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机构名称命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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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银监办发[2010]316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0〕316号)各银监局,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是我国邮政储蓄管理体制改革的特殊产物。

所谓二类支行是指由邮银双方共管,即邮储银行负责业务指导,邮政企业负责具体业务经营并拥有人财物控制权的支行。

为深化邮储银行改革,加快理顺二类支行管理体制,提高“三农”服务水平,现就二类支行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通过适当迁址、保留和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改革,实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与邮政企业之间人财物分开,理顺管理体制,优化网点布局,明确归属关系,划清风险和管理责任。

二类支行改革后将基本保持现有同业竞争格局不变,并明显提高“三农”服务水平和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支行可持续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

一是理顺管理关系,明确风险责任。

按照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银分开的思路,解决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人员业务相互交叉、混合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管理责任,有效管控风险。

二是规范邮银代理关系,统一代理费用结算和支付。

邮储银行总行应建立健全代理营业费用支付核算制度,集中核算所有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的储蓄业务收入,在此基础上统一与邮政集团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停止现行由各省、市横向交叉支付结算的方式。

三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农村地区倾斜。

根据“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改革应重点向县城和农村地区倾斜,向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倾斜,以避免加剧同业竞争。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政级别等级划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政级别等级划分

我国邮政储蓄银行行政级别等级划分我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银行之一,在银行业内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了解邮储银行的行政级别等级划分,对于了解这一庞大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方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邮储银行的行政级别等级划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主题。

一、行政级别等级划分的背景邮储银行的行政级别等级划分与其他国有银行有所不同,这主要是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所决定的。

作为邮政储蓄机构向商业银行转型而来,邮储银行在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上保留了一定的特色。

了解行政级别等级划分的背景对于理解其特殊性和独特之处至关重要。

二、邮储银行行政级别等级划分的体系邮储银行的行政级别等级划分主要包括总行和各分支机构两个层面。

在总行层面,行政级别等级划分主要分为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任、副部门主任等。

而在各分支机构,如营业部、支行等层面,则存在着不同的行政级别等级划分,如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等。

这种行政级别等级划分体系既保留了传统国有银行的特点,又体现了邮储银行的个性和发展方向。

三、行政级别等级划分对个人晋升的影响了解行政级别等级划分对个人晋升的影响,对于员工的职业规划和发展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总行的行政级别等级划分相对更为复杂,晋升的难度也相对更大。

而在各分支机构,由于规模较小,晋升的机会相对更多一些。

对于邮储银行的员工来说,必须了解行政级别等级划分对于个人晋升的影响,以便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家具有特殊性质的银行,邮储银行的行政级别等级划分体系相对复杂,但又充满着机会和挑战。

我个人认为,了解这一体系的还需要结合自身的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做出灵活的规划和决策。

只有在真正了解这一体系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适应并发挥自己的优势,实现个人职业生涯的突破和提升。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对我国邮政储蓄银行行政级别等级划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从行政级别等级划分的背景到对个人晋升的影响,再到个人的观点和理解,本文从多个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探讨。

(完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分析

(完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分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河南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3.11.15•【文号】建总人字[1983]第982号•【施行日期】198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的暂行规定(1983年11月15日建总人字[1983]第982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70、146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建设银行体制改革和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发挥建设银行经济实体的作用,本着减少层次,提高效率的原则,对建设银行机构设置和机构名称,作如下规定:(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机构定为总、分、支行三级。

总行和省、市、自治区分行为管辖行,总、分行以下各级行为经办行。

总行,设在北京。

省、直辖市、自治区分行,是按行政区划设立的管理机构,设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分行下属各级行,为办理业务的经办行,根据那里有任务,那里设机构和精简的原则设置机构;省、自治区辖地(市)州、盟可设立中心支行或分行,为办理所在地业务的经办行,并根据需要下设支行。

设有支行的中心支行或分行,既是经办行,又是管辖行。

凡是地区行署与市政府合并的或者地区行署设在市区内的,只设置中心支行或分行,统一办理拨款和信贷业务,同一城市不得重叠设置机构。

直辖市分行可以直接经办业务,也可以根据需要,下设支行,为办理业务的经办行。

大型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矿基地和重点铁路交通、水利枢纽及林区,特别是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根据建设任务大小设立专业分行或专业支行,为省、市、自治区分行或地(市)州、盟中心支行或分行的派出机构。

对跨省、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可用联行协作办法办理业务,专业分支行不再跨地区设置下属机构。

(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是经济实体、在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在法律、法令和计划的指导下,独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作用。

完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分析

完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分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河南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展规划,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邮政储蓄机构介绍

邮政储蓄机构介绍

邮政储蓄机构介绍邮政部门为方便公众储蓄并为发展国民经济积聚资金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业务,又称邮政储金。

1861年英国创办邮政储蓄,以后日本、意大利、法国、印度等国也相继开办。

大多数国家的邮政储蓄以供城乡居民储存小额款项为主,一般分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两大类,并规定储蓄的最低额。

有些国家还规定储蓄的最高额,以免受巨额工商业资本的干扰。

各国邮政储蓄形式不完全相同。

例如日本的邮政储蓄、邮政汇兑和邮政转账业务结合进行。

有些国家邮政还办理外汇储蓄业务,接受外国货币。

参加万国邮政联盟的《国际储蓄业务协定》的国家,相互间可以办理国际邮政储蓄业务。

中国自1919年7月1日开办邮政储金业务。

当时只在各邮政管理局和一、二等邮局办理邮政存簿储金。

1930年成立邮政储金汇业总局后,三等邮局和邮政支局也办理存簿储金;各邮政管理局并增办定期储金。

设在大城市的邮政储金汇业分局还办理支票储金和贷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储蓄业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中国人民邮政在1951~1953年曾代办中国人民银行的储蓄业务。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是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原邮电部邮政储金汇业局改组而成的邮政金融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在行政上接受邮政局的指导,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1950年,由于历史的原因撤销了当时的邮政储金汇业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经国务院批准,邮政部门于1986年恢复办理储蓄业务,并相应组建了邮政储汇机构。

到2000年底,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4578亿元。

十几年来,邮政储蓄在方便城乡居民储蓄、聚集社会资金、增加货币回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现行邮政储汇管理体制尚未理顺,邮政储汇部门难以做到降低运营成本、高效调度资金、确保及时支付,为此,国务院决定改组国家邮政局所属的邮政储汇局,组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作为国有独资准银行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在行政上受国家邮政局领导,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银行行业属性跟机构名称规则

银行行业属性跟机构名称规则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326 0327 0328 0329 033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0331 0332 0333 0334 033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03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建筑安装业 建筑装饰业 其他建筑业 铁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 城市公共交通业 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仓储业 邮政业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计算机服务业 软件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住宿业 餐饮业 银行业 证券业 保险业
电子(不含仪器、塑胶、系统)、通信设备、音响、照明 仪器(不含包装)、仪表、钟表、眼镜(不含盒)、复印、办公设备,03均不含进出口、贸易、销售、经销、经营 、管理、设计、检测、服务、咨询、研究、研发、开发、代表处,末尾不为会、所、园、城、局、部、学校、学院、 工艺(不含学、鞋)、地毯、刺绣、绣品、首饰、制镜、制刷,03均不含进出口、贸易、销售、经销、经营、管理 、设计、检测、服务、咨询、研究、研发、开发、代表处,末尾不为会、所、园、城、局、部、学校、学院、大学。 废、金属物资,03均不含进出口、贸易、商贸、销售、经销、经营、管理、设计、检测、服务、咨询、研究、研发 、开发、代表处,末尾不为会、所、园、城、局、部、学校、学院、大学。 热电、供电、核电、供热 燃气、煤气、液化气、石油气 自来水、污水(不含设备) 建筑工程(不含学、院、局)、装潢、水利工程建设、桥梁建设 建筑安装、装潢 建筑装饰、装饰工程、装潢 装潢 包含运输、客运、高速公路、交运、货运、航运,且均不含代理、末尾不为厂、学 包含运输、客运、高速公路、交运、货运、航运,且均不含代理、末尾不为厂、学 包含运输、客运、高速公路、交运、货运、航运,且均不含代理、末尾不为厂、学 包含运输、客运、高速公路、交运、货运、航运,且均不含代理、末尾不为厂、学 包含运输、客运、高速公路、交运、货运、航运,且均不含代理、末尾不为厂、学 包含运输、客运、高速公路、交运、货运、航运,且均不含代理、末尾不为厂、学 装卸(不含机械、设备)、搬运(不含机械、设备)、运输代理、外轮代理、货运代理、船务代理 港储、末尾为仓库、仓库有限公司、仓储有限公司 邮政(不含银行、设备、设施、物流)、快递、速递(不含货) 网络、计算机服务、计算机技术、计算机信息、软件 网络、计算机服务、计算机技术、计算机信息、软件 软件(且不含销售) 纺织品、进出口、贸易(不含局、委员会)、拍卖、销售、商贸、经销、经营、经贸 纺织品、百货(不含批发)、商店、书店、免税店、便利店、超市(不含货架、用品)、销售、商贸、经销、经营、 饭店、酒店(不含管理、用品)、宾馆 饭店、酒店(不含管理、用品)、宾馆、招待所、酒吧、餐厅、咖啡厅、酒屋 银行(不含代表处、筹备)、信用联社 证券、债券、期货 保险(不含丝、箱、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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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机构名称命名规则
2014年12月18日
目 录 机构命名规则简介 邮储银行机构命名规则 邮政储蓄代理机构命名规则
一、机构命名规则简介 机构命名原则 2014修订版调整内容
(一)机构命名原则
邮储银行机构包括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 行、县级(包括县、自治县、县级市、旗、 自治旗、市辖区、林区和特区)支行和乡镇 级支行;
广东省分行英文名称为“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GUANGDONG BRANCH”。
(二)一级分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示例2: 北京分行的中文名称为“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分行英文名称为“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OF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一)总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总行业务部门 总行业务部门中文名称结构为: 总行名称+业务部门名称;
总行业务部门英文名称结构为:
业务部门名称译文+总行英文名称。
(一)总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示例: 总行个人金融部中文名称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 人金融部”;
目 录 机构命名规则简介 邮储银行机构命名规则 邮政储蓄代理机构命名规则
二、邮储银行机构命名规则
总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一级分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二级分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县级支行命名规则
乡镇级支行命名规则
(一)总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总行
总行名称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英文名称为“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CORPORATION LIMITED”;
(二)一级分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中文名称结构为:总行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名称
(以下简称“省市名称”)+“分行”

一级分行英文名称结构为:总行英文名
称+省市名称译文。
(二)一级分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示例1: 广东省分行中文名称为“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二)一级分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业务部门 一级分行业务部门中文名称结构为: 一级分行名称+业务部门名称; 一级分行业务部门英文名称结构为: 业务部门名称+一级分行名称译文。
(二)一级分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示例: 广东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中文名称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省分行个人金融部”;
总行简称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 行英文简称为“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总行英文缩写为 “PSBC”。
(一)总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营业部 总行营业部中文名称为:总行名称+ 总行营业部;
总行营业部英文名称为:HEAD
OFFICE BUSINESS DEPARTMENT
总行个人金融部英文名称为 “PERSONAL BANKING DEPARTMENT OF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二、机构名称命名规则
• 总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 一级分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 二级分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 县级支行命名规则
• 乡镇级支行命名规则 • 邮政储蓄代理机构命名规则
机构名称中行政区划名称按照GB/T2260的 规定;
机构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字数过多时,可 采用相关政府部门确认的规范化简称; 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名称均不含 “市”字;
(一)机构命名原则
机构名称中的“所在地(乡镇、街道)”名 称一般为支行(或营业所)所在乡、镇或街 道名称; 当同一乡、镇或街道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支 行(或营业所)时,应使用“东、中、西” 或“南、中、北”区分所在地名称; 支行(或营业所)名称也可使用当地具有高 知名度,能够表明其地理位置,并区别于其 他支行(或营业所)的建筑物(如:车站、 广场、纪念碑、大厦等)名称。
一、机构命名规则简介
机构命名原则 2014修订版调整内容
(二)2014修订版调整内容
(二)2014修订版调整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称由“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改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增 加简称;
各级机构的中文命名规范均增加英文
命名规范; “直属支行”改为“总行营业部”。
BEIJING BRANCH”。
(二)一级分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营业部(单一营业机构)
单一营业部的中文名称结构为:一级
分行名称+“直属支行”; 单一营业部时的英文名称结构为:“
直属支行”译文+一级分行名称译文

(二)一级分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示例: 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中文名称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 行直属支行”;
(二)一级分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示例:
北京分行的两个营业部,中文名称分别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广 安门直属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西长安街直属支行”; 英文名称为 “GUANGANMEN DIRECTED- AFFILIATED SUB-BRANCH OF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BEIJING BRANCH”; “WEST CHANG’AN STREET DIRECTEDAFFILIATED SUB-BRANCH OF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BEIJING BRANCH”。
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英文名称为
“DIRECTLY-AFFILIATED SUB-
BRANCH OF 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GUANGDONG BRANCH”。
(二)一级分行及所辖机构命名规则
营业部(多个营业部) 多个营业部的中文名称结构为:一级 分行名称+所在地(乡镇、街道)名 称+“直属支行”; 多个营业部的英文名称结构为:所在 地(乡镇、街道)名称译文+“直属 支行”译文+一级分行名称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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