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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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6-09-10 生效日期: 1986-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民民字[1986]第3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关联法规:第三条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四条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阻挠。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五条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关,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要由经区、县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应同区、县民政局协商。

第七条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1)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对当事人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刁难当事人,不徇公情;(3)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4)工作认真负责、深入细致,不草率、不拖拉。

关联法规:第八条姻婚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要尽量方便群众,办公时间要固定,并在本辖区内公布。

第九条婚姻登记员要结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情况,讲解《婚姻法》,使当事人能知法、守法,并进行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倡节俭办婚事,反对铺张浪费,抵制封建主义的陈规陋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北京结婚登记

北京结婚登记

北京结婚登记题目:北京结婚登记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历史悠久、人文荟萃。

这里不仅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众多情侣们喜结良缘的地方。

在这个现代化、繁华而又独特的城市,结婚登记是许多情侣们迈向婚姻殿堂的第一步。

本文将为您介绍北京结婚登记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结婚登记的流程1. 提前准备材料:(1)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2)居住证明:北京市户籍的居民需要提供户口本或居住证,非北京市户籍的居民需要提供居住证或租赁合同等;(3)独身证明:北京市户籍的居民可以提供婚前体检报告,非北京市户籍的居民可以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独身证明;(4)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如适用)。

2. 选择登记地点:北京市内有多个婚姻登记中心可以选择,根据自己的居住地或方便程度进行选择。

3. 到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登记:(1)办理登记时,需持齐以上准备好的材料到婚姻登记中心,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2)双方亲自到场,办理登记的同时需进行指纹采集、相片拍摄等身份验证;(3)办理登记时,应当自愿进行婚前医学检查;(4)填写《婚姻登记登记表》时,需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4. 登记结果:成功办理登记后,婚姻登记中心将发放结婚证。

二、结婚登记的注意事项1. 提前规划及预约:结婚登记是很多情侣都要经历的事情,为了避免耽搁时间和不必要的等待,建议情侣们提前规划好登记时间,并提前预约婚姻登记中心,避免人多情况下需要等待。

2. 提前准备所需材料:提前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以免办理登记时出现遗漏或证明不全的情况,耽搁时间。

3. 注意个人隐私保护:在填写个人信息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如填写地址时可以只填写省市区,不必精确到门牌号。

4. 注意办理时间:婚姻登记中心的办理时间一般为工作日的上午和下午,可以提前了解并选择适合的时间段前往办理。

5. 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是结婚登记的必要程序,通过检查可以了解自己和对方的健康状况,为婚后生活提供参考。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京民婚发〔2013〕327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民婚发〔2013〕327号各区县民政局:现将《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3年9月9日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依据《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是指公民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登记系统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查询后,出具相关证明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内地居民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证机关是北京市任一区县民政局。

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证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出具条件第四条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一)出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二)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三)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目前或曾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为北京市;(四)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五)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在北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六)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七)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婚姻登记【发文字号】京民婚发[2016]17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6.05.06【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京民婚发〔2016〕177号)各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6年5月6日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章婚姻登记员第四章结婚登记第五章撤销婚姻第六章离婚登记第七章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八章上门服务第九章婚姻登记档案第十章结婚登记颁证服务第十一章婚姻家庭辅导第十二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区民政局。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免收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一)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二)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三)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婚姻登记;(四)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北京、上海结婚登记手续细则对比

北京、上海结婚登记手续细则对比

北京、上海结婚登记手续细则对比北京手续细则北京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条件? 1.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双方自愿并亲自到场;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北京手续细则北京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条件?1.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2.双方自愿并亲自到场;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5.双方均无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

北京婚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如果是集体户口,则携带本人户口卡原件、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并盖章。

2.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时填)。

3.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北京婚姻登记去那里办?1.内地居民:男女双方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双方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北京市婚姻登记处收费项目和收费依据一、收费项目婚姻登记证工本费二、收费标准婚姻登记证每对9元三、收费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上海结婚登记手续细则一、办理事项: 结婚登记。

二、办理对象:1、当事人必须符合,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三、申报材料: 1、双方户口簿;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当场填写); 4、近期免冠三张二寸合影照片。

北京海淀区结婚登记程序 (1)

北京海淀区结婚登记程序 (1)

服务对象个人办事详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31号.海淀区婚姻登记处(海淀区社区服务中心楼内一层)办事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96156(人工),(人工),(语音)监督单位及电话海淀区民政局政工科办理时限即时办理收费标准及依据婚姻证书工本费9元/对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申办条件及说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海淀区,或者军人部队驻地属于海淀区。

1、一方或双方属于本区居民;2、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3、男女双方自愿并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4、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6、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所需提交材料列表1、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及A4复印件(1)家庭户的居民,提交整本户口簿;集体户的居民,提交本人页原件及加盖保管部门红章的首页复印件;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到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代替,户籍证明的内容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住址、出证机关、出证日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2)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准确无误;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相符,不相符的应当到公安部门变更,内容为:“未婚”、“离婚”或“丧偶”;(3)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日期,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卡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4)户口簿污损、残缺不能辨别或丢失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换户口簿或出具户籍证明。

2、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A4复印件(1)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与户口簿一致;身份证签发后于户口簿的,住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更正户口簿或换发新身份证;(2)身份证超过有效期或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到公安部门换发新身份证;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使用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代替。

民政部关于授予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等857个婚姻登记机关“2007

民政部关于授予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等857个婚姻登记机关“2007

民政部关于授予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等857个婚姻登记机关“2007—2008年度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决定【法规类别】婚姻登记【发文字号】民发[2008]195号【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日期】2008.12.22【实施日期】2008.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民政部关于授予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等857个婚姻登记机关“2007-2008年度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的决定(民发〔2008〕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自2007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规划婚姻登记工作发展目标,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一大批婚姻登记机关率先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为进一步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民政部决定:对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等857个婚姻登记机关授予“2007-2008年度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称号。

婚姻登记工作面向社会全体公众,社会影响大,是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

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对于规范婚姻登记行为、树立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对于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力争在2010年底,保质保量完成“十一五”期间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以被授予称号单位为榜样,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提升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争取早日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被授予称号的婚姻登记机关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历,为建设和谐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07-2008年度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名单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2007-2008年度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单位”名单北京市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崇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宣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平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密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京市延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河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红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塘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大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东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西青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津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武清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津市宝坻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鹿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赞皇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张家口市桥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怀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承德市双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承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兴隆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平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宽城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抚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青龙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唐山市路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遵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迁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滦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乐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唐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廊坊市广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廊坊市安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霸州市民政局市区婚姻登记处三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固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永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文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厂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保定市新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保定市北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满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清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易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定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顺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雄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沧州市运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任丘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皮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冀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枣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饶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安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故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阜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邢台市桥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临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柏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平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成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肥乡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广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朔州市朔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阳泉市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治市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屯留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晋城市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陵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侯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临汾市尧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河津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芮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包头市青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乌海市海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赤峰市红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通辽市科尔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扎兰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根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乌兰浩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锡林浩特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西乌珠穆沁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辽宁省辽宁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沈阳市沈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沈阳市和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沈阳市大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沈阳市皇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沈阳市沈北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沈阳市于洪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康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凌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铁岭市银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昌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抚顺市新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抚顺市望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辽阳市白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辽阳市宏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灯塔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辽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鞍山市铁东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丹东市振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宽甸满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连市西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连市中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连市甘井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连市旅顺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连市金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瓦房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庄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营口市站前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营口市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营口市老边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盘锦市兴隆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洼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北镇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葫芦岛市龙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绥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建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吉林省吉林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春市朝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春市宽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春市二道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春市绿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农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镇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吉林市船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吉林市昌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蛟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桦甸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双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梨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东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京民办发[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政局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民办发〔2013〕62号)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二级、直属单位:经2013年3月5日市民政局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民政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3年3月6日北京市民政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民政局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不断深化大民政建设,全面履行部门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使首都各项民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及中国特色世界城市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三、局机关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及政务公开,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民政局实行局长负责制。

局长主持市民政局全面工作。

局长出差、出国期间,由局长委托一名副职主持工作。

五、副局长(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民政局进行外事活动。

六、局机关处室主任、处长,二级单位、直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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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确立的婚姻生效的要件之一,然而,在行政法和婚姻法理论界及实践中对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瑕疵婚姻登记效力存在诸多疑点和争议。

下文是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民政部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五日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都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严格遵照《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合法婚姻关系的确立,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

第三条本市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四条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得借故限制和阻挠。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五条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机关,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要由经区、县民政局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专门负责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应同区、县民政局协商。

第七条婚姻登记员必须做到:(1)熟悉《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2)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对当事人主动热情、态度和蔼不刁难当事人,不徇私情;(3)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4)工作认真负责、深入细致,不草率、不拖拉。

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要尽量方便群众,办公时间要固定,并在本辖区内公布。

第九条婚姻登记员要结合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情况,讲解《婚姻法》,使当事人能知法、守法,并进行晚婚晚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提倡节俭办婚事,反对铺张浪费,抵制封建主义的陈规陋习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好婚姻登记档案。

区、县民政局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向丢失《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上述两种证书同原《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申请书》、《离婚申请书》、《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按民政部格式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加盖印章。

《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须贴男女双方像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和区、县民政局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

第三章结婚登记第十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填写《结婚申请书》,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但当事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第十三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的户口都不在本婚姻登记机关辖区内的,不予登记。

在外地工作的婚姻当事人双方要求共同回到本市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予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卡片或户籍证明、二寸单人或三寸合影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本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单位的办公室、人事、干部、劳资部门出证,没有工作单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居民科或知青科出证,农村村民由村民委员会出证,不在本乡办理结婚登记的,须在证明上加盖乡人民政府公章)。

婚姻状况证明的内容包括:(1)申请结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有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2)对方姓名和单位。

当事人双方回本市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的,还需持其父母户口卡和与当事人一方确属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离过婚的还须持离婚证件。

第十五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的,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因受干涉不能获得所需《婚姻状况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受理。

由当事人填写《结婚申请书》,在“提供证件情况”一栏中写明婚姻状况和不能取证的原因。

由其所在单位注明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后,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准予登记,单位拒绝盖章的,可由婚姻登记机关报经区、县民政局核批后,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男女双方的结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即男不满二十二周岁,女不满二十周岁的。

2、男女双方或一方并非完全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5、患有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在审查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当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八条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要如实提供。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提倡婚前体检和婚前咨询。

有条件开展婚前体检的地区,应认真对麻风病和性病进行检查。

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到医院进行婚前体检,提供检查证明,但不得向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硬性索取其它体检证明。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应准予登记,分别发给《结婚证》。

《结婚证》上要粘贴像片并加盖钢印。

如果是离过婚的,应在《离婚证》的明显处,注明再次结婚登记的时间和另一方的姓名,盖章后交还本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员要将审查情况填入《结婚申请书》的“审查意见”栏内,并签字盖章。

《结婚申请书》要粘贴申请结婚的当事人相片并加盖钢印,作为婚姻档案长期保存。

对不符合关于结婚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同时记入《结婚申请书》“审查意见”栏内。

第四章离婚登记第二十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

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离婚的,要进行认真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进行调解,经查明情况,确属自愿离婚又无和好可能、并对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复婚登记第二十四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第二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

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在调解书、判决书上注明当事人办理复婚登记的地点和年、月、日并加盖印章后退当事人保存。

但要在《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复婚”字样。

第六章对违法的处理第二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应向有关单位反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行为或登记时故意隐瞒、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骗取《结婚证》的,由婚姻登记机关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宣布该婚姻无效。

撤销其结婚登记,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分别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国外居住权的出国自费留学生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应持本人护照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期间婚姻状况证明;出国留学前已达婚龄的,还须持原单位出具的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公费留学生可持有教育部出国人员集训部出具的出国留学生婚姻状况证明,双方共同到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均为出国留学生要求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资证明,可以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无档案可资证明则须先取得国内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状况证明(从工作单位出国留学的,也可由原工作单位出证)。

如驻在国不承认我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也可以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男女双方要求在国内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结婚证》、《离婚证》若有遗失,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二年七月十日发布的《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婚姻登记办法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注: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厅秘字第66号文批准)婚姻登记的意义(1)进行登记是结婚必经的法定程序。

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发生法律效力,才会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登记的婚姻是违法婚姻。

(2)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3)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是严格执行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的需要。

(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进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减少纠纷,维护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结婚登记,可给婚姻当事人以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预防和减少婚姻、家庭纠纷,为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实行结婚登记,还可以给争取婚姻自由的当事人及时地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正当的婚姻要求,及时拯救因无知或受骗或受威胁而陷入不幸婚姻旋涡的婚姻当事人。

(5)防止和惩治违法婚姻行为。

通过结婚登记,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发现违法的婚姻行为,对违法婚姻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违法婚姻行为,并对严重违法者施以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

(6)进行结婚登记,是实现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保障。

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发生,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纳妾,保障男女双方和后代的身体健康,防止早婚、近血亲结婚和患有禁止结婚疾病或暂缓结婚疾病的人结婚,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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