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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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文规范高校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

广东明文规范高校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

广东明文规范高校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
法律之星广州消息:广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规定》,明文规范高校领导干部的兼职行为。

文件所指兼职,是指在各类经营性经济实体中兼任的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含独立董事)和名誉荣誉职务(不含学术职务)。

兼职报酬包括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董事会酬金、咨询费、业务费、奖金、津贴以及兼职单位送给的股权、红利等。

文件规定,高校党政正职领导不得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

其他领导干部受聘在院校以外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确因工作需要在院校所属产业(企业)、参股公司、控股公司和经营性单位兼职的,必须从严控制,经审批同意,方可兼职。

高校领导干部以本人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入股并兼任职务,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其持股情况的变化和收入,应按规定作为个人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

经批准在院校所属产业(企业)兼职的高等院校领导干部一律不准领取任何兼职报酬。

经批准兼职的,兼职报酬应由兼职单位财务部门直接转账至院校财务部门入账。

领导干部如收到兼职单位发给的各种报酬,必须全额上交院校财务部门。

对兼职单位作出较大贡献的,院校可结合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的标准由院校党委(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高等院校领导干部违反以上规定者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促进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
度的规定,并得到学校同意。

第三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与个人职责、工作任务相符合;
2. 不妨碍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
3. 不妨碍本科、研究生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
4. 不影响本人职务晋升;
5. 不侵犯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
6. 工资及报酬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担任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的教授、研究员、专家等专业职务;
2. 担任政府部门、企业的咨询、评估、顾问等专业职务;
3. 作为专业技术顾问、国内外学术组织委员会委员等参与学术活动。

第五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 8 小时,每学期总计不得超过 128 小时。

第六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应与其工作所在高校无冲突,须经属地学校同意。

第七条
类型不同、职责不同、贡献不同,在同一期间内从事的兼职应当分别列明,不得重复计算工作时间和报酬。

第八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应当事先报所在高校同意,
并应当如实申报。

第九条
高校教育管理人员的兼职工作概不得影响所在高校的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和其他工作秩序,如有违反,应当依据《教育法》等法律
法规和学校制度给予相应纪律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校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学校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学校干部兼职管理制度学校干部兼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干部兼职活动,发挥干部兼职的积极作用,建设良好的学校组织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级干部的兼职活动。

第三条学校干部兼职应遵循党的原则、政策和国家法律,以服务学校发展为目标,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不得有违反职责和伦理的行为。

第二章干部兼职的范围和要求第四条学校干部可兼任相应的团委、学生会、社团组织等职务,但一律不兼职单位领导职务。

第五条兼职团委、学生会等职务的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秀,且具备较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二)主要业务能力优秀,熟悉相关工作知识和流程,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和解决问题能力;(三)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相适应,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四)无不良记录,且按规定报备兼职情况。

第六条兼职团委、学生会等职务的干部应定期参加培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并随时接受组织的考核和督促。

第三章兼职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方法第七条兼职工作的管理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干部兼职管理数据库,记录和管理各干部的兼职情况,定期更新。

第八条兼职工作的分配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择优推荐的原则,并对干部兼职的工作方向和工作目标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干部兼职的工作考核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可以采取定期考评、实地考察、个人陈述等形式,对干部兼职工作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干部本人反馈考核结果。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学校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兼职表现优秀的干部给予嘉奖和晋升的奖励,提升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与单位的沟通,优化干部兼职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兼职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对兼职工作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干部兼职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第十三条干部兼职行为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干部做出纪律处分,包括诫勉、记过、降级、撤职等。

学院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学院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学院干部兼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学院干部兼职管理,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学院所有干部在职期间的兼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兼职学生工作指导老师、兼职校本课程建设指导教师、兼职实验室管理人员、兼职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等。

第三章兼职管理的原则1. 依法合规。

兼职干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兼职工作。

2. 突出主业。

兼职工作不得影响干部的主业工作,必须遵守主业主导、兼职适度的原则。

3. 公平公正。

兼职干部应当公平竞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4. 承担责任。

兼职干部必须承担和负责自己兼职工作所引发的问题,不得推卸责任。

第四章兼职的程序1. 申请兼职。

干部有意兼职时,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兼职内容、时间和地点等详细情况。

2. 批准程序。

单位领导收到兼职申请后,应当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经过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批准兼职。

3. 签订协议。

干部获得兼职批准后,应当与兼职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

4. 报备工作。

干部兼职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应当报备所在单位,并与主管领导进行沟通。

第五章禁止行为1. 超时兼职。

兼职干部不得超过规定的兼职时间,并确保主业工作的正常进行。

2. 违规收入。

兼职干部不得从兼职工作中非法获利,一切收入应当合法申报。

3. 利用职权。

兼职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兼职单位谋取私利或者给予特殊照顾。

4. 不当关系。

兼职干部不得与兼职单位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在兼职单位谋取特殊利益。

第六章监督管理1. 组织监督。

主管单位对兼职干部的兼职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并建立档案进行备案管理。

2. 自查自纠。

兼职干部应当自觉进行兼职活动的自查自纠,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

3. 公众监督。

公众对兼职干部的兼职活动有权监督,并可以向学院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考核评估1. 兼职绩效考核。

学院应当对兼职干部的兼职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作为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暂行办法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及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三、校级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研究和报批。

四、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由校党委负责研究和审批,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五、组织部、纪检委、监察处要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的教育、要求、管理和监督。

六、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校党委审批。

七、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由学校有关单位报校党委研究审批。

八、处级党员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非学校设立的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研究签署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校党委研究审批。

并报纪检委、监察处备案。

九、新提任的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

确需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在每年年底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兼职有关情况。

十一、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某大学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以下简称“十不准”)等文件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领导干部从业行为,现规定如下:
一、全校校、处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十不准”及其它有关规定,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二、学校党委在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中,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对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三、学校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管理规定,落实相关制度,统一纳入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

四、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

学校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学校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干部兼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职干部,包括校领导、中层干部、教研组长等。

第三条学校干部兼职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性原则,不得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二)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三)坚持公开透明,兼职情况应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四)坚持能力匹配,确保兼职工作质量。

第二章兼职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学校干部兼职范围:(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培训活动;(二)担任学校内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职务;(三)承担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学校干部兼职条件:(一)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二)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执行力;(三)具有履行兼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不冲突,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章兼职程序第六条学校干部兼职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提出兼职申请,填写《学校干部兼职申请表》;(二)所在部门或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三)校党委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四)兼职干部向校党委提交《学校干部兼职承诺书》,承诺履行兼职职责,确保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两不误;(五)兼职干部按照批准的兼职事项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校干部兼职期间,应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兼职工作情况,接受组织监督。

第四章兼职管理第八条学校干部兼职期间,应严格执行以下管理规定:(一)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不得相互影响,确保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校工作目标的实现;(二)兼职工作不得影响学校形象和声誉,不得利用兼职职务谋取私利;(三)兼职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

第五章兼职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学校干部兼职考核:(一)兼职工作完成后,所在部门或单位对兼职干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二)兼职干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兼职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领导干部,包括校领导、中层领导干部及教职工代表。

第三条学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二)精简高效原则;(三)民主集中原则;(四)职责分明原则。

第二章兼职范围第四条学校领导干部可兼职以下工作:(一)校内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二)校内各部门、院系、年级组等;(三)校际合作项目、学术交流、培训等工作;(四)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学校领导干部兼职应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确保本职工作不受影响。

第三章兼职程序第六条领导干部兼职申请:(一)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兼职申请,填写《领导干部兼职申请表》;(二)所在部门或单位审核兼职申请,提出意见;(三)分管领导审批兼职申请,并报校长审批。

第七条领导干部兼职审批:(一)校长审批兼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原因,并要求申请人调整申请内容。

第八条领导干部兼职备案:(一)领导干部获得兼职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登记、公示。

第四章兼职职责与要求第九条领导干部兼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履行本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二)积极参与兼职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四)加强与兼职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第十条领导干部兼职要求:(一)兼职工作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二)兼职工作不得收取额外报酬;(三)兼职工作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学校内部信息;(四)兼职工作不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第五章兼职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兼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全校领导干部兼职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兼职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兼职申请、审批、备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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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行为,调动领导干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任免和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含保留相应职务待遇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包括学术性团体和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职务。

第三条领导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

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学校支持其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对领导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领导干部所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领导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和听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七条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其中兼任企业职务不得超过2个;兼任非学术性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不得超过3个;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

受学校委派,经批准在本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的,可适当放宽。

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学术性团体和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也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再由学校对其进行奖励。

在兼职人员完成校内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原则上按不超过上缴报酬70%的额度内进行奖励。

第九条领导干部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次及时间按兼职单位有关章程规定执行。

任期届满如拟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条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兼职必须认真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兼职。

审批程序为:
(一)机关部处及直附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兼职审批由本人填写《高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相关材料报所在部门(单位),由本部门(单位)部(处)务会讨论同意;是主要负责人的,须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本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的,经所在中层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

(二)各中层党组织领导干部的兼职审批由本人填写《高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附拟兼职单位相关材料报所在中层党组织,
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是主要负责人的,须由联系校领导签字同意;中层党组织审核同意的,将材料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所在中层党组织或部门(单位)要严格把关,全面掌握其兼职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领导干部的兼职情况。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要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对本人兼职情况予以说明,在兼职活动中要遵纪守法,兼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风险和法律责任由兼职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对因兼职影响履行本职工作的,责令其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

对违反规定兼职或在兼职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校级领导兼职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六条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校级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中层领导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暂行规定》(校党委发〔2011〕72号)《高校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校党委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附件
高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2.申请社会团体兼职的,需同时报送审批表、单位章程、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
件、社团成立批文、社团领导班子成员情况、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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