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 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也能够是其它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呕心沥血整理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公开、平等、有序、自愿的原则,确保流转过程公正透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流转方式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入股、合作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通过合同形式进行,并经过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标的物应当明确,包括土地面积、地理位置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流转原则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流转过程公正透明。
(二)鼓励农民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增加土地资源流动性。
(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四)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价格和方式应当公平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第四章流转程序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包括信息发布、申报登记、交易撮合、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农民依法享有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报登记后,有关单位应当进行交易撮合,配对合适的双方。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达成意向后,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双方留存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活动。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流转当事人,是指承包方(以下简称“转出方”)和受让方(以下简称“转入方”)。
第六条转出方必须是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经农户书面委托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七条转入方可以是农户,也可以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流转双方应当具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能力,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土地资源,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三章流转方式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流转合同第十一条流转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流转合同应当明确流转土地的四至、界址、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五章流转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报经发包方同意,并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章流转权益保障第十五条流转双方应当遵守流转合同,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在流转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占用流转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简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无偿或有偿地流转个人、家庭或经济组织的行为。
为了规范这一行为,成都市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
一、流转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承包地的承包权、经营权、流转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流转主体以农民集体为主。
同时,个人、家庭和经济组织也可以作为流转主体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包经营能力;•参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理经营规模限制;•合法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正常经营状况。
二、流转方式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无偿流转和有偿流转两种。
无偿流转无偿流转是指流转双方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进行价款交付的流转方式。
无偿流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转让方非法人组织或个人;•受让方以个人、家庭、集体或实施规模经营的企业和合作社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再次流转、转让、抵押、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再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统筹安排区域。
对于超出统筹安排区域的,必须经过所有权公有制单位同意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有偿流转有偿流转是指流转双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中进行交易的流转方式,其具体交易标准由双方自行协商。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流转价格可以进行参考和咨询,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价格不得低于设定的最低转让标准;•价格不得高于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度平均租赁价格;•同一村庄、同一地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等条件下价格差异不应过大。
三、流转环节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环节包括流转方信息录入、流转合同签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等流程。
其中,流转方信息录入是指流转方应向承包地地权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流转方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流转合同签约是指流转双方在达成意向后,应当自行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流转合同,明确约定流转的具体事项和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0 号《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2月3日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将其承包享有的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在一定期限内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避免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工作。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一)

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日益成为趋势。
为了规范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分析。
一、办法的基本内容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规定了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诸如流转方的主体资格、流转的土地面积和使用期限、流转价格的确定等。
2. 详细阐述了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流程,包括公告流转信息、征询意见、签订合同等。
3. 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权能与义务、流转合同的变更和解决争议等进行了规范。
二、办法的意义和作用该办法对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持续性和增长动力,具有重大作用。
其意义如下:1. 加强土地使用方面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减少非法的土地流转。
2. 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发挥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
3. 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减少流转中的纠纷,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虽然该办法的出台是对农业生产成果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在实施变革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1. 一些地方对土地流转的推广力度不够。
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认识和理解。
2. 在流转实践中,双方对于土地价值的认识往往存在差异。
建议政府加强评估力度,制定标准统一土地价格。
3. 某些情况下,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多个农户之间的协调、合作,应进一步加强各个环节之间的沟通和统筹。
综上所述,江苏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具有重要而且积极的意义。
与此同时,办法的实施需要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的全力支持和配合。
同时也需要不断地总结经验,探索更加合理和适用的流转方式,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与扩大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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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已经成为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同时也能够解决土地减少、规模化经营、农民人口流动等问题。
为了更好的管理和规范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国家制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定义和范围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所有权人,依法将其土地经营权的使用、收益和转让等全部或部分权利,以出让、出租、合作、股份、入股等形式转让给其他农户、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行为。
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宅基地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分配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条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划转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2、转让、出租和入股的土地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体土地利用计划、农村宅基地政策等规定的土地,并符合土地类别、等级、用途等要求。
3、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
4、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合法使用土地。
三、土地流转的程序
1、协商
经营者和承包方应当根据土地的利用需求,进行协商,
确定土地流转的面积、期限、质量、价格等事项,并签订书面协议,将约定内容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2、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签订协议后,
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和公示,并按照申请人的需求,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服务。
3、审批
土地流转涉及到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利益,需要依法进行
审批。
如果需要审批,流转方应当依照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经过合法审批后才可以进行土地流转。
4、抵押担保和质量保证
如果经营者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土地流转方
可以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并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转让土地的质量和数量以及价格,并加入质量保证机制。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障措施
1、合法性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土地流转事项
进行备案、审核和审批,确保流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权益保障
土地流转方应当依法保障经营者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土
地的质量和数量负责。
3、信息保障
国家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系统,对土地流转信息
进行登记、公示和监督,提高信息透明度。
4、评估保障
土地流转方应当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土地流转价格合理。
5、法律保障
依法惩治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责任
1、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流转的合法和规范。
2、土地流转方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土地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
3、地方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对涉及违法、欺诈等行为进行查处。
4、国家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统计监测系统,深入了解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制定和调整。
六、结语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于落实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加强宣传和培训,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规范经营意识,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