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晋刚同志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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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公安局与李某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平市公安局与李某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平市公安局与李某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晋05行终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先翠李高原赵仁义【审理法官】李先翠李高原赵仁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平市公安局;李某;姬某1【当事人】高平市公安局李某姬某1【当事人-个人】李某姬某1【当事人-公司】高平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平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轻微伤是否是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即推定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第三人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新证据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供,我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轻微伤是否是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即推定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处…”。

该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关健是李某的轻微伤是否是第三人故意造成的。

高平市公安机关在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姬某1故意实施了殴打或者伤害李某的情况下,对姬某1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原审判决运用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通过对其他证据的分析,推定姬某1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作出撤销对第三人姬某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作。

故意行为的认定,应是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的结果,而且要在客观行为上有所表示,这些内容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在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不应推定其实施了故意行为。

原审判决推定第三人实施了故意殴打行为不妥,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二、驳回被上诉人李某的诉讼请求。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粤财罚〔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1〕1号当事人:广东绿康食品有限公司(原汕头市绿康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3787310A法定代表人:谢振浩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公塭林园十九巷7号101厂房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广东省揭阳监狱罪犯大宗生活物质(大豆油、大米、冷冻肉、副食品、蔬菜及鲜活塘鱼)采购项目(包组四)”(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908-201028-0102)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参加了“广东省揭阳监狱罪犯大宗生活物质(大豆油、大米、冷冻肉、副食品、蔬菜及鲜活塘鱼)采购项目”,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二盐业公司)、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宝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上述两家公司为小型企业。

经核实,九二盐业公司、佳宝公司均称未向你公司提供加盖有公司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九二盐业公司、佳宝公司的公章与你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所加盖的公章存在明显差异。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九二盐业公司和佳宝公司的答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你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组织听证并充分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

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8篇

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8篇

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8篇Model Circular on handling violation of discipline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8篇前言:通报是用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时使用的公务文书,适用于行政机关,党务机关及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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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2、篇章2: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3、篇章3: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4、篇章4: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5、篇章5: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6、篇章6:员工违纪处理通报范文7、篇章7:员工违纪处理通报范文8、篇章8:员工违纪处理通报范文违纪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

对违纪行为做一个通报,希望可以引以为鉴。

下面是小泰整理的违纪通报范文,欢迎阅读。

篇章1: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关于处理xxx违纪的通报xx事业部xx厂xx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现连续旷工六天以上,严重影响xx正常生产。

对此依据《员工奖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如下:1、解除xxx劳动关系,每人考核500元。

2、其所做行为及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

xxxx公司xxxx年xx月xx日篇章2: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关于打架员工的处罚通告各部门、各车间:关于x年x月x日晚x点左右公司xx、xx在宿舍发生争执、打架事件以及车间员工崔强强私自带外来人员入厂的调查和处理通告如下:一、事件调查x年x月x日中午,员工xxx未经保安同意私自将外面朋友带进公司宿舍,此员工的朋友由于是酒后入厂,态度恶劣,非要爬墙出厂,与保安发生口角,最终在多方调解下安全送出厂区。

铁岭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

铁岭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

铁岭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铁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160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00000【处罚日期】2021.11.15【处罚机关】铁岭银保监分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铁岭银保监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铁岭市【处罚对象】徐绍刚【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24 16:52:19铁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被处罚人姓名:徐绍刚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身份证号码:2101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铁岭分局检查组对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分局对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车险经营“虚挂代理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列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铁岭分局现场检查组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当事人主持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全面工作,该公司车险现场检查“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虚列费用,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关于崔**等同志聘任的决定》(华保辽发〔2020〕45号),“关于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业务管理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主持该公司全面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最近,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惩戒规定中,遇到一些难于把握的具体问题,询问解决办法。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分问题(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3.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六)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的,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

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七)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王某与大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与大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与大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晋02行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琴谭丽峰李志钢【审理法官】王琴谭丽峰李志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大同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王某大同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王某【当事人-公司】大同市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某【代理律所】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大同市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罚款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0:41:1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2月25日被告大同市交通运输局给大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出具了行政执法委托书被告授权大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本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等事项以被告名义进行管理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王某是经核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2019年7月8日早上8点多原告驾驶×××号出租车行至大同市平城区和汇新泉湾路口附近遇李美晨招手打车原告停车询问“走吗?"李美晨看见原告车上有一位乘客表示其去太阳宫附近上班赶时间需走南环桥不绕路才能上车。

原告回答“第一位乘客,马上下车不绕路。

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与胡永亮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与胡永亮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与胡永亮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豫08行终1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胡永亮;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胡永亮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永亮【当事人-公司】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红乔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红乔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红乔李自辉【代理律所】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被告】胡永亮【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非法拘禁拘留扣押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8:29:26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胡永亮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08行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迎宾路与南海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军,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男,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亮,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政处罚处分通知公告函文

行政处罚处分通知公告函文

行政处罚处分通知公告函文尊敬的XXX单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单位调查核实,XXX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违规行为一:根据我单位的监察和调查结果发现,您单位在某某日期、某某地点违反了某某法规,具体表现为某某违反了某某条款。

根据相关规定,我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的决定如下:1. 处罚措施一:责令您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请您单位积极配合核查和整改工作。

2. 处罚措施二:对您单位予以警告,并要求做出书面保证,保证不再违反相关法规,同时您单位须在指定日期前向我单位报送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3. 处罚措施三:本次违规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如有)将予以追回。

4. 处罚措施四:根据情节轻重和是否属于恶意违规,我单位将对您单位进行罚款。

具体罚款额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详细的测算,并在决定中予以明确。

5. 处罚措施五:如您单位对本次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二、违规行为二:根据我单位的监察和调查结果发现,您单位在某某日期、某某地点违反了某某法规,具体表现为某某违反了某某条款。

根据相关规定,我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的决定如下:1. 处罚措施一:责令您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请您单位积极配合核查和整改工作。

2. 处罚措施二:对您单位予以警告,并要求做出书面保证,保证不再违反相关法规,同时您单位须在指定日期前向我单位报送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3. 处罚措施三:本次违规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如有)将予以追回。

4. 处罚措施四:根据情节轻重和是否属于恶意违规,我单位将对您单位进行罚款。

具体罚款额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详细的测算,并在决定中予以明确。

5. 处罚措施五:如您单位对本次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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