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的完善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相关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相关制度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相关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研究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相关制度,分析其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概述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参与,就案件的有关程序性事项进行协商、沟通的会议。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庭审的重点、解决庭审中的争议问题、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庭前会议的参与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

三、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运作机制1. 会议组织:庭前会议由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参与。

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的合理时间内组织召开庭前会议。

2. 会议内容:庭前会议主要就案件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协商、沟通,如确定庭审的重点、解决证据问题、处理管辖权异议等。

3. 会议程序:庭前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就相关问题作出决定。

四、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存在的问题1. 程序不规范:目前,庭前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2. 沟通不畅:由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沟通不够充分,导致一些争议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3. 效率不高:由于庭前会议的时间安排、人员安排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庭审效率不高。

五、刑事诉讼庭前会议的改进措施1. 完善程序性规定:应当制定更加详细的程序性规定,明确庭前会议的组织、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2. 加强控辩双方的沟通:应当加强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沟通,确保争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 提高庭审效率:应当合理安排庭前会议的时间和人员,确保庭审的高效进行。

六、结论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庭前会议的运作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不规范、沟通不畅、效率不高等。

为了完善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应当制定更加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加强控辩双方的沟通,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员等。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下的庭前审查程序评析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下的庭前审查程序评析

vn poe rsct n t xls no s c r u g , n adt aheetega o prt gcssacri i cl n et m rpr oeu o ,h ec i fut epo de adhr ci ol s aa n ae codn d ut ad i p i e uo j i o v h e f i g f i y prc aigbf eha n fh e n at h esni ta teei n d i v wss m sp o ec mi l rcdr at i t e r er go edf dn.T erao thr s o u i a r i t upr i t r n oeuei ip n o i t e sh j c le e y e t nh i ap n
b sa l h d a d t e mac i g p o e u e s o l e i r v d e e tb i e n h th n r c d r h ud b mp o e . s ,
Ke r s pe i v w poesciia poeuel jdc ei jdc o e; e r—i dess m ywod : rta r i rcs;r n rcdr w; ii r e u ia pw rt eta j g t rle e m l a u a v w; l i l h p r lu ye
在整 个刑 事诉 讼 程 序 中 , 前 审查 程 序 主 要是 庭
仍 成 为 了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所 关 注 的焦 点 之 一 。 本 文
为 正 式 庭 审 的 顺 利 进 行 做 好 准 备 , 不 是 核 心 性 的 虽
程 序 , 却是 连 接起 诉 和 审 判 的 “ 纽 性 ” 序 , 但 枢 程 是 所 有 公 诉 案 件 进 入 审 判 阶段 必 经 的一 个 环 节 。 当 检

从风险承担角度谈谈中国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的必要性及其完善

从风险承担角度谈谈中国刑事诉讼中庭前会议的必要性及其完善
( 二 )人 民检 察院 的风 险承担 在 实践 中 ,庭 审 会 议 制 度 正式 确 立 之 前 ,

据 占了 6 7 . 2 %,其 次就是 审 理方式 等程 序 问题 如 上 所 述 ,辩 方 可 能 突然 在 审 理 中提 回避 、管
辖 等 问题 造 成审理 中断 。
( ) 辩 方 的风 险承担 辩 方 作 为 个体 ,不 享 有 像 控 方 一样 的 司 法 权 力 和资 源 ,现 实 中律 师也 普 遍 存 在 调 查 取 证 难 得 问题 ,辩 方所 掌握 的证 据 与 控 方 不 可 同 日 而 语 。在 庭 前 会 议制 度 正式 确立 之 前 ,客 观 效 果 是 辩 护 方 无 法 在 在 开庭 审 理前 查 阅全 部 案 卷
指 出现 行庭 前 会议 制度 的 不足 与 缺 陷 ,结合 美 国和德 国 两个典 型 的 法 治发 达 国 家的有 关庭前 会 议 制 度 的相 关规 定 ,对 于降低 三方 风险 承担从 三 个 方面提 出 了建议 。 关 键 词 :庭 前会 议 ;风险承 担 ;完善 措施 中 图分 类号 :D9 2 5 . 2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2 — 0 3 8 5( 2 0 1 4)0 1 — 0 0 9 1 — 0 4
风 险承 担 问题 。

刑 事 诉讼 中的风 险承担 问题 研 究
刑 事诉 讼 是 指 国家 有 权 机 关 即审 判 机 关 、
检察机关 和侦查机关在 当事人 以及诉讼参与人 的参加下 ,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
任 问题 的 诉 讼 活 动 。l 】 毫 无 疑 问 ,风 险一 直 被 看 作 世 界 最 大 的产 业 。风 险 无 处 不 在 ,作 为一

《2024年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完善研究》范文

《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庭审是司法程序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核心在于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司法过程。

法庭调查作为庭审的中心环节,其顺序的合理性和完善性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对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的完善研究,对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的现有状况、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深入研究。

二、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的现有状况目前,我国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主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开庭准备、法庭调查、辩论、判决等环节。

在法庭调查环节,一般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被告人陈述,接着是证人作证、鉴定人鉴定,最后是公诉人、辩护人询问被告人及证人等环节。

这种顺序在大多数情况下能保证案件审理的基本需要,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存在的问题1. 调查顺序不够灵活。

固定化的调查顺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和当事人的主动性,难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2. 证人作证环节与其他环节衔接不顺畅。

证人作证后,往往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辩论和质证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导致庭审效率低下。

3. 庭审中信息传递不畅。

由于调查顺序的限制,有时关键信息无法及时传递给法官和当事人,影响案件的审理效果。

四、完善刑事庭审法庭调查顺序的措施1. 增加灵活性的调查顺序。

在保证基本程序的前提下,应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调查顺序,以提高庭审的针对性和效率。

2. 优化证人作证环节。

将证人作证与质证、辩论等环节紧密衔接,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提高庭审效率。

3. 加强信息传递。

通过改进庭审技术手段,如使用电子设备辅助庭审,确保关键信息能够及时传递给法官和当事人。

4. 强化庭前准备工作。

庭前准备工作是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关键,应加强庭前证据收集、材料整理等工作,为庭审提供充分准备。

5. 完善法律制度。

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明确法庭调查顺序的具体规定,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兼论公诉人之应对

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兼论公诉人之应对

V0 1 . 3 7 N o . 5 S e p t . , 2 0 1 3
我 国庭 前 会议 制度 的不足 与完 善
— —
兼论 公 诉人 之 应 对 ’
罗 晓 波
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4 1 0 0 0 8 )
( 湖南大学
摘 要 : 庭前会议制度是2 0 1 2年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 新增设的程序, 该制度在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权价值、 实现
当事 人 和辩 护人 、 诉讼代理人 , 对 回避 、 出庭证 人 名 单、 非 法证 据排 除 等 与审 判 相关 的问 题 , 了解 情 况 ,
听取 意见 。 ” 这 标 志 着 庭 前会 议 制 度在 我 国 的正 式
之前, 通过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 , 决定是否将被追诉 人交付法庭正式审判。通过公诉审查 , 可以实现对 公诉案件 的过滤, 将不符合开庭条件的公诉案件排
性问题 。从我国新《 刑事诉讼法》 第1 8 1 条和第 1 8 2
条规定 的 内容 和 逻 辑 关 系 看 , “ 庭 前 会 议 应 定 位 于
工作带来 了新 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将立足于庭前会 议 的制 度 内涵 , 讨 论该 制 度 在 我 国刑 事诉 讼 中的功
庭前准备程序 , 它位于公诉审查之后法庭开庭审理 之前, 是庭前准备程序 的核心内容。 ” C 2 1 c , 9 庭前会议 具有 以下价值功能 : 1 、 尊重与保障人权。2 0 1 2年《 刑事诉讼法》 修 改首次将“ 尊重与保障人权” 写入法条 , 是我国司法 文明进步的一大标志。新《 刑事诉讼法》 规定 的庭
理争点 , 了解 控辩 双 方对 回避 、 管辖异议、 出庭 证人 以及非 法证据 排 除 的意 见 和 线索 , 控 辩 双 方 能够 更 深入地 了解 对方 的 主张 和 证据 , 进 而为 庭 审 控辩 职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作者:史博卿来源:《青年生活》2020年第09期摘要:《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旨在能够保证后续的庭审能够集中、高效地进行下去,但实际上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引起重视,导致庭前会议大多都是走过场的形式,并且该制度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为了充分高效地发挥该制度的职能,本文将通过提出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来保障当事人应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

關键词: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庭前审查一、庭前会议制度概述顾名思义,“庭前”指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前的诉讼期间。

在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主要针对案件的程序性审查,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减少法官在对案件审判中的先入为主,且我国庭前会议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能够保证后续庭审的有序推进,不触碰对案件的实质审查。

庭前会议制度的诉讼职能主要包括受理控辩双方的程序性事项、控辩双方开示证据以及排除非法证据。

二、庭前会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较为宽泛虽然刑诉法并未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作明确规定,但《刑诉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须启动庭前会议的案件,往往有一些法院启动了庭前会议,这不但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也没有体现庭前会议实行繁简分流的原则。

(二)未明确规定庭前会议针对的内容庭前会议制度的基本职能是保证后续的庭审能够集中、高效地进行下去,使控辩双方能够充分行使自己应享有的诉讼权利。

但事与愿违,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法院在庭前会议中解决案件的一部分实体性内容,这就会导致庭前会议变成了一次开庭活动,这是由于我国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庭前会议所针对的内容作具体规定,这并不利于保障控辩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三)未明确规定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刑诉解释》第183条规定了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也就是说,被告人参不参加均可,并不是“应当”即“必须”参加。

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完善[摘要]刑事庭前程序是刑事诉讼中连接起诉和审理的重要环节,设立完善的刑事审前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章针对我国目前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找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法的分析,进而提出完善刑事审前程序的思路。

[关键词]刑事庭前程序;问题;比较法分析;完善一、庭前程序的界定庭前程序和审前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时间的维度上来看,庭前程序限于公诉机关将案件起诉后至法院开庭审理前的这段时间,是连接起诉和审理的一个中间环节。

审前程序则泛指审判之前的所有活动,包括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三个阶段,故审前程序在时间的跨度上更大。

本文致力于探讨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完善。

二、设立完善的庭前程序的意义(一)防止有诉必审,有利于正确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按照前述对庭前程序概念的界定,有起诉并非一定就有审判。

诉审相分离是当代诉讼处理诉审关系的最主要的一项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而根据六机关①《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这条规定使得法院庭前审查程序沦为形式审查,结果是庭前公诉审查制约不了提起公诉权,法院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基本上有诉必审。

可见,不仅要设定庭前程序来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而且要设定完善的庭前程序,以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启动。

(二)防止诉讼无必要的拖延,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庭前审查程序是连接起诉和审理的桥梁,通过完善的庭前审查程序,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和分流,将不符合审理条件的案件排除在诉讼之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完善——以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为视角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as报J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um N o.102)论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完善——以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为视角汤景桢(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摘要:刑诉法的再次修改恢复了案卷移送制度,这是基于对司法实践的反思作出的理性选择,有利于保障辩护方的阅卷权,防止公诉权的滥用,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但是,与刑事公诉案件移送方式密切相关的庭前审查程序并没有随之进行相应的修改。

形式简略、功能单一、无法排除法官预断的庭前审查程序不仅会影响到设计案卷移送制度恢复时所预期的目的,而且必将与其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

因此,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

关键词:公诉方式;案卷移送;庭前审查程序中图分类号:D F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0077—042012年3月,我国《刑事诉讼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其中对案卷移送制度的恢复引起了关注和讨论。

新刑诉法对案卷移送制度的重拾是进步抑或倒退,能否经得起历史的再次选择,对与其密切相关的庭前审查程序会有怎样的影响。

本文在回顾了我国公诉案件案卷移送方式的变革后,对在现有的刑事法治环境下恢复刑事案卷移送制度进行了理性的思考,并指出案卷移送的恢复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提供了契机。

一、我国公诉案件案卷移送方式之嬗变各国在公诉案卷移送方式上基本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和“案卷移送主义”这两种做法,分别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

起诉书一本主义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其优点在于能有效防止法官预断的产生,切实加强庭审,但易导致审前阶段辩护人阅卷权的缺失和庭审效率的不高。

庭前会议程序的建立及其完善

庭前会议程序的建立及其完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在开庭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一程序的建立,打破了中国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在起诉和审判之间植入了中间程序,由此构建了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的雏形。

一、庭前会议程序及其价值功能1、庭前会议程序涵义和渊源所谓庭前会议,是指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了避免审理的中断或拖延,保障集中审判、快速审判,法官依职权或依控、辩双方的申请,认为有必要时,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对庭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沟通的庭前准备程序。

国外大部分国家审判程序中都有中间程序。

这一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

具体而言,在中间程序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确定庭审重点与争议焦点,提高庭审效率。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方式与庭前审查方式的变革经历了从1979年的“全案移送、庭前实质审查”到1996年的“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庭前形式审查”再到新刑诉法的“全案移送、庭前形式审查”。

新刑诉法与1996年刑诉法相比,庭前审查进一步贯彻形式审查原则。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四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到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本条规定了证据取得合法性审查的启动程序,避免出现一开庭即休庭或者延期审理的情况,旨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2、庭前会议程序的价值功能公正与效率并重是庭前会议程序的重要价值与功能,具体体现如下:(1)有利于控辩双方诉权平等,保障审判公正。

为了保障控辩双方的权利平等,应当保证辩护方可以查阅控方的全部案卷和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新刑诉法庭前会议制度研究及其完善

新刑诉法庭前会议制度研究及其完善作者:彭梅化耀民来源:《武汉科技报·科教论坛》2013年第12期【摘要】在新一届政府的领导下,我国法治理念尤其更加凸显注重人权保障与程序正义。

在此法治思想指导下,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应当说是我国长久以来疏于庭前准备程序制度研究状况中的一大突破。

我国虽已建立起庭前会议制度,但其中的相关规定仍笼统不明,文章通过对我国庭前会议制度加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关键词】庭前会议;司法适用;制度完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较多亮点,其一是对审判程序的完善。

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有效保证,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实现对作为诉讼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尊重及人权保障,继而给予社会公众以“看得见的正义”,尤其体现出我国充分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理念。

程序正义主要反映在审判组织组成、庭前程序、庭审程序等方面,其中庭前准备程序主要是指法院开庭审理前进行的各项审判工作准备,庭前会议制度则是庭前准备程序中一项较为重要的程序。

一、我国新刑诉法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一)庭前会议制度规定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均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庭前会议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在法院开庭审理前,针对有较多的证据材料、案情复杂或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审判人员有权依照本规定召集公诉人、相关当事人及辩护人参加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司法人员回避、非法证据排除、是否需要调取新证据等相关问题加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

在会议上,审判人员通过询问控辩双方关于证据材料的意见,确定哪些证据材料存在异议,在开庭审理时予以重点审查;而对于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期间就可以简化双方举证、质证程序”。

(二)我国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与价值庭前会议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对于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精细化、科学化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使得我国程序正义的进程向前跨了一大步,其功能价值主要包括:1.确保法庭集中审理,切实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