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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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禁止设置
40.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禁止设置
4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42.设定履约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
合理设置
43.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合理设置
禁止设置
64.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65.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合理设置
66.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合理设置
67.分值设置与服务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合理设置
68.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禁止设置
11.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2.中国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3.中国AAA级“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5.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
禁止设置
16.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禁止设置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35.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禁止设置
3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37.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38.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关于招标、采购项目实操(负面清单)

关于招标、采购项目实操(负面清单)

招标采购项目实操建议一、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设定1、投标主体要求:案例1:某项目采购方案要求“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投标人营业执照有效,注册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

”案例2:某项目采购方案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为200万元及以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有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或文化传播以及计算机信息化相关技术支持。

”存在问题:(1)将注册资金作为了资格条件;(2)限定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适用法律条文:(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第一条: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注:一般项目投标人需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货物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货物
20.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21.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禁止设置
22.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3.一级应急处理服务资质
禁止设置
24.容灾系统《军用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
禁止设置
25.信息安全认证
禁止设置
2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27.计算机整机防雷、防腐检验、防尘检验、维修资格等证书
禁止设置
2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禁止设置
29.中国信息安全评测评测中心 安全工程类风险评估类资质
禁止设置
30.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禁止设置
31.电子工程资质、建筑智能化资质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综合布线、视频会议、广播系统、通信工程、视频监控、舞台灯光、门禁系统、计算机机房建设等 )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的
禁止设置
7.要求产品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函的
禁止设置
8.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货物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负面清单及法规条文解释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负面清单及法规条文解释

5 评审专家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 ,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不
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7】3号) 第三十条
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
6
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不得泄露评审 八条 2
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
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7】3号) 第二十五条 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
第二十五条
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3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违规行为 。
财政部关于印发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658 号)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或者泄露评审文件 、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 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供 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解读

《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解读

《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解读一、《办法》的背景情况和主要框架。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2014年5月,我省出台《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39号),从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预算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6年来的改革实践探索,原办法已与2020年财政部新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不相适宜,同时,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地方和部门购买内容泛化、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把握出现偏差、绩效管理薄弱等。

因此,有必要对《暂行办法》进行完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办法》共7章3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活动的实施、合同及履行、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分章作了规定。

二、《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有哪些规定关于购买主体,在政府采购法有关采购人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基础上,结合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的特殊性,《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

关于承接主体,在满足与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相衔接前提下,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特殊要求以及当前事业单位改革情况,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有关意见要求,《办法》将承接主体范围限定为: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政府采购供应商负面清单及法规条文解释

政府采购供应商负面清单及法规条文解释

组织机构经办人或现场监督员提出 ,并积极配合采购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处理;(二)未经现场监督员批准 ,供应商代表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8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八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 、干扰评审工作;(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阻挠或扰乱开标 、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5】13号) 第十八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 ,
11 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 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财办库【2015】 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295号)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1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可以适用其规
投标人的竞争行为 ,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号)第三十六条
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发现采购相关人员或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完整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12.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6.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评审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7.
设置的资质条件、技术条款、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27.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8.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
序 号
禁用内容
法律法规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适用于供应商、评审专家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5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1、《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五条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6
获取不正当利益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
违反评审纪律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4
泄露评审相关情况及获悉的秘密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五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二)
二、适用主体:供应商
1
关联供应商、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
恶意串通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
串通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4
不正当竞争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5
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3、《政府采购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6
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pdf

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pdf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规范表述(使用)法律依据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禁止设置《财政部令第87号》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6.要求出具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的(进口货物除外)禁止设置《财政部令第87号》7.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8.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9.将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禁止设置《财政部令第87号》10.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1.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2.要求提供无犯罪纪录查询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87号》1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规范表述(使用)14.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5.要求提供指定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16.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17.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禁止设置《财政部令第87号》18.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9.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1.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规范表述(使用)23.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24.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25.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26.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27.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28.要求标的物生产厂家出具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或中标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成交)条件。

山西:推行负面清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

山西省财政厅制定出台《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 单(货物类、服务类)》(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明 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条款,为 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划定了更为清晰的界限。
《负面清单》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借鉴了以往政府采购工 作经验,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各方面意见建议,充分 体现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了负面清单的全面 性和实用性。《负面清单》涵盖了政府采购货物、服 务两大类别,包含了资格条件禁用、商务条款禁用、 采购需求禁用及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等内容, 明确了 50 项禁止设置条款,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 人需求的基础上,防止了潜在排他性条款和限制性 条款的出现,可有效避免质疑和投诉的发生,控制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法律风险。
湖南浏阳:措并举加强政府采购监管
2018 年,湖南省浏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不
断完善监管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范围和规 模不断扩大,制度逐步完善,效益不断提高。全年完 成采购金额 13 亿元,节约率 10%以上。
一是夯实制度基础促规范。在完善内部管理方 面,制定并完善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内部制约工作 规范、廉政工作守则等 8 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岗 位职责,规范了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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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2019年第3期.indd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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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有力、互联互通的阳光交易 平台。
山西:积极开展招标投标领域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降低成本调研活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 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结合推进“放管服效”改革,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 干意见》、《山西省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 2019)》,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在山西省组织开展调研活 动,重点围绕招标投标领域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优化 资源要素配置,特别是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 等方面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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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表述(使用)
23.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4.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5.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7.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8.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9.将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10.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45.将同一项目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9.对标的物设置的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0.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要求使用的认证作为对标的物的实质性要求;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1.将非国家权威部门对标的物做出的资质、认证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或中标(成交)条件的
16.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17.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18.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9.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4.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5.要求提供指定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4.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检测机构、某一部门检测机构、某一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5.要求标的物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3.有和原设备无缝、流畅对接等要求,却不标明和原设备对接的技术指标,或技术参数的,或需要对接的情况介绍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1.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2.要求提供无犯罪纪录查询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87号》
1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法律依据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6.要求出具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的(进口货物除外)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39.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0.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41.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2.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3.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4.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37.将供应商资格条件、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8.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6.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7.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8.要求标的物生产厂家出具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或中标(成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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