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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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合同书

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合同书

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合同书背景在一些地区和文化中,儿子被认为更有价值、更有利于家族延续和传承。

因此,一些家庭和个人可能会寻求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服务。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道德和人权原则,还会导致女性受到歧视和压力,进一步加剧了性别不平等问题。

为了防止这种做法的出现,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本文将介绍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合同书。

合同书内容本合同书适用于以下情况:•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基于家族需要或偏好而非医疗需要的情况;•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参与了鉴定胎儿性别和/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为了保障患者的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应与患者签署以下内容的《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合同书》:一、基本信息合同方A(医疗机构名称):合同方B(患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二、合同约定1.合同双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服务;2.如发现患者提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需求,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将告知患者:该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并不予受理;3.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开展医疗服务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活动;4.若患者在签署本合同后,仍然要求参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活动,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将立即终止与患者的合作关系;5.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及时告知患者服务项目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6.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有义务对所有患者平等对待,不得因患者的性别、国籍、肤色、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等因素进行歧视或偏见。

三、违约责任1.如果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合同的约定,提供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服务,一经确认将立即停止该服务并赔偿患者合理损失;2.患者在签署本合同后,若仍然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服务,一经确认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将立即中止服务并终止合作,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四、其他条款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作为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2.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友好协商或仲裁,如诉讼则提交本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3.本合同未涉及的相关事宜,双方可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问题签署其他合同或协议,原则上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全文

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全文

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全文」我国全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全文」《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28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米菲、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
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胎儿性别平等权益,维护人口性别比例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非因医学原因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在胎儿出生前,因非医学原因,故意终止妊娠,以达到选择性别的目的。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三)组织查处违反本制度的重大案件;(四)定期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三)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案件;(四)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医院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承诺书和责任书
为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溺弃女婴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

为此,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签定“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我们承诺:
1.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加强B超及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遂人口发[2007]59号文件精神)。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素质,不向被检查者索、拿、卡、要。

3.科室领导对本科作“B超”检查的孕妇负总责,其他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孕妇“B超“检查负直接责任。

4.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5.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填写“孕妇B超检查诊断登记”,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

6.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凭主管医生、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同意《胎儿性别鉴定申请审批表》,方可施行性别鉴定。

7.终止妊娠施术者必须查验术者所持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施术证明介绍,才能施术。

否则,视为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并填好《终止妊娠登表》和完善医疗档案。

8.若本人对孕妇非法进行了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将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和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医院、责任科室、责任人各执一份。

主管单位:XXX。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卫生部部长张文康药品监管局局长郑莜莫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地)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条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承诺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承诺书计划生育,人人有责。

为改变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现状,优化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达到男女平衡,解决适龄人群婚配难的社会问题,造福子孙后代,使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范围内,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社会的和谐发展,我自觉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从自己做起,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两非”行为,特承诺如下: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文件精神并严格贯彻执行,提高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认识,讲大局、讲政治、守规矩。

二、自觉遵守B超使用与管理、主要分娩实名制登记、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管理、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三、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抵制“两非”行为,对他人实施“两非”的行为进行据实积极举报。

四、自觉做到:1、绝不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2、绝不利用超生技术、血液检验技术、中医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3、非紧急情况,不得为无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怀孕14周及以上的妇女实施流引产手术;4、绝不为无计划生育相关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开展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5、对接诊的怀孕14周及以上的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孕产妇,及时通报给县乡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特此承诺,否则,愿接受一切组织处理。

承诺人基本情况: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年月日身份证编码:□□□□□□□□□□□□□□□□□□职业资格证书类别:,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类别:,证书编码:现工作岗位:单位科室从事工作承诺人(签押):二〇一七年元月十五日本《承诺书》一试三份,科室、医疗机构、县卫计局各存档一份。

两非_医院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院两非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两非概念两非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选择性终止妊娠。

三、管理职责1.医院院长为两非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两非管理工作。

2.医务科负责两非管理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两非管理措施。

3.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本科室两非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两非管理工作。

四、两非管理措施1.加强宣传教育(1)医院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两非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

(2)在医院内设置宣传栏,普及两非知识,提高公众对两非危害的认识。

2.严格病历管理(1)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不得询问、暗示或引导患者进行两非行为。

(2)患者要求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终止妊娠时,医务人员应拒绝并告知患者两非行为的危害。

3.建立两非报告制度(1)医务人员发现患者有进行两非行为的嫌疑,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2)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4.加强药品和设备管理(1)医院不得购买、储存、使用用于两非行为的药品和设备。

(2)医务人员不得私自提供、转让用于两非行为的药品和设备。

5.建立两非举报制度(1)医院设立两非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两非行为。

(2)对举报两非行为的群众,给予保密,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五、处罚措施1.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进行两非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医院违反本制度,未有效管理两非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
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我院严格禁止胎儿性别鉴定,B超室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提供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2.我院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手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如发现有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孕妇接受终止妊娠手术,要求其出示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手术通知书》。

3.妇产科负责定期将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斗门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

4•妇产科和B超室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5.业务院长分管此项工作,妇产科主任和B超室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医疗机构、药店禁止“两非”承诺书doc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格按执业范围执业。

2、不开展药物流产、人工流产和引产等终止妊娠术和其他未经批准计划生育手术。

3、不购买、不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不销售终止妊娠药物。

4、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5、使用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要按照要求逐人逐项据实登记,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一人检查一人监督,两人签字,共同负责严格自律。

严禁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6、在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查验孕妇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属医学需要的应出具合法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诊断结果)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证明》,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7、特殊情况下,涉及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紧急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医学诊
断证明和说明材料。

8、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愿接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从严从重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如有违反以上承诺,可以向水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卫生局举报。

举报电话:8932110。

承诺单位:单位负责人:
时间:
举报奖励措施:举报1例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非法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溺弃女婴的,经查属实,一次性奖励5000-10000元;举报其他违法行为的,经查属实,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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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
终止妊娠及溺弃女婴协议
甲方:顺场乡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男出生日期:住址:
女出生日期:住址:
为确保党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关爱女孩”行动得到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六盘水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经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到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自愿三个月一次到乡指定的孕检点参加孕检,外出务工人员,每三个月寄回一次孕检证明,出现一次不按时参加孕检或不按时寄回孕检证明的,按照《村规民约》相关规定履行责任;
2、孕妇持证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终止妊娠的除外:(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害健康的],出现终止妊娠的按照《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不再安排生育;
3、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在婴儿死亡的24小时内及时向乡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经乡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处理婴儿善后事宜,出现婴儿死亡后未报告的,经司法机关调查是溺婴的,按照国家法律追究责任,并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4、婴儿出生后被父母遗弃或送养的、父母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按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二、甲方自觉履行以下承诺
1、发放《一孩生育保健服务证》或《二孩生育证》后,派人每月到持证对象家中了解孕情;
2、对到乡服务站作孕检的孕妇,实行全免费;
3、对持《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让》或《二孩生育证》的妇女,作四种病毒监测和出生缺陷药物干预时,只收取成本费;
4、对独女户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500元,每月发给5元保健费至子女14周岁;
5、对签定本协议的计生户优先落实“三结合”帮扶物资和帮扶项目,优先落实惠民政策。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顺场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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