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业务指导规范样表

合集下载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5.04.14•【文号】民函[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条例》,严格执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但是,有的地方仍存在对《条例》和《规范》理解不深入,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登记机关虽然能够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和婚检证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记程序依然延续旧的做法,未体现当事人责任自负的新要求,也给登记效力之争埋下隐患;二是有的登记机关政务公开不到位,应当公开的内容未公开,或公开的内容不准确,服务意识不强;三是有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礼仪欠缺,没有体现政府执政为民和婚姻登记工作由管理变为服务的理念;四是个别地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违规发放婚姻登记证书,使婚姻登记证书不被一些国家承认,严重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形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婚姻法》和《条例》,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根据2005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以严格执行《条例》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民服务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doc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doc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婚姻登记处职责

婚姻登记处职责

婚姻登记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主任岗位责任制一、负责对登记处工作人员的领导和思想教育、业务指导;二、负责制定婚姻登记工作的年度计划和目标责任的落实,总结年度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三、负责宣传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四、负责检查和评比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执行和完成情况。

五、负责婚姻登记规范,负责登记处各项任务的完成,做好完全保卫、清洁卫生等项工作;强化建设和行风建设。

六、完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积极参加局内组织的各项活动。

登记员岗位责任制一、按时上岗,持证上岗,热情服务;二、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督;三、依法审查有关证件和办理婚姻登记;四、办理登记要证件齐全、手续具备、重点审查结婚年龄、户口和身份证。

五、要依法办理,不徇私情,不接收礼物和六、婚姻证件、婚姻档案的登记时,姓名、性别、年龄、证号相符,字迹工整,一律用钢笔编写或打印。

七、对婚姻当事人员提出或咨询的问题,要耐心解答,解答不了的请求领导,不得拒绝;八、按时参加学习,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

九、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任务。

服务承诺(一)一级工作以婚姻当事人为中心,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二)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合格率100%。

(三)婚姻当事人登记手续齐全,必须在审查后30分钟内发给结(离)婚证;(四)不乱收费;(五)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使群众对婚姻登记服务满意率达100%。

行风建设目标秉公执法坚持原则秩序规范政务公开道德良好工作高效耐心热情方便群众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根据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二、设专门的档案室用于保管婚姻登记档案,档案室必须做到防潮、防火、防虫、防盗。

三、婚姻登记设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查阅和移交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每个登记员各自负责规定及时将办理完毕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后交档案管理员。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并对外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变更或撤销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使用相关权限。

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婚介报名登记表格

婚介报名登记表格

婚介报名登记表格模板
注意事项:
1.请确保您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有效的。

任何虚假信息都可能导致您的注册被取消。

2.请尽可能详细地填写“自我介绍”和“对婚姻的看法和期待”部分,这将帮助我们更好地了
解您,并为您找到最合适的对象。

3.在填写“期望对象的年龄范围”、“期望对象的身高范围”、“期望对象的学历要求”和“期望
对象的月收入要求”时,请考虑您真正能接受的范围,而不仅仅是您理想的范围。

4.一旦提交此表格,即表示您同意我们使用这些信息来为您提供婚介服务。

我们将严格保
密您的个人信息,不会未经您的同意将其透露给第三方。

5.我们可能会根据您的需求和条件,向您推荐一些可能的匹配对象。

您有权选择接受或拒
绝我们的推荐。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标题】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文件字号】苏民福(2005)62号【颁布单位】江苏省民政厅【颁布时间】2005年12月30日【实施时间】2005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结合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坚持公正、公开、高效、透明的原则,积极推进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树立婚姻登记机关文明、高效、服务的政府窗口形象。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一)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必须依法设立。

(二)省民政厅设置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全省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设置婚姻登记处,负责集中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居民的婚姻登记。

开发区、国营农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辖区的县级民政局委托相应的政府机构办理婚姻登记。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婚姻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上报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三)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倡导自愿婚前检查;(四)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在本辖区的婚姻登记。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是服刑监狱所在地或者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当事人受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登记机关是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沪民婚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通知沪民婚发〔2017〕6号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17年11月27日上海市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免费原则。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设立室外颁证场所或指定颁证场所,但应提前预约。

第二章公告提示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公示颁证服务内容,提示当事人参加结婚登记颁证仪式的着装、可邀请亲友参加及摄像拍照等注意事项。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颁证员可在当事人结婚登记办理完毕后,询问当事人是否自愿举行结婚登记颁证仪式。

第三章颁证场所第六条颁证仪式在婚姻登记机关的颁证厅内进行。

每个婚姻登记机关应至少有一个独立的颁证厅,原则上颁证厅使用总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第七条颁证厅应宽敞、明亮、整洁;室内装饰应体现庄重、温馨和神圣的氛围。

第八条颁证厅内应设置国徽、国旗。

国徽设置于背景墙正中,国旗设置于国徽右侧。

西式颁证厅可自行设计布置。

第九条国徽正前方应设置颁证台,颁证台前应标明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婚姻登记标识和登记日期。

第十条颁证厅内应摆放座椅,设置亲友观礼席,不少于6座;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配备音像、灯光设备,设化妆室、更衣室。

第四章颁证员第十一条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由颁证员来组织开展。

市民政局负责颁证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证书的制发工作。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
各年龄组婚姻登记构成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 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 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 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 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
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 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登记联网
联网意义
实现联网
全电子化
为了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行为,全国范围内一直在推进婚姻登记联网。2015年8月21日上午从民政部门获 悉,全国联网试点——北京、上海、陕西三地的婚姻登记信息已率先实现了共享。这意味着,陕籍、沪籍人士在 北京就能办结婚登记手续。
此外,北京2005年以前结婚的、散落在各区县档案馆的300万条纸质婚登信息,目前已全部实现了电子化。
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 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 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1。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行政审批服务业务指导规范样表
事项名称婚姻登记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其他
单位名称曲周县民政局办理地点曲周县行政服务中心电话0310-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及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
申请条件申请条件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五、六、七条,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三
十二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四、五、六条、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
条件具体内容
结婚条件:1、男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属曲周县;2、双方当事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3、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并共同到场;4、身份证、户
口簿证件真实相符有效;5、三张大二寸红底近期合影照片。

离婚条件: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男女双方共同到场;3、男女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属曲周县;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5、男女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6、男女双方必须具
有民事行为能力;7、男女双方应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常住户口所在地属曲周县;2、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
前往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应持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
件、委托人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法律
依据及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五、六、七条,第四章第三十一条、三
十二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四、五、六条、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
材料具体内容
结婚登记材料: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二寸合影证照3张。

离婚登记材料:1、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二寸单人证照各2张;3、双方结婚证;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内容
包括财产及债务处理、子女抚养等。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常住户口所在地属曲周县;2、当事人持本人
身份证和户口簿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
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应持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件、
委托人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审批流程分类环节名称承办主体审查内容审批结果时限
一般
环节
受理
窗口工作
人员
申请人提交的证
件材料是否齐全,
完整、有效。

经审核,材料齐
全准予登记
即时办结审核
窗口负
责人
对经办人的初审
依据是否准确进
行把关。

做出审核意见即时办结审批
办结窗口工作
人员
颁发婚姻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
归档入卷。

即时办结
特殊环节有●无〇现场考察听证、公

评委评审补正其他
审批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情况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冀价行费字(1996)130号文收费标准婚姻证件工本费9元
收费性质
批准证件名称结婚证、离婚证有效期
前置审批情况有●无〇
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机关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备注
监督部门曲周县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监督电话031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