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判决书
法律规定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四,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3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始终未予理睬。
为此,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 被告李四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2. 被告李四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3. 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四辩称:1. 涉案房屋存在抵押权,原告在签订合同前应当知晓;2. 原告在签订合同前未履行尽调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 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降低。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三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四、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3年1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 涉案房屋在合同签订前确实存在抵押权,但该抵押权已在合同签订前依法解除;3. 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前已尽到了合理的尽调义务,不存在未尽调义务的情况;4. 被告李四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针对被告李四的辩称,本院认为:1. 被告李四虽主张涉案房屋存在抵押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该抵押权已在合同签订前解除,故该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 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前已尽到了合理的尽调义务,不存在未尽调义务的情况,故该辩称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 关于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正式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01民初1234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XX区人,某公司员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XX区人,个体工商户,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租赁李四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张三应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前三个月的租金。
2021年4月,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多次与李四协商维修事宜未果。
张三认为李四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
李四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诉讼请求原告张三请求法院:1. 判令被告李四退还剩余租金人民币15000元;2. 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在租赁期间,原告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未果。
原告张三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3. 被告李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质量问题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故被告李四应承担违约责任。
4.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张三已支付了前三个月的租金,剩余租金为人民币15000元。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李四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
被告李四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张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李四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剩余租金人民币15000元。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退还剩余租金人民币15000元。
民事案件的法律判决文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五,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三向王五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利率为月利率2%。
协议签订后,张三于当日向王五支付了借款本金10万元。
然而,至2020年11月1日,王五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为此,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被告王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原告张三所诉借款事实属实,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利率。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就利率问题存在争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利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利率的具体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为2%,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3. 被告王五辩称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2023)XX刑初字第001号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XX区XX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辩护人:赵某,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来源本案由XX市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过程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三、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工作之便,采取秘密手段,将公司保管在XX仓库的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 XX公司仓库监控录像;3. XX公司仓库保管员证言;4. 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5. XX市XX区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6.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
四、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赵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2. 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五、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文书(9种判决书格式)

1.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二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通过分析主要证据加以确认;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
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法律文书判决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12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9xxxx8765。
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张三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支付了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屋顶漏水,导致客厅墙壁受损;2. 煤气管道老化,存在安全隐患;3. 卫生间下水道堵塞,影响正常使用。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维修。
因此,原告张三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 被告李四将房屋维修至符合居住条件;2. 被告李四退还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被告李四辩称:1. 原告张三入住后,未及时通知其房屋存在的问题,导致问题扩大;2. 原告张三在入住前已知晓房屋存在一定问题,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 原告张三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辩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 原告张三已向被告李四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屋顶漏水、煤气管道老化、卫生间下水道堵塞等问题;4.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未予以解决。
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2)XX011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三,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XX省XX 市XX区XX路XX号,现羁押于XX省XX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15日被XX省XX市X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李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三因琐事与被害人李六发生争执,于2022年1月8日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同时,被告人张三还应对李六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李四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张三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2. 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系邻里关系,双方矛盾较小,且被告人张三已赔偿了被害人李六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三与被害人李六因邻里琐事发生争执,张三持刀将李六刺伤,致李六左胸部及右臀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赔偿了被害人李六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被告人张三的供述及辩解;2. 被害人李六的陈述;3. 检察机关提取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 法医鉴定意见书;5. 被告人张三的赔偿协议及赔偿凭证;6. 证人证言;7. 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典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XX省XX市XX区人,XX公司员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XX省XX市XX区人,XX公司前员工,住XX省XX 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四担任原告公司部门经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内容。
2023年2月,原告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被告李四因岗位调整与原告公司产生争议。
原告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方案,李四不再适合担任部门经理职务,故将其调整为普通员工。
李四则认为,其被调整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原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被告李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担任原岗位部门经理职务;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XXX元。
被告李四辩称:1. 原告公司调整其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原告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XXX元。
二、法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2. 原告公司于2023年2月调整了公司组织架构,将被告李四调整为普通员工;3. 原告公司未与被告李四协商一致,即调整其岗位。
关于原告公司调整被告李四岗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法院认为: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本案中,原告公司因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架构,符合法律规定;2. 原告公司在调整被告李四岗位前,未与被告协商一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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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省东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东江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南海省东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远方,男,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省份证号130110************,系东江市兴旺房地产公司销售部经理,住东江市西郊花园25号楼1门3号。
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0年6月14日经东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6月15日被东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海省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0)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远方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远方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4日23:30许,被告人王远方与其女友赵莉莉离开东江市金色时光歌厅,回到位于东江市为民小区16号楼3单元201室的赵莉莉家中。
5月15日凌晨1时许至2时许,被告人王远方在赵家中使用不锈钢单刃刀刺中被害人赵莉莉左颈部锁骨上方,至赵莉莉大量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日9时许,被告人王远方离开被害人赵莉莉家。
10:40时许,赵莉莉父亲赵坚强发现赵莉莉被害于家中,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被害人赵莉莉系被人用单刃刺器(匕首)刺伤左颈部致大量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远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海省东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2010年11月XX日
(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