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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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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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 ▪ 一、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 ▪ 1、财产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控制而为盗窃犯所
实际控制,犯罪即告既遂。
▪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二、盗窃罪的处罚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盗者窃公多私次财物盗50窃0 、入户 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元处至230年00元以以下上 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徒者刑有,其 并他 处严 罚盗重 金元窃情;至公2私节数万财元的额物以5,特上000处别3巨年大以或上者1有0年其以盗元他窃至下特公10有私万别财元期严物以3上万 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武器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 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 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抢劫罪的认定
1.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月11日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 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 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 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 不认为是犯罪。 (2)由于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而使用抢劫方 法夺取对方的财物,以抵债款或者作为抵押本人之 财物的,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方法不当,故一般不宜 定罪。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 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持枪抢劫
▪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 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 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入点

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入点

侵犯财产罪客体之反思——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入点摘要:我国刑法传统理论认为,侵犯财产犯罪的客体是他人财物所有权。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犯罪,其客体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本质是债权。

基于社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现实和维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刑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法,应当本着发展的观点和科学分析的精神,正确运用主客观统一原则,将债权纳入到侵犯财产罪的客体范畴,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侵犯财产罪;客体;债权;劳动合同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也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犯罪圈。

根据该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

笔者拟对该罪的犯罪客体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刑法传统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探析《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第1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该条文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我们得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中的一种。

但是,笔者认为,该罪的犯罪客体与传统理论中的侵犯财产犯罪的犯罪客体并不一致。

我国传统理论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1]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权利。

因此,按照传统理论分析,债权并不是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侵犯财产类犯罪课件

侵犯财产类犯罪课件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手段,一般不定抢劫罪,构成故 意伤害罪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 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看是否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有使用暴力, 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 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 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2、概念及构成要件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反抗、
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 (1)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人身权
• (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 财物的行为
暴力 • 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包括殴打、捆绑、伤
害、紧闭等行为,压制对方的反抗 • 对象:只能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包括对财物的直接持有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入户抢劫的;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七)持枪抢劫的; •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客厅偷的若干物品及一把刀具,此时乙返回家看到甲手持刀具窜 出房门并慌忙躲避
• 主观目的——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 注意: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被他人

张明楷: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张明楷: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入侵财富罪的客体财富犯罪不单发案率高,并且危害严重。

可是,因为对财富犯罪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关于相同的财富犯罪,不一样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一样的裁决,这一现象常常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专家张明楷教授就入侵财富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布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富犯罪案件时参照。

详细内容包含:怎样理解入侵财富罪的客体,怎样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据有为目的”,怎样办理打劫罪中的疑难问题,怎样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强抢”,怎样划分偷窃罪与诈骗罪,怎样理解侵犯罪中的疑难问题,怎样划分偷窃罪与侵犯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入侵财富罪分为两大类:破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获得财物的犯罪(取冒犯)。

依据能否转移据有,又能够将获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据有的犯罪(如打劫、强抢、偷窃、诈骗)与不转移据有的犯罪(如侵犯)。

很显然,成心破坏财物罪与侵犯罪入侵的也是财富所有权。

问题在于:偷窃、诈骗、强抢等财富犯罪所入侵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富犯罪一定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实质是入侵罪益,对详细犯罪的客体理解不一样,对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别。

入侵财富罪的很多问题,都与怎样理解客体相关。

外国刑法理论与审讯实践的通说以为,偷窃罪等罪入侵的是别人对财富的据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以为,偷窃等罪的客体是财富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可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能够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益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益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详细规定,对别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依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但是,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该遇到刑法的保护。

比如,债务人或许第三人偷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损害了质权人的对证物的据有与收益,切合偷窃罪的特点。

(2)财富性利益完整能够成为打劫、诈骗、欺骗讹诈等罪的对象,故债权可能成为打劫、诈骗、欺骗讹诈等罪的客体。

刑法分论第六章[1]

刑法分论第六章[1]

讨论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如果有 部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胁,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 (1)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暴力 )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绑架罪则是以暴力手段绑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 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 架、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则会残害或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2)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绑架罪的 )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双重被害人 (3)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绑架罪 )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2005年试卷 :( 年试卷 二第61题 二第 题)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 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 甲将仇人杀死后 元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甲持刀拦路行抢, 甲持刀拦路行抢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 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甲在抢劫过程中 害人杀死, 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 甲实行抢劫后 答案: 答案:ABCD
(3)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行为时盗窃所得 实际价值为准 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为准, 的实际价值为准,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外汇、 外汇、股票等有价证券应以盗窃当日的国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予以处罚。同时应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 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 值,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等 所起作用的大小。 所起作用的大小。

侵犯财产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88页PPT

侵犯财产罪及财务知识分析概述88页PPT
抢劫特定财物可能构成其 他罪。
抢劫是双重行为:目的行 为与方法行为。
4、主观方面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 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二)抢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2、相关罪的认定界限
(1)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与绑架罪的界限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4)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 坏公私财物的,即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 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1)抢劫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表现为使用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3)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的自然人。
对首要分子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三)事后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269条的规定。
3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 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 行为,虽未达到“数额 较大”,但情节严重的, 也适用本条规定,以抢 劫罪论处。
(3)诈骗罪成立要求数额较大。
2、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
3、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
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 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 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 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
(二)诈骗罪的认定
(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概念: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购车更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

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不是。

3、任何犯罪都必然使犯罪客体受到一定侵害,但不一顶损害犯罪对象。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

直接故意与简介故意区别:两者区别在于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以及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的意义等方面。

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故意犯罪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只有少数故意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放火罪、爆炸罪等则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方法。

特征:我国有五种主刑、三种附加刑。

1、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在刑法中制定的墙纸方法。

2、是刑法中赋予“刑罚”名称的强制方法。

3、是惩罚犯罪人的强制方法。

4、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强制方法。

5、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执行的强制方法。

6、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减刑概念和条件:概念: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条件:1、适应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关键条件。

是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

首先,被判处有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不论经过几次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罚的1/2;其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0年。

“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交付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改造的时间。

有期自由刑的实际服刑期包括原来的羁押期,无期徒刑的实际服刑期不包括原来的羁押期。

数罪并罚的原则: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指对每一个罪的刑罚加起来,全部执行。

2、吸收原则(重刑吸收轻刑原则),指在数罪的数刑中选择其中最重的或等同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不再执行。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第一讲侵犯财产罪一、抢劫罪(一)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财物的行为。

本罪成立的逻辑线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强取财物。

(1)行为第一,方法行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

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

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

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的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胁迫行为,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如麻醉)。

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仅成立盗窃罪。

此处的胁迫或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第二,目的行为:强取公私财物。

强取公私财物是指违反被害人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亦即,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关系,即使当场取得财物,也不能认定为强取财物。

第三,行为人劫取财物的行为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但不能过于狭窄的理解。

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当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2)对象。

本罪侵犯的对象具有人身和财物的双重性。

(3)既遂标准。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8种加重处罚情节也存在未遂问题。

3、主体。

14周岁以上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认人。

4、主观方面。

故意,且一般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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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探讨摘要:本文从财产犯罪对象的历史性和具体性出发,着重探讨了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讨论了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关系,并对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的阐述。

侵犯财产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现在刑法中规定较新的财产犯罪都可以从古代的刑法中找到其雏形。

通过对侵犯财产罪历史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看出,从财产犯罪产生的那一天起,财产犯罪的手段日趋多样,财产犯罪的类型不断增多。

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虽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也不是不可确定的。

要深入研究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入手。

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一直是刑法理论争议的焦点。

传统观点对之持否定态度,但现在有些学者逐渐对之持肯定态度。

关键词:犯罪对象;犯罪客体;财产侵犯财产罪是所有犯罪中最为常见多发且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类犯罪,历来为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所重视并予以惩罚防范。

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对各种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但是基于财产犯罪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当中,关于各种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论。

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公私财物是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然而再深入一步,对于什么样的公私财物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中外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历来有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在实行罪刑法定、依法治国的今天,深入地探讨和研究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对于刑事司法实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及保护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界定地过宽或过窄,都会不符合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都会使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需要严重脱节,从而不能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应有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

笔者不揣冒昧,在借鉴中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作进一步的探讨,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历史性和具体性㈠、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历史性侵犯财产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生而产生,现在刑法中规定的较新的财产犯罪都可以从古代的刑法中找到其雏形。

据《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这里的“昏”指“恶而掠美为昏”。

可见夏代已有强盗罪的规定。

⑴从此以后,各个朝代十分重视财产犯罪的立法。

《唐律疏议》专设《贼盗律》一篇,把贼盗罪分为强盗和窃盗两种。

到了明代,侵犯财产罪的类型已规定得相当完备,有强盗、窃盗、毁坏财物、诈骗财物和侵占财物等类型。

清代财产犯罪的立法已具有现代意义,清律中规定了强盗罪、窃盗罪、诈欺官私罪、白昼抢夺罪、恐吓取财罪等。

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有关侵犯财产罪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清律的影响。

通过以上对侵犯财产罪历史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看出,从财产犯罪产生的那一天起,财产犯罪的手段日趋多样,财产犯罪的类型不断增多。

与此相适应,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每一个时代由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由于当时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犯罪手段的局限性,以及当时人们对财物的观念,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都有其特定的范围。

所以在解释侵犯财产罪对象的时候,要适应历史的变化。

例如,最古老的财产犯罪的对象,只包括有形的财物,因为那时的生产力的发展及其相适应的犯罪手段还不能控制一些无形的财物;但社会的发展,最终使无形财物也成为犯罪对象。

在某一个历史时期,如果把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界定过宽,就会使无罪变为有罪,造成一些冤假错案。

反之,就会放纵犯罪分子,使一些财产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㈡、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具体性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虽然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也不是不可确定的。

具体到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具体到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其犯罪对象总是有其特定的范围。

这就需要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深入社会实际,研究当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人们对于财物的观念以及当时物质财富的范围来确定财产犯罪的对象。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由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创造出越来越多的财富,使财物的涵义比过去无论从量上还是质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财物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我国刑法第91条和第92条对公私财物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根据刑法第92条的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二、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关系要深入研究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客体入手。

按照刑法学界通行的观点,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对之直接施加影响,并通过这种影响使某种客体遭受侵犯的某种具体人或物。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具体人则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犯罪分子的作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具体人来侵害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

⑵进一步说,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形式,犯罪客体是犯罪对象的实质内容,二者之间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客体要件的现象形态,其内容必然由犯罪客体这一本质形态所制约和决定。

因此,作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也必然要受侵犯财产罪犯罪客体的制约。

也就是说,只有承担侵犯财产罪犯罪客体这一社会关系的财物才能纳入到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范围。

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即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呢?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侵犯财产罪多数情况下是对财产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即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使财物所有人在事实上永久、完全地丧失对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可能性。

但是,“由于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整体之间存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对所有权任一权能的侵犯同样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⑶上述观点固然有助于我们对侵犯财产罪犯罪客体及其犯罪对象的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上述理论解决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时就会遇到一些疑难。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没有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所得财物,是否成立侵犯财产罪?⑷例如,第三人窃取他人所得财物,是否成立盗窃罪?借贷合同到期后,出借人擅自取回其财物的是否成立侵犯财产罪?对于这些问题,借鉴一下外国刑法中财产犯罪客体的理论或许有助于问题认识的深化和解决。

在大陆法系国家,财产犯罪的客体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⑸1、本权说。

此说认为,财产犯罪的客体是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

本权是指法律上正当占有的权利,即行为人占有财物是基于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本权首先是指所有权。

按照此种观点,盗窃他人合法所有的财物,就是盗窃罪;但盗窃他人不法占有的财物,则不构成犯罪。

2、占有说。

此说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这里的占有不仅包括合法的占有,而且包括非法的占有。

据此,行为人盗窃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3、安全占有说。

安全占有说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本权(包括所有权)以及安全的占有。

4、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说。

此说认为,财产犯罪一方面以保护所有权与其他本权为目的,首先要保护本权的前提——对财物的占有本身。

但是,当本权与事实上的占有产生一种相互对抗的关系时,只要事实上的占有一方与本权的对抗没有合理理由时,则不保护这种占有。

上面四种学说中,本权说只重视结果无价值而忽视了行为无价值,使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过于窄小。

占有说只重视行为无价值,而忽视了结果无价值,使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过于扩大。

安全占有说和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说则即重视行为无价值又重视结果无价值,应该说抓住了问题研究的正确方向,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我国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在借鉴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侵犯财产罪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所有权,其次是需要采取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⑹笔者赞同上述观点,认为非法占有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即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刑法之所以要保护非法占有,基于以下原因:第一,维持社会的法律秩序。

财物虽然被他人非法占有,但应该采取法定程序恢复其应有状态,如果不采取法定程序,则会造成财产关系的混乱。

“如果债权人可以随时实现自己的债权,对他人占有的财物可以任意抢夺,对他人持有的违禁品可以随意掠取,则没有任何财产关系可言。

”⑺第二,保障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当行为人使用犯罪手段取得对某物的非法占有后,追究犯罪的权力就应由司法机关行使而不应有其他人再继续侵犯这种非法占有。

三、刑法上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在现代汉语中,财产是指属于国家、集体及个人所有的物质财富;而财富是指具有价值的东西。

⑻也就是说,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具有价值的东西都是财产。

然而在刑法理论中,对什么样的财物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却存在不同的学说。

西方学者对侵犯财产罪的对象“财物”的理解上主要有有体性说、管理可能性说、效用说、持有可能说等几种观点。

⑼1、有体性说。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具有具体形状,即有体,才能成为财物。

有体是财物的标志,有体才能成为侵犯财产行为的目标。

由此得出结论:无体物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将热能、核能等这些无体物以及无形财产如着作权、技术成果等排除在外。

2、管理可能性说。

此说又分为物理管理可能性说与一般管理可能性说两种。

前者认为凡有管理可能性者皆为财物。

不仅无形能源是财物,而且债权、发明权等也属财物,它们均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后者则认为债权等乃是财产上的利益,因而,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3、效用说。

认为具有经济价值,并且为财产权目的物者即财物,依此学说,无需具备有体性,具经济价值是侵犯财产罪对象唯一标准,一些无形能源具有经济价值,且为一定的所有权(主要是国家或集体)的标的物,也是一种财物,亦可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所谓效用则指财物的效能和用途,它由财物本身特性所决定,也是犯罪行为人意图获取的,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内容。

4、持有可能说。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凡有持有可能性即可为财物,持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并不以把握其物为必要。

比如,具置于案内或车内或其它一定范围之内的笼与箱等,虽未用手把握,仍是具有持有可能性的财物,因为事实上所有权人对财物具有支配关系和控制关系,他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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