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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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种司法审判方式,旨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

该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同时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法制史上写下了光辉篇章,其所追求的为民、利民、便民和注重调解、调判结合原则在今天仍有着鲜明的时代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审判方式的特点包括:
1. 深入农村,调查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深入农村,了解案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判案。

这体现了司法审判的群众路线,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宗旨。

2.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通过宣传教育来解决问题。

这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3. 方便群众,手续简便: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

4.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公正。

这能够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审判方式的特点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也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也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键词: 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判内容提要: 马锡五被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人民称赞为“马青天”,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深受革命根据地人民群众的欢迎,其原因主要是:在形式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方便诉讼的需要;在过程中,满足了人民群众透明公开的需要;在结果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需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被周围同事们所接受、使用,形成了一个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团队。

第二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先后被推广到其所在的专署、整个边区,成为边区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第三阶段,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整个根据地弘扬光大,成为根据地司法机关广泛采用的一种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仍有其当代的司法价值。

其中,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蕴含的理念、基本形式和审判结果仍可在当今的司法中发挥其作用。

马锡五审判方式虽产生于七十余年前的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可是至今仍有其特殊的价值。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原因马锡五被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人民称赞为“马青天”,[1]马锡五审判方式也受到革命根据地人民群众的欢迎,有其深刻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一些。

首先,在形式上,满足了人民群众方便诉讼的需要。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巡回审判方式。

马锡五要爬山涉水,深入田头、村庄,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诉说,在当地调查研究,最后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这一切都发生在根据地人民群众的身边,是一种零距离的诉讼,大家感到很方便。

这在诉讼资源不足、地广路遥的广大农村地区特别具有优越性。

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可以不离开自己的所在地,更不必长途跋涉,便可非常方便地进行诉讼,解决纠纷。

这种审判方式弥补了司法资源的不足,成为解决讼累的有效途径,自然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封捧儿结婚”案的审理就是如此。

1943 年马锡五在去甘肃环县路经华池县的时候,遇到一个姑娘。

她向他深深地鞠了一个躬,说:“马专员,我正要找你哩,我要告状。

”此姑娘就是当地的封芝琴,小名“封捧儿”。

他父亲逼她嫁给四十多岁的富农商人朱寿昌为妻,可她却愿意嫁给自己心爱的小伙子张柏儿,由此而产生了一些纠纷。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文化意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与社会文化意义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背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指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马锡案件时采取的五次审判的特殊方式。

马锡案件是我国法院历史上罕见的重大刑事案件,此案在我国法院史上有着重要地位,其审判方式的选择是基于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司法考量。

1.国家政治形势20世纪30年代,我国正处于国家动荡和政治混乱的时期。

国共两党的斗争激烈,政治环境不稳定,法治建设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在处理重大案件时需要更加谨慎及审慎。

2.司法体制的不完善20世纪30年代,我国的司法制度尚处于初期建设阶段,尚未完善,法院的职能和权力范围有限。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审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法院需要借助于特殊的审判方式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五审判方式的具体内容马锡案件的五审判方式是指在审理该案件时,九江市人民法院进行了五次审判。

这一审判方式在当时的我国法院历史上并不常见,它的出现和实施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价值。

1.第一审首次审判在当地法院进行,该审判由初审法官主持。

在第一审中,法院主要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的审判要点。

2.第二审第二审是对第一审的重审。

此次审判由高级法院的法官进行,目的是对第一审判的法院判决进行复核,确保对案件的审理不出现遗漏、错误等情况。

3.第三审第三审是再次对前两次审判的重审,此次审判仍由高级法院进行,以确保前两次审判的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第四审第四审是较为特殊的一次审判,它由高级法院的专门法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进行,旨在研究和审理案件的特殊性和合法性。

5.第五审第五审则是最终判决。

九江市人民法院再次对第四审判的结果进行审查,并对案件做出最终判决。

这意味着在马锡案件中,九江市人民法院经过五次审判,确保了对该案件的审理充分和谨慎。

三、社会文化意义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我国法院历史上罕见的审判方式,具有重要的社会文化意义。

1.保障司法公正五审判方式在马锡案件中的使用,体现了法院对审判公正和合法性的高度重视。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摘要:通过查阅已有的研究成果和丰富的历史档案,本文从马锡五本人的经历入手,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期所处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提出现今司法改革中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借鉴应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以期能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效,早日使我国走出一个个的司法困境。

关键字:马锡五审判方式;背景;群众路线一、关于马锡五本人1899年1月8日,在陕北保安县(今志丹县)一家贫苦农家的窑洞里呱呱坠地了一名男婴,起名为马锡五。

马锡五家境贫困,只读了两三年的私塾就辍学了,放过牛、拦过羊,后来在一家店铺当了“账房先生”。

1930年,马锡五开始跟随志丹“闹红”,1934年春参加了部队,参与组织红个工农武装,之后搞后勤行政工作,管过粮食,当过国民经济部长,自1936年起,马锡五历任迁驻环县河连湾、曲子镇的陕甘宁省维埃政府主席、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刑侦督察专员公署专员以及当时驻庆阳城的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副专员、专员等职。

在1942年至1943年的高干会议上,马锡五和他的战友马文瑞、王维舟都被树立为陕甘宁边区的模干部。

而且在1942年2月3日,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

1943年3月,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是他从事司法工作的开端。

他经常携卷下乡,深入基层,进行巡回审判,深入群众,解决了许多疑难缠讼的案件。

马锡五主持审理过若干案件,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申诉案”、曲子县发云兄弟的“谋财杀人案”、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等等,都是被人称颂至今的经典案例。

他根据当地的司法工作实践,创造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抗日根据地的司法战线立了一面旗帜。

1946年4月,马锡五被当选为陕甘宁边区的高等法院院长。

他相继又成功地审理了若干案件,不断丰富发展了他的审判方式。

新中国诞生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党的审判事业-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

党的审判事业-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

浅议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座丰碑。

1939年,马锡五任陇东革命根据地陇东分区专员,1943年3月以专员的身份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

在此期间,他亲自调查审理了陇东“封棒儿”即有名的“刘巧儿”艺术原型婚姻上诉案,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1944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和各解放区推广,使解放区的司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解放区的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

该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坚持原则,宜调则调,宜判则判,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程序简便,服务人民。

解放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纯粹的当事人主义不适合我国国情。

我国的审判事业,从马锡五式的深入群众重实体公正,到今天的实体与程序并重、公正与效率并重,应该说是一种进步。

但是,实际工作中的当事人主义思想严重脱离了群众和实际。

有时会因程序操作不当而严重伤害实体公正,而且,即使程序再公正、效率再高,如果实体不公正,会使公正大打折扣,也会让有理走遍天下的观念受到强有力的冲击,因为这一千古理念受到冲击,群众有意见,从而加重了上访、闹访现象。

如果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过分强调程序公正,就可能导致群众有理仅仅因为不懂法律而败诉。

如果每起案件诉讼双方都请代理人,诉讼当事人和整个社会诉讼的代价是极其高昂的,对社会的危害也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目前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上仍应强调实体公正是第一位的,程序公正是第二位的,在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和程序都必须公正,不能为了程序公正而牺牲实体公正。

在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上应强调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只能在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效率,不能因为效率而损害公正。

这一点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至关重要。

我们不反对必要的坐堂问案,一些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该坐堂问案仍应坐堂问案。

但我们要反对纯粹的当事人主义,反对将取证、举证等所有的法律问题都推给当事人自己解决。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枫桥经验工作方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枫桥经验工作方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枫桥经验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

1. 秉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内核,结合枫桥经验,打造具有本地特色、高效便民、和谐公正的纠纷解决模式,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和纠纷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和民众满意度。

2. 大幅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案件数量,将大部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基层治理经验。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与枫桥经验的融合点。

# (一)深入群众原则。

1. 建立定期走访制度。

司法工作人员、基层调解人员等要像马锡五那样,定期深入社区、乡村,主动了解群众的生活状况和潜在的矛盾纠纷。

每个月至少安排两天时间专门用于走访,重点关注邻里关系紧张、家庭矛盾频发、经济纠纷隐患较大的区域。

在走访过程中,要和群众唠家常,了解他们的烦心事。

不能像个木头人一样只问纠纷相关的事,得像朋友聊天一样自然。

比如可以从“您家今年收成咋样”开始聊起,慢慢引出可能存在的土地纠纷等问题。

2. 群众参与司法工作。

在案件审理或纠纷调解过程中,广泛邀请群众代表参与。

就像枫桥经验里让群众参与基层治理一样,对于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从当地居民中选取有威望、讲道理的代表来旁听审判或者参与调解。

这些群众代表就像是“民间智囊团”,他们可以从普通民众的视角提供看法和建议。

例如在处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邀请村里的老庄稼把式来参与,他们对于土地的实际情况和村里的惯例可能比法官和调解员更了解。

# (二)调解为主原则。

1. 多元调解力量整合。

组建一支由法官、人民调解员、社区工作人员、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等组成的调解团队。

就像一个超级英雄战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本事。

法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人民调解员有丰富的调解经验,社区工作人员熟悉当地人际关系,老人则有着极高的威望。

当遇到纠纷时,这个团队要迅速行动起来。

比如一个小区里因为物业费问题引发了业主和物业的矛盾,社区工作人员先了解情况,人民调解员开始初步调解,要是涉及到一些法律条款不明确的问题,法官再进行法律解释,而老人则可以用自己的威望来促使双方各退一步。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

马锡五审判方式名词解释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中国古代审判制度中最早形成的综合性审判程序。

它由马锡提出,汉武帝正式颁行,成为官府司法实践的基本原则,并一直沿用至明朝。

一、立誓方式:审判服帖灵的,可以先要求当事人立誓,以达到明确事实真相的目的。

二、听闻方式:对官审和私判来源的信息,应以信报、录像、证言为主,从口头的听闻而来的消息,则要慎重对待。

三、分担方式:应当把案件调查分担出去,把可疑消息和毫无关系的人分开处理,再仔细考察。

四、等待方式:调查完毕,应该等到案件全部细节清晰明确,下定论断,决定处罚受罪人的情形。

五、审判方式:审判应威严而公正,传达出不受贿赂,不受影响,严明审慎的原则,以防止执法人员权力滥用。

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及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法制史 马锡五及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背景
• ⒈ 与中国共产党代表的利益群体相关 • ⒉ 与中国共产党思考问题的方法相关
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的原因
• ⒈ 马锡五个人原因 • ⒉ 亲民作风深受民众拥护 • ⒊ 在战争的环境下,陕甘宁边区制定法非常少 • ⒋ 农村的生活环境 • ⒌ 可动员的资源不限于司法资源 • ⒍ 得到政府大力拥护
马锡五及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及马锡五审判方式
• 一、马锡五其人 • 二、“封棒儿”案 •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 • 四、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背景 • 五、马锡五审判方式成功的原因
马锡五其人
• 马锡五(1899-1962),祖籍陕西延川,出生于农民家庭, 没有受过正规教育,后随父逃荒审判方式
• 一、特点
• 二、司法系统内部争议
• ⒈ 不坐堂办案,亲自到办 • ⒈ 司法专业审判原则
案现场调查研究
• ⒉ 审判基本场所,审判基
• ⒉ 程序简单
本原则,司法尊严感
• ⒊ 尽量将群众意见与国家 • ⒊ 法院审判应按照既定法
法律有机嫁接
律规则
• ⒋ 将调解与审判合一
• ⒋ 破坏现代司法理念
• 新中国成立后,马锡五先后担任陕甘宁西北边区院长,人魔 法院副院长,将这种审判方式在全国推行。
“封棒儿”案
• 1928年,3岁的封棒儿由父亲封彦贵包办,与张金才之子张柏订婚。14 年后,封棒儿告到华池县司法处,司法处判决封棒儿与张金才之子“买 卖婚姻”无效。1943年2月,封棒儿在他人家吃酒席时与张柏偶遇,一 见钟情,相互表白要自主婚姻。一月后,封彦贵贪图钱财,将女儿卖给 地主儿子朱寿昌为妻。封棒儿违抗父命,暗中通知了张柏。张金才纠集 二十余人深夜闯入封家,强将封棒儿抢回与张柏成亲。封彦贵告到华池 县司法处,张金才被判处徒刑6个月,封棒儿与张柏婚姻被判无效。判 决后,各方当事人不服,群众也不满意。1943年4月7日,陕甘宁边区高 等法院陇东分庭成立,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马锡五兼任庭长。马锡 五上任不久,到华池县巡视工作,封棒儿路遇马锡五,马锡五在路旁一 棵大树下受理了封棒儿的上诉。受案后,马锡五深入乡村调查了解查清 事实后,邀请知情群众参加,就地在乡政府院子里公开审理此案。马锡 五当众审明案情,又征求群众意见。他又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细致 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批评封彦贵和张金才的违法行为,教育封棒儿 和张柏自愿结婚也应到政府登记。马锡五讲道理态度诚恳,深入浅出, 分析是非通俗易懂,说明利害真切感人。在此基础上,马锡五判决撤销 华池县原判,判决封棒儿与张柏婚姻有效,但应履行登记手续;张金才 扰乱治安,判处徒刑;封彦贵买卖婚姻,科处苦役。判决后,群众认为 入情入理,受罚者表示服判,一对青年更是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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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摘要:通过查阅已有的研究成果和丰富的历史档案,本文从马锡五本人的经历入手,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期所处的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司法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提出现今司法改革中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借鉴应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以期能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今社会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效,早日使我国走出一个个的司法困境。

关键字:马锡五审判方式;背景;群众路线一、关于马锡五本人1899年1月8日,在陕北保安县(今志丹县)一家贫苦农家的窑洞里呱呱坠地了一名男婴,起名为马锡五。

马锡五家境贫困,只读了两三年的私塾就辍学了,放过牛、拦过羊,后来在一家店铺当了“账房先生”。

1930年,马锡五开始跟随刘志丹“闹红”,1934年春参加了部队,参与组织红个工农武装,之后搞后勤行政工作,管过粮食,当过国民经济部长,自1936年起,马锡五历任迁驻环县河连湾、曲子镇的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主席、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刑侦督察专员公署专员以及当时驻庆阳城的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的副专员、专员等职。

在1942年至1943年的高干会议上,马锡五和他的战友马文瑞、王维舟都被树立为陕甘宁边区的模范干部。

而且在1942年2月3日,毛泽东为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不要离开群众”。

1943年3月,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的庭长,是他从事司法工作的开端。

他经常携卷下乡,深入基层,进行巡回审判,深入群众,解决了许多疑难缠讼的案件。

马锡五主持审理过若干案件,华池县封捧儿的“婚姻申诉案”、曲子县苏发云兄弟的“谋财杀人案”、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等等,都是被人称颂至今的经典案例。

他根据当地的司法工作实践,创造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司法战线立了一面旗帜。

1946年4月,马锡五被当选为陕甘宁边区的高等法院院长。

他相继又成功地审理了若干案件,不断丰富发展了他的审判方式。

新中国诞生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他走遍了陕、甘、宁、青、新,巡视各地司法工作,携卷核查上诉案件,亲自审理了诸如王秀庵诬告案等疑难案件。

自此,“马青天”的美名,传遍了大西北。

1954年9月,马锡五又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他仍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同时,在此期间撰写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关于当前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等论著,总结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历史经验,提出了我国法制建设应当遵循的正确原则。

1962年4月10日凌晨3时,这位德高望重的老革命家,在北京与世长辞了,享年64岁〔1〕。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背景分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根据马锡五同志从事司法工作的经验,总结、提炼和发展而成的一种审判模式。

其精髓就是始终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使法院的裁断赢得群众的广泛拥护〔2〕。

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今天的司法改革仍具有借鉴意义的,但若想取得“马锡五审判方式”继承后的重大改革成效,还原其产生的背景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期的经济环境根据相关史料查明,在地理位置上,陕甘宁边区位于中国西北黄土高原,包括陕北、陇东和宁夏东南。

北起长城线的陕北府谷和宁夏盐池,南迄陕西宜川、富县,东接黄河,西部和宁夏的豫旺、固原相连,南北约900华里,东西约800华里。

1937年,陕甘宁边区的面积为129608平方公里, 1944年为98 960平方公里[3]。

陕甘宁边区东靠黄河,北起长城,西接六盘山脉,南临泾水,南北长近500公里,东西宽约400公里。

辖有延安、绥德、三边、关中和陇东5个分区,20余县,约150万人,面积近13万平方公里。

从自然条件来看,边区属于干旱大陆性气候,常年干旱少雨,夏秋干热,背面沙漠风沙较大,冬春寒冷,温差变化大,雨量不足,不利于作物的生长。

而且常年发生旱、涝、冰、冻、霜、虫等灾害。

[4]总之边区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决定着边区的产业结构,边区的产业结构自然决定了边区的经济要是以农业为主,加之在相对恶劣的自然灾害下,边区甚至要时常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

此外,这时的交通极度闭塞,而人口分布又较为稀疏分散,边区的经济较之全国而言属于贫弱区。

经济政策强调的仍是“继续发展经济,是一切建设的根本,全部经济建设中,农业第一。

”农业成为发展的核心,自然也是司法建设工作的重点方向。

结合经济极其贫弱的状况,倘若依旧固守司法的复杂程序,让法官坐堂判案,传当事人到庭,自然会延误生产,甚至劳民伤财,更影响了农村的稳定秩序。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期的社会环境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是国民政府腹地中的民主政府,两党围绕着征兵、征粮在这展开着各式各样的明争暗斗。

此外,民主政府和群众之间为各自的生存而产生的矛盾日益激化。

而当时占主流的观点认为,“法庭是政府的一部分,它的审判对人民负责,同时也对政府委员会负责,法律是应服务于政治的……”〔5〕法院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下,除了必须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还要通过司法审判工作,进行宣传教育,让广大民众了解当时形势政策,遵守和爱护边区的人民政权,积极配合抗日救国的事业,并要减少和预防犯罪。

马锡五时期的边区,是以乡土人情为主要特征的,缺少法治传统,司法资源匮乏,人民群众的人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治和法律的认识就更是微薄。

马锡五自小生长在陕北农村,数十年间,对陕北的乡土规则,民间秩序可谓是耳熟能详,加之社会流动性较弱,差不多就是个典型的“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较多,较为简单的人情事理类的矛盾在纠纷中占大多数。

而以陕北这样一个极为乡土化的社会作为背景,应用马锡五的审判方式,也是十分恰当融合的,受到基层人民群众的深切喜爱自然是不无道理的。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时期的司法环境首先,在马锡五工作的年代,案件数量并不多,且大多是一些案情简单,所需要的法律只是极少的案例。

这一点从马锡五对封捧儿婚姻案的处理上就可以看出。

其次,当时的成文立法严重不足,而且,边区政府指定的法律与当地风俗民情之间会时而冲突。

仍以封捧儿婚姻案为例,其中在婚姻问题上,边区制定的法律自然规定着要遵循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禁止买卖婚姻。

但是边区买卖婚姻由来已久,属于屡禁不止的现象。

而反观老百姓对买卖婚姻又两种不同的见解:本地人认为“女孩子在家要吃要穿,临出门还要配些啥,所以应该卖”。

客户认为“女儿也是儿女,起码要顶半个儿子,订的亲,以后两亲家还有个拉扯,一卖就卖断啦……”目前距统治地位的仍是前一种意见。

〔6〕后来,高等法院注意到这个问题,提出要“凡是一切结婚离婚问题总的方面都是以不违背政府颁布的婚姻法为原则,而一面则也按照边区社会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之。

”〔7〕第三,当时的刑讯逼供现象也是一个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

一方面是由于缺乏仔细的调查研究,另一方面是边区司法资源匮乏,侦查技术不到位,从而导致大量案件对口供的依赖性很大。

因此,要解决好上述司法中的问题,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不拘形式,注重调解,通过群众解决问题的方式,可以说是一种必然的选择,这样案件才能得到迅速有效地解决。

三、严谨对待“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实中的运作近年来的司法改革中,“司法为民”、“人民司法”、“司法能动”等理念不断被提出。

“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和谐的有效手段被重新彰显,但学界褒贬不一。

然而,“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深厚价值是绝对有借鉴意义的。

鉴于上述背景较之当今的现状,如何使“马锡五审判方式”发挥好它的功用,更为重要。

在当代中国,既需要吴经熊所代表的西方化的法律传统,也需要马锡五所代表的乡土化的法律传统。

它们之间的差异不是先进与落后的区别,而是现实生活中不同的社会关系对法律的精神与风格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8〕在社会学或法律社会学的视角下,“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代表的乡土化的法律传统的正当性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尊重与肯定。

它有自己价值和发展的空间与领域。

纵观马锡五时期的陕甘宁边区,较之现今经济繁盛,但南北东西差异仍然存在的大环境。

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自然不能一概而论的普遍运用。

细细反思比较便可得知,“马锡五审判方式”首先也许更加适合“熟人社会”,所以,现今社会将其在农村基层,社会关系较为简单,乡土人情较为浓厚的地区仍然可以适用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历史的产物,是适应当时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就其审判的群众路线理念而言,对于“陌生人”社会很难适用。

在“陌生人社会”中,必须依靠明确的规则,以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

因为在“陌生人社会”不再具备马锡五当年所面临和熟悉的乡情民意,社会的流动性加强。

〔9〕其次,也许它更适合用于一些简单案件的审理。

现代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愈发加强,以期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已成为主流。

面对大量的纠纷,法官倘若案案都到现场收集证据,结合民众了解民意,到现场去开庭,恐怕,从经济和社会效率来讲,都不是完美的。

而现代社会的纠纷往往呈现复杂多变的特征,解决此类纠纷,就必然要求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素质,要求案件审理要严遵程序,在此基础上追求最为公正的审判效果。

所以,以“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调节手段去解决一些简单的纠纷,才是司法讲求效率的有效途径。

群众路线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所在,是应该得到推崇的,也是当今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有效举措之一。

但“马锡五审判方式”所折射出的走群众路线这样一种大众司法化理念是否具有普遍性的使用价值?以“张院长新政”的典型实践是否值得学习效仿?司法改革的路途仍然是艰辛和布满荆棘的,其中的诸多问题,仍然值得因时因地的细细思考的,切不能盲目西化,也不能盲目而不假思索的拿来就用。

参考文献:1.覃丹,肖和.法曹英贤马锡五.发展,1995,(03).2.张立勇.论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的继承与发展.人民司法,2009,(07).3.中央档案馆,陕西省档案馆.中共中央西北局文件汇集(1944年,甲5)[Z].内部资料, 1994.4.严艳.陕甘宁边区经济发展与产业布局研究(1937-1950).陕西师范大学,2005.5.林伯渠.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3辑)[M].北京:档案出版社, 1987: 220.6.李娟.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背景分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2).7.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例言〔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卷宗号: 15-268.喻中.吴经熊与马锡五:现代中国两种法律传统的象征.法商研究,2007,(01)9.李家祥.“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司法理念——以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为分析样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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