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电力:第七届第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2011-07-25
航空动力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893 股票简称:航空动力公告编号:2013-临35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3年6月9日分别以传真和邮件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
会议于2013年6月15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亲自出席监事4人,监事会主席张民生先生委托监事王文强先生代为出席并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王文强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过认真的自查论证,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本次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航发动机控股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黎阳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8年度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 [2008]463 号文核准,已于2008年4月8日实施完毕。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本公司编制了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08]463号文件核准,公司以每股8.12的价格向特定对象武汉凯迪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控股”)发行股票8,729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用以购买凯迪控股持有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河煤业”)39.23%股权。
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书》,购买资产评估净值为70,903.09万元(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购买资产经审计账面净资产63,688.81万元,评估净值70,903.09万元,增值率183.78%。
贵公司与凯迪控股公司双方协商确定作价70,879.48万元,折股数8,729万股,折股比1.00033。
2008年4月4日止,本公司已收到凯迪控股公司投入的杨河煤业39.23%股权。
用于出资的股权已于2008年4月4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妥股权过户手续。
2008年4 月8 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向凯迪控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权登记相关事宜。
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此次定向增发出具众环验字(2008)024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2008年4月4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股本合计人民币87,290,000.00元。
美的集团: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公告编号:2014-071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2月7日向公司监事发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并于2014年12月12日上午召开现场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会议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
八、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九、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4年12月15日。
600928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28 证券简称:西安银行公告编号:2020-035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电子邮件及书面方式发出关于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
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在公司总部4楼第5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刘志顺监事长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实际出席监事9名。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对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银行关于对全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专
项检查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审计机构名称及地址变更的公告 -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电力编号:2011-54
关于审计机构名称及地址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接到2011年度聘请的审计机构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经有关部门批准,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办公地址变更为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2-9 层。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16日。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9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公司】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玉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倪纯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玉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倪纯珊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玉清倪纯珊【代理律所】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阳光凯迪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足以证明被诉处罚决定中第一、二、三项事实认定与其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凯迪电力:拟收购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2010-12-28
第一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声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
“凯迪电力”拟收购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 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书
鄂众联评报字[2010]第 168 号
湖北众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凯迪电力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拟收购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第一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声明 ......................................................................................... 1 第二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 4 第三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 9 一、委托方、股权持有人、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概况 .... 10 二、评估目的 ................................................................................................................ 12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3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 14 五、评估基准日 ............................................................................................................ 15 六、评估依据 ................................................................................................................ 15 七、评估方法 ................................................................................................................ 18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4 九、评估假设 ................................................................................................................ 26 十、评估结论 ................................................................................................................ 28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37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39 十三、评估报告日 ........................................................................................................ 39
凯迪电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1月) 2010-01-20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所持股份变动的一般规定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凯迪电力:关于2012年度报告的补充及更正公告
股票简称:凯迪电力股票代码: 000939 公告编号: 2013—17报告的补充及更正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年度报告于2013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披露。
现就事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对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中部分事项做补充及更正披露如下:一、补充部分:(一)、“第四节董事会报告一、概述一、报告内经营情况回顾”补充了积极推进生物质发电项目CDM申报工作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对策的内容。
(二)、“第四节董事会报告一、概述 2013年公司工作计划”增加了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对策。
(三)、“第四节董事会报告二、主营业务分析 1、概述”补充了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主要原因。
(四)、“第四节董事会报告二、主营业务分析 2、收入”,补充了生物质发电、环保发电和原煤销售的销售量、生产量和库存量的内容。
(五)、“第五节重要事项六、承诺事项履行情况”,补充了上市公司大股东-阳光凯迪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相关内容。
(六)、“第五节重要事项九、公司发行公司债的情况”,补充了报告期内支付公司债利息及信用评级未发生变化的内容。
(七)、“第六节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3.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中,补充了最终控制层面股东武汉环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盈江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Asia_Green_EnergyPte,.LTD、Prime_Achieve Pte,.LTD的内容(八)、“第十节财务报告七、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54、现金流量表附注中”,补充了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的相关内容。
二、更正部分:(一)“第四节董事会报告概述二、2013年公司工作计划3、4、5、6”,原披露为:3、加快生物质电厂项目建设2013年生物质电厂计划并网12个项目,启动4个项目。
600933爱柯迪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公告编号:临2021-042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公司”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8月18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9日以电子邮件与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发出。
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7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
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张建成先生召集。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有效。
出席会议的董事认真审议了下述议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一、审议通过《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4)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5)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需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7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张建成先生、盛洪先生、俞国华先生、董丽萍女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吴晓波先生、吴韬先生、胡建军先生。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本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临时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46)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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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凯迪电力股票代码:000939 公告编号:2011-56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第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电力”或“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3人,实到3人;分别为贺佐智、张自军、徐利哲。
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及其决议合法有效。
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201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我们未发现参与2011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议案》
监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凯迪电力在
2011年前作为东湖高新的母公司应在子公司东湖高新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同时对以前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2005年至2009年的财务报表。
本次公司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的追溯调整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同意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
3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