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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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3.09.25•【文号】民发[2003]127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证《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民政部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居委会怎么出具婚姻证明

居委会怎么出具婚姻证明

居委会怎么出具婚姻证明
每⼀个⼈的结婚记录在民政部门都会有相应的资料查询的,如果⾃⼰现在要去开⼀个婚育证明的话,那么应当是如何进⾏书写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居委会怎么出具婚姻证明
证明
现证明我社区居民某某某,性别,年龄,⾃某年某⽉同某某某举⾏结婚仪式以来,⼀直在我社区居住,并于某年某⽉某⽇⽣下⼀⼦。

特此证明。

某某某居委会
年⽉⽇(盖章)
“未婚证明”全称是《(⽆)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能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开具。

根据2015年9⽉民政部发布《关于进⼀步规范(⽆)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作的通知》,要求⾃该通知发布之⽇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书⾯内容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别、出⽣年⽉⽇、民族、职业、⼯作性质、住址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婚姻的证明的话,⼀般都是要在当地的民政部门进⾏开具的,有的地⽅可以在居委会进⾏开具婚姻证明,但并不是完全这样⼦的,⾄于这个证明的话,可以参考⽂中的格式,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计生办开未婚证明的流程

计生办开未婚证明的流程

计生办开未婚证明的流程
内容:
一、准备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二、办理流程
1. 到所在地的计生办窗口,出示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填写申请表。

2. 工作人员会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确认未婚后可以出具证明。

3. 等待工作人员出具未婚证明,核对信息无误后在证明上签字。

4. 提交2张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工作人员将照片粘贴在证明上。

5. 领取未婚证明,并留存好原件。

三、注意事项
1. 未婚证明的有效期通常为6个月,请在有效期内使用。

2. 未婚证明一般只能本人申请,不能由他人代办。

3. 出示的材料需确保真实有效。

4. 未婚证明只能开具一份,遗失或损坏无法补办。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京民婚发〔2013〕327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民婚发〔2013〕327号各区县民政局:现将《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3年9月9日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依据《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是指公民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登记系统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查询后,出具相关证明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内地居民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证机关是北京市任一区县民政局。

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证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出具条件第四条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一)出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二)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三)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目前或曾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为北京市;(四)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五)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在北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六)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七)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证明,肯定对各类证明都很熟悉吧,当我们要想证明某个事实是真的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具证明。

写证明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欢迎大家分享。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申请出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口地址:#本人或受托人声明:我申请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未婚/离婚/丧偶)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申请出证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婚姻状况声明,经查阅本登记处#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申请人在本登记处结婚登记记录查询结果:无婚姻登记记录(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申请出证人(签字按手印):#受托人(签字按手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盖章)承办人:##年#月#日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未婚证明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未婚、离异、丧偶都算作未婚证明的开具范围,因此未婚证明办理时的材料也分为未婚、离异、丧偶三种情况。

1、未婚。

当事人属于未婚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一张一寸照片;2、离异。

当事人属于离婚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离婚证件原件,一张一寸照片;3、丧偶。

当事人属于丧偶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原配偶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或户口上有标注),一张一寸照片。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当事人亲自到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未婚证明的办理1、办理未婚证明,需要在你现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2、民政部门婚姻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配偶去世如何开具单身证明

配偶去世如何开具单身证明

配偶去世如何开具单⾝证明当⾃⼰的配偶去世的,需要⾃⼰到户⼝所在地注销户⼝,然后婚姻关系改成丧偶,然后就可以给单⾝证明了,其实这个证明拿来没⽤,直接看户⼝本上就会知道全部。

根据以上描述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配偶去世如何开具单⾝证明可以凭医院证明(病故的情况下)或者事故证明(交通意外的情况下)、⽕化证明(⾃然死亡的情况下)等等这些死亡证明,到您的户⼝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

注销户⼝后,户⼝簿婚姻状况就会改为丧偶你可以凭这个户⼝簿作单⾝证明。

现实上没有法定意义上的单⾝证明,或者你可以问问当地政府部门有没有这类证明。

单⾝证明⼜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截⽌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证明,⼀般由户⼝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单⾝证明⼜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截⽌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证明,⼀般由户⼝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9⽉15⽇,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步规范(⽆)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件发布之⽇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单⾝证明具体⽤途1.在买房⼦需要贷款的时候需要买房⼈的单⾝证明单⾝证明2.在参加婚姻介绍所或者是报社举⾏的相亲活动时,需要提供单⾝证明买房、出国、迁户⼝等,单⾝居民的各类活动均须有⼀纸“单⾝证明”。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单⾝证明要拿着户⼝本去,上⽂已经说了单⾝证明的⽤途,其实只要拿出户⼝本就可以解决所有的事情,⽽开具单⾝证明的过程都可以免去了,⽬前都要户⼝本才⾏。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北京出具单身证明的条件、程序及材料

北京出具单身证明的条件、程序及材料

北京出具单身证明的条件、程序及材料
北京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程序及材料一、当事人因房屋买卖、银行贷款、遗产继承、结婚、收养、出国公证等需要到登记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地属北京市西城区2.达到法定婚龄3.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二、须持的证件1.身份证2.户口本“婚姻状况”栏中填写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填写为“有配偶”或“已婚”的应变更3.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还应提供离婚/丧偶证明丧偶证明有具体要求三、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时间段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
1.达到法定婚龄的时间
2.变更为无配偶的时间
3.户口迁入、迁出本区的时间
4.其他因素的影响。

四、若本人不能亲自到场而委托他人出具证明的受托人应持有经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公证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到登记处办理手续。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外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子女因办理有关事项需出具故去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在特定时间段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出具。

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委托书参考样式

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委托书参考样式

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委托书参考样式
委托人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现婚姻状况:______(未婚\离婚\丧偶)现在外的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因办理____________(例如:贷款、房产、户口迁移等)需要,特向乐清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由于本人无法亲自到场,现全权委托受委托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所签署的声明书,本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止。

委托人签名:_______年月日
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须知
一、受理范围:
1.负责受理常住户口在乐清市区域内的公民。

二、审查要件:
1.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未婚者: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3.离婚者: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如果是初审判决书,还须出具生效证明书)。

4.丧偶者: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注有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丧偶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村委会或医院出具)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5.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联系电话: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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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须知
为解决我区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事务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l、申请人的户口簿。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申请人应亲自申请。

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日期的填写
1、申请人未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达到法定婚龄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离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离婚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
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3、申请人丧偶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丧偶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四、存档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申请人(或其法律委托人)必须在《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表,签写当事人声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生效离婚证件、丧偶证明复印件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存档保存。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为解决我市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

申请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申请人免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日期的填写
1.申请人未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达到法定婚龄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离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离婚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并注明离婚日期;
3.申请人丧偶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丧偶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并注明丧偶日期。

三、存档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后,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书》、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生效离婚证件、丧偶证明复印件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存档保存。

附件: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样式
2.《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样式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样式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本人因,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常住户口所在地,本人从未与任何人办理婚姻登记,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2: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本人因,申请出具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常住户口所在
地,年月日离婚/丧偶,离婚/丧偶后未再与任何人办理婚姻登记,目前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3: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
京X字第XXXX号
经查阅年月日至年月
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没有的婚姻登记记录。

婚姻登记员:
年月日
(备注:年月日离婚/丧偶)
(骑缝章)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京X字第XXXX号
经查阅我局保管的年月日至年
月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没有(男/女,身份证号码)的婚姻登记记录。

本证明不包括在本辖区外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特此证明。

(备注:年月日离婚/丧偶)
民政局
(婚姻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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