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蜜蜂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12.02•【文号】国务院令[第206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国际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第四条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关于发布《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9年12月23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以下简称“指定监管场地”)。
第三条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九)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第四条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除外)。
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

浙江检验检疫局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公示稿)一、总则(一)目的为了规范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浙江局”)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进境非直接供人类或者动物食用的动物副产品及其衍生物、加工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包括动物皮张、毛类、纤维、骨、蹄、角、油脂、明胶、标本、工艺品、内脏、动物源性肥料、蚕产品、蜂产品、水产品、奶产品等(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除外h(三)职责分工1.浙江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处(以下简称'浙江局动植处”)主管浙江局辖区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1)根据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及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制修订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规范;(2)负责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初审以及经质检总局授权的部分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对委托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办理检疫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3)负责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以下简称指定企业”)的批准;(4)负责对分支局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
2.各分支局负责本辖区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办理浙江局委托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申请的受理、初审和证书打印;(2)负责办理浙江局委托的指定企业申请的受理、评审;(3)负责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4)负责指定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进境存放、加工企业的指定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要求,划归I级风险级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企业检疫。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72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产品风险级别及检疫监督模式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七条海关根据企业诚信程度、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等,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采取相应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检验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通报以及国内外发生的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决定采取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限制进出境和暂停进出境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检疫准入第九条海关总署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十条海关总署对首次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非食用动物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检疫监督管理
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时, 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 疫机构报告。 注册饲养场不得饲喂和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 长剂。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遵守国家 有关药物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并须将所使用药 物和动物促生长剂的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 式等填入《管理手册》。 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 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和饲养用具,定期杀虫、灭鼠、灭 蚊蝇。进出注册饲养场的人员、车辆和笼具必须严格消毒。
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
1、隔离场所
2、动物挑选
3、临床检查
4、采样
5、实验室检验
6、加施标志
7、出证
隔离检疫
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所一般由货主自行提供,使 用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并接受其监督检 查; 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挑选 健康无临床症状、符合相关要求的动物进入隔离场 集中饲养 ;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场的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和观察, 按规定进行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并根据需要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动物检验检疫处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述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过境动物检验检疫 检疫结果判定 检疫处理
概
述
动物检疫的起源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动物检疫的法律框架
动物的分类及其实施检疫的范围
动物检疫的起源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 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中国与动物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1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摘要:一、引言二、入出境集装箱除虫方法1.检疫审批2.熏蒸处理3.喷洒农药4.生物防治5.检查验收三、出境集装箱货物除虫要求1.货物检验2.植物检疫证书3.货物包装要求4.防止疫情传播措施四、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的重要性1.保障国家生态安全2.维护国际贸易顺畅3.预防疫情传播五、结论正文: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集装箱运输成为了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方式。
然而,集装箱运输过程中也带来了植物疫情传播的风险。
为了防止疫情传播、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维护国际贸易顺畅,制定并执行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一、引言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是为了防止植物疫情传播,确保国家生态安全和人民福祉。
本文将对入出境集装箱除虫方法及出境货物除虫要求进行详细介绍,以指导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规范操作。
二、入出境集装箱除虫方法1.检疫审批:在集装箱出境前,需向相关部门申请检疫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2.熏蒸处理:采用熏蒸方式对集装箱内部进行消毒处理,有效杀灭虫害。
熏蒸方法有使用磷化氢、甲醛等熏蒸剂,操作时需严格遵循安全规程。
3.喷洒农药:对集装箱外部及货物表面进行喷洒农药,以杀灭潜在虫害。
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确保虫害防治效果。
4.生物防治:引入天敌昆虫或其他生物防治措施,控制集装箱内虫害种群密度。
生物防治方法具有环保、可持续等优点。
5.检查验收:除虫处理结束后,需由专业人员对集装箱进行检查验收。
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三、出境集装箱货物除虫要求1.货物检验:在货物出境前,应进行植物检疫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2.植物检疫证书:货物出境时,需提供植物检疫证书。
证书表明货物符合国际贸易植物检疫要求,有利于顺利通关。
3.货物包装要求:货物包装应符合国际标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虫害侵害。
4.防止疫情传播措施: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要加强监控与管理,防止疫情传播。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1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11月13日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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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蜜蜂现场检疫监管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蜜蜂现场检疫监管的内容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蜜蜂(包括整群蜜蜂、蜂王)的现场检疫和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088 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GB/T19168 蜜蜂病虫害综合防治规范SN/T2123 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样品采集、运输和保存规范NY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蜜蜂honeybee蜜蜂总科,蜜蜂科中能筑造带六菱柱柱形巢房的巢脾并在其中育子、贮存蜂蜜和蜂花粉的一个属,是呈群体性生活的社会性昆虫,包括很多种、亚种、小种及亚小种,能适应不同环境。
3.2蜂群honeybee colony蜜蜂的社会性群体,是蜜蜂自然生存和蜂场饲养管理的基本单位。
3.3全面检查overall inspection对蜂巢内巢脾及蜂箱四壁、巢框、箱底等逐一检查,全面了解蜂群内的蜂王、幼虫发育、蜜粉储存和病虫害等情况。
3.4巢脾comb由蜜蜂筑造,双面布满巢房的脾状腊质结构,是蜂巢的组成部分。
3.5核群nucleus colony指一般由1只蜂王、不多于5张巢脾和约1000只工蜂组成的小蜂群。
4 进境检疫4.1 风险分析首次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境蜜蜂,或首次引进某个蜜蜂蜂种时,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应涵盖蜜蜂疾病、拟引进蜜蜂对本地蜂群的影响以及可能因花粉传入植物病害和转基因等风险因子,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检疫管理措施。
输出国家或地区发生蜜蜂疫情时,应组织专家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调整检疫监管措施。
4.2 隔离场使用批准在蜜蜂进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准备好隔离场,隔离场建设应符合附录A《进出境蜜蜂隔离检疫场动物卫生条件》要求,隔离场使用批准按照《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办理。
4.3 检疫审批进境蜜蜂应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境。
4.4 产地预检依照我国与出口国或地区签订的双边议定书(检疫协定、谅解备忘录、会谈纪要)等进行产地预检。
4.5 进境现场检疫4.5.1现场检疫核查4.5.1.1核查是否有《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主管机构签发的《动物健康证书》等单证,并审核《动物健康证书》是否与相关检疫要求一致。
4.5.1.2核查货证是否相符(包括品名、蜜蜂蜂种、数量、目的地等)。
4.5.1.3核查蜜蜂的运载情况,如装运日期、启运口岸、途经国家和地区等是否符合《检疫许可证》要求。
4.5.1.4 检查外包装及标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有无蜜蜂逃逸;检查使用的蜜蜂装载容器是否为经过消毒除害处理的包装或为全新包装;含木质包装的,是否有明显清晰的IPPC 标识且无活虫。
检查蜜蜂装载容器是否有说明内有活蜜蜂的明显警示标识。
4.5.1.5检查进境蜜蜂健康状况和死亡等情况。
4.5.2 检疫调离经进境口岸现场检疫合格后,签发《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入境货物通关单》,同意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进行有效消毒。
检验检疫机构派员随车押运进境蜜蜂到指定的隔离场。
4.5.3现场检疫处理4.5.3.1发现无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动物检疫主管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健康证书》、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与官方出具的《动物健康证书》或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检疫许可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5.3.2装载容器破损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4.5.3.3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而擅自卸离运输工具的、未按《检疫许可证》指定的路线运输入境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4.5.3.4 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或者出现大量死亡的情况,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6 隔离检疫4.6.1 隔离检疫期限隔离检疫期限按照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和我国有关规定执行。
4.6.2 隔离检疫准备4.6.2.1 蜜蜂进场前,按GB/T19168对隔离场进行消毒、灭蝇,搜寻并捕杀隔离场周围3Km半径内的野蜂群。
4.6.2.2 进口蜂王时,用于组成核群的蜂群应来源于蜂病非疫区,经检疫合格,并经灭螨处理。
4.6.2.3 隔离场地使用的巢脾、蜂箱等蜂具,需提前进行消毒、散气处理,并记录药物名称、剂量、消毒方式。
4.6.3 进境蜂王检疫4.6.3.1 进场时,对蜂王及伺喂的工蜂进行体表寄生虫检查。
4.6.3.2 将蜂王置于新的隔离王笼内,用隔离场内年青工蜂替代原伺喂工蜂。
杀死原伺喂工蜂,并进行寄生虫检查,同时检查原装载容器并作无害化处理。
4.6.3.3 10天后,杀死工蜂并进行寄生虫检查,对隔离王笼进行检查并作无害化处理。
蜂王诱入本地蜂组成核群。
4.6.4 进境蜂群检疫4.6.4.1 到达隔离场2天内,将其过箱到隔离场准备的蜂箱内。
过箱时,发现疑似病群,采集特征病样送检。
蜂箱应分散排列,各群巢门方向尽量错开。
对原蜜蜂装载容器、饲料作无害化处理。
4.6.4.2 到达隔离场后3~7天,对蜂群逐箱全面检查,查看蜜蜂有无死亡、行为异常及蜂箱内有无外来生物等,对疑似病群采样送检。
4.6.5 蜂种鉴定对进境蜂王、工蜂及幼虫等进行蜂种鉴定。
4.6.6隔离检疫监管4.6.6.1 监督对原蜜蜂装载容器、饲料作无害化处理。
4.6.6.2 定期检查隔离场动物卫生防疫制度落实情况。
4.6.6.3 定期临诊观察:每周1~3次对蜜蜂进行全面检查,抽检蜂群比例见表1。
发现疑似传染病、寄生虫病症状或非正常死亡蜜蜂,应立即隔离该蜂群并抽样送实验室检疫。
同时检查蜜蜂巢脾是否正常(有无霉变、虫蛀、被染病)。
4.6.6.4 监督隔离场定期清洗、消毒蜂具。
4.6.6.5 监督对死亡蜜蜂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送实验室进行剖检和检测,分析查明死亡原因。
4.6.6.6 监督隔离场如实记录蜜蜂隔离饲喂情况、饲料消毒情况、健康状况、疾病防治和防疫消毒等情况(记录内容参见附录C、D)。
4.6.6.7 检疫监管人员应及时记录隔离检疫监管情况(记录内容参见附录B)。
4.6.7采样送检4.6.7.1 按《检疫许可证》、相关检疫议定书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列明的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实验室检疫项目。
在隔离检疫期间,发现上述检疫项目以外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可疑迹象的,应进一步实施检疫。
4.6.7.2 采样对象根据不同检疫项目确定不同采样对象(幼虫或工蜂)。
4.6.7.3 抽检蜂群比例见表1。
发现可疑情况增加抽检比例。
4.6.7.4 采样量按照GB/T18088的规定,实验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按照SN/T2123进行。
4.6.7.5 取样工具和容器必须清洁并经消毒,每个样品标记报检号、样品编号、样品名称、采样蜂群号、采样日期等内容。
采样完成后填写《抽/采样凭证》和《委托检验检疫协议》,将样品及时送实验室检疫。
4.6.7.6 蜂王如需采集粪便等排泄物时,应在诱入无王群前进行。
4.6.8实验室检疫按照相关检疫议定书确定的检验方法,或国家有关标准、OIE标准实施实验室检疫,并出具检测报告。
4.6.9检疫放行与不合格处理4.6.9.1 隔离检疫期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允许进口单位投放养殖环境或者销售。
4.6.9.2 隔离检疫期满,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动物检疫证书》(格式9-4),对患病蜂群作扑杀、销毁处理。
4.6.10后续监管4.6.10.1 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掌握蜂场繁殖蜂王及蜂群的销售去向。
4.6.10.2 检验检疫机构应监督进境蜂场记录每年的放蜂路线,并针对不同季节所特有的疾病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5 出境检疫5.1 检疫要求的认可5.1.1 确认输入国家或地区提出的检疫要求,按要求实施检疫。
5.1.2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检疫要求的,按我国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5.2 蜂场注册/出境蜜蜂指定隔离场使用批准5.2.1 出境蜜蜂应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蜂场。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蜂场有注册登记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其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注册登记证。
5.2.2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蜜蜂出境前进行隔离检疫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供符合输入国或地区要求和兽医卫生要求的隔离场所,并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隔离场所无特定要求的,按照《进出境蜜蜂隔离检疫场动物卫生条件》(附录A)对临时隔离场进行考核,合格的颁发《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5.3 受理报检5.3.1 预报检和报检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蜜蜂计划离境前60天预报检,提交与该批蜜蜂有关的资料(出境蜂王应注明亲代品系、出房日期、开始产卵日期等内容)。
蜜蜂隔离检疫前10天,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正式报检。
5.3.2 审核报检资料5.3.2.1 审查报检单所填内容是否完整准确,重点关注HS编码和蜂场注册号是否正确,报检出境蜜蜂品种是否为注册登记品种。
5.3.2.2 审查随附单据是否齐全、有效,重点审查如下单证/内容:《出口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并注意是否在有效期内;注册蜂场出具的《出境蜜蜂供货证明》;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是否在贸易合同中注明。
5.4 现场检疫5.4.1 首先核查确认蜜蜂的品种是否为出口注册品种,确保不带其它蜂种。
5.4.2 箱外观察:对待检的所有蜂群进行箱外观察,观察蜂群的行为是否异常、箱外是否有不正常的虫尸和有残翅的幼蜂爬行等,从中把可疑有病的蜂群挑出来,进一步进行箱内检查。
5.4.3箱内检查:提脾观察,主要查看箱内有无异常的拖弃物,蜜蜂是否有行为、形态等方面的异常,封盖是否异常,巢脾上幼虫是否有病态表现及是否有死幼虫,幼虫或成年蜂身上是否携带有寄生物等。
5.4.4 检中肠:抽检蜂箱内蜜蜂及巢门前的死蜂,拉出中肠检查是否有病变症状。
5.4.5 现场检疫发现患病或疑似患病的蜜蜂,及时把患病或疑似患病的蜂群隔离,并采样送实验室进一步确诊,采样送检要求见4.6.7.3~4.6.7.5。
5.5隔离检疫出境前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蜜蜂,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隔离场所隔离检疫。
5.5.1 隔离检疫期限隔离检疫期限按照双边协议、议定书或备忘录的规定/经国家局审核认可的进口国官方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