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4.08.16•【文号】气发[2004]206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04]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订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和切实组织做好此项工作。
及时、准确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管理,提高气象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本“试行办法”内容和实质。
对于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重要大中城市等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应先行抓紧推进实施此项工作。
对于条件不太成熟的地区或不太成熟的项目,要积极把握和创造条件推进此项工作。
同时,要加强宣传,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解决好预警信号的发布途径。
(三)对于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广东、上海、福建等省市应在年底前,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修改目前已实施的试行办法,确保在明年全国范围有统一的标准,保证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要严格按“试行办法”的标准开展此项工作。
对于如暴雨、高温等允许局部地区制订地方预警标准的,需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五)本“试行办法”涉及的灾害预警产品的制作,按中国气象局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中央气象台预警发布机制

中央气象台预警发布机制
中央气象台的预警发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数据监测:中央气象台通过气象卫星、地面气象站、海洋气象
站等多种手段,实时监测气象数据,包括气温、湿度、风速、降水量、气压等。
2. 数据分析:中央气象台的气象专家会对监测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气象灾害的可能性,并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和强度,制
定相应的预警级别。
3. 预警发布:中央气象台会根据预警级别,通过电视、广播、互
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一旦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会立
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
影响。
5. 后续跟踪:中央气象台会对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跟踪和评估,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预警信息。
中央气象台的预警发布机制是一个科学、严谨、高效的过程,能够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气发[2007]286号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2007.08.19
【实施日期】2007.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通知
气发〔2007〕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多灾并发,点多面广,气象灾害明显重于常年,局地暴雨、雷电、干旱灾害尤其严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气象服务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对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
7月17日,国务院还专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气象灾害预警工作。
为全面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和国务院专题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全力以赴做好汛期气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增强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气象服务工作,特别是对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批示精神,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气象灾害。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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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7年12月29日印发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时废止。
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二○一○年四月二日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海上大风预警等级

1 引言在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45)的组织下,由国家气象中心负责起草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海上大风预警等级》(GB/T 27958—2011)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近海海上大风预警等级分级和发布有了规范性的标准,对于做好海上防灾减灾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是2007年由国家气象中心通过中国气象局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报的,项目名称为《海洋天气预警等级标准》。
为了与中国气象局颁布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保持一致,便于日常海洋气象预报业务操作,因此编制组将标准名称修改为《海上大风预警等级》标准。
2 起草的目的和意义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海洋气象台站发布海洋天气预警基本上是按照世界气象组织(WMO)的要求进行,即海上8级大风作为海洋天气警报标准,但部分省(市)级海洋气象台站根据海上渔业需求,降低了预警发布标准,即海上6级强风作为海洋天气预警标准。
中央气象台2006年正式发布海洋天气预警,其依据主要是WMO海洋天气预警要求,即海上8级大风作为海洋天气预警标准。
2007年中国气象局发布文件,规范了海上大风预警的发布标准。
2010年中国气象局再次发布文件对海上大风预警的发布标准进行了修订。
为了更好地规范海上大风预警的发布标准,加强我国海洋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国家气象中心起草了本标准。
该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将有利于规范海洋天气预警的发布,提高我国海洋气象预报服务质量,有利于涉海部门做好海上安全保障服务工作。
3标准的制定原则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以保障海上航行及生产活动、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原则;(2)以WMO与国际海事组织共同制定的全球海上遇险安全系统(GMDSS)海上大风警报发布规定相一致为原则;(3)参考目前我国各地海上大风发布规定,结合交通部海事对海上航行规范,制定海上大风预警等级标准;(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赋予气象部门的职责,遵照国家标准编制规定编写。
气象灾害预警 标准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气象灾害预警。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气象条件引起的对人类生产、生活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在气象条件具备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和条件时,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以便公众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减灾措施,从而减少灾害损失。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是指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预警的技术规范和程序要求。
一、气象灾害预警的发布条件。
1. 气象条件符合灾害发生的基本要求;2.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等有明确预测依据;3. 预警信息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能够引起公众的重视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程序。
1. 监测预警,气象部门通过气象观测设备、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气象条件,判断是否符合灾害发生的基本要求;2. 预测预警,根据监测到的气象条件,进行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等方面的预测;3. 决策预警,气象部门根据监测和预测结果,结合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布气象灾害预警;4. 发布预警,将决策结果转化为预警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的技术要求。
1. 及时性,预警信息应该在灾害发生前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公众;2. 准确性,预警信息应该准确地反映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等信息;3. 可信度,公众对预警信息应该具有一定的信任度,避免发布虚假信息;4. 有效性,预警信息应该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能够引起公众的重视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的注意事项。
1. 预警信息应该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以便公众理解;2. 预警信息应该多渠道发布,包括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以便覆盖更广泛的受众群体;3. 预警信息应该及时更新,随着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发布最新的预警信息;4. 预警信息应该与相关部门的救援和救助工作密切配合,确保公众在灾害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五、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的效果评估。
1. 预警信息的发布效果应该得到及时评估,包括公众对预警信息的反馈、灾害发生后的损失情况等;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预警发布的技术和程序,提高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中央气象台大风预警发布标准

中央气象台大风预警发布标准中央气象台大风预警的发布标准通常如下:
1. 蓝色预警:预计,24小时内,中国部分地区将出现6-7级大风,阵风可达到8-9级,局部地区可能会有10级以上的阵风。
部分地区会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导致视线受阻。
2. 黄色预警:预计,48小时内,中国部分地区将出现8-9级大风,阵风可达到10-11级,局部地区可能会有12级以上的阵风。
部分地区会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导致视线受阻。
3. 橙色预警:预计,24小时内,中国部分地区将出现10-11级大风,阵风可达到12级以上,局部地区可能会有13级以上的阵风。
部分地区会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导致视线受阻。
4. 红色预警:预计,24小时内,中国部分地区将出现12级以上的大风,阵风可达13级以上。
部分地区会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导致视线受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预警发布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季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收到大风预警后,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尽量避免外出或减少外出时间、关好门窗、加固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等。
中央气象台预警信号标准

中央气象台预警信号标准
摘要:
1.中央气象台预警信号标准的概述
2.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
3.预警信号的发布和传播
4.预警信号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中央气象台预警信号标准是我国为了有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套预警体系。
预警信号作为一种提前警示和预防的手段,对于减少灾害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预警信号按照灾害类型和严重程度,分为多种类别和级别。
例如,针对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四个级别,分别是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灾害程度。
此外,还有针对地震、山洪、海浪等其他自然灾害的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的发布和传播是灾害防范的关键环节。
中央气象台根据气象观测数据和灾害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号。
各级气象部门、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将预警信号传播给广大民众,让大家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手机短信、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让预警信息迅速传递到每个角落。
预警信号对于防灾减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预警信号可以让民众及时了解灾害风险,提高防范意识,降低灾害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其次,政府和相关
部门可以根据预警信号,提前采取措施,如疏散危险区域人员、加强救援力量等,确保灾害发生时能迅速展开救援。
最后,预警信号还有助于科学规划防灾减灾工作,提高防灾设施的抗灾能力,为长远的灾害防范提供依据。
总之,中央气象台预警信号标准是我国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轻灾害损失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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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现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7年12月29日印发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
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二日
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四)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 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8-9级) 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第五条暴雨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二)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三)黄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四)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六条暴雪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二)橙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三)黄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四)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第七条寒潮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长江流域及其以北一半以上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12℃以上,冬季长江中下游地区(春、秋季江淮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局地降至2℃以下。
(二)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 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长江流域及其以北一半以上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10℃以上,冬季长江中下游地区(春、秋季江淮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三)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长江流域及其以北一半以上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8℃以上,冬季长江中下游地区(春、秋季江淮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第八条海上大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二)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第九条沙尘暴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二)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十条低温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黄色预警:过去72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 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二)蓝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第十一条高温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达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及以上,且有成片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二)黄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三)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4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5℃及以上,且有成片达37℃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十二条干旱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5个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省(区、市)部分地区或2个大城市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二)橙色预警:3-5个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省(区、市)部分地区或1个大城市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三)黄色预警:2个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第十三条霜冻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蓝色预警:
秋季霜冻(8月下旬-10月上旬),在我国北方地区,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相邻省(区、市)将出现霜冻天气。
春季霜冻(3月中旬-6月上旬),在我国华北和西北地区及长江流域,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相邻省(区、市)将出现霜冻天气。
冬季霜冻(11月中旬-翌年3月上旬),在我国华南和西南热带、亚热带地区,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相邻省(区、市)将出现霜冻天气。
第十四条冰冻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二)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十五条大雾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二)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十六条霾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三章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及解除
第十七条以中央气象台名义发布(或解除)各级预警,其中干旱各级预警由国家气候中心制作,其它各种灾害预警由国家气象中心制作,发布(或解除)原则如下:
(一)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直接签发(或解除)。
(二)橙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经单位值班领导审核后签发(或解除)。
(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经单位主任审核后签发(或解除)。
第十八条当变更(升级和降级)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时,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并根据变更后的预警等级,按照第十七条之规定审核签发。
第十九条当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根据解除前的预警等级,按照第十七条之规定解除。
第二十条各类预警按照规定签发后分别由各制作单位报中国气象局值班室。
第二十一条各制作单位向中国气象局值班室报送气象灾害预警,等同于各制作单位向中国气象局值班室报送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建议。
如:报送橙色预警表示建议启动II级应急响应,依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中央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须加强与即将受气象灾害影响的省级气象单位的会商与沟通,并达成一致的预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