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该条例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有必要对该条例进行逐条释义。
第一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是该法的实施细则。
该条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表明本条例的作用是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节,做到便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实施。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招标、投标,包括招标人和投标人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施工、服务、工程监理、设计等活动。
该条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具体范围和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招标投标的适用范围包括采购、施工、服务、工程监理、设计等领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制定的为邀请投标人投标而发出的文件。
该条规定了招标文件的概念及其发出者,明确了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发放程序。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准备的、对招标内容进行响应的文件,包括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等内容。
该条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概念,明确了投标人对招标内容进行响应的内容,包括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等。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理解招标条件,编制合格的投标文件。
该条规定了投标人的阅读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强调了投标人的自主选择和参与过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联系方式和代表人员等信息,同时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该条规定了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以及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不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进行与公开招标相当的公开程度和程序的邀请招标或者询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规解读

招 标职 业 资格 制 度 的建 立
《 条例 》第 十二 条规定 ,招 标代理 机构应 当拥有一 定
数量 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 人员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向职业资格制度的过渡 ,意味着招标从业人员管理机制的逐 步完善与健全 ,在招投标领域建立起 了 自身完整理论体系的
异 议 制 度
《条 例 》 引 进 了异 议 及 处 理 制 度 ,对 《 标 投标 法 》所 规 定 的招标 招
国家发 改委 将会 同有 关部 门加 快 电子 程序 进 行 了完善 和细 化。涉 及异 议与
综合 评标 专家 库建设 的重 点是 解 招 标投 标公 共 服务 平 台的建 设 ,着 力 处 理规 定 的共有 五个 条款 ,其 中在第 决专 家 库资 源共 享 问题 ,这样 可 以保 解 决招 标信 息数 据 的流 动性 差 、公 开 二十二条招标文件 、 四十四条开标 、 第
招投 标 信用 制度 的建 立也 是条 例 的一 人 如数 退还 投标 保证 金 及利 息 ,否 则 要 求 ,当投标 人不 足 三个 时 ,国外贷 大制 度 创新 。今后 将 运用 信 息技 术 , 逐 步实 现行 业之 间 、地 区之间 信用 信
《 例 》第 四十 四条 重 申了 《 条 招
除上 述几 方面 的重要 制度 创新 之 标投 标法 》第 二 十八条 的规 定 :投标
的接触增加了难度,有利于 正评标工作 外,本 《 条例 》对 于招投标 实践过程 中 人少 于三 个时 不得 开标 ,招标 人应 当
的公平 公正 。
一
《 条例 》五 十七 条 、六 十六 条提 以来商 务部 的相 关规 定在 处理 投标人
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新规则及影响

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 成员等信息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 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依法应当公 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授意
少 于 5日。招 标 人可 以对 已发 出 开 招标 的项 目不按 照 规定 在 指定 投标 人撤 换 、 改 投标 文件 , 修 明示
流 程 ,必须 及 时作 出响 应 和应 对
项 目招 标 范 围和 规 模 标 准规 定 》
确定 。
2 严 格 限 定 可 以 不 进 行 招 标 .
《 标 投标法 》 招 并未 区分 资 格预 审
性 变革 。
和资格后审。为进一步规范资格
审查制 度 ,防止 以资格 审查 之 名
缩 了人 为 自 由裁量 操作 空 间。
1解 释“ 程” 义 。 定 依 . 工 含 划
投标法》 第六十六条之外 , 吸收了 体程序 , 对资格预审文件 、 资格审 部委规章中的规定 ,明确在依法 查主体和方法 、资格预审结果等
法必须招标项 目范 围。《 条例》 第 必须招标项 目范围内经 申请批准 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 规定采
程 序 , 一招 投标 规 则 , 统 强化 招 投 程 ” 围 , 后 采 购 技 改 、 修 以 范 今 大
一
是原 项 目是 通过 招标 确定 了 中
标人 ;二 是如 果不 向原 中标 人 追
标监督管理,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及装修 、 拆除等项 目, 达到规模标 加采 购 ,必将 影 响项 目施 工或 者 《 条例》 创设 的新规则为今后的招 准 的 , 需要 通 过招 标方 式采 购 。 也
一
、
《 例》 化 和解 释 了 的 条件 。考虑 部分 项 目不适 宜 招 限制 、 条 细 排斥潜 在 投标 人 , 大 限度 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三章投标第三十三条[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投标的规定。
一、发挥招投标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打破地方和行业保护本条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第6条。
该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实行招标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促进各类要素的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既违背了招标制度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问题。
鼓励投标人参与竞争,也是国际采购规则所秉持的一项立法原则。
世界银行《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规定,为促进竞争,允许来自所有国家的厂商和个人为世行贷款项目提供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对参与采购竞争的厂商或者个人的任何条件应当严格限定于保证履约能力所必需,不允许借款人以与履约能力和利益冲突无关的原因而拒绝某个厂商或者个人参与采购。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也规定,不得因国籍不同而歧视供应商或者承包人,也不得因非客观合理的标准、要求或者程序而歧视供应商或者承包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本条禁止的行为,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地区或者部门限制,即仅仅因为投标人所在地区或者部门的原因而限制其参与投标竞争,以及对投标行为的非法干涉。
《条例》没有具体列明限制本地区、本部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实践中限制、排斥本地区、本部门以外投标人的行为主要有:仅在本地区或本行业范围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等招标信息;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在本地区注册登记或备案;对本地区或本行业外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以本地区或本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旨在具体细化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
下面,我将详细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
它对招标投标法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补充,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循这些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规范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修改等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和提交方式,确保了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高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效能。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原则,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对这些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细化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法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使招标投标活动更加规范和透明。
2.补充招标投标法的不足之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弥补了招标投标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提高了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3.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相关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加强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保障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解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解读招标投标法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之一,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资源配置效率。
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是对招标投标法的具体细化和落实,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探讨其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关联。
首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和具体化。
招标投标法是一部原则性的法律,其中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程序、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细节,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的确定等。
实施条例的出台,使招标投标法的执行更加具体化,有利于各方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的规定。
其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投标文件的递交、评标过程等。
这些规定的出台,使得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更加规范化、透明化,有利于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实施条例还对投标人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如禁止串标、虚假报价等,进一步提升了招标投标活动的诚信度和公正性。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补充和完善。
招标投标法作为一部法律,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空白之处。
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则可以弥补这些不足,填补相关规定的空白。
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选任程序、评标标准的确定方法等,使评标过程更加科学、公正。
实施条例的细化和完善,有助于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招标投标法的具体化和细化,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了操作指南和规范要求。
而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和修改则为实施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
2.6.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2[12页]
![2.6.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2[12页]](https://img.taocdn.com/s3/m/2afcd54f172ded630b1cb6e5.png)
二
有关实体补充
③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 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 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行政 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三
招标形式的补充
(1)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2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一
程序环节的补充
(1)招标终止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 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巳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巳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 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招 标终止是指在发出公告到开标前阶段招标活动终止。
一
程序环节的补充
(2)评标结果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 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 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 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 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审查方法和 标准:
原评标委员会 招标文件规定
二
有关实体补充
①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 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 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 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赢利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 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一、导言作为我国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招投标法的实施条例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解释,旨在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招投标法实施的具体细则。
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概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招标活动、评标活动、定标和签订合同、监督和处罚以及附则等。
每一章节都对应了招投标活动中的具体环节和相关规定。
三、总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了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公告的发布等内容。
其中,公告的发布是招标活动的第一步,是向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信息的重要手段。
在公告发布的过程中,招标人必须保证公告准确、完整、及时地发布,以确保潜在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准确、完整,并且具有可操作性。
同时,在招标文件的发布过程中,招标人应当确保公平竞争,并且遵守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原则。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招标邀请的参与人进行了规范。
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样,招标邀请的参与人也必须符合相关资格条件,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六、招标活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活动的程序和要求。
招标活动必须按照依法程序进行,同时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此外,招标人还需确保招标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以避免信息泄露和数据篡改的风险。
七、评标活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评标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评标活动是招标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其结果将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评定,并保证评标结果的真实、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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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 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 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 人员。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 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 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 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 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 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 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 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 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 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 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 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制定。
条例具体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 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 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 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 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 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 理等服务。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 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 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 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 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 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 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 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 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 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 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 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前言
问题一:近几年要学好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就是 学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本条例至少5一8年改不了; 2)本条例层阶高,统管其它; 3)本条例集大成,延展性强(标准文本、兜底
条款); 4)深刻认识在现下特殊时期规范好招标投标的
重要意义; 5)今天择要共同学习本条例。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
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
前言
问题三:制定《条例》的任务及意义 ①统一制度; ②明确标准; ③规范程序; ④加强监督; 司法监督(少) 行政监督(主) 社会监督(加) ⑤强化责任。
前言
问题四:《条例》有什么新东西和靓点?(八大 靓点)
——1诸多制度创新<职业资格制度、综合评标专家库制 度、电子招标制度、标准招标文件制度、信用制度、社会 监督制度、争议的专家评审制度、招标方案核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 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 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 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 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前言
问题二:招标中尤其值得各级领导干部汲取教 训和警惕的一些错误意识
1)鸡毛令箭分不清,事发独自吓掉魂; 2)培训经济害死人,歪嘴和尚乱念经; 3)好心有为敢担当,稀里糊涂成罪人; 4)他错你错我跟着,倒霉只有我一个; 5)以为代理担干净,不料百板挨自身; 6)行政裁决压不住,法理终究司法定。
第二章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 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 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 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 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2借鉴对接国际; ——3衔接两部法; ——4突出监管重点; ——5归还了民企自主权,放宽了自愿招标; ——6提高了招标效率; ——7狠抓关键环节~~~~评标(5方面); ——8严惩权力干预。
前言
问题五:《条例》未涉及的《招标投标法》内容, 是否意味着这些内容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