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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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_法律规定(3篇)

见义勇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面临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到侵害时,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违法行为或救助受害者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行为,更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见义勇为的相关内容。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对制止违法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

”由此可见,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义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1. 法律鼓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为见义勇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法律保护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这意味着,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如果因制止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 法律奖励见义勇为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英雄烈士、模范人物、先进人物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此外,许多地方性法规也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奖励,如发放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实践1. 案例一:张某在制止盗窃过程中,被盗窃分子刺伤,经抢救无效身亡。

见义勇为 法律术语

见义勇为 法律术语

见义勇为法律术语
一、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
七条,见义勇为是指凡是为了维护法律、道义和公正,无意中受损害
的公民,在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情况下,尽管有生命危险,仍无畏无惧地冒险行动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或者
罪犯在见义勇为中断90天内不处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不追究刑事
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在一定情况下,不依照法律规定,冒险作出见义勇为行动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以见义勇为为由,在一
定条件下,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实务研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见义勇为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法律对这类行为会有保护,而在实践中,也需要给予社会帮助;
(2) 在相关的案件中,应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有责任的机关应当慎重申斥,表扬;
(3)在实践中,也有一些获得社会荣誉的见义勇为者,可以通过一些激励措施,为他们的优秀行为示范给社会;
(4) 社会要维护见义勇为的英雄们,在日常过程中给予支持,同时要注意对见义勇为行为者,在英勇救援时受到损害和伤害的后续赔偿和照顾工作。

四、结论
见义勇为作为一种实践中的行为,已经获得法律的积极保障,但同时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规范,无意中伤害别人或者受损害的公共利益时,应遵守相关行为规定;此外,社会对见义勇为者应该给予社会的认可,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恳谊,为见义勇为行为者示范、嘉奖,并给予证书、奖章等激励措施,以鼓励有勇气进行见义勇为行动的市民及其他英雄们。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

见义勇为法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见到他人遇险,出于善意和正当行为,主动施救并付出一定的风险或损失的行为。

针对见义勇为行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因救火、救险、防止他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事由,紧急情况下紧急救助他人,造成不应当承担的损失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合法性,并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我国《民法典》也对见义勇为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因救火、救险、防止他人遭受危险或者其他公共利益事由紧急救助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在行使救助行为时,被救助人可以请求赔偿。

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赔偿中见义勇为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和法律效力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见义勇为行为包括主动采取救助行动,以及在紧急救助中发生意外而致人伤亡的行为,只有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免责:1.紧急情况下;2.正当行为;3.付出风险或损失;4.救助的对象需要救助;5.救助的对象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6.救助行为对救助的对象产生了实际效果。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享有合法权益,并对其受到的损失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见义勇为行为造成了损害,由救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我国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见到他人遇险并出于善意和正当行为救助他人的行为是合法和受保护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务必符合相关条件,才能享受相应的免责和法律保护。

见义勇为后果法律(3篇)

见义勇为后果法律(3篇)

第1篇一、见义勇为的法律后果1. 正面后果(1)法律保护: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见义勇为者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只要其行为属于必要防卫,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3)精神鼓励:我国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精神鼓励,如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

2. 负面后果(1)个人安危:见义勇为者在维护正义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不法侵害者的报复,甚至遭受人身伤害。

(2)法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可能被误解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1. 法律明确界定见义勇为行为我国《刑法》和《侵权责任法》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强化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保护(1)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制度:我国应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制度,对见义勇为者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

(2)加大见义勇为者表彰力度: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提高其社会地位和荣誉感。

3. 优化见义勇为者赔偿机制(1)完善赔偿标准:根据见义勇为者的损失程度,制定合理的赔偿标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建立多元化赔偿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见义勇为者赔偿,如保险公司、慈善机构等,减轻其经济负担。

4. 强化司法保护(1)提高见义勇为者案件的审判效率:对见义勇为者案件实行快审快结,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2)加大打击侵害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对侵害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三、结论见义勇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

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问题研究引言见义勇为是指在面临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等重大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自发主动采取相应行动,运用合法手段制止侵害行为或者挽救受害人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凭借着勇气和担当精神,既彰显了个体的高尚品质,也有可能给本人和他人带来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法律体系下,见义勇为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项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拟对见义勇为行为在民事法律领域的问题进行研究,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应,探讨见义勇为行为对于民法责任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观点。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效应见义勇为是一项积极向上的社会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公民权利。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作出了积极的肯定和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他人侵害时,应当尽量减少损害并帮助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在其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报酬。

如果见义勇为行为人受到了损害,应当予以适当的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效应,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二、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责任的关系见义勇为行为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公民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见义勇为行为也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见义勇为行为与民法责任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楚,甚至出现了一些误解和误解。

实际上,见义勇为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免除民法责任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行为都能够免除责任。

见义勇为行为并不等于所有的伸张正义的行为都能够免除民法责任。

依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因制止或者抑制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给予受害人造成了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了见义勇为行为人只有在制止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才能够免除民法责任。

而如果见义勇为行为并非是在制止他人正在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因行为不慎给他人造成了损害,那么见义勇为行为人就有可能需要依法承担民法责任。

见义勇为法律案例观后感(3篇)

见义勇为法律案例观后感(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见义勇为行为在法律层面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

近期,我观看了几起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案例,深受触动。

以下是我对这些案例的观后感。

一、案例概述1. 案例一:张三见义勇为救火,因救人受伤,获得国家赔偿。

2. 案例二:李四制止犯罪行为,被犯罪嫌疑人伤害,获得民事赔偿。

3. 案例三:王五发现邻居家中被盗,报警并协助警方破案,获得奖励。

二、观后感1. 见义勇为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见义勇为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认可和保护。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的,国家给予赔偿。

这些规定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他们能够在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不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

2. 法律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案例一中的张三,在火灾发生时,毫不犹豫地冲进火场救火,最终因救人受伤。

他的见义勇为行为值得我们学习,但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法律宣传和教育的不足。

如果张三在事发前接受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他可能会更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保护他人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

3. 公众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案例二中的李四,在制止犯罪行为时,被犯罪嫌疑人伤害。

虽然他获得了民事赔偿,但这起事件仍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对公众的道德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使人们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能够依法行事,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案例三中的王五,在发现邻居家中被盗后,立即报警并协助警方破案。

他的行为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精神。

我们应该以王五为榜样,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5. 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在我国,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

见义勇为法律案例的审理,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又彰显了道德的力量。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

论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本文从现有的民事法规入手,阐述了我国民法对于见义勇为行为保护的不足,提出了几点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构想。

标签:见义勇为;保障机制;民法见义勇为一直是人们提倡的高尚美德,一直深受人们的推崇与赞赏。

关于见义勇为的行为,目前我国并没有的专门法律,调整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规主要散见在民法、刑法和行政法领域,但是三大部门法所关注的侧重点并不相同。

鉴于本文词论的重点,就现有的民事法规来看,涉及到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可以总结为如下两点:一、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见义勇为者对受益人享有赔偿或补偿请求权。

首先,见义勇为涉及到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作为管理人除了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的费用外,见义勇为者还可以向受益人提出因施救行为造成的财产或人身上的损失。

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了《民法总则》第121条、《民法通则》第93条和《民通意见》第132条。

其次明确了见义勇为者对受益人的补偿请求权,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了《民法总则》第183条、《民法通则》的第109条、《民通意见》的142条、《人身损害解释》15条以及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23条。

最后,见义勇为者对侵权人同样享有赔偿请求权。

依上述《民法总则》第183条、《民法通则》第109条、《民通意见》第142条、《侵权责任法》第23条、《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艇彩15条之规定,侵权人的行为导致见义勇为者的利益遭受损失时,见义勇为者可以直接向其请求损失赔偿,侵权人应当给予赔偿。

二、见义勇为者的免责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的过程中可能会损害侵害人或者其他无辜第三人的利益,为解决见义勇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分担问题,《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规定是我国民法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从法律的层面确立见义勇为行为人对受益人权益致损时免责。

同时对见义勇为行为人致侵权人损害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情形可依我国民法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规定处理。

对于紧急避险的免责,见义勇为中,救助者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的,见义勇为者可以免除责任。

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及保护现状是怎样的

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及保护现状是怎样的

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及保护现状是怎样的见义勇为,明⼼见性。

见义是明⼼,勇为是见性。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的⼈⾝、财产安全,不顾个⼈安危,同违法犯罪⾏为做⽃争或者抢险、救灾、救⼈的⾏为。

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及保护现状是怎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及保护现状是怎样的⼀、见义勇为⾏为的法律界定1,⾏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

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

如果⾏为⼈的⾏为客观上产⽣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

换句话说,只有⾏为⼈的⾏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

2,⾏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

原则上说,见义勇为⾏为要求⾏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的⾏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

即使⾏为者的⾏为客观上产⽣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见义勇为⾏为的法律特征⼤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

1,见义勇为⾏为没有法律义务或约定义务。

对于约定⼈来说,义务具有强制性和功利性等特点。

如果⾏为⼈的⾏为基于约定或法律的基础上,这就是⾏为⼈的分内职责。

因此,判断见义勇为⾏为应当以道德的标准加以衡量,主要考察⾏为⼈的⾏为是否出于⾃愿、⾃觉和⾮功利性。

2,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的⼈⾝、财产权利。

这⼀特征是见义勇为的本质表现,是“义”之所在。

因为,见义勇为的道德标准是公⽽忘私,舍⼰救⼈。

伦理价值是尚义轻利。

3,见义勇为必须具有不顾个⼈安危的情节。

在认定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必须要找到⾏为⼈为公共利益不顾个⼈⼈⾝和⽣命安全的⾏为。

当然,对于不顾个⼈安危的标准是可以有多种理解⽅式的,只要⾏为⼈实施了旨在同违法犯罪⾏为作⽃争或抢险救灾等⾏为,⽆论⾏为的效果和程度,都可以视为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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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资料来源:研究生论文网,研究生论文,硕士论文,本科毕业论文,专科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咨询,期刊发表〗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已经逐渐增多,这说明,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法律分析的迫切性。

在制定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有必要将见义勇为的行为作一个正式的定位,而对见义勇为进行界定,就需要我们去做很多工作,如何对见义勇为者精心救济;把见义勇为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等等,以更好弘扬见义勇为行为的高尚品格和精神,这也与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引导社会科学发展的格调相符合。

关键词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利益救济当前,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归于民法无因管理行为的种类之一的,除此之外,见义勇为行为也与其他类似的行为之问形成“兄弟关系”。

笔者认为,见义勇为有别于其“兄弟”,且具有自身特点,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生引起的负有义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履行各自的义务,由此形成的合同之债关系,这主要表现在见义勇为行为者和行为所引发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一、见义勇为的基本含义追溯见义勇为的含义,最早出现于《论语。

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

欧阳修传》中载有:“天资网0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气自若也”。

关于什么是见义勇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部分地区有做出规定的,但是却很不完善。

在我国民法法律中,《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为实现《民法通则》第109条的规范意旨,最高人民法院曾颁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其中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l5条也有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法律的规定虽然不明确,但是这不妨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去引用。

除此之外,我国的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解释或规定。

例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

这个说法对见义勇为的涵义有更深的规定,但是缺陷也是明显的。

例如,他们把见义勇为的主体仅仅限定为公民,这似有不妥,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世界经济一体化成都不断加强,在我国居住工作的外国人也自然会越来越多,如果这些外国人中有人做了对国家、集体或个人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举动,这无疑是应该表彰的。

所以,如果我们在法律法规上对主体表达不清,这就显得很不适当:另外,该规定还要求见义勇为行为人是在“不顾个人安危”的情况下,当然,大多数情况是这样,但这明显表达不全面,为什么呢?因为;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是既顾及了个人安危,又有效地保护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挺身而出而未出现个人安危”的行为俨然是符合见义勇为的形式和实质意义的。

因此,做出规定是好事,但是去完善它则更为重要。

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见义勇为行为无论是对弘扬道德文化和社会进步,还是教育后人和保障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意义,从法律层面边吁界定和完善是有长远意义的。

所以,处理好见义勇为所带来的后续问题并为其提供法律救济是很具有必要性的。

作为受益人不是侵权行为人,不负有赔偿责任,而只负有补偿责任,而补偿不是全部而只是适当的。

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精神的。

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本着社会进步、顾全大局的精神,根据受益人实际的受益情况,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程度以及不同情况作出裁决,达到理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见义勇为行为与其他“兄弟行为”的关系一)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而之所以说二者属于“兄弟行为”关系,是因为在法律实务中,多数人则大多类推适用民法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来看待见义勇为行为。

当然,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的确有相似之处,但是二者并非一个概念。

首先,定义上看。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这一点上来说,见义勇为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牵涉到物质赔偿方面的问题时,人民法院对见义勇为大多数是依照无因管理规定加以处理的。

以日常生活中一个常见的现象为例:甲乙邻里,甲邻居失火,乙奋力扑救而被烧伤,受益的邻居甲不愿意为见义勇为的受伤者乙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司法机关适用“无因管理”规定说服了受益人,由其为见义勇为人支付了2万元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这里,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来处理却是不妥当的。

可以这么说,见义勇为是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和一般的无因管理相比,对国家、对社会具有更大的有益性,因此,我们应当把见义勇为行为从无因管理中分离出来,另行规定,适用单独完整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

二)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此种情况的列举,较之第一种情况,比较好理解。

二者的关系可以定义为交叉关系。

首先分析定义。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

其次分析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大概意思可以分为以下几项:a、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b、不法侵害正在进行:c、出于防卫的意图;d、防卫对象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e、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f、造成了损害后果。

对比二者的涵义可以看出,除了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进行防卫行为之外,其它的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而见义勇为只能说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

因此,相比见义勇为来说,正当防卫的外延要更大,所以说,不是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认定为正当防卫。

我们可以从简单的角度来看待二者的关系:l、防卫行为是为了本人利益时,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2、防卫行为是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且只是针对违法犯罪者本人实施的防卫时,而见义勇为行为的对象包括人和事,除了违法犯罪行为,还可以是针对自然事故和人为情况。

其实,之所以将二者进行区分,是因为正当防卫规定在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主要是在于区分罪与非罪、刑事责任大小方面。

对正当防卫者的奖励、保护和救济等措施,民法刑法中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这就是将二者进行区分对待的必要性。

原则上可以这么来处理:当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行为者,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而在结果处理上,可同时适用正当防卫的有关保护、奖励和救济的规定。

这样有利于更大程度上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地鼓励人们去实践见义勇为行为,促进社会更加和谐。

三)见义勇为与紧急避险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见义勇为和紧急避险之间没有多大联系,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不容易把二者归为一体,但是这并不排斥二者之间的“兄弟关系”。

一股的,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采取的损害另一种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定义可以看出,紧急避险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危险发生且正在发生:2、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3、行为人是不得已而为之:4、避险所损失的利益应当小于保全的利益;除此之外,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通过对比和分析二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除了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其它权利所实施的紧急避险之外,其他的紧急避险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也就是说,紧急避险的外延大于见义勇为,二者同样可以说是交叉关系。

我们也同样这样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l、避险行为是出于为了本人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2、紧急避险所损失的利益应当小于保全的利益,而见义勇为所损害的利益则则是没有限制的。

之所以讨论二者的关系,原因和讨论是一样的道理。

在结果处理方面,涉及奖励、救济等方面的问题时,处理方式和方法也类似于处理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关系那样。

在此不作过多重复性论述。

三、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济对见义勇为者提供救济,是一个现实而又有意义的问题,不容回避。

而救济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这里我们仅从法律层面作简单论述。

从法律层面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救济,作用将是多重的,这说明国家把一个道德上的理念法律化了,这无疑可以认定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法律救济将对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褒奖等善后工作,以法律手段从道德层面落实到物质层面,确保了见义勇为者的基本权益,从而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画出了有力的一笔,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追求的目标。

因此,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程序中做好工作:一)确认见义勇为行为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给见义勇为行为做一个公权力的认定,在社会上公示。

同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应该做明确的规定,例如申请主体和申请期限,确认机关和确认期限等,按行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出现争议时应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从法律上明确见义勇为行为也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褒奖和鼓励,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互动,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医疗救助、生活补助、抚恤现实中,我们遇到过很多见义勇为者事后生活出现困难,有的是因为见义勇为行为流血牺牲,甚至生活安全难以保证,面对此情此景,这就要求政府以及全社会伸出援助之手,共同给与见义勇为者以温暖和关注。

各地方政府应从地方法规上进行规定,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对因为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损的英雄,给予负伤医疗、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伤残抚恤和优待、人身保护等援助,其中致害人应首先被惩罚,其次是受益人个人或者其单位,还有见义勇为者的单位也应该加入援助的行列,最后是最好成立一个地方性质的见义勇为保护基金会,由见义勇为基金组织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给见义勇为者以物质帮助。

实践中,从国家到地方,很多地方都成立了见义勇为保护基金会。

这是一个合乎民心、造福社稷的好事情。

三)法律援助针对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包括第一项中所遇到的行政纠纷,设立法律援助是给予见义勇为者的一个合法的救助站。

根据笔者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来看,这一点不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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