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疾病证明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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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疾病证明开具制度

最新疾病证明开具制度

最新疾病证明开具制度一、引言疾病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

因此,开具疾病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疾病证明书的开具原则1. 科学性原则: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2. 真实性原则:医生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必须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不得夸大或缩小病情,不得出具虚假的疾病证明书。

3. 责任性原则:开具疾病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疾病证明书的开具流程1. 病历记录:医生在开具疾病证明书之前,必须详细记录病人的病历,包括病史、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结果和治疗经过等。

2. 诊断依据:医生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必须具备充分的诊断依据,包括病历记录、实验室检查结果、影像学检查结果等。

3. 医生签字: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

4. 盖章生效: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

四、疾病证明书的内容要求1. 病历摘要:简要记录病史、症状、体征及辅助检查结果和治疗经过。

2. 诊断:明确疾病的名称、分期、分型及并发症诊断书。

3. 医生及建议:注明开具疾病证明书的医生姓名及建议。

4. 签发时间:注明开具疾病证明书的日期。

五、疾病证明书的管理1. 保管:疾病证明书由医院医务科统一保管,不得擅自外借或遗失。

2. 查询:患者或其代理人可向医务科查询疾病证明书的相关信息。

3. 保密:医务科对疾病证明书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信息。

六、违规处理1. 医生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医院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疾病证明书的管理,确保医疗证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医务人员。

第三条疾病证明书是医院为患者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主要用于患者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事项。

第二章疾病证明书的开具第四条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有权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疾病证明书。

第五条诊断证明书由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等因素出具,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诊断证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2. 病情摘要: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等;3. 诊断意见:明确诊断结果,如疾病名称、病情程度等;4. 处理意见:包括治疗方案、注意事项、休息时间等;5. 医师签名及签发时间。

第七条诊断证明书需加盖我院公章,以示证明。

第三章疾病证明书的管理第八条医院设立专门的病历室,负责疾病证明书的保管、存档和查询。

第九条疾病证明书实行编号管理,编号不得重复,便于查询和统计。

第十条疾病证明书需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不得随意涂改、伪造、篡改。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和法律法规,确保诊断准确、内容真实。

第十二条医院对开具的疾病证明书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第四章疾病证明书的回收与销毁第十三条患者离院后,医师应将疾病证明书收回,并按照规定进行存档。

第十四条疾病证明书过期或因其他原因失效时,应及时回收并销毁。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等。

第十六条医院对违规开具疾病证明书的医师,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三甲医院医学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医学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三甲医院医学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一、医师实施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书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造假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有司法鉴定效力的疾病诊断证
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和会诊,得准确结论后方可出具,必要时建议到上级医院进行诊治。

三、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害,其诊断证明一律经过科
内会诊后,由主治医师或科主任以上医师签字,方可盖章生效,并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或家属,一份存档留病历备查。

四、出具疾病证明书应规范书写,书写要详细,不得缺项目,病名要规范,完整。

五、需出具病假休息证明时,应根据疾病的性质和轻重决定。

门诊患者应控制在
三天以内,一周以上须经科主任签字,一个月以上由院领导审批。

住院患者病假证明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应超过三个月。

六、印章管理者在盖章时应在证明上签字,以示负责。

七、违反管理制度者,医院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违反法律规定的当时人承担法律责任。

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

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

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的管理,确保员工在患病或受伤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休息,同时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的申请1. 员工在患病或受伤时,应立即向直属上级报告,并说明病情及预计病假时间。

2. 员工应在病假开始前,向公司提交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

3. 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1)员工姓名、部门、职位及病假开始和结束日期;(2)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3)医生签名及医疗机构盖章;(4)病情描述及建议病假时间。

四、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的审核1. 直属上级收到员工提交的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后,应进行初步审核,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如直属上级对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有疑问,有权要求员工提供更多的医疗信息或进行复查。

3. 直属上级审核通过后,应将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提交给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4. 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后,应进行再次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批准病假。

五、病假期间的待遇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在病假期间应享受相应的待遇。

2. 病假期间,员工应根据病假天数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3. 员工在病假期间,如病情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病假时间。

六、病假期间的职责1. 员工在病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病情无关的工作。

2. 员工在病假期间,应保持与公司的联系,及时向直属上级报告病情及治疗进展。

3. 员工在病假期间,应遵守医疗机构的建议,积极治疗,争取早日康复。

七、病假期间的考勤1. 员工在病假期间,应按照公司考勤制度进行考勤。

2. 员工在病假期间,应按照公司要求提交病假证明,以便进行考勤记录。

八、病假期间的请假1. 员工在病假期间,如需请假,应提前向直属上级报告,并说明请假原因及时间。

2. 员工在病假期间,如需请假,应提交相应的请假证明,以便进行考勤记录。

出具疾病诊断、休息证明制度

出具疾病诊断、休息证明制度

出具疾病诊断、休息证明制度一、制度背景疾病诊断、休息证明是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患者所患疾病及休息时间。

出具疾病诊断、休息证明是医院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患者权益、规范医院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疾病诊断、休息证明的出具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院所有临床科室、医技科室、门诊部、急诊部等科室。

三、出具疾病诊断、休息证明的原则1. 实事求是原则:出具疾病诊断、休息证明应根据患者的实际病情和治疗需要,不得虚假出具证明。

2. 规范程序原则:出具疾病诊断、休息证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保密原则:对患者的病情和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4. 责任追究原则:对出具虚假疾病诊断、休息证明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出具疾病诊断、休息证明的程序1. 患者就诊:患者在门诊或急诊就诊,由接诊医师对患者进行问诊、查体、辅助检查等,明确诊断。

2. 开具诊断证明:接诊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在病历中记录诊断结果,并在患者出院或治疗结束后,填写疾病诊断证明。

3. 审批签字:疾病诊断证明需由接诊医师签字确认,并由科室主任进行审批。

对于重大疾病、疑难病例,还需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4. 盖章生效:审批通过的疾病诊断证明,由医院收费处加盖医院公章,确保证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发放证明:患者或家属凭有效证件,到门诊服务台领取疾病诊断、休息证明。

五、疾病诊断、休息证明的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

2. 就诊日期:患者就诊的日期。

3. 病情描述: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称、症状、体征等。

4. 诊断依据:患者的病历、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等。

5. 休息建议:根据患者病情,由接诊医师提出的休息时间建议。

六、疾病诊断、休息证明的管理1. 病历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对患者的病历进行统一管理。

2. 证明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疾病诊断、休息证明管理制度,对证明的出具、审批、发放等进行严格管理。

医院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疾病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门诊、急诊、住院等患者,以及需要出具疾病证明的相关科室。

三、疾病证明的出具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有权出具疾病证明。

2. 门诊患者需出具疾病证明时,由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填写疾病证明单,并由医师本人签字。

3. 住院患者需出具疾病证明时,由经治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填写疾病证明单,并由主治医师签字。

如有需要,可由上级医师审核并签字。

4. 疾病证明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科室、就诊日期、诊断结果、治疗措施、休假日数等内容。

5. 疾病证明应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不得擅自复印或转借。

四、疾病证明的管理1. 疾病证明单应使用统一格式,由医院统一印制。

2. 疾病证明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

3. 疾病证明单的填写应规范、准确,不得随意篡改。

4. 疾病证明单的存档期限为5年。

5. 医院应定期对疾病证明的出具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违规处理1. 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医师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3. 医院未建立健全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未规范医师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禁止开具虚假或与执业范围无关的医疗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门诊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门诊疾病证明管理制度一、引言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疾病患者数量逐渐增多,门诊疾病证明需求也与日俱增。

为了规范门诊疾病证明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病人合法权益,制定门诊疾病证明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门诊疾病证明的定义和分类门诊疾病证明是医院为患者提供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患者确实患有某种疾病或需要停工休学治疗等情况。

根据证明文件的内容和用途,门诊疾病证明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 诊断证明:医生开具的门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明患者确实患有某种疾病的文件;2. 请假证明:用于证明患者因病需要请假休息的证明文件;3. 长期治疗证明:用于证明患者需要接受长期治疗的证明文件;4. 辅助器具证明:用于证明患者需要使用辅助器具的证明文件;5. 其他特殊用途的证明:如出国旅行需要接种疫苗证明等。

三、门诊疾病证明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依法合规:门诊疾病证明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规范证明文件的开具和管理流程;2. 保密安全:医院应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确保证明文件的安全性和机密性;3. 公正公平:医院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严格遵循医疗规范,不得随意开具虚假证明文件;4. 高效便捷:医院应优化证明文件开具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患者领取和使用证明文件;5. 规范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门诊疾病证明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流程,完善审核和监督机制。

四、门诊疾病证明管理流程1. 门诊疾病证明的开具:(1)患者就诊:患者前往门诊进行就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进行诊断和治疗;(2)医生诊断:医生根据患者病情诊断出具病历和检查报告等证明文件;(3)患者申请:患者向医院提交证明文件申请;(4)审核发放:医院相关部门对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即时发放给患者。

2. 门诊疾病证明的管理:(1)登记备案:医院应建立门诊疾病证明登记系统,对每份证明文件进行登记备案;(2)定期清理:医院应定期清理过期证明文件,确保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和准确性;(3)信息保密:医院应建立患者信息保密机制,保护患者隐私权益;(4)纸质和电子档案:医院应建立门诊疾病证明的纸质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各部门及从事疾病诊断证明出具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疾病诊断证明是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于患者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

第二章疾病诊断证明的出具第四条疾病诊断证明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出具。

第五条医生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患者病情为依据,确保诊断准确、客观、完整;(二)严格按照疾病诊断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诊断范围;(三)诊断证明内容应与病历记载相符;(四)诊断证明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日期、诊断结果、治疗建议等。

第六条医生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时,应签署本人姓名,并由科室负责人或主治医师审核签字。

第七条诊断证明须加盖医院公章,方为有效。

第三章疾病诊断证明的管理第八条医院设立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疾病诊断证明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疾病诊断证明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疾病诊断证明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疾病诊断证明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基本信息;(二)诊断证明出具日期;(三)诊断结果;(四)出具医生姓名、科室;(五)审核签字;(六)医院公章。

第十一条疾病诊断证明的存档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扣押疾病诊断证明。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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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疾病证明的管理规定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才有权限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或其他疾病证明材料。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3.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4.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5.先休后补的诊断证明不予盖章;凡有疑问的诊断证明要核实,查对患者。

6.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7.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急诊不超过 3 天,一般门诊不超过 7 天,最长不应超过 30 天,需要延长时间的,根据复诊复查结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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