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问题分析
转型期见义勇为英雄的社会支持现状及原因分析

道 德 建 设 的 成 效 本 文 以社 会 支持 理 论 为视 角 , 总 结梳 理 了转 型期 见 义 勇 为 英 雄 的 社会 支持 现 状 , 分 析 了 目前 出现 这
一
现 状 的原 因 . 旨在 对 构 建 转 型 期 见 义 勇 为 英雄 的 社会 支持 体 系有 所 启 示 。
人 运用 一 定 的介 体 ( 物质 、 精神 ) 对见 义 勇 为 英雄 进 行
无偿 帮 助 的一种 社会 行为 它 是见 义 勇为 英雄 的社 会
本 质属 性 的外在 需求 的表 现 .反 映见 义勇 为英 雄 对社
神病学 领 域提 出 的 .他 们认 为社 会支 持 有助 于人 们 应 对危机 事 件 、 生 活 变迁 和不 利 的环境 , 旨在研 究社 会 支 持与 身心 健康 之 间的关 系 . 后来 被社 会学 、 心 理 学等 学
i 竹直与强
8 ∞自 嘲 慨 ∞e ㈣
社
会
蕾
理
转 型 翻 艾 勇 英 雄 的社 会
支持观 状 及原 固 折
口 刘 文院 , 四 川 泸 州 6 4 6 0 0 0)
摘
要 :转 型期 见 义 勇 为 英雄 的 社 会 支持 不 仅 事 关 见 义 勇 为 英雄 本 身 的 生存 和 发 展 ,而 且 还 关 系到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见 义 勇为 英雄 的社 会 支持 是 指 政 府 、 社 会 团体 、 个
社 会 支持作 为科 学 的专 业术语 最 早是 在2 0 世 纪7 0
年 代 由C a p l a n( 1 9 7 4 ) 、 C a s s e l ( 1 9 7 6 ) 、 C o b b ( 1 9 7 6 ) 在 精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研究

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研究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指在救助他人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法律免除其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这是一种保护见义勇为者利益的法律制度,旨在激励更多的公民积极行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
本文将从责任豁免的概念,案例分析等方面探讨见义勇为者的责任豁免研究。
一、见义勇为者责任豁免的概念:见义勇为者指的是在救助他人时,具有明显的出于爱心、同情和正当的行为动机和行为方式,并且在行动过程中具有实际贡献的人。
而责任豁免是指在见义勇为者行为过程中,若因操作不当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法律免除其因此承担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1.浙江舟山市有一名男子在看到有人跳河后,仓促间没有准备好救生工具直接跳入水中进行救助,在救人过程中不幸溺水身亡。
公安机关经审查认定,当事人救人过程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不存在责任追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男子的家属进行了适当的补偿。
2.江苏南通市一名年轻教师在驾驶自行车时目睹一名老人突然心脏骤停倒地,他紧急上前进行抢救。
抢救过程中,教师感到精疲力竭,不幸晕倒。
但最终,老人脱离危险。
教师因抢救过程中身体极度疲惫,导致意外伤害自身。
警方认定该教师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免除其责任。
3.河南省南阳市一男子行车途中发现一名老太太与另一名男子发生争执,结果老人被另一名男子拖着车子行驶,非常危险。
该男子决定救援,追着车子跑掉上尾部发动机盖,刹车不外,最终挂在车子上就这样拖行。
最终警方处理本案时认定,该男子采取了非常勇敢的行动,免除其民事责任。
三、结论: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见义勇为者的责任豁免制度,旨在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激励人们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合理的见义勇为者免责制度,有助于保护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对于见义勇为者而言,行动前应防范风险,尽量减少不可预测因素带来的风险,在行为过程中要协助各个部门,避免错误发生,进而得到更多的公正待遇和精神奖励。
思想道德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思想道德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本文通过对思想道德法律典型案例的分析,旨在揭示思想道德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见义勇为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火灾,一名女子被困火场。
邻居小王不顾个人安危,冲进火场将女子救出。
事后,小王因救人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在治疗期间,小王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分析:此案例中,小王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思想道德法律的要求。
首先,小王在火灾发生时,勇敢地冲进火场,救助被困女子,展现了见义勇为的精神;其次,小王在救治过程中受伤,依法享有医疗救治权利。
此案例反映了我国在思想道德法律方面的成果,即弘扬了社会正能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案例二:诚信经营案情简介:某市一家超市老板李某,在经营过程中,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
经消费者投诉,有关部门调查取证,证实李某违法行为。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消费者损失,并处以罚款。
分析:此案例反映了诚信经营的重要性。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商家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欺诈消费者。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此案例警示商家,诚信经营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 案例三:反腐倡廉案情简介:某市原市委书记张某,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张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分析:此案例体现了反腐倡廉的重要性。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必须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
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此案例警示党员干部,要严守思想道德法律底线,做到廉洁自律,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4. 案例四:家庭教育案情简介:某市一名中学生小张,因沉迷网络游戏,成绩下滑。
见义勇为应该量力而行辩论稿

见义勇为应该量力而行辩论稿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就“见义勇为应该量力而行”这一辩题展开辩论。
我方观点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值得推崇的美德,但在实际行动中,我们应该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情况,量力而行。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见义勇为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然而,如果我们在行动过程中不顾自身的安危,可能会导致更大的风险和损失。
例如,如果一个不会游泳的人试图跳入水中拯救溺水者,可能会导致自己也陷入危险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量力而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每个人的能力和情况都是不同的。
有些人可能具备专业的救援技能和知识,而另一些人可能并不具备。
在面对紧急情况时,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自己是否有能力进行有效的救援行动。
如果我们没有相关的技能和经验,强行介入可能会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和危险。
此外,量力而行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对他人的困难漠不关心。
相反,我们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来提供帮助,如报警、呼叫专业救援人员或寻求周围其他人的协助。
在这些情况下,我们的行动虽然看似较为保守,但却能更好地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综上所述,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品德,但在实际行动中,我们应该量力而行。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安全,还能更有效地帮助他人。
让我们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的能力和安全,以更加明智和负责任的方式来面对各种紧急情况。
谢谢大家!。
见义勇为新感想

见义勇为新感想
见义勇为是指在面对危险或有人遭遇不幸时,毅然义无反顾地挺身而出,为他人解救或维护正义的行为。
对于见义勇为,我个人有以下新的感想:
首先,见义勇为是一种崇高的品质。
当我们面对危险时,大多数人可能会选择逃避或保护自己,但见义勇为的人却能够超越自我利益,毅然选择面对困难并为他人的安全和利益而奋斗。
这种无私的精神值得我们深深敬佩和钦佩。
其次,见义勇为需要勇气和智慧。
面对危险和困难时,见义勇为的人需要有足够的勇气来面对,同时也需要有智慧来冷静地分析和应对危险情况。
只有勇气和智慧并存,才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使见义勇为的行为更具有效力和意义。
再次,见义勇为应该被社会认可和鼓励。
见义勇为的人们是社会的英雄和榜样,他们的行为体现了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
社会应该对他们给予肯定和支持,通过各种方式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见义勇为的行动中来,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公正的社会环境。
最后,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发扬见义勇为的精神。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没有机会面对真正的危险情况,但我们可以通过关心他人、帮助他人和维护正义来始终保持这种精神。
每个人都有做一个见义勇为者的潜在能力,我们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品质和意识,积极参与到建设美好社会中来。
开展见义勇为工作情况汇报

开展见义勇为工作情况汇报我是XX单位的XX,现向您汇报我在开展见义勇为工作中的情况。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积极参与了多起见义勇为事件,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第一起事件是在某个晚上,我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一名女性遭到一群闹事的人围攻。
我果断出手相助,将这些人一一制服,并保护了女性安全脱离险境。
随后,我及时报警并协助警方将肇事者送交公安机关,确保了案件的侦办和嫌疑人的落网。
第二起事件发生在一个周末的傍晚,我在街头发现一名老人意外跌倒,昏迷不醒。
我立即上前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同时组织周围群众帮助我将老人送往附近的医院,最终挽救了老人的生命。
在医院,我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救治,使老人迅速康复并能够获得及时的治疗。
第三起事件是在玩火的危险之中,一名儿童不慎被烧伤,我及时用自己的衣物包扎伤口,并协助送孩子就医,最终使其获得及时的救治,避免了更加严重的后果。
此外,在XX事件中,我还积极参与了社区见义勇为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见义勇为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了公众对见义勇为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在以上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性。
见义勇为不仅是一种精神品质,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
在面对危险和灾难时,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应该勇敢地迎难而上,敢于担当,积极地伸出援手,保护并拯救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见义勇为不仅需要个人的勇气和决心,更需要大家的支持和配合。
仅有我们每一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发扬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不畏艰险,不负使命,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同时,我也将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知识水平,努力做一个更加优秀的见义勇为者。
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您的指导下,我能够更好地履行见义勇为的职责,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致礼!此致敬礼。
“见义勇为”的进化博弈分析

“见义勇为”的进化博弈分析作者:郭烨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12年第01期[摘要]佛山“小悦悦事件”再次引发人们对社会道德问题的反思。
文章用进化博弈的角度分析见义勇为这一行为,从而阐述见义勇为及类似的社会道德行为是否存在进化稳定状态,又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它的稳定。
文章认为,见义勇为作为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要想减少搭便车行为,使社会中的见义勇为进入一个良性循环、达到一定的进化稳定状态,提高见义勇为的效用和降低见义勇为的成本是其中关键。
只有从社会各方面支持和鼓励见义勇为,在价值观的宣传引导、在法律法则和制度的建设上进行保障,减少见义勇为所付出的成本,见义勇为的人才会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社会福祉就会越来越大。
[关键词]见义勇为;进化博弈;进化稳定策略[基金项目]本研究受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编号:10ZGXM63002)资助,特表谢忱[作者简介]郭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教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公司治理、区域经济,广东广州,510545[中图分类号] D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1-0080-000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却似乎在不断下滑。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本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优良传统,人们也通常都希望在危急关头能有人挺身而出。
如果有更多的人能见义勇为,所有的人都能从中享受到由此带来的诸如社会治安好转的益处,整个社会福利自然会越来越好。
但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称的是,麻木、冷漠在当今社会似乎司空见惯,尤其是见义勇为这种能够帮助到别人但可能会对自己产生一定损失甚至影响个人安危的行为,更是有日渐减少的迹象。
2011年佛山“小悦悦事件”的发生,拷问着所有中国人的良心,并引发了对社会道德问题的集体大讨论与深刻反思。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中国传统文化的侠义精神会在当今社会迷失,见义勇为这种行为受什么因素的影响,如何让更多的人在路见不平的时候选择拔刀相助而不是选择冷漠?本文试图利用进化博弈的理论分析工具来探讨见义勇为的现象,探讨一个社会中见义勇为的进化稳定策略状态,并揭示影响见义勇为进化稳定策略的因素。
见义勇为也应该加强安全教育范文

见义勇为也应该加强安全教育范文见义勇为是指在遇到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犯时,主动采取行动去维护他人的行为。
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一员,每个人都应该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知识,以便能够正确处理危险情况,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因此,加强安全教育尤为重要。
安全教育是培养和提高人们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活动。
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加强安全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教育人们正确判断形势和危险因素。
对于见义勇为的人来说,正确判断形势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准确把握局势,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加强人们应对危险的能力。
危险时刻需要冷静的头脑和敏捷的应变能力。
通过安全教育,人们可以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基本技能,提高自身的抗压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
另外,加深人们的安全意识。
安全意识是对危险和风险的警觉性,是人们在进行各种活动时经常保持的一种状态。
加强安全教育,能够帮助人们更加深入的了解安全意识,提高人们对危险情况的预见能力和在线处理能力。
在加强安全教育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来进行。
首先,可以利用学校平台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是人们学习的地方,也是人们形成正确价值观的重要场所。
在学校中开展安全教育,能够使学生从小就养成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安全演练、开展讲座、引导学生研究安全案例等形式,让学生在更加安全的环境下学习和成长。
另外,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安全教育。
广播、电视等媒体是传播信息最快捷有效的途径之一,通过这些媒体传递安全教育可以将安全知识和意识传递给更多的人。
可以通过制作一些有针对性的安全宣传片、安全知识小故事等形式,引起大家的注意并且加深对安全问题的认识。
此外,政府也可以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安全教育。
政府有能力组织专业队伍进行见义勇为人员的培训,提供更好的安全防线和保障。
可以通过组织一些培训课程、学习班等形式,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实践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应对危险的能力和抗压能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莫让英雄流血更流泪浅谈现行见义勇为奖励保护机制自《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于2002年5月出台后,我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逐步走向规范化,有力地推动了各地见义勇为事业的大发展。
应该说,近年来全市对见义勇为申报评审和奖励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愈发加大,对于传播社会正能量,树立社会良好典型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解决。
在此对见义勇为工作开展中所产生的一些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进行一些简要的探讨。
一、行为界定不够明确,具体操作中存在争议(一)缓刑犯等特殊人员能否作为见义勇为的主体从《保护办法》上看,并无对见义勇为的主体进行规定,从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即见义勇为的主体为自然人。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居民周某,驾车逼停套牌车司机,并与其搏斗,配合警方将其抓获。
从行为而言应当构成见义勇为,然而,其本人身份特殊,系在社区矫正的缓刑犯。
对于这类特殊人群,是否能够成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十分不明确,其行为究竟是戴罪立功还是见义勇为十分难以界定。
意见建议:建议对于此类人群,不适用见义勇为的申报和保护。
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式社会的楷模,传播的是一种社会的正能量。
虽然从行为的角度而言,确实值得赞扬,但是从人员主体来说,其实戴罪之身,不适宜作为楷模宣传。
(二)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的人员能否构成见义勇为在见义勇为评审过程中,遇到相当多的一部分是保安抓小偷,《保护办法》中有明确,职务行为不可作为见义勇为。
然而,保安抓小偷是否是职务行为?保安的职责是预防犯罪,还是阻止犯罪甚至于抓捕罪犯?现实过程中,某居委主任黄某,本居委辖区内的一幢楼房着火,其奋不顾身,跳入火海,将一名瘫痪在床的老太太背出火灾现场,对于行为应当如何理解,是职务行为还是见义勇为,《保护办法》缺乏统一标准。
意见建议:为鼓励见义勇为,除具有法定职责或负有法定义务外,目前对负有约定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严格。
即除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义务外,其他虽负有一定义务的人员,如事迹比较突出,实践中可按见义勇为予以表彰。
如保安奋力抓捕小偷,居委干部防窃防盗等行为都可视为见义勇为予以表彰。
(三)事前预防犯罪能否构成见义勇为居民李某,在家中看见了一名形迹可疑男士,当即上前盘问,最后还为抓捕该名男子与其进行了搏斗,预防了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
但是在公安机关审讯过程中,由于缺乏定罪事实,该可疑男子的行为无法被公安机关认定,导致了李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取证上的困难。
对于此类情况,《保护规定》缺乏合理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不公。
意见建议:《保护办法》规定,只有制止了不法行为才能构成见义勇为。
对于此类人员,建议根据规定不视为见义勇为进行表彰。
但是可以从传播社会正能量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加强基层宣传,另一方面由受益街道划拨专项经费,对于这种对社会安定有贡献的人群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防止好人没有好报的情况发生。
(四)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是否应当具有一定的案值《保护办法》中规定,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
然而却没有对危害的度进行一个量化规定,导致了有些涉及案值十分小,明显不应评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却缺乏法律依据来做出合理解释,对工作产生影响。
意见建议: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结合公安和相关部门进行一次座谈研讨,对见义勇为所应涉及的案值进行一个相对细化的规范,并形成文字,做到有依有据。
(五)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表彰是否需要除行为认定外的其他标准上述问题的提出,是因为近年来随着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力度的加大,开始出现一些不和谐音符,个别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甚至作出一些与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王某,拿荣誉作为挡箭牌,不愿服从单位的合理调动,对单位的工作形成不利影响。
意见建议:见义勇为从主观上来讲,必须有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害的目的,是出于崇高的精神而实施救助行为。
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危难救助,但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得报酬,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是否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还应结合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来综合判断。
一次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道德品质与价值取向。
作为荣誉称号授予个人,就意味着在社会上树立的一面旗帜,必须慎之又慎。
同时,可以形成一种物质奖励模式,认可其见义勇为行为,给予其一定物质奖励,但是由于其行为不突出,可以不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避免一些问题的产生。
(六)见义勇为认定表彰是否存在时效实践中我区遇到了居民张某,他要求对十年前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彰,因时间较长,许多证据已经湮灭,调查核实极为不易,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意见建议:见义勇为表彰应适当地限制时效,除前述原因外,还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标准也会产生差异。
同时,对很久以前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表彰,也很难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建议规定,见义勇为的申报,应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进行。
二、基层力量不够充实,相关规定难以落实(一)见义勇为表彰奖励信息渠道不通畅由于各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缺乏联系沟通渠道,基本各自为政,造成各地对本地人员在外地见义勇为的情况往往不能及时掌握。
尤其在实践中发现,大量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非上海户籍人士,对于这部分人的奖励保护工作就十分难以开展,一旦他离沪回家后,我们的工作将无法进行,也缺乏移交的渠道,对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工作带来难度。
(二)不同级别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相应的保护力度差别较大目前,见义勇为表彰分中央、市、区(县)三级,不同级别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相应的扶助待遇差别较大。
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受关注度较高,加上市综治办有一系列的长效工作,使得市级以上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奖励保护力度明显大于区(县)级。
意见建议:对于区(县)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参照市级的保护标准,也形成制度性保护措施。
并设定等级制奖励情况,根据不同情况分三挡奖励,形成三级奖励机制。
同时,根据区(县)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家庭情况,设立一次性奖励补贴,来保护其日常生活。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规定在操作上缺乏配套实施细则,实践中难以落实《保护办法》中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就业、入学、入伍、住房、工资晋级、土地承包等优先权均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这些规定往往难以落实。
市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李某,曾要求为其介绍正规工作单位,但是由于资源有限,加之缺乏配套性的实施方法,导致难以入手,最终无疾而终。
意见建议: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必须出台相应的部门配套措施,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这是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的重点。
同时,要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动全社会,参与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工作,在社会上营造善待见义勇为人员、尊重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我区可以利用综治协会资源,为部分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解决就业问题,也可与我区内医院协商,在排队时,优先见义勇为人员等。
三、工作机构建设不足,制约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一)基层街道无专人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目前,街道层面的见义勇为工作由综治办管理。
各街道综治办对于发展见义勇为者事业起到很积极的作用。
但是,街道综治办管理的事务众多,工作十分繁重,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只是其众多职能之一。
于是造成了街道综治办在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设置上,未能实现人员专职和工作专业化,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变动频繁,不利于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
意见建议:在资金具备的情况下,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可以更加科学的管理基金,更加有利于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
同时,各街道设立分基金会,专人专项管理,程序化、制度化操作,拓宽基金的来源渠道,不断的充实见义勇为基金,有利于加强对见义勇为的奖励保护力度。
(二)缺乏相应的见义勇为发现机制现阶段,见义勇为仍然依靠公安、居委的“友情提示”来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缺乏一套完善的体系,也缺乏适量的人员去及时掌握发生在我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了很多见义勇为事迹被埋没。
意见建议:以居委为核心,每个居委安排一名居委干部作为见义勇为联络员,每周走访居民,了解身边好人好事,并建立逐级上报体系。
同时,公安机关加强与部门间的联络,在办案审讯期间,发现有见义勇为事迹的,及时上报,形成一整套发现网络。
(三)见义勇为基金的捐赠渠道不够畅通,未建立捐赠长效机制按照见义勇为条例及相关实践来看,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政府财政拨款;二是社会捐赠;三是基金的投资收益。
其中,政府财政是基金的根本保障;社会捐赠是基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基金的自身增值是实现基金的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但从目前来看见义勇为基金存在“一次募集,终身使用”的情况,见义勇为基金没有建立经常性的捐赠机制,没有后续资金注入,使得在开展见义勇为工作时底气不足、放不开手脚。
意见建议:一是建立政府财政每年为见义勇为基金拨款制度,发挥政府的扶持引导作用。
二是加强有关见义勇为保护和政策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见义勇为相关政策的了解和对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的信任。
三是规范捐赠程序,进一步规范基金的管理,做到科学化、公开化、透明化。
出台对捐赠人的激励政策。
对于捐赠财物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或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对其予以奖励。
如对企业进行税收减免,给予其投资优惠等。