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3348 标准名称: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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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4篇)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4篇)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设备要求:a. 储存易燃、可燃液体的设备应当有可靠的防静电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b. 储罐、管道、泵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防爆标准,具备防止静电积聚和放电的能力;c. 液体输送设备和储存设备应当接地良好,确保防静电装置正常工作。

2. 工作人员要求:a. 进入易燃、可燃液体区域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了解易燃、可燃液体的特性和防静电安全知识;b. 工作人员应当穿防静电工作服,并佩戴防静电鞋、帽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c. 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作业要求进行安全排爆,禁止使用带有静电产生的工具和设备。

3. 操作要求:a. 在易燃、可燃液体储存、装卸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静电控制措施,例如使用带有防静电功能的输送带、防静电接地线等;b. 在易燃、可燃液体存储区域,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和静电产生的电器设备等;c. 在易燃、可燃液体区域内,应当定期检查静电控制设备、防护设备的运行情况,并进行维护和维修;d. 出现泄漏、溢出等意外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人员。

4. 应急处理:a. 在易燃、可燃液体泄漏事故中,应当迅速切断泄漏源,并采取防止火灾、爆炸等进一步危害的措施;b. 人员应当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并通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处理;c.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按照预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理,包括固定泄漏源、清除泄漏物等。

以上是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要求还需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2)是为了预防和控制易燃、可燃液体引起的火灾、爆炸等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的进行而制定的。

以下是常见的防静电安全规定:1. 严禁在易燃、可燃液体存储、操作区域进行吸烟、使用明火,禁止使用易燃物品。

2. 在易燃、可燃液体存储、操作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的警示标志,并进行定期检查。

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3篇)

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3篇)

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罐区的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的罐区,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涂料等行业。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罐区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护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责任1. 罐区所有人、管理人应对罐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确保罐区安全管理工作得到切实落实。

2. 罐区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罐区安全管理机构1. 罐区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2. 安全管理机构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

第六条罐区安全设施1. 罐区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泄漏监测装置、安全排放装置等。

2. 罐区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进行。

第二章罐区规划1. 罐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明确罐区的位置、布局和功能区划。

2. 罐区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和周边的安全要求。

第八条安全间距1. 罐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间距要求进行布置。

2. 罐区内罐与罐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得小于规定的最小距离。

第九条安全通道罐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通道,确保消防车辆、救援人员等的进出通行。

第十条防雷措施罐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防雷工程,确保罐区的防雷安全。

第三章罐体建设和维护第十一条罐体设计1. 罐体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保障罐体结构的稳定和密封性。

2. 罐体的设计应考虑应急排放装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及时实施释压抑制。

第十二条罐体材料1. 罐体材料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选用,并保证材料的质量。

2. 罐体材料的贮存和使用应符合规定,防止异常状况导致材料退化或损坏。

1. 罐体应定期进行检测,包括常规检查、封底检测和材质检测。

2. 罐体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和备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更换。

石油库静电安全规程

石油库静电安全规程

石油库静电安全规程(一)总则1.0.1 为防止石油库静电事故,根据国家《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1.0.2 引用标准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334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0.3 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部门各岗位。

(二)预防石油库静电危害的一般规定2.0.1 预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和措施是:针对静电放电引燃四个条件(即:有足够的静电电荷产生;静电电荷积聚;产生足够的火花放电能量;在火花放电间隙中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所采取的接地、跨接、增湿、减小流速、变换材质、通风等,使其一项或几项不能同时存在的方法或措施。

2.0.2 易燃油品工艺及设施,应在满足操作、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由于误操作或故障、检修等原因导致静电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

尽可能采取消除或减少这些因素产生的本质安全或安全防护技术手段。

2.0.3 为预防静电危害,工艺设施中应尽可能地采取以下基本方法和措施。

1. 尽量减少油品流动时静电的产生,如限制流速,减少飞溅,减少阀门和弯头管件,防止油品中夹入水分和气体等。

2. 设法导除或中和产生的静电荷,使它不能积聚,如静电接地与跨接,采用液体静电消除器等。

3. 防止产生有足够能量的静电放电,如避免油品表面有未接地的浮动物、悬挂物和杂物,管道、容器内表面尖突出部分等。

4. 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作的形成,如密闭储存、输油,防止跑、冒、渗油等。

2.0.4 对易发生静电事故的爆炸危险场所,应考虑配置;1. 能可靠地发出报警并同时联动的自动检测控制仪表装置,如可燃气体自动报警、通风系统,静电接地自动闭锁机构等。

2. 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规定,配置作业区的消防器材或设施。

3. 设置紧急联络通讯设施。

4. 采取通风等措施,减少油气的集聚。

2.0.5 易产生静电的设备,其必要的安全防护(如栅栏、护罩等)、安全检测、接地与跨接、保险装置及信号系统等,应齐全、有效。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92)发布时间:1992-1-12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体石油产品在生产、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防止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液体石油产品。

2引用标准GB 4385防静电胶底鞋、导电胶底鞋安全技术要求GB 6539轻质石油产品电导率测定法GB 6950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GB 12014防静电工作服GB 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3静电引燃起因液体石油产品在流动、过滤、混合、喷雾、喷射、冲洗、加注、晃动等情况下,由于静电荷的产生速度高于静电荷的泄漏速度,从而积聚静电荷。

当积聚的静电荷,其放电的能量大于可燃混合物的最小引燃能,并且在放电间隙中油品蒸气和空气混合物处于爆炸极限范围时,将引起静电危害。

4预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4.1静电接地4.1.1油品生产和贮运设施、管道及加油辅助工具等应采取静电接地。

当它们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系统可以共用时,不再采用单独静电接地措施。

4.1.2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大于1MΩ。

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

4.2改善工艺操作条件4.2.1在生产工艺的操作上,应控制油品处于安全流速范围内。

减少油品的飞溅,同时防止油品中夹入水分和气体(参见GB 12158)。

4.2.2尽量采用金属管道或部件,当采用非导体材料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4.2.3液体石油产品通过精细过滤器会产生大量静电荷,从过滤器出口到贮器应留有30s的缓和时间。

4.3采用静电消除器4.3.1为减少液体石油产品的静电,应采用液体静电消除器。

4.3.2静电消除器应装设在尽量靠近管道出口处。

4.4采用抗静电添加剂4.4.1在液体石油产品中可加入微量的油溶性的抗静电添加剂,使其电导率达到50pS/m以上。

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及其测定法见GB 6950和GB 6539。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集团公司范围内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以及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等防静电安全管理,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

本规定不包括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轮胎及橡胶制品企业的防静电应符合《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GB4655)等安全规定。

第二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装置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建立相应的台帐。

安全管理部门对本企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装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装置(车间)、储运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防静电装置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

第四条液态石油化工品种按其闪点分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两种。

闪点等于或小于45℃的属于易燃液体,闪点大于45℃的属于可燃液体。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别第六条 液体流速的规定:1、甲、乙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 。

当入口管浸没200mm 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物相混送时的初流速度应限制在1m/s 以内;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或管道中的积水,防止搅动罐底积水或污物而产生附加的静电。

3、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

GB 13348 标准名称: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 13348 标准名称: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标准名称: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92标准编号:GB 13348-92标准正文:Safety rules of static electricity with relation to liquidpetroleum products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1-12批准, 1992-10-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体石油产品在生产、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防止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液体石油产品。

2引用标准GB 4385防静电胶底鞋、导电胶底鞋安全技术要求GB 6539轻质石油产品电导率测定法GB 6950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GB 12014防静电工作服GB 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3静电引燃起因液体石油产品在流动、过滤、混合、喷雾、喷射、冲洗、加注、晃动等情况下,由于静电荷的产生速度高于静电荷的泄漏速度,从而积聚静电荷。

当积聚的静电荷,其放电的能量大于可燃混合物的最小引燃能,并且在放电间隙中油品蒸气和空气混合物处于爆炸极限范围时,将引起静电危害。

4预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4.1静电接地4.1.1油品生产和贮运设施、管道及加油辅助工具等应采取静电接地。

当它们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系统可以共用时,不再采用单独静电接地措施。

4.1.2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大于1MΩ。

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

4.2改善工艺操作条件4.2.1在生产工艺的操作上,应控制油品处于安全流速范围内。

减少油品的飞溅,同时防止油品中夹入水分和气体(参见GB 12158)。

4.2.2尽量采用金属管道或部件,当采用非导体材料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4.2.3液体石油产品通过精细过滤器会产生大量静电荷,从过滤器出口到贮器应留有30s的缓和时间。

4.3采用静电消除器4.3.1为减少液体石油产品的静电,应采用液体静电消除器。

2024年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三篇)

2024年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三篇)

2024年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第一条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第二条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____米/秒,当入口管浸没____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____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____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____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

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第六条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油品调和的规定: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随着化工企业的不断进展与强大,安全生产渐渐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其中,液体防静电安全规范是特别紧要的一环,它能大大降低液体易燃、可燃性引起的安全隐患,为化工企业的安全稳定生产供给了强有力的保障。

本文就中石化液体防静电安全规范进行认真阐述,目的是为化工产业的安全运营供给参考。

一、前言为确保中石化各炼油厂、化工厂、加油站等液体易燃、可燃液体场所的安全运转,中石化订立了本规范。

本规范旨在规范中石化自有或承包的设施及其使用,以保护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

二、液体防静电安全规范二.1. 基本原则液体防静电安全管理是防止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等事故发生的紧要条件之一、所以中石化的液体防静电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是:2.1.1、液体易燃、可燃性物质在储存、输送、使用等全过程中必需保持良好的防静电措施,并与其他安全生产措施相互搭配。

2.1.2、液体易燃、可燃性物质的使用必需合理,以保证液体的贮存安全,同时尽量削减人员损失和环境污染。

2.1.3、防静电和防爆措施应在设备设计和运行中充分发挥作用,在操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2. 防范措施液体防静电安全规范的防范措施包括以下方面:2.2.1、对简单产生静电的地方,实行灭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措施等。

2.2.2、掌控防区内电气装置,并保持良好的维护,以确保安全防范。

2.2.3、采纳适合防爆的照明设备,以降低照明装置的火险。

2.2.4、做好不安全品的分区,确保不同区域的工作人员,物品和建设有必要分区分颜色标识。

2.2.5、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加添员工工作的安全意识和用火用电的注意事项。

2.2.6、对仓折管线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和相应改造,确保仓折管线的有效工作。

二.3. 现场安全措施液体防静电安全规范的现场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3.1、要穿戴防静电衣、鞋等防护设施,同时彻底清除身上静电。

2.3.2、在进行工程操作时,必需依照标准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制度,严格把握火源掌控技术和火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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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名称: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92标准编号:GB 13348-92标准正文:Safety rules of static electricity with relation to liquidpetroleum products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1-12批准, 1992-10-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体石油产品在生产、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防止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液体石油产品。

2引用标准GB 4385防静电胶底鞋、导电胶底鞋安全技术要求GB 6539轻质石油产品电导率测定法GB 6950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GB 12014防静电工作服GB 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3静电引燃起因液体石油产品在流动、过滤、混合、喷雾、喷射、冲洗、加注、晃动等情况下,由于静电荷的产生速度高于静电荷的泄漏速度,从而积聚静电荷。

当积聚的静电荷,其放电的能量大于可燃混合物的最小引燃能,并且在放电间隙中油品蒸气和空气混合物处于爆炸极限范围时,将引起静电危害。

4预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4.1静电接地4.1.1油品生产和贮运设施、管道及加油辅助工具等应采取静电接地。

当它们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系统可以共用时,不再采用单独静电接地措施。

4.1.2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均不大于1MΩ。

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应大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也不应大于1000Ω。

4.2改善工艺操作条件4.2.1在生产工艺的操作上,应控制油品处于安全流速范围内。

减少油品的飞溅,同时防止油品中夹入水分和气体(参见GB 12158)。

4.2.2尽量采用金属管道或部件,当采用非导体材料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4.2.3液体石油产品通过精细过滤器会产生大量静电荷,从过滤器出口到贮器应留有30s的缓和时间。

4.3采用静电消除器4.3.1为减少液体石油产品的静电,应采用液体静电消除器。

4.3.2静电消除器应装设在尽量靠近管道出口处。

4.4采用抗静电添加剂4.4.1在液体石油产品中可加入微量的油溶性的抗静电添加剂,使其电导率达到5 0pS/m以上。

轻质油品安全静止电导率及其测定法见GB 6950和GB 6539。

4.5采用缓和器4.5.1带电油器在缓和器内停留的时间一般可按缓和时间的3倍来设计。

缓和时间应按式(1)计算:t=εrεo/σ (1)式中:t——缓和时间,s;εr——油品相对介电常数;εo——真空介电常数,pF/m;σ——油品电导率,pS/m。

4.5.2对于电导率大于50pS/m的油品,可以不受缓和时间的限制。

4.6改善带电体周围环境的条件4.6.1在油品蒸气和空气的混合物接近爆炸浓度极限范围的场合下,必须加强作业场所通风措施,必要时可配置惰性气体系统。

4.7防止人体带电4.7.1当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属0区及1区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袜,且应配置导电地面(参见GB 12014和GB 4385)。

4.7.2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5预防静电危害的技术措施5.1油罐5.1.1罐、塔等固定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接地。

其接地点应设两处以上,接地点应沿设备外围均匀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30m。

5.1.2贮罐内壁应使用防静电防腐涂料,涂料体电阻率应低于100MΩ·m(面电阻率应低于1GΩ)。

5.1.3轻质油品的进出口管必须接近贮罐底部。

5.1.4对于电导率低于50pS/m的液体石油产品,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注入口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大流速不应超过7m/s。

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

5.1.5罐内禁止存在任何未接地的浮动物。

5.2汽车罐车5.2.1在装卸油前,必须先检查罐车内部,不应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5.2.2装油鹤管、管道、罐车必须跨接和接地。

5.2.3采用顶部装油时,装油鹤管应深入到槽罐的底部200mm。

装油速度宜满足式(2)关系:2V D≤0.5 (2)式中:V——油品流速,m/s;D——鹤管管径,m。

5.2.4装油方式应尽量采用底部装油。

5.2.5禁止使用无挡板汽车罐车运输轻质油品。

5.2.6装油完毕,宜静置不少于2min后,再进行采样、测温、检尺、拆除接地线等。

5.2.7汽车罐车未经清洗不宜换装油品。

5.3铁路罐车5.3.1在装卸油前,必须先检查罐车内部,不应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5.3.2装油鹤管、管道、槽罐必须跨接和接地。

5.3.3顶部装卸油时,装卸油鹤管应深入到槽罐的底部。

装油速度宜满足式(3)关系:& 0V D≤0.8 (3)式中:V——油品流速,m/s;D——鹤管管径,m。

5.3.4装油完毕,宜静置不少于2min后,再进行采样,测温、检尺、拆除接地线等。

5.3.5铁路罐车未经清洗不宜换装油品。

5.4油轮和舶船5.4.1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

使用软管输送轻质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查。

遵循先接搭接线后接软管,作业后先拆输油软管后拆搭接线。

5.4.2禁止采用外部软管从舱口直接灌装轻质油品。

不准使用空气或惰性气体将管中剩油驱入油舱内。

5.4.3装油初速度不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后,可提高流速,但100mm管径不大于9m/s;150mm管径不大于7m/s。

5.4.4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装油完毕应静置10min后再使用导电性器具进行采样、测温、检尺等作业。

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时,应静置30min后作业。

5.4.5清洗油舱作业,要遵循有关部门规定的防静电危害措施。

5.4.6当油舱装有闪点小于60℃的油品时,油舱系统宜配备惰性气体装置。

5.5飞机5.5.1向飞机加油前,应将机体和加油设备同时接地。

5.5.2压力加油时,机体和加油接头应直接连接。

翼上加油时,机体与加油枪必须保持良好接触。

5.5.3飞机加油宜采用导电性软管。

5.5.4当油品电导率大于50pS/m时,其加油速度可达至7m/s。

5.6油桶5.6.1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让它们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5.6.2禁止使用绝缘性容器加注汽油、煤油等。

5.6.3向抗静电塑料容器加注油品时,容器上的任何金属部件都必须与装油管线跨接。

若使用金属漏斗加注,金属漏斗也必须接地。

5.7管路5.7.1管路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包覆层必须接地。

管路两端和每隔200-300m处,应有一处接地。

当平行管路相距10cm以内时,每隔20m应加连接。

当管路与其他管路交叉间距小于10cm时,应相连接地。

5.7.2对金属管路中间的非导体管路段,除需做屏蔽保护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接。

非导体管路段上的金属件应跨接、接地。

5.7.3用管路输送油品,应尽量避免混入空气、水、灰尘等物质。

5.8搅拌、混合和调合5.8.1搅拌、混合、调合设备的所有金属零部件均应连接在一起并接地。

如果设备有绝缘内衬,可用内部接地措施促使电荷泄漏。

5.8.2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汽油、煤油、轻柴油的调合。

重柴油等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343kPa,并使油品调合温度至少低于该油品闪点20℃。

5.8.3如果采用喷射混合,只要液柱不喷出液面,并且设备的金属部件都接地,是没有静电引燃危险的。

5.9吹扫和清洗5.9.1采用蒸汽进行吹扫和清洗时,受蒸汽喷击的管线、导电物体都必须与油罐或设备进行接地连接。

5.9.2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对汽油、煤油、苯、轻柴油等产品的管线进行清扫。

5.9.3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5.9.4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980kPa。

5.10取样、计量和测温5.10.1取样或测温设备的金属部件必须与罐连接。

5.10.2不准使用绝缘和非绝缘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5.10.3油罐采样、计量和测温前静置时间可按5.4.4之要求进行。

5.10.4进行油品采样、计量和测温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得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得大于1m/s。

6预防静电危害的管理措施6.1各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防静电危害具体实施方案,并加以监督检查。

负责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掌握静电安全技术知识,当发现静电可能酿成事故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主管领导。

6.2所有防静电设备、测试仪表及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6.3油品静电检测主要项目有:6.3.1贮器的泄漏电阻、人体的泄漏电阻、管线的接地电阻。

6.3.2油品静止电导率。

6.3.3油品油面静电位。

6.3.4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物浓度。

6.3.5油品温度、气温及大气相对温度。

6.4轻质石油产品电导率测定仪应一年校正一次。

校正方法见附录B。

附录 A石油产品火灾危险性分类说明(补充性)A1石油产品火灾危险性按闪点高低可分为三类(见表A1)。

表A1━━━━━━┳━━━━━┯━━━━━━━━━━━━━━━━━━━类别┃闪点,℃│举例──────╂─────┼───────────────────甲┃<28 │石脑油、苯类、轻质溶剂油、汽油类油品等──────╂─────┼───────────────────乙┃28-<60 │喷气燃料、灯用煤油、轻柴油等油品────┬─╂─────┼───────────────────丙│A ┃60-120 │重柴油、重油类油品├─╂─────┼───────────────────│B ┃>120 │100号、115号重油,润滑油等油品━━━━┷━┻━━━━━┷━━━━━━━━━━━━━━━━━━━A2本标准中轻质油品含义是指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石油产品。

附录 B轻质石油产品电导率测定仪校正法(补充件)B1适用范围本方法用于校正和标定各种型号的石油产品电导率测定仪。

B2原理在装有标准样的电导池中,对内、外电极施加直流电压,测量通过电导池的最大电流,然后根据电导池常数,加于电极上的电压以及近乎瞬时的电流峰值计算而得。

B3装置B3.1电导池电导池由内、外电极及存放标准样的容器组成。

内、外电极由聚四氟乙烯塑料绝缘,并使电极悬挂在标准样中,同时标准样不接触绝缘体。

两电极的间隙不小于1.0mm,测量槽的常数不应大于0.01cm-1。

B3.2灵敏直流电流表-14能测取最小有效值3×10 。

其误差不超过满刻度的±5%。

B3.3电路包括电导池的电路图。

B4测试程序B4.1准备工作配制不同水平之标准样(在0-500pS/m区间应配制8个不同标准样)。

采用分析纯的正庚烷将电导池清洗5次。

B4.2取样装配已清洗好的电导池,用玻璃吸管将某一标准样(从低水平依次做起)200mL装入电导池,并将电导池移到绝缘板上,要求绝缘板对池电阻大于10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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