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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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中标方为中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竞得方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或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程序工作。

第六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使用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组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是指矿业权交易机构使用网上交易系统组织的矿业权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四条符合拍卖、挂牌公告中竞买人条件的竞买人,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编制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网上拍卖、挂牌交易信息公示公开按照矿业权有形市场信息公示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业权拍卖、挂牌转让的其他信息,矿业权交易机构可按照与矿业权转让人的约定发布拍卖、挂牌公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委托书。

网上拍卖、挂牌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当到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的基本程序:(一)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二)竞买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CA认证),完成网上注册;(三)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通过信用查验,选择合作银行,并由银行提供担保证明信息至网上交易系统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授予竞买人竞买资格;(四)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或网上限时竞价;(五)网上交易系统确定竞得人;(六)竞得人申请材料复核;(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八)成交结果公示;(九)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第九条竞买申请人要参加网上竞买的,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解读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解读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解读《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是国土资源部第一份专门针对矿业权交易进行规范管理的文件,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实行,有效期五年,规则共八部分46条,包括总则、公告与登记、交易形式及流程、确认及中止、终止、公示公开、交易监管等。

其主要是对近两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暂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补充完善和细化,除油气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外,所有矿业权的交易都适用该规则。

规则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开展矿业权交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

出让矿业权的,交易机构应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开展相关工作;招拍挂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应与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要先发公告,招拍挂成交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人)、竞得人(竞买人)和交易机构三方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根据确认书约定签订出让(转让)合同。

按规定对交易主要事项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竞得人持确认书、出让(转让)合同及其他要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协议转让的,要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公示主要事项,无异议的,由交易机构出具鉴证文书,转让人、受让人持转让合同、鉴证文书及其他要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是规定了矿业权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交易的情形和要求。

交易过程中,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交易主体有尚未处理或未执行完毕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的,应中止交易。

还有,交易主体提出、因不可抗力及法律规定应终止的,应终止交易。

中止、终止和恢复交易时,出让矿业权的,应征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转让矿业权的,应征得转让人的同意,都应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并及时发布公告。

三是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省、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矿业权交易,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4.12•【字号】豫国土资发[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60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交易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矿业权交易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和制度。

我省境内所有矿业权出让、转让及相关信息发布必须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涉及省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统一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省辖市、县(市、区)登记发证的在各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省直管试点县(市)可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交易平台或委托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矿业权转让鉴证公示工作省级发证和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矿业权转让一律在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省辖市及所属县(市、区)发证的统一在省辖市矿业权交易机构实施鉴证。

转让人和受让人申请矿业权转让鉴证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之前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年(大中型矿山)、1年(小型矿山)之前提出。

转让合同经鉴证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要事项在交易大厅(办事大厅)、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通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有关情况。

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调查情况。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矿业权交易规则》实施情况调研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矿业权交易规则》实施情况调研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矿业权交易规则》实施情况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1.20•【文号】自然资办函〔20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矿业权交易规则》实施情况调研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2017年9月,部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以下简称7号文)。

7号文的实施对规范全国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电子化交易等工作的推进,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

为做好7号文的修订工作,部委托咨询研究中心组织开展7号文实施情况的评估,评估工作以书面调研与实地调研结合的方式进行,请你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安排,请参考《矿业权交易规则》实施情况调研提纲(见附件)形成书面调研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马小杰(010)66558254/8259(传真)冯聪(010)66560386电子邮箱:***************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0日附件《矿业权交易规则》实施情况调研提纲一、2017年以来本行政区域矿业权交易情况(一)探矿权出让转让情况(二)采矿权出让转让情况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情况(一)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矿业权出让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层级及具体方式、形式等情况。

(二)在矿业权出让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分工与衔接、职责划分,以及交易监管等情况。

三、矿业权出让电子化交易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有关“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要求,在矿业权出让中的具体实施情况。

国发【2015】58号文

国发【2015】58号文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 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3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具有相应资质的设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息化部革委令2004年第23号)计单位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5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6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12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1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5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发〔2008〕163号) 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19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0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23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4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5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交通运输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26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通运输部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2007年第3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 二、第三、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技术审查咨询 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28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2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30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水利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编制单位 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32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5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6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7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38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39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中心 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62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63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国家煤矿安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64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监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65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国管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北京中冶京诚工程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2017)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9.20
•【字号】新国土资规〔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通知
新国土资规〔201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及其他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0号)、《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142号)要求,我厅对2016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7年8月28日第十三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停止执行规范性文件16件(其中涉及“放管服”改革规范性文件10件)。

16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原则上不
再作为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管理的依据。

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7年9月20日附件。

论采矿权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制

易 大 厅 或互 联 网络 交 易 平 台 和有 必
要 采 取 的其 他 方 式 同 时发 布 公告 。
式 施 行 的 矿 业权 交 易规 则 ( 试
行 ) ) ,更 是 对 采 矿 权 交 易 中权 属 ) 提 供 了制 度 支持 与保 障 。
号 ),各地 积极贯彻落实 ,矿业权
第 l条 还 规 定 了 公 告 的 内容 ,在 坚 2
已经 有 2 个 省 区 开 展 了矿 业 权 有 形 4
持公开行政 、有 效监督 、公众参与 市 场 建 设 , 已 经 建 立 2 3 。 同 4个
等 方 面 取 得 了重 大 进 步 。 ( ) 强 了 与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的 4加 时 , 为稳 妥 推 进 矿 业权 出 让 网 上 交 易 工 作 , 国 土 资源 部 组 织 开展 了 地 ( )级 矿 业 权 出让 网上 交 易 试 点 市 工 作 。通 知 明确 规 定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2 采 矿权交 易法 律规 制存 在 的 不 足 与 问题
同推进 国土资源领域 的改革。
() 展 了 登 记 、 审 批 、 全 国 2开 统 一 配 号 、监 管 等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矿 产 资 源 法 》 、 矿
. 合 发 布 关 于 矿 山企 业 办 理 采 矿 登 记 2 1采矿权 交易 的相关制度基础缺 失 与 企 业 工 商 登 记 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权 有 形 市 场 的 通 知 ) ( 土 资 发 ) 国 [ 0 0 15 ) 和 关 于 加 快 推 213 4号
部 门户 网站( 业权 出让 转让 公 示 矿
公 开系 统 ) 同级 国土资 源 主管 部 进建立地 ( )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 市 f 门户 网站、在矿业权交易机 构交 的 通 知 ( 土 资 办 发 [0 1 2 1 国 2 1 ]4

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转让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公告的规则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矿业权出让交易具体所需要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通过制定明确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可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下面,将从法律法规、交易流程、交易标准等方面详细介绍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其次,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需要规定明确的交易流程。

交易流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招标公告、出让条件、报名及资格审查、出价报价、竞价环节、底价确定、交易合同签订、交易款支付等。

交易流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交易公正公平,减少人为干预和非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需要规定交易标准。

矿业权出让时,需要根据矿产资源的特征和开采难度,确定相应的出让标准。

交易标准包括矿业权价款、出让方式、矿业权期限、矿业权的转让和续期等。

交易标准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供需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确保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和国家利益最大化。

此外,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还需要对交易主体的资格条件进行规定。

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矿业权出让方的规定;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财力实力和诚信资质,确保能够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矿产资源。

最后,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需要明确交易后的监管措施和责任。

交易后的监管主体应当对矿业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

同时,对于矿业权的合理使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也需要明确,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总之,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制定是保护资源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关键。

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交易流程、交易标准、交易主体要求和监管措施,可以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公正公平,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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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解读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是国土资源部第一份专门针对矿业权交易进行规范管理的文件,本规则自2012年3月1日实行,有效期五年,规则共八部分46条,包括总则、公告与登记、交易形式及流程、确认及中止、终止、公示公开、交易监管等。

其主要是对近两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暂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补充完善和细化,除油气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外,所有矿业权的交易都适用该规则。

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开展矿业权交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

出让矿业权的,交易机构应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开展相关工作;招拍挂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应与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要先发公告,招拍挂成交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人)、竞得人(竞买人)和交易机构三方需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根据确认书约定签订出让(转让)合同。

按规定对交易主要事项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竞得人持确认书、出让(转让)合同及其他要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协议转让的,要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公示主要事项,无异议的,由交易
机构出具鉴证文书,转让人、受让人持转让合同、鉴证文书及其他要件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二是规定了矿业权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交易的情形和要求。

交易过程中,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交易主体有尚未处理或未执行完毕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可抗力影响的,应中止交易。

还有,交易主体提出、因不可抗力及法律规定应终止的,应终止交易。

中止、终止和恢复交易时,出让矿业权的,应征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转让矿业权的,应征得转让人的同意,都应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并及时发布公告。

三是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省、市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矿业权交易,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交易活动。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矿业权交易机构的性质、功能。

根据我国目前实际,《规则》明确,“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或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矿业权交易机构主要的功能和作用在于,按照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此外,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
具体的招标、拍卖程序工作。

为此,对交易机构的性质和定位应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的支撑和服务机构,承担矿业权申请进入行政审批程序之前的基础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五是关于矿业权的场外交易的规定。

对于出让矿业权,必须进场交易,这是促进阳光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过程中的一项重大原则,在《规则》中已有明确要求。

而矿业权转让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为避免或减少纠纷、炒作,《规则》仅规定了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而不是必须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寻找受让人,允许矿业权人自行寻找受让人。

六是要求矿业权转让时,必须进行鉴证和公示。

《规则》第34条要求,“转让人、受让人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协商议价或自行达成协议的,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转让人受让人主要事项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证文书。

”鉴证,有两层含义,一是矿业权交易机构作为行政机关的支撑机构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并见证签订合同的行为;二是矿业权转让人、受让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现场签订转让合同,见证矿业权转让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

公示,既充分保护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抑制炒作、加强管监的有效形式。

《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矿业权交易机构
据其性质依照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应予公开。

矿业权转让鉴证、公示收费要与提供的服务相匹配,并确定合理的下限和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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