -理办法》的通知3工程立项阶段投资管理3.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z应根据上级和局基本建设和技改的需要进行编制。
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有投资估算书,必要时附有环境评估报告文章版权归文秘114网作者所有!。
工程投资估算,要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配电装置布置形式、主要设备选用原则、自动化程度、接入系统初步方案、配套工程方案,按照现行的造价管理规定以及市场物价指数预测,列出具体投资估算表。
要确保投资估算准确,避免设计任务书投资额度失控。
3.2XX电网工程立项工作的业务归口科室为XX县供电局生技科。
4设计阶段费用管理4.1设计准备阶段- 4 -为合理安排工程设计和电网建设计划,35千伏及以下输变配工程的设计工作根据省公司、市局、局生技科可研批复统一进行安排。
4.2初步设计阶段4.2.1工程勘察、设计委托工作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用户工程参考执行。
4.2.2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初步设计图纸、资料,深度和广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满足工程审查、概算编制要求。
a)变电工程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必须说明土地占用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土石方工程量、主要材料耗用量,并附有详细的设备、材料清册(包括一般电气设备、远动设备、通信设备、运行检修测试设备)。
- 5 -b)输、配电工程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必须提供线路路径所在地县(市)规划部门和沿途乡(镇)同意的路径方案图,说明线路长度、地形地质、导地线规格、设计气象条件,提供主要材料清册。
4.2.3设计单位在提交初步设计图纸的同时,必须提交与工程设计图纸相同份数的工程概算。
工程概算不得超出工程可研批准总匡算的10。
4.2.4初步设计审查以后,设计单位必须认真按审查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口资料的编制工作。
设计单位在上报设计审查收口资料的同时,应向工程主管部门报送电子版修正概算。
4.3施工图设计阶段4.3.1施工图设计必须提供包括各专业在内- 6 -程项目性质,必要时向XX电业局上报,须由省公司批准的,由XX局上报省电力公司进行批准。
4.5.3工程初步设计正式审查前,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专业人员应对设计文件(图纸、概算)进行认真审阅,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客观的书面意见,在初步设计审查预备会上形成统一意见,必要时提交市局组织的初步设计审查会上审查确定。
工程设计及概算一经省公司、市局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4.5.4对网内较大用户工程的设计及概算审查要有用户的书面委托书,经局内部工作计划平衡后再作出时间安排。
4.6设计更改费用管理4.6.1根据XX省电力局浙电基(1997)1034号文精神,属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错误、工程漏项、设计变更等增加工程投资总额,应控制在工程基本预备费的30%幅度内。
超出基本预备费的30%时,工程主管部门酌情扣罚设计单位的设计费。
4.6.2设计单位的联系单必须有统一的编号,有经办、审核和领导签字,盖有单位有效印章。
对工程费用有变化的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技经人员会签并做出费用增减估算。
4.6.3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
对已经形成初步设计批文的工程,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原则、扩大设计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4.6.4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对确实需要改变设计原则的,必须由规划计划职能提出设计原则变更文件依据,落实工程资金,然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局同意后,方可改变设计;需经市局审批的,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局同意后,方可改变设计。
- 10 -4.6.5对于土建工程已经开工、主要设备已经订货、工程投产期限紧迫的工程一般不考虑设计原则变更。
4.6.6在不改变批准初步设计原则的前提下,施工图设计应充分考虑电网的运行实际需要国网公司、省公司、市局、局对电网的“技措”、“反措”要求。
为使工程设计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运行需要,避免无计划设计更改,减少返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后,必要时由工程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生技、监理、施工、运行、物资等其它部门单位和职能参加的施工图设计交底审查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讨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施工图修改及增减工程费用的依据,同时也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交底会议明确的修改内容不视为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设计修改。
4.6.7工程进入正常施工以后,生产运行单位(部门)提出施工图设计交底审查会议纪要内容以- 11 -外的一般性设计更改或增加工程内容,必须费用落实并且工期许可,否则不予考虑。
4.6.8除工程主管部门外,其他部门(单位)不得直接给设计、施工单位签发设计、施工变更联系单。
对现场确有必要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工程监理及主管部门审核认可后再转发。
4.7设计收费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按2003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5工程项目开、竣工阶段费用管理5.1工程开工管理5.1.1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必须具备初步设计已经通过审查批准、工程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个必备条件。
- 12 -5.1.2根据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要求,为了保证工程开工后顺利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履行报建手续,严格开工条件审计制度。
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予开工。
5.2工程竣工管理5.2.1除用户工程以外的10千伏及以下工程建成后全部由生技科负责运行管理。
5.2.2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原则、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会议纪要、设计(工作)联系单,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设备出厂技术标准、技术合同,施工图或施工图设计交底会议纪要明确国网公司、省公司、市局、局的“技措”、“反措”规定为依据,不得随意要求增加施工项目、提高验收标准,增加费用支出。
5.2.3基建达标要以促进安全、文明生产为原- 13 -则,应着重从工程造价控制,把握设备、材料进货质量,提高施工质量和工艺水平,加强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下功夫,不因基建达标投产而增加过多的费用投入。
6设备、材料管理6.1工程设备订货由生技部门技术认定和技术比标后,由安装公司上报XX电业局相关单位,按XX电业局物资部门招标单位依据设备、材料招标成果统一安排,XX局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6.2辅助材料采购应通过招投、比标的方式择优确定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
6.3为规范设备结算工作,必须加强设备订货清单管理。
经过核定的设备订货清单,抄工程主管部门及财务科,作为设备款结算的依据。
- 14 -6.4审定后的设备清单,其数量、型号、品种规格均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
确需变更或增减,应有经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变更联系单为准。
6.5工程概算中属生产运行单位使用的检修设备,测试仪器仪表等设备,不列入统一订货,由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核定的概算费用和生产运行需要另行处理。
随主设备附带的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在安装施工结束后由安装单位负责向生产运行单位移交。
6.6设备到货后,物资部门应及时向局财务结算设备款。
结算设备款时,必须提供订货合同和厂方供货发票原件,按出厂原价进行结算。
工程投产后,经生技确认满足技术要求后,一个月内结清。
6.7设备运杂费按国家电网公司、XX省电力公司规定计算,工程投产后一个月内一次结清。
6.8物资管理部门的设备结算情况纳入局绩- 15 -效考核。
6.9物资部门与厂方的经济责任关系在订货合同中明确。
6.10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需要更换或处理的,物资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有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具体费用由物资部门提出,经工程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6.11工程承、发包与施工现场管理6.12《工程建设责任书》的签订6.13为规范电力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10千伏及以上输变配工程必须由XX县供电局统一安排并组织建设。
6.14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根据工程建设实- 16 -际需要,由局与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工程建设中有关工作责任分工、费用结算、建设工期等问题。
6.15工程发包费用管理6.16为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工程施工全面实行招(议)标,择优录取施工单位。
6.17工程施工前应先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承包合同价应以招标价或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为准。
对于工程开工急迫,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既没有招标价又没有施工图预算审定价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价按批准概算相应部分投资的85%暂列,作为预付工程款的依据,待施工图预算审定后再作调整。
工程款的支付办法在施工合同中明确。
6.18施工承包合同由工程主管部门拟稿,经领导审批后,由局或工程主管部门代表局与施工单- 17 -位签订;合同签订必须持有法人委托书。
各种施工协议(合同)书、委托书的签字代表权不得层层下放。
6.19施工变更、签证费用管理6.20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确定工地代表长驻工地或经常深入工地,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对施工图设计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的隐蔽工程,以及实际必须进行施工而设计未作考虑的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及时提供设计签证或提供设计联系单。
6.21工程建设过程中属设计工作范围的技术签证或工程量变更签证,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由设计单位负责签证。
现场监理人员不得擅自签发属设计工作职责的现场签证。
6.22属设计单位应出的设计联系单或设计签证,设计单位不得推委或拒绝办理。
对于设计单位- 18 -签证或设计联系单办理不及时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视情节轻重按总设计费的1-5%扣罚设计费。
6.23工程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需要提出的设计变更,如涉及到技术问题的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属监理单位的现场签证或工作联系单,除有现场监理人员签字外,须经监理单位领导批准,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对工程费用有变动的签证或联系单,需经工程主管部门技经专业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