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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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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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伙概述
一、 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合伙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人或两人以
上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 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 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2.基本法律特征: (1)须依据合同成立; (2)合伙是一种联合、是一种组织; (3)合伙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 2.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3.特殊权利能力问题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
一、 法人机关的概念 代理说、代表说 二、法人机关的结构 1.权力机关 2.执行机关 3.监察机关 三、法人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承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和发展趋 势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内容体现商品经济规律 2.效力贯彻始终 3.属不确定条款 4. 属强行性规定
二、西方国家民法基本原则 1.绝对私有权————限制 2.契约自由—————干预 3. 过失责任—————无过失
三、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与等价有偿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 公序良俗原则
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Fra bibliotek一、宣告失踪 1. 什么是宣告失踪; 2. 宣告失踪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财产的代管; (2)债务清偿和费用支付。
二、宣告死亡 1.什么是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 (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见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财产的转移、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婚姻关系、法定监护关系等。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论笔记

民法总论笔记

民 法 总 论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与适用1、民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权利体现的是财产关系;人身权利体现的是人身关系。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其中,人格权利的具体化,就是具体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自由权、信用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如亲权、亲属权等。

Ⅰ财产关系①财产是有经济价值,处于自然人格(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的外在客体。

②财产的基本类型:A 、有形财产 物B 、无形财产 精神财富与财产权利③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作为客体的社会关系。

Ⅱ人身关系(人身=人格)①人身关系是指以自己或他人之人身为(支配)客体的社会关系 A 、以自己的人身为客体: 人格权关系B 、以他人的人身为客体: 亲属权关系(狭义上为身份权) ∴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亲属权关系②人格和身份的法律含义 A 人格a 、事实人格(具体):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权的客体b 、法律人格(抽象):法律主体资格(权利能力)B 身份a、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具体:社会地位)b、人的社会地位不平等且无法改变的状况(或制度)(抽象:不平等制度)Ⅲ法人的名称(商号)、名誉☆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的调整方法Ⅰ调整性规范与保护性规范①二者的区分:A、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同(法学规范:假定—处理—制裁)a、调整性:假定+处理(行为模式)b、保护性:假定+制裁(打击模式)B、规定内容不同a、调整性:规范的是人们的行为模式b、保护性:规范的是制裁性法律后果C、指导对象不同(相对的:侧重点)a、调整性:指导当事人b、保护性:指导裁判者②结论:民法以调整性为主,以保护性为辅。

民法总论复习

民法总论复习

民法总论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调整对象(选择、简答)含义: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一)具体层面: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1)财产:人与人相互关系中体现主体物质利益的事物(2)财产构成要素(掌握):A有用性,没有使用价值就没有被利用的可能就不能产生社会关系B稀缺性,没有稀缺性就人们就不会因为争夺而竞争,不会产生纠纷就没有法律调整的必要C可控性,人力不能控制就不能对物支配,也不会因为支配而产生人与人的社会关系D外在性,原则上人的身体及器官不能成为民法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3)财产关系静态法律关系(财产支配关系):主体对特定财产的控制和支配动态法律关系(财产流动关系):财产在不同所有者、占有者之间交换和转移的事实2、人身关系(1)概念:指与人生密切相关、不可分割而又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特征:与主体人人身的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3)类型人格关系:人们基于人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人格是与生俱来的,人人可以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主体性要素,物质性要素表现为生命、身体、健康,精神要素包括姓名、肖像、隐私、自由、名誉身份关系: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身份指人在一定社会组织体系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相互依存性。

3、平等主体人格独立:这里的人格指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

人格独立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法律地位一致,不存在隶属关系意志自由:保持自身意志的独立性,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扰人格独立是意志自由的前提条件,意志自由是人格独立的逻辑结果(二)抽象层面:市民社会关系市民社会是直接从商品生产和交换中自生自律集合和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总和,它由三个部分构成,市场经济、自愿组织和一定的安全保障制度。

二、民法的含义(掌握)1、民法即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具体而言,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强调的部门法。

民法总论(1)

民法总论(1)





(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协调: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1、权力容易滥用,需要通过权利控制 (1)内部控制(分权)的不充分甚至失败 (2)外部控制:通过权利的控制 权利与权力的反比关系、“权力的可接受原则” 2、市民社会本身的温和不足以排除权利冲突 与侵害,需借助权力,但应防止权力从保护权 利沦落为吞噬权利 3、民法主要调整权利关系,但也不可避免地 涉及权力调和权利时形成的关系
三、诚实信用原则
(一)概念:
在遵循交易道德(诚信要求:善意、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谋求当事人 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 衡,以实现社会正义
(二)地位:帝王法则
1、直接代表了民法的价值追求
2、包容了其他民法原则(公平、权
利滥用禁止),大陆法系的唯一原则 3、孕育了民法基本制度 4、使民法富有了弹性(法官衡平权)
二、民法为权利法
以权利为本位,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 的纸,民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一)内容上一切民法制度皆以权 利为轴心 (二)技术上多表现为授权性规范
(三)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 争 1、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不敢主张权 利,等于自贬人格,完全放弃权利,等 于精神自杀 2、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行使私权亦 “替天行道”

五、各原则的关系
(一)平等与意思自治:民法性
格、(个人)本位、相互关系 (前者为后者的前提) (二)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 (社会)本位、地位(调整性原 则)、作用(限制私法自治)、 功能趋同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平等主体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权 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 (一)主体地位平等 (二)主要为财产关系 (三)其保障措施以补偿性为主 (四)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民法 第一编 第一章第二章

民法 第一编 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编绪论重点在于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其他的一般掌握。

第一章民法的意义1、法律划分的最原始的方法:公法和私法划分标准:利益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是公法;但是利益有重合可能同时保护双重利益。

隶属说:私法调整平等性关系,公法调整隶属性关系主体说:公权主体(国家/机关)vs. 平等的主体(被普遍接受的一种观点)划分公私法应以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为准调整,这才是理论上真正的合理的方法。

私法:分为民法和特别私法(传统意义上市商法,包括公司、海商、保险、票据、破产无形财产)起源为罗马法。

调整范围:私人间社会关系或涉及私人利益。

2、民法典本身应该包括:物权、债券、婚姻、继承、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等3、私法自治原则:(与后面民法的积极性相联系)事情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国家不干预过问私人领域的事可由当事人自己做主,自行解决或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第三人包括国家政府都不得任意干涉。

包括:所有权自由:财产由个人自由的处分合同自由(契约):制订与否、内容、形式(书面/口头)注意:私法自治不是完全自由,而应是在法律框架范围内的自治,e.g.买卖枪支的合同不合法必须被干涉。

结论:1)在市场经济社会,私法自治是必要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只有实行私法自治,才能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

4、民法的意义: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深刻性、积极性、极端重要性○1广泛性:民法是调整正常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99%),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核心的法律刑法:以调整非正常社会关系为目标的法律(1%)、民法相对于刑法是主流法律制度,要发展商品经济关系就要突出民法的作用。

梅因:看一个国家开放的程度只要看刑法与民法的比例就知道蔡元培:文化进步泽民是随之日趋复杂,刑事则转以减杀,渐近于措而不用之治,民法之不朽远逾于刑法者,岂无故哉?○2深刻性:民法直接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更深刻的反映了当代社会的本质——市场经济,直接作用于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环节。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二、法人的分类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以法人成立 的 基础为标准)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 称为人的组合。 财团法人是为一定目的设立,并由专门委 任的人按规定目的使用的各种资产,称为 财产的组合。


2.以活动的性质 为标准


(1)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合伙是依法设立、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 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成立的特征:


1.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集合 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 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 基础。 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 5.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与生理死亡相同
(四)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 他的死亡宣告。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 户



一、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经核准登 记, 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 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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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学习任何一个部门法,首先要面对就是其 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为它们是区分不同部门 法的基础。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和调整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所以民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一、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即民法调整的是什么社会关系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臧 天 朔
案情:
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 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臧某列为候选人之一, 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 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 臧某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
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 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 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 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 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 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精神损 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案例2:高校招生录取案
陈云海是江苏省95级应届外语兼文科类考生, 提前录取志愿报考外交学院,1995年其高考成 绩为591分,口试评分为5-,在江苏省所有报 外交学院的考生中居第二名。当年外交学院在该省 共招9人,录取时以口试不足5分为由退掉陈某和 居第一名的吴某(男,597分,口试4+),录 取了第19名的刘某(男,565分,口试5)。 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物权法调整 债权法调整
经济法调整
财产所有关系 (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 (动态)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
人格关系 体现为
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 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 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 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 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 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在一定程 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 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 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系 一是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包括配偶权、 身份关系 体现为 亲权和亲属权。 二是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如署名 权、发表权等。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非财产性 2、不可转让性 3、不可放弃性 4、法定性 5、绝对性和支配性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我很丑,但 我很温柔
(设计台词)
(一)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特点和前提
民法强调主体平等关系的意义: 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排除在民法调
整的范围之外。
案例1:人事保证合同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之行诉被告高延民发生担保合同纠纷,向哈尔滨 市动力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3年,原告与被告之子高峰岩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高峰岩为该行合同制干部。 依照该行规定,被聘人要为自己确立经济担保人,高延民在有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同意作为高峰岩在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依照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 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 聘用后,被担保人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23万取出并携款潜逃。
问:高延民是否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订的担保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2001年法院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 元,支付利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 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 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 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和《担保法》 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 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 诉。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 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因 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生与高校之 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系。 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括高校 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 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 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案例2:身份权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通化串子寻亲”案
案情:
20年前,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孙华东的妻子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 民医院生孩子。20年后,赵盛强的儿子赵达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 型是AB型。赵达写信将自己的血型告诉父母,引起赵盛强和宫克的怀疑, 因为赵盛强和宫克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为了 弄清事实,三人又作了一次血型检验,结果仍是同样的结果。他们开始 怀疑是在医院抱错了孩子。但是,医院的档案已经被一次洪水冲走,无 法查找。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出生了8个男孩。宫克 找到了当日与自己生产时邻床的李爱野,发现其子孙超酷似赵盛强,于 是与李说明来意,一起讨论了两个孩子的特征、性格、嗜好,迹象表明 两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随后,赵家和孙家六口人作了亲子鉴定,检 验结果却是:孙超是赵盛强、宫克的亲生子,但赵达与赵盛强、宫克以 及孙华东、李爱野均无血缘关系。赵盛强、宫克夫妇竭力帮助赵达寻找 亲生父母,孙华东夫妇也努力寻找自己的亲生儿子,均没有结果。他们 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医院赔偿360余万元的财产 损失和精神损害。2002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数额为50多 万元。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 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பைடு நூலகம்控制,将相向而行的 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 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横向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
财 产 关 系
纵向财产关系 (主体不平等)
民法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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