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微生物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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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检验管理制度

微生物检验管理制度

微生物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微生物检验管理,提高微生物检验工作质量,保障微生物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检验人员和被检测对象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微生物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微生物检验应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检验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微生物检验的组织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质量保障、安全保障等方面。

第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微生物检验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检验室,保证检验过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检验单位应当设立微生物检验管理部门,负责微生物检验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微生物检验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职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微生物检验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检验过程的顺畅和规范。

第十条检验单位应当定期对微生物检验工作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事微生物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检验单位应当为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微生物检验操作规程,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检验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自身健康状态符合微生物检验工作的要求。

第十五条检验单位应当对检验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设备管理第十六条检验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微生物检验设备和仪器,确保检验过程的准确和可靠。

第十七条检验单位应当对检验设备和仪器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设备管理程序,确保设备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对于失效的设备和仪器,检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检验过程的正常进行。

微生物检验室菌种管理制度

微生物检验室菌种管理制度

1 目的为确保微生物检验室菌种保管安全,避免微生物检验室菌种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范围适用于微生物检验室所有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

3 定义3.1 测试菌株:一组阳性和阴性质控菌株,只能是具有稳定的性能且有代表性的菌株。

3.2 标准菌株:直接从官方菌种保藏机构获得并至少定义到属或种的水平的菌株。

按菌株特性进行分类和描述,最好来源于食品或水的菌株。

3.3 标准储备菌株:将标准菌株在检验室转一代后得到的一套完全相同的独立菌株。

3.4储备菌株:从标准储备菌株转接一代获得的培养物。

3.5 工作菌株:由储备菌株、转接一代获得的菌株。

4 标准菌株的使用和保管4.1 标准菌株需使用来自认可的国内或者国外菌种收藏机构,并有相应的标准菌株的证书。

4.2 标准菌株的使用4.2.1 标准菌株可作为日常检测质量控制、验证准确度、已知物质验证新方法、评估检验人员能力。

4.2.2 标准菌株的使用过程中,应避免外来污染,以确保标准菌株的溯源性。

4.2.3 先从冻干粉转至纯培养琼脂平板,再从纯培养琼脂平板移接至冻存管作为标准储备菌株;需做检验室中所需要关键诊断指标的确认以加以记录并予以保存,其管理记录中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从原始菌种传代到工作用菌种的代数;b)菌种生长的培养基及培养条件;c)菌种菌落形态及革兰氏染色。

4.2.4 从储备菌株接种制备成工作菌株作为日常检测的质控菌株。

4.2.5 不再使用时将菌株灭活。

4.3 标准菌株的保管4.3.1 标准菌株由专人保管。

保管人负责建立标准菌株目录;目录应包括编号、菌株号、菌种名称、发行单位、购买日期、购买数量等。

4.3.2 标准菌株应做好标识后,应双人双锁保存于专用冰箱中,冻存管保存的标准储备菌株置于-20℃以下冰箱保存。

半固体、斜面等方式保存的标准菌株置于2-8℃冷藏冰箱中保存。

4.3.3 微生物检验人员每个工作日对菌种保存冰箱进行温度监控。

4.3.4 菌种不能随意转接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需要时须经理批准后方可提供。

检验科菌种及其样品安全管理制度

检验科菌种及其样品安全管理制度

检验科菌种及其样品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检验科菌种及其样品的安全管理,提高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工作效率,制定了以下的管理制度。

一、菌种及其样品的分类与管理1.菌种分类管理:根据微生物的特性和危害程度,将菌种分为以下几类:高致病菌、病原菌、条件致病菌、常见非致病菌和其他微生物。

不同类别的菌种要分别进行管理。

2.样品的分类管理:将样品分为临床样品、环境样品和参比菌种样品等。

不同分类的样品要分别进行管理。

3.菌种的标示:每个菌种都有独立的标示,包括名称、菌种编号、起源、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等信息。

二、菌种及其样品的保存1.菌种的保存:严格按照指定的保存方法和要求进行保存,对于高致病菌和病原菌要进行密封保存,确保不泄露和传播。

2.样品的保存:样品应妥善包装并加密封标识,禁止保存有破损的样品。

必要时,可将样品进行分装保存。

三、菌种及其样品的流转1.菌种和样品的流转需书面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执行,流转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菌种、数量、流转日期、流转目的和接收单位等信息。

2.流转时应保持样品的完整性和标示的清晰,流转过程中要加强监管,禁止丢失、倒卖或未经授权的使用。

四、菌种及其样品的安全操作1.严格遵守菌种及其样品的操作规程,避免菌种和样品的意外泄露和扩散。

操作过程中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实验服、手套、口罩和护目镜等。

2.操作后要彻底清洁工作场所,清洗相关设备和器具,消毒操作区域,确保工作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五、菌种及其样品的废弃处理1.废弃菌种和样品要经过灭活处理,禁止直接倾倒或随意丢弃。

可以采用高温消毒、化学处理或埋设处理的方法进行废弃物的处理。

2.废弃物的处理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风险。

六、菌种及其样品的定期检查与维护1.对保存的菌种及其样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保存条件符合要求,对于已失活或异常的菌种和样品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清理。

2.对保存的菌种和样品进行维护,修复和更新标示和包装,确保其长期保存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

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1.室内应备有专用的接种棒、酒精灯、试剂架、搪瓷盘及盛有5%石炭酸水溶液的消毒水、吸管筒、酒精和碘酒棉球等物。

2.无菌操作衣、帽和口罩应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清洗和高压灭菌。

3.检验前应做好微生物实验室及工作台的清洁,并用规定方法进行灭菌消毒。

4.微生物检验人员必须具备无菌概念,入室前应严格洗手消毒。

穿戴无菌工作衣、帽、口罩及拖鞋、不能化妆、佩戴饰物,不能裸手直接接触食品添加剂。

出室时应脱去无菌工作衣、帽、口罩及拖鞋,并挂放在指定的地点。

严禁穿戴无菌工作衣、帽走出无菌室,进入非洁净区域。

5.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皮肤有伤口者不能进入无菌室进行微生物操作。

6.在进行检定菌和食品添加剂检验操作时,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或玷污他物,防止污染。

7.接种环在使用前或使用后必须经过火焰烧灼灭菌,冷却后方可使用或收还。

8.检验过程中用完的器具应定位放置。

染菌器皿或剩余菌种、菌液或其他带菌培养物的器皿应在沸水中煮沸约30分钟或进行高压灭菌后,方可弃去。

操作时若将菌液碰到手或桌面,应及时用消毒液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9.检验完毕应及时用消毒液清理操作用具,清洁工作台及地面,并用紫外线灯消毒,关闭电源。

室内应绝对保持整洁,定期消毒处理,保持无菌环境。

非微生物检验人员不得进入无菌室,并谢绝参观。

检定菌(法定标准规定用作生物检定的一切菌种)有专人保管。

原始菌种须在低温保存,并做好检定菌的传代工作。

无菌检查后的菌液,必须经高温灭菌后弃去。

凡作暴露菌试验后的双碟培养基应经加热约30分钟后弃去。

10.洁净室洁净度的监测工作应定期测定,并记录存档。

每次进入无菌室操作时,必须同时进行环境暴露试验检测。

11.洁净区域与非洁净区域的压差应大于10,洁净区域各室之间的压差应大于5,并按规定随时检查,应符合规定。

12.操作使用后的无菌衣,帽,口罩每次必须进行清洁和消毒。

未经消毒的无菌衣不得带入无菌室,更不得使用。

13.微生物检测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

检验科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制度

检验科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制度

检验科微生物菌种、毒株管理制度(一)目的:加强对本科室菌、毒种的申购、保存、保管、领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确保疾病预防与控制,以求检验业务及科研教学工作有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科室医学微生物菌、毒种的管理。

(三)职责1. 相关实验室负责菌、毒种的出入库保管、保存及处理等日常管理。

2. 科室必须指定两名菌、毒种库管理人员承担菌、毒种日常管理。

(四)工作程序1. 报送及入库(1)所检出的地方菌、毒株应及时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新发现的菌、毒种,要做好原始记录,逐级报送进行复核确认,报送时须两人参加。

(3)一、二类菌、毒种入库前,科室审核,技术管理层批准后入库。

(4)个人不得擅自保留菌、毒种,必须由科室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入库管理。

(5)菌、毒种入库时,两名菌、毒种保管人员须认真做好菌、毒种的编号、登记工作。

2. 日常管理(1)保管人员应由两名检验人员组成。

(2)菌、毒种入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验收,统一编号,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3)严禁随意将菌、毒种置于非菌、毒种专用保存场所(专用-85℃冰柜)。

(4)菌、毒种库应由两名保管人员双锁管理,铁门与锁必须牢固有效,发现损坏须及时报修。

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委托他人代管。

(5)菌、毒种保管人员应定期对库内温度、湿度、通风及冰箱、冰柜等菌、毒种保藏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6)菌、毒种保管人员根据菌、毒种的保存期限,及时通知分管病种的检验人员进行传代,定期鉴定,并详细记录在《菌、毒种登记表》。

(7)菌、毒种保管人员发现菌、毒种发生变异和死亡,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并填写《菌、毒种登记表》。

3. 索取、领用和发放(1)因工作需要索取、领用和发放一、二类菌、毒种时,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菌、毒种领取申请表》,科室负责人审核。

(2)三类菌、毒种的领用和发放时,应有两人参加。

(3)一类菌、毒种,须报卫生部批准,二类菌、毒种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医院病原微生物管理制度

医院病原微生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和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1. 病原微生物分为以下类别:(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病原微生物。

(2)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指具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特性,但尚未确定其致病性的病原微生物。

(3)一般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轻微疾病,具有传染性的病原微生物。

2. 病原微生物的管理:(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由专门机构负责保藏、运输和处置。

(2)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参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

(3)一般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管理1. 实验室设立:(1)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批准。

(2)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设施、设备和人员。

2. 实验室运行:(1)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生物安全操作规程,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和扩散。

(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接受生物安全培训,掌握生物安全知识和技能。

(3)实验室应定期进行生物安全检查,确保生物安全设施、设备和操作符合要求。

3. 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1)实验室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2)废弃的病原微生物样本和生物安全实验材料,应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病原微生物的采集、检测和报告1. 采集:(1)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需遵循相关操作规程,确保样本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采集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2. 检测:(1)检测病原微生物,需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和试剂。

(2)检测过程应严格执行生物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3. 报告:(1)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微生物检测规章制度

微生物检测规章制度

微生物检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规范微生物检测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对食品、环境及其他物品进行微生物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微生物检测是指通过对食品、环境及其他物品中的微生物进行检测,发现并确认其中是否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质量安全的微生物。

第四条微生物检测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第五条进行微生物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合法资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对微生物检测工作中的不符合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作出处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微生物检测要求第八条进行微生物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检测原则,严格按照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

第九条微生物检测应具备以下要求:(一)检测设备和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维护保养;(二)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检测操作符合标准;(三)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等过程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避免污染或损坏;(四)检测过程中应注意消毒防护,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条进行微生物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检测记录,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结果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微生物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或相关部门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微生物污染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理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行微生物检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设施、检测操作、记录保存等方面。

第十四条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资质等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采取停业整顿、暂停资质等更严厉的惩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微生物检测科管理制度

微生物检测科管理制度

微生物检测科管理制度一、目的建立微生物检测科管理规程,确保微生物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时效性。

二、范围:微生物检测科。

三、所属部门:品管部四、检测科上级:品管经理五、管理职责:5.1、负责微生物检测和检测过程样品管理,原始记录的整理。

5.2、负责微生物检测报告审核工作。

5.3、负责微生物检测方法的确认。

5.4、负责编制、审批相关作业指导书。

5.5、负责微生物实验室安全、卫生等内务管理。

5.6、负责相关不合格工作纠正与预防。

5.7、负责重要检测设备操作上岗证的考核。

六、程序6.1、取样(工人手部、车间环境卫生、成品、半成品)6.2、各类检测(7天)并对成品及半成品进行留样6.3、检测合格后出货。

如遇检测不合格的产品进行2次复检,合格后方可出货,如复检不合格则货品冻结,排查原因。

七、微生物检测室日常管理:7.1洁净室应有专用的清洁用具,不得混用。

7.2使用过的清洁工具要浸入消毒液中消毒。

7.3禁止在洁净室或缓冲间内保存食品、饮料。

7.4检测结束后要立即进行清洁和消毒。

7.5检测结束后要立即脱掉防护衣,洗手之前不得吃东西、上卫生间,个人佩戴的饰物、手表等物品不得在洗手前戴上。

7.6检测完毕后要立即洗手。

7.7有创伤、擦伤、皮肤病,刚拔过牙等情况的人员,痊愈前不得进行接触一定危险度的病原体操作。

7.8 微生物检验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

7.9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八、附则:8.1 本制度由本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8.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微生物检测流程不合格 不合格合格合格 取样 半成品 成品 车间环境卫生 工人手部 留样样品微生物检测(7天)复检 (两次) 货品冻结 排查原因出货 检测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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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微生物检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微生物检验工作,提高检验质量,保证患者用微生物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微生物检验工作包括常规微生物检验和特殊微生物检验两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从事微生物检验工作的医务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技师、技术员等。

第四条医院微生物检验工作应遵循准确性、快速性、规范性、科技性和合理性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微生物检验质控体系,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检验资质要求
第六条从事医院微生物检验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医学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并具备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七条医院应当为从事微生物检验工作的医务人员提供定期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八条医院微生物检验实验室应具备适当的硬件设备和耗材,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第九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实验室评估、仪器校准、质量控制等环节。

第三章检验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十条临床微生物检验一般采用标本采集、标本处理、培养鉴定和药敏试验的流程。

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标本采集应选择适当的采集方法,避免外界污染,保证标本的纯净度。

第十二条标本处理应按照标本的性质进行相应的处理,使其适合于后续步骤的检验。

第十三条培养鉴定应选择适当的培养基和培养条件,根据实验结果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药敏试验应选择适当的抗生素和试验方法,进行药敏试验,并根据结果参考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微生物检验记录要规范、清晰,包括标本信息、检验方法、结果等内容。

必要时需要进行签名和审核。

第四章质控体系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质控体系,包括监控检验过程、评估检验结果、反馈意见等。

第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精确度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实验室在进行药敏试验时,应定期评估药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进行合理的质控措施。

第十九条医院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医务人员的个人安全和实验室内环境的安全。

第五章相关责任和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实验室主任是医院微生物检验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措施,并视情节严重性决定是否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二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违规行为,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医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以上为医院微生物检验管理制度,共计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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