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7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4日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区内,单项合同金额或中标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施工许可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设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条件。
实行施工许可与工程项目招标并联审批,工程项目招标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包括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消防设计等技术审查专篇)。
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
(三)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了合同备案,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水利工程施工测量专项施工方案

一、编制依据1.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170-2016)3.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4. 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二、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XX地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库、大坝、泄洪建筑物、灌溉渠道等。
施工测量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为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测量内容1. 施工放样:包括建筑物轴线、高程控制点、施工界限等。
2. 施工监测:包括建筑物变形监测、地基沉降监测、施工进度监测等。
3. 工程竣工测量:包括建筑物竣工测量、施工场地平整测量等。
四、施工测量方法及仪器1. 施工放样:采用全站仪、水准仪等仪器进行放样,确保放样精度。
2. 施工监测:采用全站仪、水准仪、测斜仪等仪器进行监测,实时掌握施工过程。
3. 工程竣工测量:采用全站仪、水准仪等仪器进行竣工测量,确保竣工资料准确。
五、施工测量程序1. 施工前测量: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了解地形、地貌、地质等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
2. 施工放样: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进行建筑物轴线、高程控制点、施工界限等放样。
3. 施工监测:定期对建筑物变形、地基沉降、施工进度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4. 工程竣工测量:对建筑物、施工场地进行竣工测量,确保竣工资料准确。
六、施工测量质量控制1. 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测量,确保测量精度。
2. 定期对测量仪器进行校准,确保仪器性能稳定。
3. 对施工测量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4. 建立测量资料档案,确保资料完整、规范。
七、施工测量安全措施1.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测量,确保操作人员安全。
2. 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域。
3. 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八、施工测量人员及设备1. 施工测量人员: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测量工程师、测量员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时间:2002-10-18 来源: 浏览次数: 3866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队〈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商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资质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定稿2013-8-12)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指南一、审核依据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2、《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4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3、《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房[2012]58号)4、《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湘建房[2011]196号)二、审核对象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三、审核条件(一)注册资金要求(二)年限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以原资质证书上“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顺推至今。
1、职称证书范围:国家、省、市各级人事、建设部门(含外省、市)颁发的符合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各类职称证书;有资质的大型国有企业颁发的符合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职称证书;住建部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
另: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列为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统计负责人必须由统计专业人员、房地产行业信息系统填报员担任。
2、需要提供人员缴纳社保的详单(内容包括:缴费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险种、缴费起止日期等内容),企业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新办暂定资质提供当月社保缴纳凭证)。
1、“近三年”指自申报日逆推3年。
2、竣工面积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需加盖备案机关备案专用章。
3、施工面积以施工许可证为准。
4、母公司控股超过50%后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其业绩可以按照母公司控股比例(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文件为准)计入母公司业绩。
发生在控股行为之前的子公司业绩不得计入。
该子公司在核定资质时,已计入母公司的业绩不再重复计算。
5、完成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以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统计报告为准。
如无当年度统计报告,确有在某月内投资较大的,由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核查相关税票、发票金额等投资证明材料后确认,计入当年企业投资额(二级及申报二级以上资质需报送证明材料)。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20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8c2bd24fad6195f312ba668.png)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1日发布 2000年4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难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续表一
事项类别
序号
业务分类
职能部门分类判定途径
受理的法定依据(具体法律法规
或政策名称)
负责处理的
职能部门
备注
法定途径
信访途径
诉讼
仲裁
复议
申诉求决类
行政
许可
7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认定
向本
级人
民政
府或
上一
级行
政主
管部
门申
请行
政复
议,
或向
人民
法院
提起
行政
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3、《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
城乡规划处
2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初审)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省建设工程
造价总站
27
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甲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资质认定(初审)
5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4号)
省建设工程
招投标总站
6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
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4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某建筑工程编制依据(相关规范标准)

第一章编制依据1.1 工程建设文件名称备注日期XXXX博物馆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005房建详堪025-1 2007.07 XXXX博物馆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BGC-004NMC-ZBGCHT 2008.04 XXXX博物馆改扩建工程施工建筑专业图纸A-0001~A-8204 2008.03 XXXX博物馆改扩建工程施工建筑专业图纸A-E006~A-E7112 2008.03 XXXX博物馆改扩建工程施工建筑专业图纸A-F001~A-F008 2008.03 XXXX博物馆改扩建工程施工结构专业图纸S-0-001~S-0-003 2008.03 XXXX博物馆改扩建工程施工结构专业图纸S-0-001~S-2-9302 2008.03 XXXX博物馆改扩建工程施工暖通空调专业图纸M-0111~M-3902 2008.03 XXXX博物馆改扩建工程施工给排水专业图纸P-0001~P-3026 2008.03 XXXX博物馆改扩建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专业图纸E-4001~E-6901 2008.03 XXXX博物馆改扩建工程施工强电专业图纸E-0001~E-3901 2008.031.2 现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类别名称编号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类别名称编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行业法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发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6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地方法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京建施(2003)1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场容卫生标准京建施(2003)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京建施(2003)3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标准京建施(2003)4号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卫生防疫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北京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00质监总站第36号地方法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97京建法17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京建法(1998)50号北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京建质[2000]0578号1.3 现行有关施工、设计的规范、规程、标准类别规范、规程、标准、图集名称编号国家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2-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国家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9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985-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235-2001 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GB4272-9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结构实验方法标准GB50152-9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土工实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315-20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筏型基础)04G101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剪力墙结构)03G101-1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楼梯)03G101-2国家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楼面、屋面)04G101-4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G329-3~6(2005合订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行业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JGJ82-91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J218-2002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标准JGJ/T27-2001 J140-2001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02 J219-2002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行业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24-90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200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 J361-2004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范JGJ/T23-2001 J115-2001 建筑工程预应力施工规程CECS180:2005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焊接目视检验规程CECS71:94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9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中型砌块建筑设计与施工规程JGJ5-80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J278-200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建筑构造02J102-1、02(03)J102-1 框架结构填充小型空心砌块墙体建筑构造02J102-2建筑幕墙J103-2~7地方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J01-82-2005北京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B11/T339-200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1-81-2003 建筑工程清水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DB11/T464-2007 建筑装饰工程石材应用技术规程DB11/T 512-2007地方自流平地面施工技术规程DB11/T 511-2007 地下室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11/367-2006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程DBJ01-21-95新型沥青卷材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01-16-94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J01-93-2004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DBJ/T01-26-2003 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27-2003 建筑内外墙涂料应用技术规程DBJ/T01-107-2006 预防混凝土结构工程碱集料反应规程DBJ01-95-2005混凝土中掺用粉煤灰的技术规程DBJ01-10-93建筑用界面处理剂应用技术规程DBJ/T01-40-98膏状建筑胶粘剂应用技术规程DBJ01-28-96建筑内墙用耐水腻子应用技术规程DBJ01-48-2000界面渗透型防水涂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54-2001冬期混凝土蓄热法施工成熟度控制养护规程DBJ/T01-36-97钢结构制作工艺规程DBJ08-216-95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01-41-2002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J01-6-90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DBJ01-88-2005高密度聚乙烯排水管道工程与验收技术规程DBJ01-94-2005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工程做法(2005)88J1-1地下工程防水图集88J6-1工程做法(2)(2005)88J1-3汽车库(坡道式)建筑构造J927-1公共建筑节能构造(2005)88J2-1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006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01-83-200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DBJ01-72-200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J01-91-20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技术规程(轻型钢结构部分)DBJ01-98-2005种植屋面防水施工技术规程DB11/366-2006建筑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规程DBJ01-80-2003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01-73-2003 混凝土界面处理剂应用技术规程DB11/T346-2006 陶瓷墙地砖胶粘剂应用技术规程DB11/T344-2006 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DB11/T363-2006 公共建筑节能评估标准DBJ/T01-100-2005 绿色建筑评估标准DBJ/T01-101-2005 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审标准DBJ/T01-104-2005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01-69-2003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01-70-20031.4 企业相关管理文件工程总承包管理体系文件及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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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7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
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6日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