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当然解释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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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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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当然解释 缩小解释 扩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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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解释缩小解释扩张解释
(1)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2)缩小解释,是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3)扩大解释,是指超过被解释对象的字面含义或日常含义范围,如扩展、使用该字词的较为边缘含义,但没有超出该词句的应有含义范围,或者说仍在该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内,因此也没有超出一般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论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

论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

论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作者简介:李鉴秋,(1989.5-),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刑法学方向。

摘要:当然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或者说是一种解释的理由,在刑法适用中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包括规范宗旨和事物本性。

法官通过适用当然解释,可以以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为依据,将法无明文规定的事项解释为包含在既有条文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当然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体现为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两个方面,通过当然解释得出的结论能否被采用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当然解释;罪刑法定;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一、当然解释的概念与性质通说认为,根据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刑法解释可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种,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当然解释属于论理解释方法的一种,对当然解释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理解。

主流台湾学者认为,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范的目的,其行为事实比法律所规定的事项更有适用的理由,而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

①如唐律中规定的“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再如法律仅记载禁止牛马通过某路,依当然解释,像骆驼之类较牛马为大者亦在禁止之列;如果法律仅记载禁止以垂钓之方法捕鱼,依当然解释,投网捕鱼之方法亦在禁止之列。

②姚建宗教授认为,当然解释就是法律文本对于某一事实情形虽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依照法律的目的衡量,该事实相较于法律文本所规定的情形,更有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充分理由,所以将其解释为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法律解释的方法。

③董皥教授主张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照法律之精神该事项事实上已包含于条文规定含义之中,故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

④陈兴良教授认为当然解释是指刑法条文表面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已包含于法条的意义之中,依照当然解释的道理解释法条意义的方法。

法律解释学第六章 当然解释与反面解释

法律解释学第六章 当然解释与反面解释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 “民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案例Ⅳ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 起名“张@”、“李C”可否?
• 《物权法》第115条
案例Ⅱ
• 乐都公司是一家经营音乐器材的公司。因为音响设备出 现了故障,公司将价值50万元的一台设备交由专门的维 修公司京鑫公司进行维修。此前,京鑫公司曾经卖给乐 都公司 50台电脑,至今还欠5 万元的价款。在设备维修 完毕以后,乐都公司支付了维修费用,但是京鑫公司以 其此前的货款没有支付完毕为由,对该套音响设备实施 留置。乐都公司提出异议:一方面,维修音乐设备与电 脑货款无关;另一方面,电脑货款仅欠 5 万元,而被留 置的音乐设备价值50万元,远远超出了债权数额,显然 不当。
案例Ⅵ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 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 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 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 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然解释的概念
• 当然解释,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
范的目的,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 适用的理由,从而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解释方 法。 • “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唐律名例)

刑法中当然解释的解释

刑法中当然解释的解释

刑法中当然解释的解释
孙荣杰
【期刊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年(卷),期】2015(0)1
【摘要】当然解释既是一种解释方法,也可以成为一种解释理由。

当然解释类比推理的逻辑形式与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的风险,但刑法中并不禁止当然解释。

当然解释在实际运用时,具体分为“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两种出入罪模式。

对于前者由于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故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理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出罪或罪轻结论时,无需刑法有明文规定。

对于后者由于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故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入罪或罪重的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不能脱离构成要件规定的框架之外。

【总页数】3页(P32-34)
【作者】孙荣杰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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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当然解释论

刑法当然解释论
笔者认为, 与民事法律中的当然解释不同, 刑法解释要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 因为当然解释涉及 对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中的当然解释必须在当然的依据以及逻辑推理过程上 符合一定的条件, 其推理结论要更具有妥当性。
二、当然解释的当然依据及推理过程
我国学者们指出了作为当然解释推理基础的三种依据: 一是形式逻辑, 二是规范宗旨, 三是事物属 性, 至于是否这三种依据必须同时具备, 还是只需具备其中一种即可, 学者们的看法有分歧。有的认为, 当然解释的根据中形式逻辑或者事物属性只需具备一种即可 ∋; 有的认为, 当然解释之当然, 是事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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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当然与逻辑上的当然的统一, 事理上的当然是基于合理性的推论, 逻辑上的当然是指解释的概念与被 解释的事项间存在种属关系或者递进关系。与民法不同, 仅有事理上的当然, 而无逻辑上的当然, 在刑 法中不得作当然解释 ! 。笔者认为, 应当在分析研究当然解释的这三种根据的基础上, 才能对上述问题 作出合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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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
中国刑事法杂志
刑法当然解释论
2005 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但近来新疆 东突组 织 人员开始非法制造大炮, 司法机关也破获了几起此类案件,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遇到刑法上的困难, 因 为刑法规定有非法制造枪支罪, 但并未规定非法制造大炮罪, 对此类案件的犯罪人能否以非法制造枪支 罪定罪处罚? 有人主张定非法制造枪支罪, 并认为这是当然解释, 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此, 学界的 意见颇不一致, 没有形成通说。本文拟对刑法中的当然解释提出自己的见解, 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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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当然解释可以作为解释技巧

当然解释可以作为解释技巧

当然解释是作为解释原因而存在的,换言之,当然解 劣香烟的,更应当成立非法经营罪 。 [17]63 再如,我国
释不能直接推导出结论,只能作为结论存在的理由发 《刑法》第 219 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Vol.32 No.1 Feb.2017
当然解释可以作为解释技巧
陈文昊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
摘 要:当然解释在传统理论中被作为论理解释的一种,现行主流理论区分解释理由与解释技巧,当然解释被作
为解释理由适用,据此不能直接推导出结论。当然解释背后蕴含的教义学基础是罪刑均衡原则与积极一般预防理
基于这一理由,现行的主流理论针对刑法中的解 释论进行了一定的改造。对此,张明楷教授指出:可
[收稿日期]2017-01-10 [作者简介]陈文昊(1992—),男,江苏镇江人,2017 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①此处确立“传统理论”的标准就在于,在解释论的体系安排上,将“当然解释”划入论理解释中讨论。
在传统理论的解释框架下①,学者举了以下一些 例子来对当然解释进行阐述。有学者指出,我国《刑 法》第 329 条规定了抢夺国有档案罪,但对抢劫国有 档案的行为并未予以规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比 抢劫国有档案轻的行为都可以定抢夺国有档案罪,与 其类似但却更严重的抢劫国有档案行为,当然就更应 当定抢夺国有档案罪[3]。有学者认为,《刑法》第 238 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 拘禁罪定罪量刑。根据当然解释,为了索取赌债、高 利 贷 而 非 法 拘 禁 他 人 的 ,也 应 当 成 立 非 法 拘 禁 罪[4]。 还有学者提出,《刑法》第 201 条规定, “因偷税被税务 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成立偷税罪”;根据

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

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

刑法学中的当然解释作者:张明楷来源:《现代法学》2012年第04期摘要:一般来说,当然解释是法条的适用方法,但在刑法中,当然解释应当作为一种解释理由。

举重以明轻,是就出罪、处罚轻而言;举轻以明重,是就入罪、处罚重而言。

当然解释的依据是事物的本质与法条的旨趣。

由于刑法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理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时,不需要刑法的明文规定,但不能将刑法的处罚漏洞作为举重以明轻的根据。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但是,不能将对案件事实的缩小评价当作对刑法规范的类推解释。

关键词:当然解释;概念;性质;依据;规则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文章编号:1001-2397(2012)04-0003-15一、当然解释的概念与性质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文字,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

”[1]这种分类存在明显的缺陷。

其一,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并不是论理解释,只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用语含义的一种方法。

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用语含义本身,既不是理论根据,也不是逻辑方法。

其二,这种分类所列举的解释方法是极为有限的。

例如,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等,在刑法理论的通说中都没有地位。

笔者也曾按照通说的观点,将刑法解释方法区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扩张)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并认为,任何解释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任何解释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释。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7.)但是,这种区分并不严谨,至为明显的是将形式的分类与实质的分类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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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当然解释的解释
刑法中当然解释的解释
一、当然解释概念的理解
(一)关于当然解释的基础依据
学界一般认为,当然解释的基础依据来源有三种:一是形式逻辑,二是规范宗旨,三是事物属性。

至于这三种依据是必须同时具备,还是只需具备其中一种即可[1](P116-117),学者们的看法有分歧。

有的认为,当然解释的根据中形式逻辑或者事物属性只需具备一种即可;有学者主张:“当然解释之‘当然’应当是形式逻辑之当然与事理之当然的统一”[2]。

还有学者认为,当然解释是依据刑法规范的宗旨、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所做的合理解释[3]。

笔者认为,形式逻辑并不是当然解释的推理依据。

形式逻辑一般是指从逻辑上理解,刑法规定所用概念当然包含被解释的概念,二者之间存在上下位关系或者递进关系[4]。

首先,上下位关系。

将下位概念解释为上位概念的一种,如将下位概念“妇女”解释为故意杀人罪中“人”的概念。

这不属于当然解释的范畴,而是文理解释。

其次,递进关系。

递进关系是指概念的传递性,即使具备概念的传递性,也不能认为当然解释的基础依据就包含形式逻辑,这是因为所谓概念间的递进关系其实属于事物属性的范畴,如“甲大于乙,乙大于丙,则甲大于丙”。

这是事物本质属性轻重大小的比较,而非形式逻辑。

另外,有学者认为规范目的不是当然解释的依据,提出“
以规范目的为风向标,其也便难免会流于形式,从而汇入目的解释的范畴”[2]。

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规范目的应当是当然解释的依据之一。

理由在于,贯彻立法目的应该是法律解释的根本任务,当解释结论出现分歧的时候,目的论解释最终起决定性作用[5](P27)。

在刑法解释中,文理解释也好,论理解释也罢,都必须符合刑法规范的目的和宗旨,规范目的给人们的解释提供了方向,脱离目的的解释只能本文由收集整理是误入歧途。

当然解释也是一种目的性的解释,进行当然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规范的宗旨。

综上,当然解释的基础依据在于规范宗旨和事物属性。

两者兼具,当然解释才能满足“应然”和“实然”的统一:基于规范的宗旨,所以“应当”得出当然解释的结论,此为“应然”;基于事物的本性,所以“能够”得出当然解释结论,此为“实然”。

(二)关于当然解释的推理逻辑
在运用当然解释原理时,其逻辑推理形式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出罪“举重以明轻”;二是入罪“举轻以明重”①。

第一种情形,所谓“举重以明轻”的出罪,是指如果刑法明文规定损害更为严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适用减(从)轻处罚,那么,违法本质相同且损害更加轻微的行为也就当然地适用该刑法规定,不按犯罪处理或者同样适用减(从)轻处罚。

譬如,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
责任。

既然造成合理损害的紧急避险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没有造成损害的紧急避险行为更应当不负刑责。

第二种情形,举轻以明重的入罪与举重以明轻的出罪有所不同。

基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在入罪适用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理进行当然解释形成有罪结论的预判后,还要求待评价的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比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更为严重为由直接以犯罪论处[6]。

否则,入罪的过程将成为行为性质轻重的单纯比较,导致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成为一纸空文。

比如,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条强调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倘使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的是“货真价实”的黑社会组织,能否适用本条构成此罪?我国刑法通常把国内自发形成的具有黑社会特征的犯罪团伙,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而将境外的进行类似活动的犯罪团伙称为黑社会组织。

两者违法行为及本质都有一致性,只是后者黑社会组织与前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在组织程度上更高、更完备,在危害性上更大、更严重。

那么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在境内从事组织活动,当然构成本罪[7]。

但是,在此还必须论证“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在境内从事组织活动”的行为符合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

显然,得出这一结论并不困难。

因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种,在这并没有超出刑法条文用语原来词义和构成要件范围之外。

(三)关于当然解释的性质定位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将当然解释视为刑法规范的一种解释方法。

但也有学者认为,当然解释原理在刑法中只能成为一种解释理由[8]。

解释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当然解释的轻重类比,蕴含着理所当然的道理,亦即,在比较重的行为不受刑法处罚时,比较轻的行为当然也不受处罚,或者在比较轻的行为在刑法上受到处罚时,比较重的行为当然更应处罚,这样当然解释就成为解释的一种理由。

正如朱苏力教授所言:“法律解释的问题不在于发现对文本的正确理解,而在于为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有根据的且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9]。

另一方面,当然解释的出罪“举重以明轻”和入罪“举轻以明重”的两种逻辑结构形式,提供了一个具体依据和标准,通过当然推理形成解释结论,这使得当然解释得以作为刑法解释方法的一种而存在。

其实,当然解释属于解释理由也好,属于解释方法也罢,只是一个事物的两个侧面,两者在本质上并无矛盾。

认为是一种解释理由的,是因为当然原理要求我们应当得出相应的出入罪的结论,情理使然;而认为是一种解释方法,是因为通过当然推理可以让我们得出相应的出入罪的结论,理所允然。

因此,当然解释兼具解释方法、解释理由的“一体两面”的特征,无须过分强调二者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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