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医院产科禁止两非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医院产科的管理,保障母婴健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产科所有医护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涉及产科工作的相关科室。
三、禁止内容
1.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以下简称“两非”)。
2.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
四、管理措施
1.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禁止“两非”的法律法规,加强产科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2. 建立健全产科诊疗流程,规范诊疗行为,确保诊疗过程合法、合规。
3. 加强门诊和住院患者的管理,严格执行《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规范》,严禁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4. 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提高患者对“两非”危害的认识,引导患者自觉抵制“两非”行为。
5. 加强对产科工作人员的考核,将禁止“两非”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严肃处理。
6. 加强与公安、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打击“两非”违法行为。
五、责任追究
1. 对违反本制度,开展“两非”行为的医护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管理不善,导致“两非”行为发生的科室,将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参与“两非”行为的医务人员,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院产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院产科将进一步加强管理,坚决杜绝“两非”行为,为母婴健康保驾护航。
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
一、组织全体超声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条例》、《江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卫生局、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补充规定》等文件,加强对超声人员的教育,提高超声人员的法制意识,并认真作好记录。
二、功能科成立科室管理小组;对科室超声人员资格及超声仪器进行登记备案;每位超声人员签署相关责任书。
三、设立专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文件夹;候诊大厅前、后服务台及各诊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标志;候诊大厅设置举报信箱、投诉电话。
四、对孕14周以上孕妇情况进行电脑专项登记。
五、对胎儿畸形的超声报告单,有2名超声人员签名。
六、反复强调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严重后果,不断加强科室监督,并进行不定时抽查。
14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批制度
一、各相关科室必须掌握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医学指征。
二、对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施行,有关情况要在三天内通过热线电话通报当地计生办。
三、对妊娠14周以非医学需要(包括未婚先孕)终止妊娠的,必须查验其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才能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四、医院职能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计划生育制度执行情况并做好登记。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母婴健康,维护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
第三条保健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条保健院应当加强母婴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认识和支持。
第二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第五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胎儿性别鉴定工作。
第六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胎儿性别鉴定人员;(三)具有先进的胎儿性别鉴定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第七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二)必要性原则:仅限于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得用于非医学目的;(三)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胎儿性别信息。
第八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经过孕妇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使用国家批准的检测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及时向孕妇反馈鉴定结果,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保健院应当对胎儿性别鉴定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禁止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十二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十三条保健院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人工终止妊娠人员;(三)具有先进的人工终止妊娠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米菲、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
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三篇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三篇篇一: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一、认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
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
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二: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
止妊娠管理制度
1.我院严格禁止胎儿性别鉴定,B超室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提供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2.我院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手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
如发现有怀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孕妇接受终止妊娠手术,要求其出示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手术通知书》。
3.妇产科负责定期将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斗门区卫生局和计划生育相关部门。
4.妇产科和B超室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5.业务院长分管此项工作,妇产科主任和B超室负责人负责
日常的监督和检查。
关于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省市县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制定我院具体管理制度。
我院不是实施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
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醒目标志。
二 B超室应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三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法制道德教育,操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依法拒绝任何公民提出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要求。
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强迫操作人员。
四B超对孕妇进行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到场。
应对使用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人等情况准确记载。
五对孕妇的正常孕期保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六我院实行住院分娩制度。
七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妇女我院不给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书以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书。
如(一) 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二) 胎儿有严重缺陷;(三)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四〉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八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术前必须查验、登记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病历附件一同保管,受术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九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特殊情况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紧急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后方可施术,并在施术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十建立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接生和新生儿死亡登记制度,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同时抄送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遗传室应积极开展遗传病的遗传咨询、产前诊断技术,预防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残缺儿的出生。
建立孕妇遗传病产前诊断登记制度。
严禁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张贴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牌,设立并公布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拟诊为伴性遗传性疾病的孕妇,医学上确实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后,填写申请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加盖同意鉴定公章,方可进行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同时持以下原始证件及准生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1)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有伴性遗传性疾病证明(盖单位公章);(2)被鉴定人的有效身份证;(3)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介绍信;(4)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生证。
鉴定工作完成后,出具《胎儿性别鉴定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一份提供给被鉴定人,一份供鉴定机构存档,另一份寄送批准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严禁利用遗传实验方法及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违反者,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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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
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
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